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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管理制度细则,菁选2篇【通用文档】

时间:2023-02-15 18:24:02 来源:网友投稿

采购管理制度细则1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物资(生产物资或生产设备)的采购管理,规范采购操作规程,建立合格供应商网络,适时采购物美价廉的物资,以满足公司正常的运营,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采购管理制度细则,菁选2篇【通用文档】,供大家参考。

采购管理制度细则,菁选2篇【通用文档】

采购管理制度细则1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物资(生产物资或生产设备)的采购管理,规范采购操作规程,建立合格供应商网络,适时采购物美价廉的物资,以满足公司正常的运营,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类生产物资(设备)或大宗的采购。

  三、采购及物流审批权限

  1、采购申请单

  采购申请单由需求部门提出,审批权限如下:

  (1)估算金额在 元以内,由部门经理审批。

  (2)估算金额在 元至 元之间,先由部门经理审核,再由分管副总审批。

  (3)估算金额在 元至 元之间,先由部门经理和分管副总审核后,再由总经理审批。

  (4)估算金额在 元以上(大宗采购),由董事长加批。

  2、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

  采购员根据已审批的采购申请单和市场询价结果制作采购订单,审批权限如下;

  (1)采购金额在 元以内,由采购经理直接审批。

  (2)采购金额在 元至 元之间,先由部门经理审核,再由分管副总审批。

  (3)采购金额在 元至 元之间,先由部门经理和分管副总审核后,再由总经理审批。

  (4)采购金额在 元以上(大宗采购),由董事长加批。

  (5)采购金额在 元以上,财务经理附核。

  3、验收入库审批权限

  1、入库金额在 元以内的单据由部门经理审批。

  2、入库金额在 元至 元之间的单据由部门经理审核,分管副总审批。

  3、入库金额在 元以上的单据由部门经理和分管副总审核,总经理审批。

  4、领用发货审批权限

  1、出库金额在 元以内的单据,由储运部经理及领用部门经理共同审批。

  2、出库金额在 元至 元的单据,需分管副总加批。

  3、出库金额在 元以上的单据,需总经理加批。

  四、物资采购流程

  1、物资需求部门提供采购申请单,并完成必要审核和审批手续。

  2、采购部凭已审核的采购申请单,制作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含报价),在完成采购订单的审批手续后,给供应商下达采购计划,同时送采购订单到财务部备案。

  3、供应商送货到指定仓库,采购部给品质部开具请检单、给储运部开具收货通知单。品质部进行来货检验,并进行品质确认。储运部根据品质部检验结果和供货数量给供应商开具入库单,入库单一份给采购部、一份给财务部,一份给供应商,并在供应商送货单收货确认。

  4、物质需求部门到储运部领用已申购的物资。

  五、支付流程及审批权限

  1、供应商凭公司储运部签字确认的送货单到采购部对账,产生一份详细的对账明细清单(同时附送货单、入库单),采购经理签字确认,对账清单报送到财务部。

  2、财务部对采购部的对账清单进一步进行确认,由财务经理审核。

  3、供应商凭送货单、入库单、采购订单、对账清单、供货发票到公司办理审批手续:

  (1)发票金额在 元以内,由采购经理审核、财务经理审批。

  (2)发票金额在 元至 元的,由采购经理审核,财务经理和分管副总共同审批。

  (3)发票金额在 元至 元的,需总经理加批。

  (4)发票金额在 元以上的,需董事长加批。

  六、供应商的管理

  1、对于大宗或经常使用的物资,应建立相对稳定的供应商,并建立“供应商目录”作为采购时询价议价和供料的参考,应严格按ISO质量体系要求来运作。

  2、对于经常采购的物资,应找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作为储备或交互采购,货比三家,采购性价比较高的物资。

  3、根据供应商信誉状况、货源稳定性(品质、数量)、资金状况等方面综合考虑,把供应商分类A、B、C、D等几类,并由此确定是否为长期发展或淘汰的供应商。

  4、积极主动向供应商宣传公司原料品质标准,并在品质和技术服务上给予必要的帮助,使其交货及时、品质稳定且符合公司的质量标准。

  5、对于交货品质不符合质量标准,交货数量不足,延误交期,售后服务不良等情况的供应商,应采用末位淘汰法进行淘汰,并另行开发新的供应商。

  6、采购人员应积极调查物资资讯,收集物资市场行情,积极开发新的供应商。新的供应商必须具备: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产品检验报告、专利证书等一系列质资文件。

  七、采购纪律规定

  1、各物资需求部门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本着“节约、降本”的原则提交采购请购单。

  2、采购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企业主人翁思想,尽职尽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保障公司采购成本的最低化、采购质量的最优化、采购效率的最快化。

  3、采购人员必须做到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谋私利。任何人不得在物资采购过程中私下收受回扣或酬金。

  4、采购人员应及时掌握市场动态信息,自觉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业务工作的能力,以保证及时、保质、保量的做好物资供应工作。

  八、如公司采购员自行采购,则采购流程及审批权限类同上述。

  九、本制度从20**年3月18日试行。

采购管理制度细则2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采购,适用本办法。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需要实施的紧急采购,以及涉及*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五条 *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采购工程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招标限额,在采用招标方式时,适用《招标投标法》。但采购预算编制、信息发布和招投标过程的监督、采购合同的订立、采购资金的拨付等适用《*采购法》和本办法。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招标限额的*采购工程的采购,适用《*采购法》和本办法。

  第八条 本市的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苏州市人民*确定,报省*门备案。

  第九条 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及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等*采购信息,应在省级*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条 市、镇两级*门是负责*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市人民*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市人民*根据*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直属市人民*领导。集中采购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采购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购的具体操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组织采购活动;

  (三)根据采购人委托的权限签订或组织签订*采购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

  (四)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的采购;

  (五)依法办理其他*采购事宜。

  第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第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同级*门的要求和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编制*采购预算。采购人根据确定的*采购预算编制月度*采购计划,由主管预算单位汇总并报同级*门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采购计划一般不得调整。采购人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报送采购计划的程序进行。不编制月度采购计划的项目,不予列入*集中采购。

  第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分散采购可以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实施分散采购必须按照《*采购法》规定的方式、程序进行,并依法接受*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从事*采购活动,应当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应具备法定的资格条件。供应商资格由*采购监管部门进行审核,集中采购机构据此建立相应的供应商库。

  第十七条 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采购当事人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要求采购人或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十八条 *采购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以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为辅。

  第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服务,数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报意见,市*门审核并报苏州市*门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条 *采购专家库由*门按*、*的有关规定设立。*采购专家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在*采购活动中依法需要使用专家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同级*门的监督下,本着专业对口的原则,从*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结果当场记录备案。*采购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束前应当保密。对行业或产品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本地*采购专家库不能提供所需专家的,*门应当从上级*采购专家库中抽取。如仍不能满足要求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自行确定,并报*门备案,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第二十二条 *采购专家应当客观、诚实和公正地参加*采购的评审工作,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所提意见承担个人责任。*采购专家应当主动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等、自愿的原则,以书面合同方式约定。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委托代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第二十四条 *采购合同一经订立,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并将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有关情况报同级*门审核备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复杂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国家和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7个工作日内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质疑供应商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同级*门书面投诉。*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门应加强对*采购活动及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三)*采购合同的履约和验收情况;

  (四)*采购专家的使用情况;

  (五)分散采购的组织实施情况;

  (六)集中采购机构的内部制度建设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实行采购项目负责人制度、人员轮岗制度、职能分离制度和回避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其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采购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任职。

  第三十条 *门应建立健全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等有关情况在指定的媒体上如实公布。

  第三十一条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系统各单位*采购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各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要求,制订相应的*采购制度,并予以实施。

  第三十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财政、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机关应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停止向其支付预算资金,并相应扣减预算指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门应提请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采购合同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

  (二)*采购合同的签订损害或继续履行将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没有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

  (三)擅自委托未取得*采购资格的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

  (四)应进行集中采购而擅自进行自行采购的。

  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大型或复杂的*采购项目验收工作而未邀请的,由*门责令改正,并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供应商在*采购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或在中标后不能按投标承诺履约的,给予其取消中标资格、限期整改、一到三年内禁止参加本地区的*采购活动等处罚。

  第三十八条 验收方成员在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损害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由*门责令改正,并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并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对构成犯罪的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常政发[1999]15号《常熟市*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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