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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培训记录5篇

时间:2022-08-26 15:30:04 来源:网友投稿

安全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培训记录5篇安全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培训记录 安全操作规程培训记录(第 季度) 浪潮创新科技有限公司201 年 安全操作规程培训记录 会议名称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组织部门 主持人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全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培训记录5篇,供大家参考。

安全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培训记录5篇

篇一:安全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培训记录

全操作规程培训记录 (第

 季度 )

  浪潮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201

  年

 安全操作规程培训记录

 会议名称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组织部门

 主持人

 会

 议

 内

 容

  记录人(签字):

  安全操作规程培训签到表 部

 门 姓

 名 签

 到 部

 门 姓

 名 签

 到 部

 门 姓

 名 签

 到 部

 门 姓

 名 签

 到

 安全操作规程培训记录

 会议名称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组织部门

 主持人

 会

 议

 内

 容

 记录人(签字):苏田田

  安全操作规程培训签到表 部

 门 姓

 名 签

 到 部

 门 姓

 名 签

 到 部

 门 姓

 名 签

 到 部

 门 姓

 名 签

 到

  安全操作规程培训记录

 会议名称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组织部门

 主持人

 会

 议

 内

 容

 记录人(签字):苏田田

  安全操作规程培训签到表 部

 门 姓

 名 签

 到 部

 门 姓

 名 签

 到 部

 门 姓

 名 签

 到 部

 门 姓

 名 签

 到

篇二:安全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培训记录

安全操作规程培训记录表 单位:

 项目部员工 培训时间 2011 年 7 月 20 日日吴

 斌 培训地点 项目部会议室 讲课人 讲课学时 2 小时 培训主题 装载机安全操作规程

  培训内容

  一、 装载机司 机的一般安全技术要求, 参照一般土石方机械的一般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装载机工作前, 应作的准备工作, 参照挖掘机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 装载机在工作中 应注意以下安全事项:

 1、 刹车、 喇叭、 方向机应齐全、 灵敏, 在行驶中要遵守:“交通规则 ”。

 若需经常在公路上行驶, 司机须持有“机动车驾驶证”。

 2、 装载机在配合自 卸汽车工作时, 装载时自 卸汽车不要在铲斗下通过。

 3、 装载机在满斗行驶时, 铲斗不应提升过高, 一般距地面 0. 5 米左右为 宜。

 4、 装载机行驶时应避免不适当的高速和急转弯。

 5、 当 装载机遇到阻力增大, 轮胎( 或履带)

 打滑和发动机转速降低等现象时, 应停止铲装, 切不可强行操作。

 6、 在下坡时, 严禁装载机脱档滑行。

 7、 装载机在作业时斗臂下禁止有人站立或通过。

 8、 装载机动臂升起后在进行润滑和调整时, 必须装好安全销或采取其它措施, 防止动臂下落伤人。

 9、 装载机在工作中, 应注意随时清除夹在轮胎( 或履带)

 间的石渣。

 10、 夜间工作时装载机及工作场所应有良好的照明。

  培训人员签字

篇三:安全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培训记录

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 建立、 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 督促、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 及时、 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 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 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矿山、 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 储存单位,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 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 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 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 新技术、 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 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 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 改建、 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 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 必须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 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 设备上,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 制造、 安装、 使用、 检测、 维修、 改造和报废,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 保养, 并定期检测, 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 保养、 检测应当作好记录, 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 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 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 运输工具,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 检验机构检测、 检验合格, 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方可投入使用。

 检测、 检验机构对检测、 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 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 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 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设备。

 第三十二条 生产、 经营、 运输、 储存、 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 经营、 运输、 储存、 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 必须执行有关法律、 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 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 进行定期检测、 评估、 监控, 并制定应急预案, 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生产、 经营、 储存、 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 商店、 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 标志明显、 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封闭、 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 吊装等危险作业, 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文章来源:

 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就上中顾法律网)

篇四:安全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培训记录

实安全生产有关安全教育培训要求, 规范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提高广大员工安全知识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保证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类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

 新入厂人员(包括新工人、临时工、外包工及外来培训、实习、参观人员等)

 ,必须进行公司、车间(部)

 、班组(工段)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1 公司级安全教育(一级)

 由安全保卫部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消防知识;职业卫生知识;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主要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知识。经考试合格后,方准分配到各车间、部门。其教育时间不得少于 48 学时。

 3. 2 车间级安全教育(二级)

 由车间主任及专、兼职安全员负责。教育内容包括:本车间生产特点、工艺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制度;本车间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事故例案等知识。经考试合格后,方准分配到班组(工段)

 。其教育时间不得少于 36 学时。

 3. 3 班组(工段)级安全教育(三级)

 由班组(工段)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生产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及其预防和应急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知识。其教育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

 4.1 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公司级由安全保卫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教育由项目负责单位和项目所在部门负责, 教育内容同新入厂职工; 4.2 进入公司参观、学习、检查等人员的安全教育,由安全保卫部负责,对其进行入厂安全注意事项教育,进入生产现场必须有专人陪同,以保证安全; 5.1 安全保卫部负责制定公司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并监督检查计划的落实。

 5.2 各基层单位(包括各部门、车间、合资合作公司)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落实责任并组织实施。

 5.3 安保部在每月的安全例会上部署本月安全教育计划,各单位组织落实。

 5.4 安全保卫部、人力资源部、党群工作部要充分利用“三报一园” ,采用展览、宣传画、安全专栏等多种形式,以及采用电化教育手段,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5.5 在大修或重点项目检修以及重大危险性作业 (含重点施工项目)时,项目负责部门要进行检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安全保卫部监督检查。

 5.6 转岗和脱岗半年以上恢复工作的职工必须进行二、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5.7 违章作业及重大事故责任者,复工前,必须由所属部门或安全保卫部对其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合格,方准上岗作业。

 5.8 教育必须留有记录。

 6.1 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必须接受市安监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取得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后,方可任职并按时参加复审; 其他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人力资源部和安全保卫部组织实施,考试合格方可任职。

 6.2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应定期复审。

 6.3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进行独立作业。

 6.4 发生事故和未遂事故, 各部门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教训以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7.1 公司高管层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 由市安监局组织进行。

 7.2 其它管理层的安全技术考核, 由人力资源部和安全保卫部负责组织进行考核,内容包括:

 7.2.1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 7.2.2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职责; 7.2.3 安全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7.2.4 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管理等。

 7.3 职工的安全技术考核,由部门领导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内容包括:

 7.3.1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 7.3.2 本岗位的生产特点以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危害、预防措施和急救措施; 7.3.3 本岗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程和管理制度掌握情况; 7.3.4 本岗位的各类安全装置的使用及其维护保养方法; 7.3.5 本岗位的劳动保护用品(器具)和化救器材的使用方法;

 7.3.6 本岗位的工艺流程和开停车安全注意事项等。

 7.3.7 考核情况与工资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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