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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行政管理制度 【完整版】

时间:2022-11-23 18:06:02 来源:网友投稿

企业行政管理制度 企业行政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规范企业的行政管理,特制定本规定。2.本企业员工的聘用、试用、报到、职务、任免、服务、给假、出差、值班、考核、奖惩、待遇、福利、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行政管理制度 ,供大家参考。

企业行政管理制度

  企业行政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规范企业的行政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本企业员工的聘用、试用、报到、职务、任免、服务、给假、出差、值班、考核、奖惩、待遇、福利、退休、抚恤等事项除国家有关规定外,皆按本规定办理。

  3.本企业自总经理以下工作人员,均称为本企业职员。

  4.本企业各级员工,均应遵守本规则各项规定。

  二、聘用

  1.本企业所需员工,一律公开条件,向社会招聘。

  2.本企业聘用各级员工以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适合于职务或工作者为原则,但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

  3.新进员工的聘用,根据业务需要,由主管行政部门统筹计划,呈报标准。

  三、试用及报到

  1.新聘用人员应试用合格方可录用,试用期为三个月,期满合格者方予录用为正式员工。

  2.员工在试用期内品行和能力欠佳不适合工作者,可随时停止试用。

  3.员工录用前应办理报到手续,并按规定时间上班。

  (1)填写个人履历表;

  (2)交登记照片5张;

  (3)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学历证学位证复印件1份。

  四、职务任免

  1.各级主管职务的委派分为实授、代理二种。

  2.职务的任免除依章程项目须由董事会核定者外,各单位主管如认为有必要时可填具调派意见表呈总经理核定任免。

  3.职务任免经核定后由行政部门填发行政任(免)令。

  4.职务委派经核定后准支职务加薪,其数额另行决定。

  五、服务

  1.本企业各级员工应遵守本企业一切规章及公告。

  2.本企业员工应接受上级主管的指挥与监督,不得违抗,如有意见应于事前述明核办。

  3.本企业员工应尊重企业信誉,凡个人意见涉及本企

  业方面者,非经许可,不得对外发表,除办理本企业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本企业名义。

  4.本企业员工不得经营或出资与本企业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事业或兼任企业以外的职务,但经董事长核准者不在此限。

  5.本企业员工应尽忠职守,并保守业务上的一切机密。

  6.本企业员工执行职务时,应力求切实,不得畏难规避,互相推诿或故意稽延。

  7.本企业员工处理业务,应有成本观念,对一切公物应加爱护,公物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

  8.本企业员工对外接洽事项,应态度谦和,不得有骄傲满足以损害本企业名誉的行为。

  9.本企业员工应彼此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妄生意见、吵闹、斗殴、搬弄是非或其他扰乱秩序,妨碍风纪情事。

  10.本企业员工出勤管理应依员工出勤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员工出勤管理办法另订。

  11.本企业员工因业务需要加班者,应依加班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加班管理办法另订。

  六、请假休假管理规定

  1.本企业以下列日期为例假日(若有变更时应预先公布),但因业务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计算。

  (1)例假日

  1.1元旦;

  1.2春节;

  1.3妇女节(限女性);

  1.4劳动节;

  1.5国庆节。

  (2)每星期日。

  (3)其他经企业决定的休假日。

  (4)例假日若适逢星期日,其隔日不予补假。

  2.员工请假分下列七种:

  (1)事假:因事必须本身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积计以7天为限。

  (2)病假:因病治疗或休养者应具特约医院或公立医院证明申请病假,每年积计以30天为限;住院者,以1年为限,两者合计不得超过1年。

  (3)婚假

  3.1员工结婚可请婚假8天(包括例假日);

  3.2子女结婚可请假2天(包括例假日);

  3.3兄弟姐妹结婚可请假1天。

  (4)产假

  4.1员工生育可请假8星期,小产4星期(均包括例假日)。晚婚假加11个月,办独生子女手续再加3个月;

  4.2配偶分娩可请假1天。

  (5)丧假

  5.1父母配偶丧亡可请丧假8天(包括例假日);

  5.2祖父母、兄弟姐妹及子女、岳父母之丧亡可请假6天(包括例假日);

  5.3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1天。

  (6)公假

  因兵役检查或军政各机关的调训,期间不满1个月者或应国家考试或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出席会议期间在3天以内者,可请公假;

  (7)特别假

  依其服务年资,可分别给予特别假。

  3.前条各款假期内的薪津照常支给。

  4.各条款假期的核准权限如下:

  (1)主管级以下人员,假期三天内由主管核准,三天以上由经理(主任)核准;

  (2)主管级人员,假期三天内由主管核准,三天以上由协理或副总经理核准。

  (3)经理级人员由协理以上主管核准。

  5.本企业员工因执行职务所生的危险致伤病不能工作

  者,以公假论,期间以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假期中薪资照给。

  过期仍未痊愈者可依退休规定命令退休。

  6.请假逾期,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1)事假愈期按日计扣薪津,一年内事假积计超过30天者免职或解雇;

  (2)假愈期可以未请事假的假期抵销,事假不敷抵销时按日计扣薪津。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疗养,经总经理特别核准者不在此限。

  7.特准病假以半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特准病假期间薪资减半发给,逾期者得予命令退休或资遣。

  8.本企业员工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属代为之外,须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职,否则以旷工论处。

  9.本企业员工请假期届满行续假或虽行续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论。

  10.本企业员工旷工在7日以内按日计扣薪津。

  11.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12.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代理,并于请

  假单内注明。

  13.计算全年可请假日数,均自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止职者,比例递减。特准病假延至次年销假者,其次年事、病假期比照中途到职人员计算。

  14.本企业员工依本规则所请各假如发现有虚伪事情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15.在本企业服务1年以上满3年者每年给予特别休假7天。服务3年以上未满5年每年给予特别休假15天,满10年以上每增满1年加给1天,但至多以30天为限。

  16.特别休假按以下手续办理

  (1)每年初(元月)由各单位在不妨碍工作范围内,自行排特别休假日期。特别休假日期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原单位,一份逐级转呈各部(室)经理(主任)核阅后送行政单位备查。

  (2)特别假休假时,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填员工请假记录卡),并觅妥职务代理人,办妥职务交待后才能休假。

  (3)基于业务上的需要不能休假时,可比照休假天数的薪津数额改为奖金,若于休假期间,因业务需要奉令销假照常工作而不被休假者,亦行照其未休假天数的薪资额改发奖金。

  17.员工在休假之前一年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给予特别假。

  (1)事、病假积计逾21天者;

  (2)旷工达3天以上者。

  七、值班管理制度

  1.企业于节假日及每工作时间外应办一切事务,除由主管人员在各自职守内负责外,应另派员工值班处理下列事项。

  (1)临时发生事件及各项必要措施;

  (2)指挥监督保安人员及值勤工人;

  (3)预防灾害、盗窃及其它危机事项。

  (4)随时注意清洁卫生安全措施与公务保密。

  (5)企业交办的各项事宜。

  2.本企业员工值班,其时间规定如下

  (1)自星期一至星期六每日下午五时半起至次日上午上班时间止。

  (2)例假日、日班、上午8时起至下午5时半止(可随办公时间的变更而变更)。夜班,下午五时半起至次日上午8时止。

  3.员工值班安排表由各部门编排,于上月底公布并通知值班人员按时值班。并应在值日牌,写明值班员工的姓名,悬挂于明显地方。

  4.值班员工应按照规定时间在指定场所连续执行任

  务,不得中途停歇或随意外出,并须在本企业或工厂内所指定的地方食宿。

  5.值班员工遇有事情发生可先进行处理,事后分别报告。如遇其职权不能处理的,应立即呈报并请示主管领导办理。

  6.值班员工收到电文应分别依下列方式处理

  (1)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可即时处理;

  (2)非职权所及,视其性质立即联系有关部门负责人处理;

  (3)密件或限时信件应立即原封保管,于上班时呈送有关领导。

  7.值班员工应将值班时所处理的事项填具值班报告表,于交班时送主管领导转呈核查,报告表另定。

  8.值班员工如遇紧急事件处理得当,使企业减少损失者,企业视其情节给予嘉奖。

  9.值班员工在值班时间内,擅离职守应给予记大过处分,因情节严重造成损失者,从重论处。

  10.值班员工因病和其它原因不能值班的,应先行请假或请其它员工代理并呈准。出差时亦同,代理者应负一切责任。

  11.本企业员工值班可领取值班津贴,其标准另定。

  八、考核

  1.企业员工考核分为试用考核、平时考核及年中、年终考核等四种。

  (1)

  试用考核

  依本企业行政规划规定任聘人员均应试用三个月。试用三个月后应参加试用人员考核,由试用单位主管负责考核。如试用单位认为必要延长试用时间或改派其他单位试用亦或解雇,应附试用考核表,注明具体事实情节,呈报经理或主任核准。延长试用,不得超过三个月。考核人员应督导被考核人员提具试用期间心得报告。

  (2)

  平时考核

  2.1各级主管对于所属员工应就其工作效率、操行、态度、学识随时严正考核,其有特殊功过者,应随时报请奖惩;

  2.2主管行政人员,对于员工假勤奖惩应统计详载于请假记录簿内,并提供考核的参考。

  (3)年中考核

  于每年6月底举行,但经决议无必要时可予取消年中考核。

  (4)年终考核

  4.1员工于每年12月底举行总考核一次;

  4.2考核时,担任初考各单位主管应参考平时考核

  记录簿及行政记录的假勤记录、填具考核表密送复审。

  4.3考核年度为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有下列情况者不得参加考核。

  (1)试用人员;

  (2)复职未满3个月或留职停薪者

  3.前条不得参加考核人员的姓名,免列于考核人员名册内,但应另附不参加考核人员名册报备。

  4.本企业员工年中、年终考核分工作效率、操行、态度、学识、勤惰等项目,并可各分细目,以各细目分数评定(每项每分考核表另完成)。

  5.考核成绩分优、甲、乙、丙等四级。

  6.年中、年终考核分初考、复考及核定。其程序另定。

  7.办理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营私舞弊或遗漏。

  8.年中、年终考核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考核成绩不得列为优等。

  (1)所请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计数超过行政规则请假办法规定日数者;

  (2)旷工日数达2天以上者;

  (3)本年度受记过以上处分未经抵销者。

  9.年终奖金的加发与减发。

  (1)本企业员工于考核年度内如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可加发年终奖金:

  1.1嘉奖一次加发年终奖金3天;

  1.2记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10天;

  1.3记大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1个月;

  10.4以上各项嘉奖记功次数依次类推,加发年终奖金。

  (2)本企业员工于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减发年终奖金。

  2.1所请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计数超过规定满一星期者,减发20%,满二星期者,减发40%,满三星期者减发60%;

  2.2记过一次减发20%;

  2.3记大过一次减发60%;

  2.4以上各项请假期限及记过次数依次类推,减发年终奖金。

  10.任职未满一年者,其年终奖金按其服务月数比例发给。

  九、奖惩

  1.本企业员工的奖励分为“奖金”、“记大功”、“记功”、“嘉奖”。

  (1)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予“奖励”或“功大功”。

  1.1对主办业务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

  实行确有成效者。

  1.2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功绩者。

  1.3适时消灭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使企业免遭严重损害者。

  1.4在恶劣环境下,冒生命危险尽力职守者。

  1.5对于舞弊,或有危害企业权益事情,能事先揭发、制止者。

  1.6研究改善生产设备,有特殊功效者。

  (2)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记功”。

  2.1对于主办业务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实效者。

  2.2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依限期完成者。

  2.3协助第(1)项1至3款人员达成任务确有贡献者。

  2.4利用废料有较大成果者。

  (3)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嘉奖”。

  3.1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者。

  3.2领导有方,使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3.3预防机械发生故障或抢修工程使生产不致中断者。

  3.4品行端正、遵守规章、服务指导,堪为全体员工楷模者。

  3.5节省物料,有显著成绩者。

  (4)其他对本企业或公众有利益的行为,具有事实证明者,亦得以奖励。

  2.员工的奖励,以嘉奖三次等于记功一次,记功三次等于记大功一次。

  3.本企业员工的惩处分为“免职或解雇”、“降级”、“记大过”、“记过”、“警告”,分别予以惩处。

  (1)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解雇或免职”处分。

  1.1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者。

  1.2盗窃企业财务,挪用公款,故意毁损公物者。

  1.3携带违禁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1.4在工作场所聚赌或斗殴者。

  1.5不服从主管的指挥调遣,且有威胁行为者。

  1.6利用工作时间,擅自在外兼职者。

  1.7逾期仍移交不清者。

  1.8泄漏企业机密、捏造谣言或酿成意外灾害,致企业受重大损失者。

  1.9品行不端,严重损及企业信誉者。

  1.10仿效上级主管人员签字,盗用印信者或擅用企业名义者。

  1.11连续旷工3天或全年旷工达7日以上者。

  1.12记大过达2次者。

  (2)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降级”、“记大过”处分。

  2.1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为举报者。

  轻者。

  者。

  (3)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记过”处分。(4)员工具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应予以2.2故意浪费企业财物或办事疏忽使企业受损者。

  2.3违抗命令,或有威胁侮辱主管的行为,情节较2.4泄漏机密或虚报事实者。

  2.5品行不端有损企业信誉者。

  2.6在物料仓库或危险场所违背禁令,或吸烟引火2.7在工作场所男女嬉戏,有妨害风化行为者。

  2.8全年旷工达4日以上者。

  3.1疏忽过失致公物损坏者。

  3.2未经准许,擅自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3.3工作不力、屡诫不改者。

  3.4在工作场所酗酒滋事,影响秩序者。

  3.5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3.6冒替签到或打卡者(本人及顶替者)。

  (警告)处分。

  4.1遇非常事变,故意规避者。

  4.2在工作场所内喧哗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4.3办事不力,于工作时间内偷闲怠眠者。

  4.4浪费物料者。

  4.5办公时间,私自外出者。

  4.6科长级以上人员,月份内迟到、早退次数累计7次(含7次)以上者。

  (5)其他违反本企业各项规章,应予告诫事项者,应分别予以惩处。

  4.员工的惩处,警告3次等于记过1次,记过3次等于记大过1次,累计记大过2次,应予免职或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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