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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集锦2(完整文档)

时间:2023-07-17 08:30:04 来源:网友投稿

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公安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消防法规,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第二条本制度旨在加强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护通信设备、企业财产及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集锦2,供大家参考。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集锦2

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公安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消防法规,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旨在加强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护通信设备、企业财产及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二章防火安全的组织与机构

第四条公司、分公司及各部门均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设防火责任人。本公司的防火责任人由总经理担任,分公司防火责任人按有关要求由各部门行政主要领导担任。

第五条为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公司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各分公司设立相应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此外,各生产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设负责抓消防工作的兼职防火安全员。

第六条各分公司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以防在万一发生火灾而专业消防队未到达前,能起到控制火势蔓延或把火扑灭在初起阶段的作用。

第三章防火安全职责

第七条公司全体员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并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公司防火责任人和各分公司的防火责任人分别对本公司和本部门的防火安全负责。

第九条各级防火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贯彻上级的消防工作指示,严格执行消防法规。

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生产经营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执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纠正违章行为。

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

处理本公司防火安全工作。

制定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

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主持整改火险与事故隐患。

组织交流经验,评比表彰先进。

第十一条各施工生产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在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落实本工作部门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义务消防队接受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动,认真履行消防职责。

第四章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要本着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原则,防患于未然。

第十四条各部门在生产和工作中,均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市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防火规定,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采取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应经常对全体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并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消防训练;

第十六条各施工生产班组、要害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应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对本工作部位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
其他各部门每星期做一次检查;
各分公司的防火责任人应每月对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做一次检查;
本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每季度迸行一次抽查;
完善逐级检查制度以便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

第十七条各办公大楼原设计安装的消防设施,如消防龙头、水管、烟感报警器,以及其他消防器材要保证有效,此外,还应给各施工和要害部门及本部门其他工作地点配置相应的充足油消防器材。上述消防设备及器材不得借故移作他用。

第十八条对从事电工、烧焊工、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的人员,要按规定进行防火安全技术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操作。

第十九条施工作业中需用明火的,事前按规定由动火单位填写《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并按不同级别进行审批。一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一般性火灾事故,由安全技术和保卫人员提出意见,经本单位的防火责任人审批;
二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由保卫室提出意见,经防火由责任人审核,报总公司保卫部主管审批;
三级动火责任人提出意见,经总公司保卫部审核,报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批。要严格办理审批手续,待批准后发给《临时动火许可证》方可进行动火作业,并要在动火前做到“八不”,动火中做到“四严”,动火后做到“一清”和下班前严格执行检查制度,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全体员工不论在宿舍或工作区,一律不许使用电炉等电器。

第二十条仓库的库存物资和器材,要按公安部公布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要求堆放和管理,对易燃易爆等有害物品,要按规定妥善管理。

第二十一条任何人发现火险,都要及时、准确地向保卫部门或消防机关报警(火警电话119),并积极投入参加扑救。单位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及时组织力量配合消防机关进行扑救。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二条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检查评比,对取得下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进行消防技术革新,改善防火安全条件,促进安全生产的。

坚持执行防火安全规章制度,敢于同违章行为作斗争,保障生产安全的。

不怕危险,勇于排除隐患,制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的。

及时扑灭火灾,减少损失的。

其他对消防工作有贡献的。

第二十三条对无视防火安全工作,违反有关消防法规,经指出拒不执行的单位或个人,应视情节给予处分,必要时可给予经济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造成火灾事故的,应对直接责任者和所在部门的防火责任人追究责任,触犯刑法的,还应上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六章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条消防宣传教育能加强公司员工的防火意识,充分认识防火的重要性。处理火警的原则为必须认为任何火警的信息都是真的,有关人员必须第一时间奔赴现场,进行察看或扑救。

第二条宣传教育的内容包括消防规章制度、防火的重要性、防火先进事迹和案例等。

第三条宣传教育可采取印发消防资料、图片,组织人员学习,请专人讲解,实地模拟消防演练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义务消防员的培训工作由保安部具体负责,各部门协助进行。

第五条保安部全体员工均为义务消防员,其他部门按人数比例培训考核后定为公司义务消防员。

第六条保安部主管负责拟定培训计划,由保安部专案领班协助定期、分批对公司员工进行消防培训。

第七条消防培训的内容

了解公司消防要害重点部位:配电房、电工房、保安部、油漆仓、板材仓、玻璃仓、五金仓、成品仓、饭堂、锅炉房、宿舍楼等。

了解公司各种消防设施的情况,掌握灭火器的安全使用方法。

掌握火灾时扑救工作的知识和技能及自救知识和技能。

组织观看实地消防演练,进行现场模拟培训。

第八条培训后,进行书面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发给证书,并挑选优秀者给以奖励。

第九条防火检查是为了发现和清除火警隐患。本公司须切实落实消防措施,预防火灾事故。

第十条防火检查类别

保安部人员巡视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指出并加以处理。

各部门人员分级检查。第一级是车间人员每日自查;
第二级是部门主管重点检查;
第三级是部门经理组织人员全面检查或独自进行抽查。

当地消防监督机关定期检查。

第十一条防火检查的内容

员工对防火安全的意识和重视程度。

各部门安全防火规章制度、操作规范,防火设备。

各部门人员按安全防火规范的程序进行操作。

各种设备、物品(尤其是易燃易爆的物品)的存放符合防火的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公司员工一旦发现有火警,能自己扑灭的,应立刻采取措施,根据火警的性质,就近使用水或灭火器材进行扑救。

第十三条火势较大,在场人员又不懂扑灭方法的,应立刻通知就近其他人员或巡查的保安员进行扑灭工作。

第十四条若火势发展很快,无法立刻扑灭时,应立刻通知总机接线生,执行火灾处理的扑救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2篇

1、总则

为了认真贯彻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指导方针,使每个职工懂得消防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群众防范意识,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现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防火管理制度。

2、施工现场防火的安全管理

(1)施工现场负责人应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建设单位应积极督促施工单位具体负责现场的消防管理和检查工作。

(2)施工现场都要建立、健全防火检查制度,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消除,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要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限期整改。

(3)施工现场发生火警或火灾,应立即报告公安消防部门,并组织力量扑救。

(4)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在火灾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共同做好现场保护和会同消防部门进行现场勘察的"工作。对火灾事故的处理提出建议,并积极落实防范措施。

(5)施工单位在承建工程项目签订的“工程合同”中,必须有防火安全的内容,合同建设单位共同搞好防火工作。

(6)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要求。

(7)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

(8)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并要安排力量加强值班巡逻。

(9)施工作业期间需搭设临时性建筑物,必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拆除。不得在高压架空线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10)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

(11)在土建施工时,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有条件的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火栓。

(12)焊、割作业点,氧气瓶、乙炔瓶、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
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13)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并严格执行“电焊十不烧”规定。

(14)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加强电源管理,防止发生电气火灾。

(15)冬期施工采用保温加热措施时,应进行安全教育;
施工过程中,应安排专人巡逻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3、工地防火检查制度

(1)项目经理部每月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防火安全专项检查;
每周一次定期安全检查中对防火安全进行检查。

(2)检查以宿舍、仓库、木工间、食堂、脚手架等为重点部位,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防范工作。

(3)宿舍内严禁使用电炉、煤油炉,检查时如有发现,除没收器物外,罚款50元。

(4)木工间不得吸烟,木屑刨花每天做好落手清,如堆积不能及时清运的,处以罚款50元,木工间发现有人吸烟者罚款10元。

(5)按规定时间对灭火器进行药物检查,发现药物过期、失效的灭火器,应及时更换,以确保灭火器材处于正常可使用状态。

4、施工现场动用明火审批制度

(1)一级动火审批制度:

禁火区域内: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气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各种受压设备;
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由动火部门填写动火申请表,项目副经理召集项目安全员、施工负责人、焊工等进行现场检查,在落实安全防火措施的前提下,由项目副经理、焊工、项目安全员在申请单上签名,然后提交项目防火负责人审查后报公司,经公司安全部门主管防火工作负责人审核,在一周前将动火许可证和动火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区消防部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动火。

(2)二级动火审批制度:

在具有一定人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动火作业,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节假日期间等动火作业,由项目施工负责人在4天前填写动火许可证,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项目副经理召集项目安全员、施工负责人、焊工等进行现场检查,在落实防火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由项目副经理、焊工、项目安全员在申请单上签名,报公司安全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动火。

(3)三级动火的审批制度:

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由申请动火者填写动火申请单,在3天前提出,经焊工监护人签署意见后,报项目防火负责人审查批准,方可动火。

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
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防火巡查、检查;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消防(控制室)值班;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火灾隐患整改;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
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
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
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条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三十八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
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
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奖惩

第四十五条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自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安部发布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4篇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了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司生产、建设的安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考核实施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

3活动程序

考核规则

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并将其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如单位领导不重视消防安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所在单位工资总额100元~500元,同时考核单位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100元~300元。

消防安全责任制未进行分解明确责任人的或管理不到位的。

对员工没有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或消防工作活动无记录。

重点防火单位及部位,不设置明显标志,未建防火档案,不制定灭火预案和防火制度。

重点防火单位不按月开展安全防火检查或检查后无记录的。

重点防火单位(部位)及禁火区发现烟头,或当场发现有人吸烟。

不派员工参加消防培训或未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被检查单位领导,安全员不参加检查的。

指使或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的。

各单位必须加强对灭火器材的保养、维护和管理,凡新购、更换灭火器材,如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扣单位工资总额100元~1000元,考核单位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100~500元。

单位无消防器材管理制度、灭火器材未落实专人负责。

灭火器材失效后,一周内不申报和更换的。

未经批准、擅自购买,更换装灭火器材。

应该配置灭火器材的"部位,不及时配置的。

埋压、圈占消防栓或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

任意更换灭火器材使用期限的。

单位领导不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导致火灾事故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单位工资总额500元~5000元,考核单位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100元~1000元。

因管理不善,导致火灾发生的。

发生火灾时不及时报警或隐瞒火灾事故不报。

为推卸责任、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

不及时召开火灾事故分析会,找出火灾原因。

扑救火灾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单位工资总额500~20**元,考核责任人100~500元,外单位人员按有关规定另行考核:

不按时向指定地点供水的;

未及时截断电力、可燃气体的;

在划定的警戒区、交通管制区、机动车辆及行人强行通行;

故意阻碍消防车行驶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责任单位工资总额1000元~5000元,考核单位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100元~1000元。

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有关单位、部门未申报消防设施计划的;
未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建审的。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消防配套设施未达到三同时要求(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除给予相应处罚外,并责令限期整改。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未向消防部门申报的。

火灾扑灭后,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恢复供电、供气的。

进入公司承包工程施工的单位,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严禁在公司绿化区,护林区用火、吸烟、烧纸钱、燃放鞭炮,违者考核100~500元。导致森林火灾,考核责任人500元~5000元。如责任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违反消防管理规定,造成火灾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由责任人承担扑救火灾的费用外,考核责任人100元~1000元。

初起火灾发生后不及时扑救、逃离现场;

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大的损失;

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不按规定安装照明设施和禁火标志;

在各公司辖区设置的室外消火栓周围15米距离内停放车辆;

机动车驾乘人员在油库加油时,违反油库安全防火规定;

在明令禁止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特大火灾的责任人,如其行为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参加扑救火灾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司给予奖励。

消防安全工作由生产技术处安全环保科负责检查,督促各单位认真落实。对违反本考核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生产技术处安全环保科将进行考核;
涉及对外单位及个人的处罚,由生产技术处安全环保科负责具体执行。

各子公司的消防管理,按“自主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负责”的管理原则,参照本办法执行。

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5篇

一、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

1、重仪器设备、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必须有专人保管,专柜存放,并登记造册,严格执行领用制度。

2、实验室仪器设备放置要定位,并按其性能和要求,分别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震、防爆、防锈、防腐蚀、防盗等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善可用状态。

3、实验室内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熟悉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切实重视安全教学。

4、实验人员每天应清扫设备和场地、保持实验室整洁卫生。

5、实验室内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如确需使用明火时,必须清理好周围易燃物品,确保安全。

6、实验室电源开关、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维修及整改;
实验员下班前必须关闭电源开关,下班后因实验需要继续使用电器的,必须经实验室管理人员同意,并安排专人看护;
实验室内不准乱拉乱接电源线,以免用电超负荷。

7、消防设施及器材应保持性能良好,严禁丢失、挪用及人为损坏。

8、学生上实验课前必须进行防火教育,使学生了解和掌握有关防火要求和安全知识,确保实验课期间的安全。

9、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二、多功能教室、计算机机房的消防安全管理

1、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多功能教室、计算机和机房内的空调、打印机、电源开关、电度表、电源线等电器设备,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和上报有关部门。

2、多功能教室、计算机机房内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要有防火标志。

3、多功能教室、计算机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熟悉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严格执行各项操作技术规程,切实重视安全教学。

4、多功能教室、计算机较集中的机房,配备足够的灭火器,并放置在明显的地方。

5、保持多功能教室、机房内通道畅通,机房出入口处应配备事故应急照明装置。

6、多功能教室、机房内的电源、电缆、地线及灯具等电器应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安装,不准乱拉乱接电源;
计算机停止使用时,必须关机和切断电源。

7、多功能教室、机房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8、凡多功能教室、机房内部装修,其地面、顶棚和墙面应采用抗燃材料,施工单位应将防火设计、装修图纸送学校审核备案并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批方可施工,装修竣工后,应经学校会同公安消防相关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9、管理好消防设施、器材,严禁损坏、丢失、挪用,保持器材性能良好,掌握灭火方法。

三、图书室、档案室消防安全管理

1、图书室、档案室的电源、电缆、地线及灯具等应按规范要求进行安装,不得乱拉乱接电源线。

2、图书室、档案室内严禁吸烟、使用明火和燃烧蚊香等。

3、图书室、档案室管理人员下班前必须切断室内电源、关好门窗。

4、图书室、档案室各岗位应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并指定专人负责检查监督。

5、保持图书室、档案室通道、安全出入口的畅通,严禁在安全出入口和通道上堆放杂物、书籍。

6、图书室、档案室重要部位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7、图书室、档案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8、管理好消防设施、器材,严禁损坏、丢失、挪用,掌握灭火方法。

四、食堂消防安全管理

1、安排专人管理食堂。

2、炊事人员工作时严禁吸烟。

3、食堂管理人员每天下班时要关闭灯具、电器电源开关。

4、保管好消防设施和器材,严禁损坏、丢失和挪用,保持器材性能良好,器材周围不得堆放杂物。

五、学校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

1、出租房管理领导要定期检查租房户消防安全情况,并督促乙方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学校强行收回出租房。

2、学校要对乙方做好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工作。

3、必要时,学校给出租房配备消防设施。

4、学校出租房不得有危及师生人身安全经营项目。

5、严禁乙方有危及出租房结构安全的施工。

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6篇

为加强公司消防、防火、禁烟管理,贯彻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安质环部负责组织本制度的编制、审核、修订,安全生产副经理负责本制度的审批。

安质环部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并编制消防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定期组织进行演练,编制、完善相关管理台账。

消防员、安全员巡检内容应包括消防、防火、禁烟,并检查出入人员有无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公司,监督入公司车辆安装阻火器。

安质环部消防队是公司消防、防火、防爆、禁烟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全面负责公司消防、防火、防爆、禁烟的安全管理。

各部门第一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防火、防爆、禁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所有从业人员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灭火的义务。

生产过程中物质火灾危险性分类:按照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爆炸的强氧化剂。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等于或超过本身自燃点的物质。

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物品。

对非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热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物质。

利用气体、液体或固体进行燃烧或作其他用途的各种物质。

爆炸危险场所分为气体爆炸危险场所和粉尘爆炸危险场所。

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为一级;

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为二级;

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为三级。

有时会将积留下的粉尘扬起而偶然出现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环境为二级。

一级:具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二级:具有悬浮状、堆积状的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虽不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但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三级:具有固体状可燃物质,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公司生产区:备品备件库、生产综合楼、成品库区、浴室、配电房、公司主干道及其周围。

加热易燃液体时,应尽可能避免采用明火而改用蒸汽等加热,若在高温反应或蒸馏操作中,须使用明火或加热易燃液体时,应尽可能避免采用明火而改用蒸汽等加热,若在高温反应或蒸馏操作中,须使用明火或烟道气时,燃烧室应与设备分开或隔离,封闭外露明火,并定期检查,防治泄漏。

禁火区除生产用固定火源外,所有动火作业必须按《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动火证。

允许车辆进入的区域,车辆排气管上必须装有火星熄火器等安全装置。

在易燃易爆区域,禁止穿着不符合静电安全要求的化纤工作服。

防止易燃易爆物料与高温设备、管道表面相接触,可燃的排放口应远离高温表面。

严禁在高温管道和设备上烘烤衣服或放置可燃化学品。

根据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区域等级和爆炸性物质的性质,对公司内所有电气动力设备、仪器仪表、照明装置和电气线路等,分别采用防爆、封闭、隔离等措施。

生产、贮存和装卸可燃气、液体的设备和管道应有导静电接地装置。

在绝缘管道上配置的金属附件应有导静电装置。

防止雷电火花,根据工业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等级,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按物质的危险性采取相应的措施,通过工艺改革以火灾爆炸危险性小的物质代替危险性大的物质,以减小火灾爆炸的危险性。

生产过程中实现连续化和自动控制,以有利于安全生产。

加强工艺参数控制,正确控制各种工艺参数,防止超温,超压和溢料、跑料。

生产装置的平面布置及防火间距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易燃生产装置与生产用固定火源的距离不得少于30米。

生产过程中有易爆物质或压力容器的公司房应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建筑,泄压比应符合要求。

散发可燃气体的公司房应有防火花地面和良好的通风设备。

安装一类防火防爆设备的生产场所应有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

对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有报警装置,应有手动、自动紧急泄压、排放等措施。

对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装防爆板,有条件的操作室应有防爆墙。

生产和贮存有压可燃气体的设备,应设置封闭式安全阀。

可燃气体输送管线和放空管的末端。必须安装阻火器、水封和防静电装置。

受压设备和盛装易燃物质的设备之间应有一段安全距离(大于30米),距离不够的必须设防爆墙。

可燃气体的排空管应高于有人操作的设备2米以上。

排空管必须在避雷器的有效范围内,且尽可能避免雷雨时排空。

公司实行消防区域负责制,根据工作需要和成员的具体条件加以适当分工,建立必要的会议、汇报、防火检查及学习培训制度,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划分防火责任区,指定区域防火负责人,明确职责,并落实防火任务,各部门第一负责人为防火负责人,负责所管辖区内的防火工作。

公司消防员、安全员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切实做好各单位的防火、灭火、救援工作。

公司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及变动应报当地消防监督机关备案。

消防队由公司自行管理,并接受公安消防队的监督和地方政府的监督,接受其公司安全环保处的领导。

公司义务消防队要积极参与消防培训活动,加强公司义务消防队的业务技术水平,由安质环部定期进行考核,确保义务消防队的抢险救援能力。

公司安质环部应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消防常识,推动消防安全制度的贯彻落实。

公司消防设施规划作为公司消防规划的一部分,应纳入公司总体建设规划,公司消防设施建设应当与公司建设同步进行。

公司消防设施规划编制应包括:公司内消防设施现状图、公司内消防设施规划图、公司内消防设施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和附件。

新、改、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防火设计、安装、配置建筑消防设施,并报公安机关审批。

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后,建筑物的使用者或各单位的管理者须建立消防设施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制度,负责日常检查维修保养。

公司安质环部消防队应对建筑消防的日常使用和维护保养进行监督管理,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公司区内消防器材的维护和保养由安质环部消防队负责,若有损坏或其他问题时,应及时与公司安全生产副经理联系恢复,本着“谁损坏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修复费用。

公司若需要在安装消防设施时,应先向县安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并得到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安装。

生产部(水泵房)供水系统保障公司的供水能随时满足消防用水,发生事故时全力确保水源供应。

非因火灾事故或未经安全环保处的允许,禁止任何部门个人擅自启用公司消防设施。

每年不定时召开消防安全会议,总结消防工作,并布置下一步消防工作的开展计划。

会议决定的事项一定要落实,并定期检查落实情况。

记录内容要包括每一次会议参加人员的姓名、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会议决定的事项。

巡查形式不能走形式,要切实地查出问题,及时整改。

记录内容应包括每一次巡查参加人员的姓名、时间、地点、内容、巡查出的问题及整改情况,整改人要签字。

各部门要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记录内容应包括每一次检查的参加人员姓名、时间、地点、内容、检查出的问题及整改情况,整改人要签字。

对辖区内的每一次动火要经过分析室分析取样,合格并取得动火证之后才能动火。

记录内容应包括每一次动火的过程、动火人员姓名、时间、地点、动火之前消防器材的准备以及动火原因等必须记录在案。

对辖区内的火灾隐患要做出详细的整改措施,做到有患必改。

记录内容应包括发现隐患的地点、什么原因、什么时候检查到、什么时候整改完毕以及整改效果等,整改人要签字。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个人,应当予以奖惩,反之则惩罚。

记录内容应包括什么原因受奖(受罚)、受奖(受罚)的时间等,都要有详细的记录。

对本公司内建筑消防设施要进行定期的检查,对有问题的消防设施要进行及时的维修或更换。

记录内容应包括每一次检查参加人员的名单、时间、建筑名称、检查出的问题及维修、更换情况、维修或更换人要签字。

对本公司的每一次火灾事故都要进行原因分析,总结教训。

安质环部消防队负责火灾事故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火灾事故台帐的建立和完善。

记录内容应包括火灾事故的时间、地点、经过、伤亡损失、事故原因及总结的教训。

对本公司内的员工要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加强员工们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员工们的消防安全技能,使每一位员工都具有较强的处置初步火灾事故的能力。

记录内容应包括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的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效果,考过试的还要有分数记录,授课人要在记录上签字。

各部门、职能部门按照灭火和抢险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两次演练。

其他岗位要结合本岗位实际,参照相应的抢险救援方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公司应成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对机构人员的设置要做出确定,分工要明确。

公司若出现火灾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机制,并且指挥机构里的人员要根据各自的分工完成任务,达到抢险救援的最佳效果。

公司消防应急救援指挥部遵照《安徽拓源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置、建立机构。

公司员工违反规定,在禁烟区吸烟者,罚款500元;
中层管理人员在禁烟区抽烟一次罚款800元,公司级管理人员在禁烟区抽烟一次罚款1000元,对违章吸烟三次(含三次)以上将予以除名。

外来施工队在公司禁烟区内吸烟的个人,罚款200元,并罚所在部门200元。外来学习培训人员、联系洽谈工作业务人员、外单位驾驶员、临时工等,在禁烟区内吸烟每人/次罚款200元,与上述人员有业务工作关系,并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安质环部应及时向他们讲清公司禁烟规定,若未向他们做交代而发生违章吸烟,罚接待部门200元。

各部门行政管理责任区发现烟头的,每个烟头处罚该部门50元,生产区域发现烟头的,处罚该烟头所在位置的当班员工每个50元。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1990第6号令

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7篇

第一条为保证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加强日常的消防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和管理工作,防患于未然,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消防设施设备必须经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第三条各车间必须配备责任心强、具有较高专业知识人员负责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其他无关人员不得随意维修保养消防设施设备。

第四条各车间安全主任、各班次安全员应每日对消防控制设备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刻通知安监部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五条公司应当委托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能力的"单位,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并出具月报告书。

第六条公司应定期将火灾探测器送专业清洗维护部门进行一次全面清洗。

第七条单位应当对消防设施设备按照规定时间进行维修保养。

第八条在安全状况下,任何部门与个人未经许可,严禁动用消防安全设施及其附件和线路。因检修、建筑装修和改造确需移动、更换消防安全设施时,必须事先向所在部门及安监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施工。竣工后必须负责将消防安全设施恢复原状。

第九条在公司、车间运输与搬运物资及安装改造过程中,应注意周围消防安全设施,以免碰撞损坏。如因不慎损坏了消防安全设施,应及时报告公司安监部。负责管辖的部门、车间有权要求损坏方恢复原状或进行赔偿,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条消防安全设施周围,严禁堆放各类物品。

第十一条消防报警探头下方80㎝内,严禁存放物品。

第十二条严禁在消防管网和喷淋头上吊挂杂物及景片等物品。第十三条自动消防设施的操控设施周围应保持整洁、畅通,不得进行遮挡或堵塞。

第十四条严禁用热源、发烟物品靠近报警探头、喷淋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

第十五条严禁在消火栓接合器周围停放车辆和摆放物品。

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8篇

一、客房、公寓、写字间

客房、公寓、写字间是现代宾馆、饭店的主要部分,它包括卧室、卫生间、办公室、小型厨房、客房、楼层服务间、小型库房等。

1.客房、公寓发生火灾的主要原因是烟头、火柴梗引燃可燃物或电热器具烤着可燃物。发生火灾的时间一般在夜间和节假日,尤以旅客酒后卧床吸烟,引燃被褥及其他棉织品等发生的事故最为常见。所以,客房内所有装饰、装修材料均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窗帘一类的丝、毛、麻、棉织品应经过防火处理,客房内除了固有电器和允许旅客使用的电吹风、电动剃须刀等日常生活的小型电器外,禁止使用其他电器设备,尤其是电热设备。

2.对旅客及来访人员应明文规定:禁止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宾馆,凡携带进入宾馆者,要立即交服务员专门储存,妥善保管。

3.客房内应配有禁止卧床吸烟的标志、应急疏散指示图、宾馆客人须知及宾馆、饭店内的消防安全指南。服务员在整理房间时要仔细检查,对烟灰缸内未熄灭的烟蒂不得倒入垃圾袋;平时应不断巡逻查看,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

二、餐厅、厨房

餐厅是宾馆、饭店人员最集中的场所,包括大小宴会厅、中西餐厅、咖啡厅、酒吧等。这些场所内部可燃装修多,可燃物数量很大,并连通失火率较高的厨房。有的餐厅,为了增加地方风味,临时使用明火较多,如点蜡烛增加气氛,菜肴加热使用炉火等,这方面已多次发生事故。

厨房内设有冷冻机、厨房设备、烤箱等,由于雾气、水气较大,油烟积存较多,电器设备容易受潮和导致绝缘层老化,造成漏电或短路起火;厨房用火较多,油锅起火是十分常见的。因此,餐厅和厨房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主要是:

(一)留出足够的安全通道,保证人员安全疏散

餐厅应根据设计用餐的人数摆放餐桌,留出足够的通道。通道及出入口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堵塞。

(二)加强用火、用电、用气管理

建立健全用火、用电、用气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到每个员工的工作岗位。如餐厅内需要点蜡烛增加气氛时,必须把蜡烛固定在不燃材料制作的基座内,并不得靠近可燃物。供应火锅、烧烤风味餐厅,必须加强对炉火的看管,使用酒精炉时,严禁在火焰未熄灭前添加酒精,酒精炉应使用固体酒精燃料。餐厅内应在多处放置烟缸、痰盂,以方便宾客扔放烟头和火柴梗。

对厨房内燃气燃油管道、法兰接头、仪表、阀门必须定期检查,防止泄漏;发现燃气燃油泄漏,首先要关闭阀门,及时通风,并严禁使用任何明火和启动电源开关。燃气库房不得存放或堆放餐具等其他物品。楼层厨房不应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煤气、天然气管道应从室外单独引入,不得穿过客房或其他公共区域。

厨房内使用厨房机械设备,不得超负荷用电,并防止电器设备和线路受潮。油炸食品时,要采取措施,防止食油溢出着火。工作结束后,操作人员应及时关闭厨房的所有燃气燃油阀门,切断气源、火源和电源后方能离开。厨房内抽烟罩应及时擦洗,烟道每半年应清洗一次。厨房内除配置常用的灭火器外,还应配置石棉毯,以便扑灭油锅起火的火灾。

宾馆饭店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宾馆饭店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宾馆饭店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宾馆饭店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宾馆饭店应当设置(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明确相关方责任。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并对共用的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确定责任人,实行统一管理。

三、组织防火检查。宾馆饭店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开展一次防火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

(二)防火巡查工作落实情况;

(三)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四)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五)用火、用电、用气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七)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定期检查情况;

(八)厨房烟道、洗衣房排风道定期清洗情况;

(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情况,客房是否按照要求配备防烟面罩和应急手电筒;

(十)按委托合同规定,技术服务机构每月进行维护保养情况;

(十一)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四、开展防火巡查。宾馆饭店应当每日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并明确巡查人员、部位。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2小时一次。重点巡查以下内容:

(一)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控制室及设有值班的厨房、洗衣房、消防水泵房、锅炉房、配电房、发电机房等重点部位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9篇

一、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1、关于消防工作,我国已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各班要认真学习这些法律法规,并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消防工作,确保师生生命财产的安全。

2、预防为主的含义是查隐患,找漏洞,防患于未然。诸如校园建筑的配电箱、电路、电线的布局,易燃品的堆放,建筑物的安全出口等。

3、防消结合的含义是购置消防器材、配备专兼职人员、研究总结、推广普及消防知识和技术,以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在火灾发生时,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二、制订消防责任书,落实消防责任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针对学校实际、特点,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和疏散应急照明装置,并定期组织检查、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7、学校与班主任、住校生管理教师签订安全责任书,在落实消防责任制的过程中,必须掌握以下工作情况,确保消防工作落到实处:学校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
防火检查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以及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确定和管理情况;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抓好消防宣传,提高防火意识

消防宣传的目的在于提高学校的防火意识,在每学期开学初召开安全教育大会,在每年“安全教育日活动”、“11?9”消防日抓好消防宣传,在平时还应把消防知识的内容纳入教学计划中,同时利用主题班会、队会和升旗仪式对师生进行消防常识的教育,增强其处理火灾突发事故的应变能力和自救能力。

四、消防督查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主要有:

1、定期监督检查和抽样性监督检查。

2、对校内公众聚集场所和大型活动举办前的消防监督检查。

3、对校内违规违法使用电器设备的监督检查。

4、针对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火灾多发季节、开学前和放寒暑假前的消防监督检查。

5、其他根据需要进行的专项监督检查。

6、校内的教学楼、实验室、食堂、礼堂、图书室、供电设施、会议室、多媒体教室、中心机房等集中区是火灾隐患检查的重点区域。

7、要利用寒暑假的空档对以上重点消防场所,进行集中检查、维护、保养,以备开学行课时安全使用。

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10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宾馆的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宾客、员工和公共财产安全,以预防为主,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做好应付各种突发事件的准备,减少火灾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结合宾馆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消防组织机构

第二条宾馆成立消防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宾馆经理

副组长:宾馆副经理

成员:安全主管及其他各部门经理

第三条消防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规定》,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上级的有关规定。

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灭火预案。

3.组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

4.立足自防自救,对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领导义务消防队,组织消防演习。

5.布置、检查、总结消防工作,定期向消防部门报告消防工作。

6.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各种隐患,保证疏散通道畅通和消防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第四条根据公司规定,宾馆组建义务消防分队,由副经理任队长,队员从在岗职工中选取。

第五条义务消防分队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宾馆消防工作要求,负责消防知识的普及。

2.按规定进行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3.了解本单位的重点防火部位和灭火方法。了解建筑物的结构、消防水源及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配备分布情况。

4.火灾初起时要积极组织人员疏散和实施灭火,并及时报告公司领导。

5.熟悉火灾应急处置预案,火情严重时立即拨打火警“119”电话报警。

6.做到“三懂”、“三会”和“四能”(“三懂”即:懂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火灾的`预防措施,懂得火灾的扑救方法;“三会”即: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四能”即:能宣传,能检查,能及时发现整改隐患,能有效扑救初起火灾)。

第三章消防安全负责制

第六条宾馆消防安全实行逐级负责、分工负责、专业负责、岗位负责。

第七条各部门经理消防安全岗位职责:

1.负责领导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具体落实防火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

2.把防火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的议事日程,布置检查消防工作,及时处理和整改隐患。

3.落实辖区内,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责任。

4.一旦发生火灾时,要迅速组织人员疏散客人至指定地点,搞好善后工作。

第八条消防安全主管主要职责:

1.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宾馆内部的消防工作。

2.认真传达、贯彻消防工作方针政策,完善宾馆的消防管理制度。

3.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有计划开展教育和训练,配备和管理好消防设施与器材。

4.建立防火档案,确定重点,制定措施。

5.加强防火工作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动用明火请示审批手续,对违反宾馆消防规定的重大问题,要当场制止,严肃追查责任者。

6.负责组织检查、监督各部门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消除火险隐患,监督落实隐患整改工作。

7.定期检查消防设备、设施、器材,进行规定的维护保养,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组织维修,保持消防设备、设施、器材状态良好。

8.经常向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和对新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检查员工是否自觉遵守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9.负责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和组织演练,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引导客人及员工疏散,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对直接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领班主要职责:

1.结合本班的具体情况,经常进行防火宣传教育.自觉遵守防火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熟悉管辖范围内的防火重点和消防报警系统、设备、器材配备情况,达到“三懂”、“三会”和“四能”。

3.每日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巡视,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立即上报上级主管。

4.定期检查巡视管辖范围内的消防报警系统、设备和器材,确保各项功能正常。

5.发现火情要及时组织本班人员积极扑救初起火灾。

第十条总台服务员(消防报警系统监控员)职责:

1.熟练掌握消防报警系统操作规程,会看火情位置,会手动复位,能看懂打印出来的信息。

2.对机器设备的各种显示都能迅速做出判断。

3.每日检查消防报警系统,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发现异常及时报告消防主管。

4.交接班时要交接消防报警系统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5.发现火警要立即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员工消防安全职责:

1.宾馆员工必须严格遵守防火安全制度,参加义务消防队和消防演练、火灾应急演练。

2.熟悉自己岗位的工作环境,操作的设备及物品情况,知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消防器材的摆放位置,懂得消防设备的使用方法。

3.牢记消防中心电话号码“119”,救火时必须无条件听从消防中心和现场指挥员的指挥。

4.严禁将货物堆放在消防栓、灭火器的周围,严禁在疏散通道上堆放货物,确保疏散通道的畅通和灭火器材的正常使用。

5.如发现异色、异声、异味,须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领导,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6.当发生火灾火警时,首先保持镇静,不可惊慌失措,迅速查明情况后报告。

第四章防火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宾馆(含院内)动用明火必须执行下述规定:

1.在宾馆内任何部位动用电、气焊。喷灯等明火作业,消防主管必须到现场检查,一切防火措施齐全后填写审批单,明确时间、地点、原因、方式、责任人、防护人和防护措施,经经理批准后方可动用。

2.明火作业现场必须保证有两人以上,其中一人负责监护,严禁一人进行明火作业。

3.作业完成离开现场时,作业人和监护人要认真检查,确认火种完全熄灭不能复燃后方可离开。

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动火证上的各项规定,消防主管和工程负责人要经常检查规定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处罚作业人。

5.工程量较大需要签订合同时合同中应有动用明火的有关规定和责任。

6.烤全羊、篝火晚会等动用明火作业要明确负责人,做好防范措施,备好灭火器。事后要检查现场,确认火种熄灭方可离开。风大难以控制时,严禁举办篝火晚会,并向客人说明原因并表示歉意。

第十三条电器设备防火管理规定:

1.除厨房外,宾馆内其他部位均不得使用电热器具(电炉、电熨斗、电褥、电饭锅等),特殊情况须经消防主管同意后方可使用。

2.安装和维修电器设备,必须由专门电工按规定进行施工,新设备增设、更换必须安全主管检查后方可使用。

3.电器设备的的电源一般要接到容量相符的漏电保护器上,线路不准超负荷使用,接头要牢固,绝缘要良好,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

4.所有电器设备和线路要定期检修,并建立维修制度,发现可能引起火花、短路、发热及电线绝缘损坏等情况必须立即修理。

5.禁止在任何灯头上使用纸、布或其他可燃材料作灯罩,客房使用的热水器必须带温控装置。

6.配电柜应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保持清洁干燥、状态良好。

第十四条客房防火制度:

1.客房服务员要结合打扫整理房间及其它服务工作,随时注意火源、火种,如发现未熄灭的烟头,火柴棒等要及时熄灭后再倒入垃圾袋内,以防着火。

2.对房间内配备的电器应按规定及有关制度办理,发现不安全因素如短路、打火、漏电、接触不良、超负荷用电等问题除及时采取措施外,要立即通知有关部门检修,并报安全主管。

3.要劝阻宾客不要将易燃、易爆、化学毒剂和放射性物品带进楼层和房间,如有劝阻不听或已带入的客人,应及时报告部门经理。

4.要及时清理房间的可燃物品,如:不用的废纸、报纸、资料及木箱、纸箱(盒)等,减少起火隐患。

5.要经常检查和提醒客人使用完浴霸后及时断电。

6.服务员要坚守岗位,提高警惕注意楼层有无起火因素,要做到“五勤”(勤转、勤看、勤查、勤闻、勤说),尤其对饮酒过量的客人要特别注意,防止因吸烟、用电、用火不慎引起火灾。

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11篇

1、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药品管理方针政策,按gsp规范门店工作,对门店医药商品质量及服务工作质量负具体责任。

2、贯彻执行公司各项管理制度,不得自行购药;对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质量指示制订相应措施并严格执行并传达落实。

3、按门店发展趋势,起草药房长、短期发展规划,经公司总部批准后执行。

4、负责门店排班、日常事物的分工管理,协调各部门的关系并指导相关工作。

5、负责协助质检及驻店药师做好药品的质量监督工作,督查效期药品,及时处理门店服务质量投诉,对本店经营的药品质量负相关责任。

6、负责保证药房零售药品价格按物价部门下发的药品价格执行销售;保证上柜商品明码标价,价格标签填写齐全,一物一价,及时有效地对本店商品价格开展自我监督工作。

7、负责贯彻执行规范服务,处理解决门店纠纷。

8、保证门店财务出入相对平衡,对其利润负责。

9、负责门店商品计划的核实与传递,以及单据、日报表的保管,负责门店低耗品计划的申报与领发。

10、负责门店授权范围内的折扣、挂帐管理。

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1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减少火灾危害,保障铁路运输生产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等法律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铁道部统一领导,监管部门依法监督,运输企业全面负责,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旅客列车消防安全工作是铁路运输安全的一项重点工作,必须明确责任,完善制度,加强管理,严格考核,确保安全。

第四条旅客列车和备用、库停、站停客车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由客运、车辆部门负责。

铁路公安机关和安全监察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铁路行包运输、多元经营部门均应依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

第六条客运部门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客运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二)组织客运系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三)对客运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四)组织落实客运人员岗位防火责任制,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考核。

(五)采取多种方式向旅客宣传防火安全知识。

(六)协助铁路公安机关组织查堵易燃易爆危险品。

(七)组织有关人员对餐车炉灶台面、墙壁、抽油烟机、排烟罩、烟道的表面可见部位油垢进行清理。

(八)负责旅客列车火灾现场旅客的应急疏散紧急施救组织工作。

第七条车辆部门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车辆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二)负责车辆设备检修,确保运用客车达到出库质量标准,消除火灾隐患。

(三)组织开展客车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处理违章行为和设备故障,保证车辆工作人员严格执行作业标准,保证设备状态良好。

(四)对车辆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五)负责消防设备、器材的配备和维护管理。

(六)负责制定车辆设备设施的安全操作规程。

(七)负责清除餐车排风扇、车顶表面及烟筒口、帽的油垢。

(八)组织落实备用客车的看守措施。

第八条安全监察部门职责

(一)依法对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督促火灾隐患整改。

(二)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九条铁路公安机关职责

(一)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旅客列车消防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整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火灾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对旅客列车相关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四)制定乘警消防监督检查的工作内容、标准和程序,督促乘警落实消防监督检查职责。

(五)组织查堵易燃易爆危险品。

(六)负责客车火灾事故调查。

第三章消防组织和岗位职责

第十条旅客列车的消防安全工作在列车长的领导下,实行岗位防火责任制。

第十一条旅客列车应建立由列车长为组长,乘警长、车辆乘务人员为成员的消防安全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和要求,每月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小组会议,总结安排消防工作。

(二)组织乘务人员认真学习消防知识,提高防火灭火技能。

(三)建立乘务班组消防安全考核制度,定期考核,督促乘务人员落实岗位防火责任制。

(四)按岗位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做好对旅客的消防安全宣传,落实易燃易爆危险品查堵措施。

(六)组织乘务班组义务消防队定期演练。

(七)建立旅客列车消防安全台账。

第十二条旅客列车应建立义务消防队,由列车长任队长,乘警长、车辆乘务人员任副队长,下设指挥组、疏散组、灭火组、伤员抢救组、警戒组,根据乘务人员的具体情况,合理分工,明确职责,进行演练。

第十三条旅客列车应建立消防安全台账(配备微机的可建立电子台账),由列车长负责填写和管理。旅客列车消防安全台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文件(复印件或摘抄件)。

(二)列车编组及乘务人员概况。

(三)列车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名单。

(四)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及人员分工。

(五)消防安全会议记录。

(六)乘务人员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乘务人员上岗证登记。

(八)餐车油垢清扫记录。

(九)“三乘”联检记录。

(十)消防器材登记。

第十四条列车长岗位职责

(一)负责领导指挥乘务人员落实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贯彻上级有关消防工作部署和要求,接受上级消防检查。

(二)主持召开消防安全小组会议,总结分析、安排布置消防工作。

(三)检查督促乘务人员落实岗位防火责任制,组织乘务人员做好车底停留期间的看守。

(四)组织乘务人员学习消防知识,提高防火灭火技能。

(五)组织“三乘”联检,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按职责分工进行整改,做好记录。

(六)采取多种形式向旅客宣传防火、防爆安全知识,做好查堵易燃易爆危险品工作。

(七)列车发生火灾时,启动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做好旅客疏散组织和扑救工作。

(八)按规定填写消防安全台账。

第十五条车辆乘务人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车辆设备的检查、维修和保养,保证设备状态良好。

(二)参加“三乘”联检,做好检查、交接,针对设备存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三)运行中按规定巡视检查,发现违章操作及时纠正,发现隐患故障及时处置。

(四)列车发生火灾时,按预案做好应急处置。

第十六条乘警岗位职责

(一)负责列车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二)配合列车长做好对乘务人员的消防知识教育和对旅客的防火宣传。

(三)督促乘务人员落实岗位防火责任制,制止和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四)参加“三乘”联检,做好记录,督促整改。

(五)负责组织乘务人员做好易燃易爆危险品查堵。

(六)列车发生火灾时,按预案做好应急处置。

第十七条列车员岗位职责

(一)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坚守岗位,落实防火措施。

(二)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车辆设备,发现故障及时报告。

(三)掌握常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种类、性质和识别方法,做好查堵工作。

(四)认真巡视,劝阻和制止旅客在车厢内吸烟。

(五)列车发生火灾时,按预案做好应急处置。

第十八条行李员(邮政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一)严格执行交接和监装监卸制度,防止夹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货物上车,督促装卸人员按规定堆码货物。

(二)按规定巡视,及时发现货物异常情况,妥善处置。

(三)向押运人员宣传防火注意事项,做好身份登记,收缴火种,制止吸烟、动用明火等违章行为。

(四)行李车(邮政车)发生火灾时,及时报告,正确处置。

第十九条餐车人员岗位职责

(一)餐车长负责餐车的防火工作,其他人员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二)出库前认真检查炉灶、电气设备安全状况及灭火器材是否齐全有效,发现隐患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处理。

(三)按规定清除餐车油垢。

(四)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炉灶。

(五)严格执行食品加工安全操作规定,落实值班看守制度。

(六)列车发生火灾时,按预案做好应急处置。

第四章火灾预防

第二十条客车的生产、维修应严格执行铁道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保证质量。验收主管部门和运用单位要严格按质量标准验收,达不到标准的不得接收。

第二十一条客车采用的非金属材料必须是不燃、难燃材料,其燃烧性能和产烟毒性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技术标准。

第二十二条客车电气设备、消防设施器材和非金属材料所采用的产品应是经国家有关质量监督主管部门鉴定合格的产品。

第二十三条客车电气绝缘、防雷、电气接地、漏电、过流、过热、防水防潮保护及线路敷设、连接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第二十四条旅客列车出库前应进行全面的车辆设备检查,达到《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规定的质量标准,达不到标准的不得上线运行。

第二十五条乘务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防火职责,遵守各项操作规程,严格按标准化作业。

第二十六条严格执行“三乘”联检制度。旅客列车始发前,由列车长组织乘警、车辆乘务人员,对用火用电设备及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全面检查,运行中重点检查,终到后彻底检查。检查情况由检查人员分别签字确认,严禁代签、漏签。

第二十七条运行中列车长、乘警、车辆乘务人员每2小时应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并在发电车、邮政车、行李车的巡查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八条对列车始发前检查发现的设备故障,车辆部门应及时处置,消除隐患;对列车运行中发现不能当场处置的,应采取临时措施确保安全,按规定报告并如实记录;危及行车安全的,应立即停车处理。

第二十九条乘务人员必须经过全面的"消防安全培训,人人达到“三懂三会”(即: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救火灾的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扑救初起火灾),熟记岗位防火职责和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基本要求,做到严格考核,持证上岗。保洁人员上岗前也应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十条操作“两炉一灶”和空调、火灾报警器等设备的乘务人员,应经过专门的消防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一条车辆电气设备必须保持状态良好,电器元件应安装牢固,接线及插座无松动,按钮开关、指示灯作用良好;严禁乱拉电线和违章安装、更换电气装置、元件;严禁擅自使用电热器具等电器。

第三十二条配电室内禁止存放物品,配电箱、控制箱内及上部不得放置物品,门锁必须良好,人离锁闭;可燃物品不得贴靠电采暖装置。

第三十三条车辆电气绝缘应符合要求,漏电保护、电气接地等装置应匹配、有效。车辆电气绝缘测试、设备巡检和交接应有记录;严禁用水冲刷地板。

第三十四条餐车配备的电烤箱、微波炉、电磁炉等餐饮炉具使用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岗。

第三十五条发电车乘务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落实防火制度,确保柴油发电机组及附属设备状态良好,阀门、管路连接部位紧固,油箱及其他各部位不得有积油和油垢,禁止乱堆乱放物品,棉纱应放在指定容器内。

第三十六条客车取暖和蒸饭锅炉、茶炉应配件齐全、状态良好,落实点火试验和交接制度。使用中,乘务人员应按规定检查水位(压)表、水温表、验水阀、水循环状况,做到不漏水、不超温,严禁缺水、干烧。炉灰应先用水浸灭后再处置,炉室内不准堆放杂物,离人加锁。

第三十七条餐车炉灶、锅炉烟囱防火隔热装置应完好有效,餐车入库应压火。

第三十八条列车运行中,餐车严禁炼油,使用燃煤炉灶油炸食品和过油时,油量不得超过容器容积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九条应定期对餐车炉灶台面、墙壁、抽油烟机、排烟罩、烟道、排风扇、车顶外表面和烟筒口、帽的油垢进行清除,保持清洁,并填写记录。

第四十条循环水泵箱、检查孔、观察孔、煤厢、取暖器防护罩内部应保持清洁无杂物;停用的炉室应彻底清除可燃物,加固锁闭。

第四十一条邮政车、行李车货仓应留有安全通道,宽度不小于0、5m,不得堵塞端门、边门,货物堆码不得超高。邮政车、行李车严禁使用明火或电炉烧水做饭,未经铁道部车辆主管部门批准严禁擅自增设使用各种电器。

第四十二条乘务室、配电室、餐车储藏室、广播室、检车工具间、宿营车、行李车、邮政车、发电车禁止烟火。

不吸烟车厢应有禁止吸烟标志,乘务人员要对在车厢内吸烟的旅客进行劝阻,提醒旅客不得乱扔烟头火种;吸烟处应有明显标志并配备烟灰盒,地板和壁板应保持完好,无孔洞和缝隙。

第四十三条列车上的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堵塞车门。

第四十四条对查获或旅客交出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应由乘警做好登记,交前方停车站处理。对烟花爆竹、火药等须用水浸湿;对判明不了性质的物品,严禁在车上进行试验。

第四十五条列车应通过图形标志、电子显示、广播宣传等多种方式,向旅客进行禁止吸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逃生知识和灭火器、紧急破窗锤使用方法等消防安全宣传。

第四十六条客车车底在车站、车辆段、客车技术整备所及其他场所停放或停留时,客运、车辆部门应按规定组织人员看守。铁路运输企业应制定看守制度,明确责任,落实到人。保洁人员不得在车上留宿。

第四十七条客车灭火器配置和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客车车厢(双层客车每层)配备2kgABC干粉灭火器和2L水型灭火器各2具;灭火器应设置在车厢两端适当位置(每端各2具)。

(二)行李车、邮政车、餐车各配备4具4L水型灭火器,行李车配备35L推车式水型灭火器1具;行李车、邮政车的灭火器应设置在工作间内,餐车的灭火器应设置在餐厅。

(三)发电车配备4L水型灭火器8具,其中机房内6具,工作间2具;冷却间配备25kg推车式ABC干粉(或35L水型)灭火器1具。

(四)客车配备的灭火器应适应环境温度,适于扑救A类(固体)、B类(液体)、C类(气体)和E类(带电)火灾;挂具应采用套筒结构,安装牢固、便于取用,底部离地面一般不超过1400mm。

(五)干粉灭火器维修期限为1年,水型灭火器为3年。灭火器应由专业维修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修,张贴维修标志,并在灭火器筒体上涂打到期时间(XXXX年XX月到期)。

第四十八条做好灭火器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保证处于良好状态。灭火器上不得搭挂物品,严禁挪作他用。

第四十九条空调客车应按有关规定配备紧急破窗锤;餐车厨房应配备2条灭火毯;发电车、行李车、邮政车各配备2具防烟毒面具。

第五十条客车安装的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应定期检测、维修,保持作用良好。

第五十一条定期组织旅客列车消防安全检查。铁路运输企业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主管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客运段、车辆段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第五章火灾应急处置

第五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应根据《铁路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旅客列车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和《车站处置旅客列车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处置能力。

第五十三条旅客列车发生火灾时,事故现场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立即向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和公安机关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按规定逐级上报,拨打119报警。铁路运输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应急处置的基本要求是:

(一)立即停车。列车运行中发生火灾威胁行车和旅客人身安全时,应立即停车(停车地点应尽量避开特大桥梁、长大隧道等)。电气化区段并应立即通知牵引供电部门停电。

(二)疏散旅客。列车发生火灾时,乘务人员应迅速向列车长报告,组织起火车厢旅客向邻近车厢或地面安全地带疏散,采取措施稳定旅客情绪,同时要防止发生旅客跳车、趁火打劫等意外事件。

(三)迅速扑救。列车长接到火灾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指挥义务消防队,携带灭火器赶到起火车厢,确认火情,迅速扑救。

(四)切断火源。停车后,列车需要分隔时,司机、运转车长、车辆乘务员应迅速将起火车辆与列车分离,切断火源,防止蔓延。

(五)设置防护。对甩下的车辆,由车站值班员(在区间由司机、运转车长和车辆乘务员)负责采取防护措施。

(六)报告救援。列车长和乘警应立即向上级机关和行车调度报告事故情况,请求救援。

(七)抢救伤员。在疏散旅客、迅速扑救火灾的同时,如有被火围困或受伤人员应立即抢救。

(八)保护现场。在扑救火灾的同时,乘警应维护好秩序,防止发生混乱,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保护好火灾现场。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九)协助查访。乘务人员应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火灾情况,积极提供线索。

(十)认真取证。乘警应及时开展调查取证,注意发现肇事者并及时控制,妥善保管物证,为现场勘察、认定火灾原因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十四条旅客列车在区间发生火灾,当上级领导和公安消防队未到达时,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由列车长组织指挥。火灾扑灭后,列车长、乘警长、车辆乘务人员要对起火部位进行检查,确认火已完全熄灭,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列车可继续运行。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时,邻近车站应组织人员、消防器材赶赴现场救援。

列车在车站发生火灾或起火列车进站后,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由车站站长组织指挥,立即启动《车站处置旅客列车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公安消防队到达后,火灾扑救工作由公安消防队统一指挥。

第五十五条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照预案响应程序,组织力量、调集救援物资装备赶赴现场,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保证事故救援高效、快速、有序进行。铁路公安机关要维护好现场秩序,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铁道部备案。

第五十七条动车组列车、进(西)藏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另行规定。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由铁道部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前发《铁路旅客列车消防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13篇

一、目的":为了全面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切实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消防安全管理的组织和职责

2、1企业、部门、车间的消防责任人,分别为总经理、部门经理、车间主任。责任人作为本单位、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要及时宣传贯彻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指示,在年度工作计划中要制定消防安全方面的内容,对消防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包干负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逐级签订年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职责,制订和完善消防安全考核办法,以保证各项指标的顺利完成。

2、2保安队是全企业消防工作的主要执行部门。保安队的主要消防职责是:组织义务消防队员开展各种消防活动,组织消防演练,参加消防救援;
布置厂区消防设施并实施监督管理;
在防火重点部位落实定人负责管理;
消防检查;
记录企业防火档案。

2、3企业义务消防队是执行企业消防任务的专门机构,其职责是:模范遵守和执行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本岗位的消防职责;
加强消防训练,努力提高本单位的自防自救能力;
积极配合各部门宣传消防知识;
检查和监督本企业的消防制度落实;
发生火警时,及时扑救、报警,待公安消防队到达后,现场介绍火场情况,服从指挥,维护好火场秩序,灭火后要协助有关部门查明起火原因。义务消防队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三、严格用火管理

3、1因生产作业或维修设备需要临时用火时,用火前,要清除用火部位周围的易燃可燃杂物,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用火危险程度较大的,应报经总经理批准。用火时,部门消防负责人、消防队员和用火审批人,要对现场监督,一旦发现违章作业或异常情况,有引起火灾的可能时,要立即停止用火。用火后,要确认无问题无隐患后才能离开现场。

3、2加强易燃、易爆物资管理。工业气体放置应贴附危险品标签,不得靠近发电机组、配电室或油源。气源用后必须及时关闭阀门。电焊工要持证上岗,严格执行操作制度,严格管理电焊机和气焊,不允许非电焊工进行电焊或气焊。气焊工操作时,气源必须距离热源1、5米以外,并确认周围无胶水等易燃物资。

3、3各生产和办公场所、物资仓库、宿舍等区域内严禁吸烟,禁止携带火种进入易燃品仓库。

四、严格用电安全管理

4、1使用电气操作规范化,禁止私拉乱接,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禁止非电工人员擅自安装、修理电器设备及其线路。

4、2电机不能超负荷运行,电压不能过低,防止匝间和相间短路、碰壳和电刷火花。变压器配电房要保持干净,不准存放无关物品。

4、3电线不能超负荷使用,陈旧老化的电线应及时更换,不准将电线缠绕在铁钉上或铁丝牵拉,电闸刀要保持完好,不准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

4、4电热器具,如电炉、电茶壶等,在使用时要有人看管,用完后要立即切断电源。生产设备电源以及办公设备(包括电脑、复印机、饮水机等)电源,下班后要及时关闭切断。未经许可职工集体宿舍内不准使用电炉或电茶壶等电加热器具。

五、强化消防安全基础工作

5、1各车间、物资仓库、过道、宿舍,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灭火器和其他消防器材。灭火器应放在醒目、便于取用的地方,不得放在露天或高温场所,消防器材要定位、定人负责管理,定时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更换。

5、2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毁坏防火标志,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5、3建立和完善防火档案,积累各种防火、灭火资料,记录各项消防安全活动情况,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处理突发事件的措施,做到“防”字当头有备无患。

六、开展群众性防火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6、1采取多种形式,强化全员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认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普及消防知识,使广大干部职工认识到同火灾作斗争,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提高防火警惕性。

6、2要使绝大多数人掌握一定的消防技能,义务消防队员除了日常的防火工作外,还要以较多的精力用于灭火准备工作,随时准备灭火,做到常抓不懈,广大职工也要懂得一定的消防知识,如怎样报警,怎样使用灭火器等。

七、消防检查和考核

7、1消防管理责任人每天要对本部门管辖的区域进行消防检查,岗位操作人员要做到一日三查,即上班后、当班时、下班前要进行安全消防检查。夜间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对厂区进行巡逻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各部门值班落实情况,火源、电源,并注意其他异常情况,及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节假日期间落实好消防安全措施。

7、2根据某些生产和专用设备、器材存在的问题,组织以专业职能部门为主的有关单位对电气设备、机械设备、消防器材等进行专项检查,对检查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及时组织予以解决,对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采取临时安全措施,保证不出问题,然后制定整改计划组织实施。

7、3以下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未造成损失的,按企业考核工资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私拉、乱接电源。

(2)私自使用电热器具。

(3)下班不关电源。

(4)不按指定位置放置易燃易爆物资。

(5)在禁烟区吸烟。

(6)擅自拆移消防设施。

(7)非电工擅自安装、修理电气设备等。

7、4违反消防管理规定造成企业或员工财产损失的,追究必要的经济赔偿责任。

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14篇

为加强医院的消防管理,确保患者及医务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及第61号令的规定,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由我院保卫科与各部门负责人制定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院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

(二)院消防工作由赵蔚书记负责领导,院防火委员会领导小组负责消防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年终考评等有关事宜,并由院保卫科对各科室(部门)实施消防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本院每位职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参加灭火的义务,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四)本院建立一支义务消防队,在院防火委员会小组领导下,承担全院范围内防火、灭火、或协助公安消防的火灾扑救任务。

(五)各科室(部门)负责人为所在科室(部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科室职工在科室消防负责人领导下,做好医疗设备安全检查,用电用火安全、易燃易爆物品管理等消防安全工作,发现火险隐患应及时上报。

(六)按消防法规定,确立我院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危险品仓库、高压配电房、病区、氧气塔、锅炉房、计算机中心、职工集体宿舍、职工餐厅及地下病区食堂。

(七)凡划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禁止烟火区域内,不准擅自动用明火及吸烟,因工作需要使用明火(电焊、气焊等),必须由所在科室报保卫科审批同意后,并采取相应消防安全措施,方可动火施工。

(八)凡使用、保管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人员,必须经培训上岗,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和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储存的库房必须符合防火要求。

(九)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等物品购置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电器设备、线路的使用、安装、铺设和维修,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消防技术规定。

(十)任何部门和个人(包括集体宿舍住宿人员),严禁使用热得快、电炉等电热器具,确因工作需要,须经保卫科同意,并落实责任人。不得私有使用煤气灶具,不得私自拉接电线,工作场所严禁生活用火或将制热电器用作生活用途,严格执行安全用电用火规定。

(十一)根据消防安全要求,院内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设备,由保卫科负责购置布局、更换、检查、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挪位、外借和移作他用。

(十二)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职工防火安全责任意识,做到新职工上岗前接受消防安全教育,特殊工种应经安全操作技术培训后持证上岗。

(十三)本院消防安全实行责任区域管理和逐级防火责任制,各科室(部门)防火责任人必须学习消防知识,熟知本部门消防重点,灭火器材操作等,定期向职工宣传消防常识,落实防火措施。

(十四)对认真遵守消防安全各项管理制度,积极提供合理化建议和火险隐患整改意见,发现火情及时报警,并参加扑救。工作突出的科室或个人,本院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防火责任制度造成火警火灾事故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15篇

一、消防工作制度

1、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消防法》及公安部61号令,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对员工进行消防常识的教育,让全店员工熟知消防常识,做到人人都企业消防工作负责。

2、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逐级签订安全防火,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真正把消防工作落实到实处。

3、加大检查。整改力度,除每周组织专项检查外,每天都有值班教师巡查检查安全防火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处理。

4、每年组织教职员工灭火疏散演练不低于二次。

5、做好重大节日期间防火工作,并制定具体保卫方案。

6、加强火源,电源的管理,落实好天然气。液化气的检查制度,电气线路设备的检查制度,及时清楚火险隐患。

7、建立校园消防档案,组建义务消防队,做到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加强吸烟管理制度,校园内禁止吸烟。

8、坚持做好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专项治理和检查工作。

9、保障消防设施设备在位,完整好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落实维护责任人。

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保卫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3)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向校办公室申请,校办公室需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物品的火花。

(4)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本单位人员严重的予以开除。其他人员不得施工。

三、火灾预防措施

(1)幼儿园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园内消防重点部位。幼儿园在消防器材和设备配备上给予重点保证。

(2)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有关规定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并在开工前逐级向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审批,不得擅自动工。竣工后需经消防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不得未收即投入使用。

(3)园内道路、走廊、楼梯等安全出入口必须保持通畅,不得堆放任何材料、杂物。

(4)园内电器设备和线路的安装应符合消防规定。对电器设备、线路经常进行检查,发现老化、破损、绝缘不良等不安全情况,要及时维修,严禁超负荷运行使用。禁止不通过电工,私自乱拉电线。禁止违章使用电器设备。禁止非电焊工动火作业。因教学、活动需要使用电炉及其他电热器具,应实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禁止在园内私用电炉及其他电热器具。

(5)园内禁止任何人吸烟、使用明火。

(6)在园内举行大型集会和活动,在地点选择、人数额定、临时电器线路架设、疏散通道等方面,应符合消防规定,保证安全。

(7)法定节日和寒暑假期间,应安排值班人员,要害部门和消防重点地点应加强值班,值班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汇报,不得擅守。

四、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园内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16篇

一、消防安全管理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到所有部门的消防工作,明确有人负责管理。

二、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定期召开消防安全例会,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三、建立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制度,确定巡查和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四、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

五、建立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定期维护、检查的要求,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要求。

六、建立消防设施管理制度,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

七、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

八、建立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确用电防火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九、建立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用火、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以及电气焊工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等内容。

十、建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制度,明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十一、建立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十二、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档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销毁的要求。

十三、制订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开展消防演练。

十四、火灾发生后,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疏散建筑内所有人员,实施初期火灾扑救,并报火警。应保护火灾现场,接受火灾事故调查,总结事故教训,改善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17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门店消防工作,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依据《西安市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和西安市关于消防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门店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贯彻落实企业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责任制,企业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代表公司与上级管理部门签订年度《防火安全责任书》,门店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门店安全委员会(简称“安委会”)负责防火安全的组织领导工作,安全管理办公室(简称“安全办”)负责防火安全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安全办关于防火安全方面的职责:

一、负责门店防火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全体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和防火安全的自觉性,落实公司防火安全责任制。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西安市关于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制订门店防火安全制度并监督检查制度落实情况,对各事业部和管理部室防火安全情况进行日常性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减少或避免火灾事故,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每月定期、节假日以及重大政治活动期间,对各事业部和管理部室防火安全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同时加大重点防火部位的巡视检查频度。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对暂时难以消除的火灾隐患,应报公司主管领导并采取应急措施,对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部位或设施,有权责令有关部门和人员立即改正或者停止使用,确保门店的防火安全。

四、负责建立和修订门店防火档案,以实现对防火安全责任的追溯。

五、配合消防管理机关和地区安委会组织到公司进行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或其他活动,对消防机关指出的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应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将结果报告消防机关。

六、负责门店生产经营区域内防火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或协助消防管理机关对门店生产经营区域内防火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

七、参与门店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设计方案审定工作和最终验收工作,并对施工过程的情况负有监督责任。

八、负责门店出租房屋、出租场地的《安全协议书》的签订工作。实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九、负责对新到门店工作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防火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十、负责定期对门店的防火物资、消防器材进行维护保养、检查、更换和增补工作。

十一、安全值班和巡逻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并掌握防火和灭火基本知识。

十二、负责《临时动火证》的审批和检查工作。

十三、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字,被检查部门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安全办及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第五条各事业部及管理部室关于防火安全方面的职责:

一、负责对本部门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方面的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本部门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和防火安全的自觉性,落实与公司签订的《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的工作和部门防火安全责任制。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加强学校消防安全教育,针对学校的特点,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和火灾逃生教育。让学生了解各种常见火灾类型,知道火警电话(119、110)和其他报警方式。教育学生懂得在公共场所不玩火,了解起火原因,能认识和使用一般的灭火器,初步掌握轻微火情的扑灭方法和逃生自救常识。

2、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学校在校园内决不允许焚毁资料和物品,如特需要焚毁的不得随便乱烧;
要选择远离建筑物的空地,并有专人负责焚烧,须等余烬完全熄灭后方能离开。

3、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禁止学生携带烟花、爆竹、火柴等易燃易爆物品进学校。学校用于做实验的易燃易爆物品、药品,要专人分管,有专用库房存放,严格保管制度,及用及领,用后立即清理,全部归还,做到不漏不失。

5、按照消防管理规定配备一定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加强管理,爱护消防设施设备,要经常检查学校水、电、气等设备。经常检修电路和各种电器,保证学校不因电路问题和用电器故障等引起火灾。

6、严禁在学校库房、实验室、微机室、等地吸烟和乱扔烟头。严禁在办公室内私自应用电热饼和电热玻璃插座等电器设备,预防火灾发生。

7、学校要组织进行消防演练,了解不同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设备,在火灾中能迅速组织学生逃生避险,不组织未成年学生参与救火。

8、做到安全用电,严禁在学校内违章乱搭用电线路,预防因电线老化而导致火灾。

9、严禁在学校教室、办公室使用蜡烛、油灯等照明。

10、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18篇

社会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单位特点的各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通常应当包括以下一些制度和内容。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基本内容包括:

(1)要充分利用壁报、黑板报、有线广播、标语、安全标志牌、举办培训班等方式方法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普及教育;

(2)对新进入单位的职工(包括季节工、临时工、外包工等)通常要进行单位、科室(车间)和班组三级消防安全知识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对特殊工种还应当进行专门的消防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3)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应当制度化,单位每月可以确定1-2天作为消防安全活动日,分析消防安全情况,学习有关规定和消防安全知识,分析和整改火灾隐患;

(4)义务消防队应当在年初、年中或开业、使用前进行必要的消防演习活动,每年对全体职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知识考核;

(5)应当向外来人员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和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应当主动同邻近单位和当地居民组织搞好消防安全联防工作;

(6)发生火灾后,应当适时组织召开火灾现场会,进行现场的消防安全教育等。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基本内容包括:

(1)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通常应当规定单位领导每月检查、部门领导每周检查、班组领导每日巡查、岗位职工每日自查;

(2)检查之前应当预先编制相应的防火检查表,规定检查内容要点、检查依据和检查合格标准;

(3)检查结果应当有记录,对于查出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整改等。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基本内容包括:

(1)、单位必须按规定配备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2)按规定配备防火门和其他应急疏散设施;

(3)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须保障畅通,不得堵塞;

(4)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必须按规定进行检修,保证完整、好用;

(5)常闭式防火门不得处于开启状态,闭门器必须完整。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基本内容包括:

(1)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门操作人员,并实行时值班制度;

(2)消防系统的操作维护人员在上岗前应经过专门培训,熟练掌握系统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规程、常见故障排除方法,并持证上岗;

(3)控制室操作人员值班时,必须坚守岗位,密切注意各设备的动态;

(4)消防控制室操作维护人员对本建筑物内的各种消防设备进行监视和应用,作好日常的技术管理;

(5)作好各种情况记录,及时提供有关信息,给单位领导当好参谋,协助有关领导做好防火、灭火工作;(6)根据当地消防工作的需要,完成上级领导和消防机构布置的工作任务,接受消防机构的检查。

(五)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制度

基本内容包括:

(1)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随意挪作他用;

(2)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当定期进行检测,发现损坏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

(3)灭火药剂失效以后应当及时更换新药剂;

(4)消火栓不得埋压,道路应当畅通无阻;

(5)消防器材的配置种类、数量及配置地点,应当由专人负责,配置地点应当有明显标志等。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基本内容包括:

(1)认真研究本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出一整套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

(2)按要求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彻底整改,对整改内容不清楚的,应及时向消防机构汇报;(3)对历史遗留的火灾隐患,无法按时整改的,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消防机构汇报,并拿出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事故;(4)实行责任制,落实“四定”,整改完毕后,应及时向消防机构送达整改回执。

(七)用火、用电管理制度

基本内容包括:

(1)确定厂区内的用火管理区域范围;

(2)对于储存或处理可燃气体、液体、粉尘的设备,动火检修前应当进行清洗、置换等安全处理;

(3)规定火炉取暖场所和吸烟场所的具体防火要求;

(4)划分动火作业级别,规定动火作业审批权限和手续,实行“四不动火”制度,亦即:预防措施不落实不动火、没有经过批准的动火证不动火、现场没有消防安全监护人员不动火、风天不在户外动火。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基本内容包括:

(1)规定本单位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类别、品种和防火防爆场所;

(2)规定收发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和进入防火防爆场所手续;

(3)制定各类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防火、防爆和灭火措施;

(4)规定专人负责保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对防火防爆场所的看管等。

(九)、专职和义务消防队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

基本内容包括:

(1)单位应根据消防法律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

(2)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领导,业务上接受当地消防机构的指导;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撤销必须经当地消防机构会同单位的主管部门商定;

(3)企业专职消防队的消防人员列入生产人员,享受本单位职工的保险、工资、奖励和福利待遇;

(4)义务消防队的人数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可以分为灭火行动组、疏散引导组、通讯联络组、安全防护救护组等;

(5)单位应定期组织培训班,对队员进行防火、灭火常识和基本技能的教育。

(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基本内容包括:

(1)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机构;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2)各组成员应当分工明确,熟练掌握消防业务基本技能,能够相互协凋;及时有效地扑救初起火灾;

(3)单位应当经常组织消防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和教育;

(4)单位应当对配置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及时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5)重点单位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其他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十一)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基本内容包括:

(1)敷设燃气管线、电气线路、安装和维修燃气、电气设备,必须由正式参加特殊工种培训人员承担;

(2)电加热设备必须有专人负责使用和监管,离开时通常要求切断电源;

(3)能够产生静电易引起火灾的场所,必须安装消除静电的装置和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4)遭雷击容易引起火灾的场所,应当安装避雷装置;并应在雷雨季节来临前,进行接地电阻检测;

(5)危险场所应当遵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安装相应的防爆电气设备;

(6)对于燃气管线、电气线路和设备应当有专人负责监管,定期检查等。

(十二)消防安全工作奖惩制度

基本内容包括:

(1)对于消防工作制定具体的奖惩条件和标准;

(2)对于消防工作成绩突出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规定具体的评奖标准和方法;

(3)对于违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下属单位和个人,除由司法机关、机关依法进行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之外,单位应当规定具体的内部行政处分标准和方法。

(十三)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主要有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制度,重点部位的防火管理制度,重点工种的防火管理制度等。基本内容包括:

(1)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①积极协助消防机构保护火插、调查火灾原因;

②对于火灾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提出具体的防范措施和改进措施;

③实行火灾事故处理的“三不放过”原则,亦即没有查清起火原因不放过,单位领导和火灾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以及单位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和改进措施不放过。

⑵重点部位的防火管理制度。单位内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致包括:汽油库、汽车库、变配电室、化验室、锅炉房、仓库以及涉及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岗位等。这些重点部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可行的防火管理制度。

⑶重点工种的防火管理制度。单位内的重点工种致包括:警卫值班员、电焊工、气焊工、油漆工、仓库保管员以及涉及易易爆危险物品岗位上的操作工等。这些重点工种及其所在岗位也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可行的防火工作职责和防火管理制度。

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完毕,要下发所属各部门讨论修改后,以单位正式文件印发。通常还要装订成册以便于查阅,并在有关场所悬挂相关的规章制度挂板以便于有关人员随时对照执行。

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19篇

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根据有关消防、防火法规,结合本企业各公司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旨在加强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护生産设备、企业财産及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序进行。

第三条本企业各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预防爲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防火安全的组织与机构

第四条各公司及班组均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设防火责任人。

总部的防火责任人由总经理担任,各公司防火责任人由各行政主要领导担任,班组的防火责任人分别由班组长担任。

第五条爲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落实,公司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设立相应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此外,各生産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设立负责抓消防工作的兼职防火安全员。

第六条各级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均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以防在万一发生火灾及专业消防队未到达前,能起到控制火势漫延或把火扑灭在初起阶段的作用。

防火安全职责

第七条全体职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并有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公司防火责任人和各班组的防火责任人分别对本公司和本班组的防火安全负责。

第九条各级防火安全责任人的职责是:

1.贯彻上级的消防工作指示,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规;

2.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生産、经营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3.执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纠正违章;

4.协助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处理本部门防火安全工作;

2.制定本部门的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

3.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主持整改火灾事故隐患;

4.组织交流经验,评比表彰先进。

第十一条各生産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在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落实本工作部位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义务消防队接受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动,认真履行消防职责。

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要本着以“预防爲主,防消结合”爲方针的原则,防患於未然。

第十四条各公司在生産和工作中,都应严格执行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颁布的有关防火条例,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定出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应经常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并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消防训练。

第十六条各生産班组、要害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应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对本工作部位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
各公司的防火责任人应每月对本厂的防火安全工作做一次检查;
本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每季度进行抽查;
完善逐级检查制度以保证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

第十七条给生産班组、仓库各要害部位及职工宿舍区配置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并保证有效,上述消防设备及器材不得藉故移作他用。

第十八条对从事电工、电焊工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的人员,要按规定进行防火安全技术考核,取得合检证方可操作,提出动火申请後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作业中需用明火的,要按规定由动火单位填写《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按不同级别事前进行审批。一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一般性火灾事故,由部门主管提出意见,经本部门防火责任人审批;
二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由部门主管提出意见,经本部门防火责任人审核,报行政管理部总监审批;
三级动火作业由防火安全责任人提出意见,经行政管理部总监审核,报消防监督机关审批。要严格办理审批手续,待批准後发给《临时动火许可证》方可进行动火作业,下班前要严格执行检查制度,确认安全後方可离开。全体职工不论在宿舍或工作区,严禁使用电炉。

第二十条仓库的库存物资和器材,特别是对易燃、易爆有害物品,要严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任何人发现火险,必须及时、准确地向保安部或消防机关报警,并积极投入叁加扑救。各部门接到火灾报警後,应及时组织力量配合消防机关进行扑救。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二条对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检查评比,对取得下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一)进行消防技术革新,改善防火安全条件,促进安全生産者;

(二)坚持防火安全规章制度,敢於同违章行爲作斗争,保障安全者;

(三)不怕危险,勇於排除隐患,制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者;

(四)及时扑灭火灾,减少损失者;

(五)其他对消防工作有贡献者。

第二十三条对无视防火安全工作,违反有关消防法规,经指出拒不执行的部门或个人,应视情节给予处分和包括经济制裁在内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应对直接责任者和所在部门的防火责任人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还应上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经呈总经理核准後公布实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制度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火灾防护

1.仓库及工厂内应严禁吸烟及携带引火物品。

2.生産车间工作时间大门不得下锁。

3.易燃及爆炸等危险物品应放于安全地点,除必要数量外,不得携入工作场所。

4.仓库应指派专人看守,并标明“严禁烟火”字样,如系储藏挥发性易燃物,并应注意温度及通风。

5.灭火设备应照规定设置,放在明显容易取用之地点,并定期检查,应保持随时可用状态,同时要熟悉使用方法。

6.电线不得接过大保险丝,电力使用後,应确实关闭电源。

7.使用氧气乙炔焊接时,应注意附近有无易燃物品,使用易燃物品的人员需经严格训练。

8.电器设备应经常检查,大风、地震後更应立刻检查有无损害。

9.炉竈、烟囱、锅炉等易燃易爆的设备应经常检查。

10.使用电器设备或增接电器设备均应请示上级後通知专门人员办理。

11.首先发现起火的人,应立即呼救,并停止工作,迅速关闭电源或其他火源,在场员工,均应立刻协同灭火。

12.发现火灾应迅速将着火物附近的可燃物移开。

13.火灾发生时主管人员应一面叁加抢救,一面沈着指挥救火,并迅速通知本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及义务消防队,必要时应通知本地消防队协同抢救,同时通知其他单位戒备。

14.如火势一时不能扑灭,主管人员应一面指挥救火,一面指挥抢救人员及物品。

15.救火时,应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1)油类或电线失火,应用砂或地毯等物扑灭,切勿用水灭火。

(2)衣服着火,立即在地上打滚,较易扑灭。

(3)先救人,後抢物。抢救物品时,应先抢救帐册、凭证及重要文件或贵重物品。

(4)在烟火中抢救,应用湿手巾掩着口鼻。

(5)如火焰封住出路,应利用绳索或电线等物从窗口逃生。

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20篇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师生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上岗人员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消防水泵经常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2)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3)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定期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消防器材指定专人负责。

(五)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六)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准备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3)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申请,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予以警告,严重的予以开除。

(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储存。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6、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八)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1、义务消防员应在责任人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2、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5、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4、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5、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十)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3、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4、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5、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6、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7、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8、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场所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10、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十一)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1、对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2、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不同的处理,除已达到依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已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外,根据本单位的规定,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与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口头告诫:

a、使用易燃危险品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b、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c、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

d、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加长电线、用电未使用安全保险装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负荷电器的;

e、谎报火警;

f、未经批准,玩弄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g、对安全小组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而无法说明原因的`部门管理人员;

h、阻塞消防通道、遮挡安全指示标志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通报批评:

a、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b、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或改为它用的;

c、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警、火灾损失轻微的;

d、强迫其他员工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

e、发现火警,未及时依照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处理的;

f、对安全小组的检查未予以配合、拒绝整改的管理人员。

(3)对任何事故隐瞒事实,不处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予以解聘。

(4)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损失轻微的),但能主动坦白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事故、挽回损失的肇事者或责任人可视情况予以减轻或免予处罚。

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21篇

为加强商场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商场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商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努力控制经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隐患发生,结合本商场实际情况,制订商场安全经营培训教育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岗位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商场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填写检查记录。

4、检查部门负责人将定期消防安全检查情况汇总并及时整改,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岗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岗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安部参加,并定期检测。

(2)相关消防设备定期对其进行测试。

4、消防器材管理:

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1)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2)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3)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五)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六)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如需拉线必须由值班电工负责。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有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安全管理:

严禁在商场内使用明火,一旦发现将给予责任人严厉考核。

(七)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1、义务消防员应在消防工作岗口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2、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

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

5、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2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门店消防工作,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依据《西安市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和西安市关于消防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门店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二条贯彻落实企业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责任制,企业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代表公司与上级管理部门签订年度《防火安全责任书》,门店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门店安全委员会(简称“安委会”)负责防火安全的组织领导工作,安全管理办公室(简称“安全办”)负责防火安全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安全办关于防火安全方面的职责:

一、负责门店防火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全体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和防火安全的自觉性,落实公司防火安全责任制。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西安市关于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制订门店防火安全制度并监督检查制度落实情况,对各事业部和管理部室防火安全情况进行日常性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减少或避免火灾事故,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每月定期、节假日以及重大政治活动期间,对各事业部和管理部室防火安全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同时加大重点防火部位的巡视检查频度。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对暂时难以消除的火灾隐患,应报公司主管领导并采取应急措施,对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部位或设施,有权责令有关部门和人员立即改正或者停止使用,确保门店的防火安全。

四、负责建立和修订门店防火档案,以实现对防火安全责任的追溯。

五、配合消防管理机关和地区安委会组织到公司进行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或其他活动,对消防机关指出的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应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将结果报告消防机关。

六、负责门店生产经营区域内防火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或协助消防管理机关对门店生产经营区域内防火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

七、参与门店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设计方案审定工作和最终验收工作,并对施工过程的情况负有监督责任。

八、负责门店出租房屋、出租场地的《安全协议书》的签订工作。实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九、负责对新到门店工作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防火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十、负责定期对门店的防火物资、消防器材进行维护保养、检查、更换和增补工作。

十一、安全值班和巡逻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并掌握防火和灭火基本知识。

十二、负责《临时动火证》的审批和检查工作。

十三、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字,被检查部门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安全办及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第五条各事业部及管理部室关于防火安全方面的职责:

一、负责对本部门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方面的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本部门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和防火安全的自觉性,落实与公司签订的《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的工作和部门防火安全责任制。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加强学校消防安全教育,针对学校的特点,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和火灾逃生教育。让学生了解各种常见火灾类型,知道火警电话(119、110)和其他报警方式。教育学生懂得在公共场所不玩火,了解起火原因,能认识和使用一般的灭火器,初步掌握轻微火情的扑灭方法和逃生自救常识。

2、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学校在校园内决不允许焚毁资料和物品,如特需要焚毁的不得随便乱烧;
要选择远离建筑物的空地,并有专人负责焚烧,须等余烬完全熄灭后方能离开。

3、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禁止学生携带烟花、爆竹、火柴等易燃易爆物品进学校。学校用于做实验的易燃易爆物品、药品,要专人分管,有专用库房存放,严格保管制度,及用及领,用后立即清理,全部归还,做到不漏不失。

5、按照消防管理规定配备一定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加强管理,爱护消防设施设备,要经常检查学校水、电、气等设备。经常检修电路和各种电器,保证学校不因电路问题和用电器故障等引起火灾。

6、严禁在学校库房、实验室、微机室、等地吸烟和乱扔烟头。严禁在办公室内私自应用电热饼和电热玻璃插座等电器设备,预防火灾发生。

7、学校要组织进行消防演练,了解不同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设备,在火灾中能迅速组织学生逃生避险,不组织未成年学生参与救火。

8、做到安全用电,严禁在学校内违章乱搭用电线路,预防因电线老化而导致火灾。

9、严禁在学校教室、办公室使用蜡烛、油灯等照明。

10、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23篇

1)消防检查包括对消防器材、设备、装修、通道、易燃易爆物品及房屋用途改变的检查,也包括用电、用气安全和动火作业的检查。

2)各项目的"消防责任人同时为消防检查人。同时,消防责任人的工作必须随时接受相关部门与公司领导的检查。

3)检查项目见《消防系统检查项目》。

4)项目负责人安排保安班或机电班对灭火器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并按规定时间更换或补充,不允许过期存放。

5)根据《消防系统检查项目》的规定进行检查,检查时必须作好详细记录,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尽快整改。

6)对物业区域(物业区域)内的公共地方的用电、设备、线路应每月检查一次,并作好详细记录。对存在隐患的地方,要及时维修或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7)对任何私拉乱接管线的行为,一经发现,给予制止,并发出违章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者,按有关规定强制执行和处罚。

8)严格执行装修审批制度,凡是动火作业,须得到消防机关和物业公司批准方可施工,物业公司应做好登记和全过程的监督工作。

9)积极配合有关供气、供电、消防机关做好消防检查工作。

10)值班人员应每天对公共通道进行检查,及时清理堵塞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保持通道顺畅。酒楼、卡拉OK、餐厅、商场、地下室等重点防火部位应增加巡查次数。对把房屋改变原用途的,责令业主恢复原批准用途。

11)秩序维护员应按规定制止人员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物业区域。

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24篇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了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司生产、建设的安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考核实施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

3、活动程序

考核规则

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并将其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如单位领导不重视消防安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所在单位工资总额100元~500元,同时考核单位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100元~300元。

消防安全责任制未进行分解明确责任人的或管理不到位的。

对员工没有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或消防工作活动无记录。

重点防火单位及部位,不设置明显标志,未建防火档案,不制定灭火预案和防火制度。

重点防火单位不按月开展安全防火检查或检查后无记录的。

重点防火单位(部位)及禁火区发现烟头,或当场发现有人吸烟。

不派员工参加消防培训或未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被检查单位领导,安全员不参加检查的。

指使或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的。

各单位必须加强对灭火器材的保养、维护和管理,凡新购、更换灭火器材,如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扣单位工资总额100元~1000元,考核单位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100~500元。

单位无消防器材管理制度、灭火器材未落实专人负责。

灭火器材失效后,一周内不申报和更换的。

未经批准、擅自购买,更换装灭火器材。

应该配置灭火器材的部位,不及时配置的。

埋压、圈占消防栓或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

任意更换灭火器材使用期限的。

单位领导不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导致火灾事故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单位工资总额500元~5000元,考核单位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100元~1000元。

因管理不善,导致火灾发生的。

发生火灾时不及时报警或隐瞒火灾事故不报。

为推卸责任、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

不及时召开火灾事故分析会,找出火灾原因。

扑救火灾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单位工资总额500~20**元,考核责任人100~500元,外单位人员按有关规定另行考核:

不按时向指定地点供水的;

未及时截断电力、可燃气体的;

在划定的"警戒区、交通管制区、机动车辆及行人强行通行;

故意阻碍消防车行驶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责任单位工资总额1000元~5000元,考核单位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100元~1000元。

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有关单位、部门未申报消防设施计划的;未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建审的。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消防配套设施未达到三同时要求(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除给予相应处罚外,并责令限期整改。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未向消防部门申报的。

火灾扑灭后,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恢复供电、供气的。

进入公司承包工程施工的单位,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严禁在公司绿化区,护林区用火、吸烟、烧纸钱、燃放鞭炮,违者考核100~500元。导致森林火灾,考核责任人500元~5000元。如责任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违反消防管理规定,造成火灾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由责任人承担扑救火灾的费用外,考核责任人100元~1000元。

初起火灾发生后不及时扑救、逃离现场;

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大的损失;

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不按规定安装照明设施和禁火标志;

在各公司辖区设置的室外消火栓周围15米距离内停放车辆;

机动车驾乘人员在油库加油时,违反油库安全防火规定;

在明令禁止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特大火灾的责任人,如其行为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参加扑救火灾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司给予奖励。

消防安全工作由生产技术处安全环保科负责检查,督促各单位认真落实。对违反本考核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生产技术处安全环保科将进行考核;涉及对外单位及个人的处罚,由生产技术处安全环保科负责具体执行。

各子公司的消防管理,按“自主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负责”的管理原则,参照本办法执行。

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25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门店消防工作,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依据《西安市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和西安市关于消防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门店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二条贯彻落实企业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责任制,企业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代表公司与上级管理部门签订年度《防火安全责任书》,门店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门店安全委员会(简称“安委会”)负责防火安全的组织领导工作,安全管理办公室(简称“安全办”)负责防火安全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安全办关于防火安全方面的职责:

一、负责门店防火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全体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和防火安全的自觉性,落实公司防火安全责任制。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西安市关于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制订门店防火安全制度并监督检查制度落实情况,对各事业部和管理部室防火安全情况进行日常性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减少或避免火灾事故,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每月定期、节假日以及重大政治活动期间,对各事业部和管理部室防火安全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同时加大重点防火部位的巡视检查频度。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对暂时难以消除的火灾隐患,应报公司主管领导并采取应急措施,对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部位或设施,有权责令有关部门和人员立即改正或者停止使用,确保门店的防火安全。

四、负责建立和修订门店防火档案,以实现对防火安全责任的追溯。

五、配合消防管理机关和地区安委会组织到公司进行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或其他活动,对消防机关指出的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应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将结果报告消防机关。

六、负责门店生产经营区域内防火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或协助消防管理机关对门店生产经营区域内防火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

七、参与门店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设计方案审定工作和最终验收工作,并对施工过程的情况负有监督责任。

八、负责门店出租房屋、出租场地的《安全协议书》的签订工作。实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九、负责对新到门店工作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防火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十、负责定期对门店的防火物资、消防器材进行维护保养、检查、更换和增补工作。

十一、安全值班和巡逻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并掌握防火和灭火基本知识。

十二、负责《临时动火证》的`审批和检查工作。

十三、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字,被检查部门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安全办及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第五条各事业部及管理部室关于防火安全方面的职责:

一、负责对本部门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方面的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本部门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和防火安全的自觉性,落实与公司签订的《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的工作和部门防火安全责任制。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加强学校消防安全教育,针对学校的特点,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和火灾逃生教育。让学生了解各种常见火灾类型,知道火警电话(119、110)和其他报警方式。教育学生懂得在公共场所不玩火,了解起火原因,能认识和使用一般的灭火器,初步掌握轻微火情的扑灭方法和逃生自救常识。

2、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学校在校园内决不允许焚毁资料和物品,如特需要焚毁的不得随便乱烧;
要选择远离建筑物的空地,并有专人负责焚烧,须等余烬完全熄灭后方能离开。

3、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禁止学生携带烟花、爆竹、火柴等易燃易爆物品进学校。学校用于做实验的易燃易爆物品、药品,要专人分管,有专用库房存放,严格保管制度,及用及领,用后立即清理,全部归还,做到不漏不失。

5、按照消防管理规定配备一定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加强管理,爱护消防设施设备,要经常检查学校水、电、气等设备。经常检修电路和各种电器,保证学校不因电路问题和用电器故障等引起火灾。

6、严禁在学校库房、实验室、微机室、等地吸烟和乱扔烟头。严禁在办公室内私自应用电热饼和电热玻璃插座等电器设备,预防火灾发生。

7、学校要组织进行消防演练,了解不同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设备,在火灾中能迅速组织学生逃生避险,不组织未成年学生参与救火。

8、做到安全用电,严禁在学校内违章乱搭用电线路,预防因电线老化而导致火灾。

9、严禁在学校教室、办公室使用蜡烛、油灯等照明。

10、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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