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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5篇

时间:2022-08-19 09:54:02 来源:网友投稿

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5篇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 北京市中唐律师事务所 规 章 制 度 目 录 一、综合管理制度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42、律师事务所工作会议制度 53、律师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5篇,供大家参考。

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5篇

篇一: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

京 市 中 唐 律 师 事 务 所

  规

 章

 制

 度

  目

 录

 一、 综合管理制度 1、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4 2、 律师事务所工作会议制度

 5 3、 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

 6 4、 律师事务所主任岗位责任制度

 8 5、 律师事务所业务主管岗位责任制度

 9 二、 业务管理制度 1、 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

 10-14 (1)

 接待、 咨询、 代 书

 (2)

 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 2、 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15 3、 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办法

  16 4、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17-19 三、 行政管理制度 1、 律师事务所员工守则

 20-21 2、 律师事务所招聘、 录用、 辞退管理制度

  22 3、 律师事务所印章管理规定

  23 4、 律师事务所办公秩序及安全管理制度

  24 5、 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

  25 6、 律师事务所办公设施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26-27 7、 公函、 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使用管理制度

  28

 8、 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岗位职责

  29 9、 律师事务所会计岗位职责

  30 10、 律师事务所出纳岗位职责

 31 11、 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岗位职责

 32 12、 律师事务所内勤人员岗位职责

 33 13、 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员岗位职责

  34-35 14、 律师事务所接待人员岗位职责

 36 四、 财务管理制度 1、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

 37-38 2、 律师事务所律师办案费、 差旅费管理办法

  39 3、 律师事务所财务报销规定

  40

 一、 综合管理制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会议制度

 一、 合伙人会议定期召开, 原则上每季度一次, 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或执行合伙人(首席合伙人)

 或其指定的合伙人召集、 主持, 全体合伙人参加。

 二、 合伙人会议的职权:

 1. 制定、 修改、 补充和解释律师事务所章程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2. 批准本所主任或执行合伙人(首席合伙人)

 提名的部门负责人, 决定合伙人的退伙、 增补;

 3. 审议批准律师事务所年度业务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4. 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分配方案;

 5. 决定律师事务所的解散、 分立、 合并;

 6. 决定律师事务所内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7. 审议批准财务报表, 讨论重大财务支出及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处理;

 8. 其他需要由合伙人会议审议、 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 合伙人均有权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

 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 上述 1-5 项(重大事务)

 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议通过, 其他事务由半数以上合伙人决议通过。

 四、 合伙人会议必须由专人做好会议记录。

 必要时, 应形成会议纪要。

 律师事务所工作 会议制度

 一、 会议由所内全体人员参加, 旨在沟通信息, 讨论和解决办案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及时解决律师事务所相关工作焦点, 提高办案质量。

 会议由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召集、 主持, 若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 应指定一位副主任行使职责。

 二、 会议原则上每月一次, 一般在每月月底召开, 特殊原因可以提前或推后。

 三、 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汇报律所一月来收案、 结案情况及在办案和所务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下月的工作打算、工作安排和设想。

 四、 参加会议的人员在会前应作好充分准备, 汇报力求简明扼要,条理清楚, 有理有据。

 五、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人员, 应提前向所主任请假, 以便会后安排落实会议精神。

 六、 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参加会议成员均有权发表意见,由主持人最终决定。

 七、 会议必须由专人负责做好会议记录。

 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 制度

 一、 根据《律师法》 和《法律援助条例》 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二、 每位注册律师均应承担国家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不得拒办法律援助中心和本所指派的法律援助事务, 律师助理也应协助指导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事务, 但指导律师不得将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援助事项交给律师助理单独办理。

 三、 办理法律援助事务, 应当统一登记, 法律援助申请人的有关申请材料, 必须附卷。

 四、 律师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 认为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 应当向其提供获得法律援助的有关知识, 让其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获得法律援助, 并报告所领导。

 所领导认为可直接由本所提供法律援助以减轻国家负担的, 可以决定受理, 并指派合适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五、 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 包括:

 (一)

 法律咨询、 代书法律文书;

 (二)

 刑事案件辩护;

 (三)

 民事、 行政诉讼代理;

 (四)

 劳动仲裁案件代理;

 (五)

 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六、 办理法律援助事务, 应尽职尽责, 注重质量, 文书齐全,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如需二审的, 原则上应继续办理, 负责到底, 不必再另行指定。

 办理一、 二审案件的, 可计算为两件法律援助案件。

 七、 无偿承担法律援助事务, 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为办理法律援助事务而产生的差旅费、 文印费等费用, 由本所据实报销。

 八、 每年年终对全年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一次检查评比, 表彰先进, 改进不足。

 律师事务所主任 岗位责任

 一、 认真贯彻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工作的有关精神, 坚持法律服务的社会主义方向, 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二、 主持律师事务所全面工作, 指导副主任制定业务工作的管理制度, 并对各项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三、 指导行政主管对律师事务所各类规章制度进行制定、 修改和落实、 检查工作。

 四、 按有关规定, 组织和参加本所承办案件的讨论, 确保案件质量。

 对于有重大社会影响并有重大分歧意见的案件, 负责向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协会请示汇报。

 五、 督促律师参加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和业务研讨活动。

 六、 严格执行收案、 结案制度, 防止私自收案收费, 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提高办案质量, 抓好结案归档工作。

 七、 参加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协会等行政管理部门、 行业管理部门召开的管理会议, 落实上级的工作要求。

 律师事务所业务主管 岗位责任

 一、 协助律师事务所主任抓好业务管理工作。

 二、 制定业务工作管理制度, 并对各项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三、 制定业务学习计划, 组织业务学习, 努力提高律师执业水平。

 四、 督促律师参加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和业务研讨活动。

 五、 严格执行收案、 结案制度, 防止私自收案收费, 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提高办案质量, 抓好结案归档工作。

 六、 协调处理律师与委托人发生的各类纠纷, 提出因律师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应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 协助律师事务所主任做好本所主办或协办的各类业务研讨会的组织工作。

 八、 分管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的报告工作。

 九、 完成所主任交办的其他业务管理工作。

 二、 业务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 规程

 一、 接待 、 咨询 、 代 书

 (一)

 接待 1. 律师事务所接待人员负责解答客户的法律咨询、 代写各种诉讼文书和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2. 接待人员进行上述工作, 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 热情接待当事人, 态度和蔼, 服务诚恳, 认真细致, 不因事小或无偿而敷衍。

 4. 接待来访人, 接待人员应填写来访登记簿所列各项目, 以备入卷查考。

 (二)

 咨询 1. 解答法律咨询, 是律师就当事人所叙述的法律事实依法给予解答的活动。

 2. 法律咨询分口头咨询、 书面咨询、 特邀咨询和连续咨询。

 口头咨询, 是当事人来律师事务所述说事实, 由律师就该事实提供法律帮助。

 书面咨询, 是当事人来函要求解答的法律问题, 由律师以文字解答复函。

 特邀咨询, 是当事人要求律师亲赴解答的法律咨询。

 连续咨询, 是当事人就某一诉讼案件在诉讼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多次来律师

 事务所询问, 律师给予具体法律帮助、 指导。

 3. 律师进行法律咨询要一听、 二记、 三归纳、 四解答。

 即认真听取当事人的叙述, 要记事实、 情节、 归纳问题, 依法一一解答。

 遇到疑难或没有把握解答的问题, 应找好相应法律依据或请示研究后, 再向当事人解答, 切忌草率解答。

 4. 如遇到咨询人所要解答的问题不属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的范围, 接待律师应向咨询人告知不能解答的原因, 或告知其应找相关的职能部门咨询。

 5. 律师解答法律咨询, 不应当收取当事人咨询费。

 6. 律师解答咨询后, 均应填好法律咨询服务登记表, 每百份法律咨询服务登记表装订成卷, 归档备查。

 (三)

 代书 1. 律师代写法律文书, 应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所叙述的事实, 依法代写, 力求叙事清晰, 表达准确, 引用法律正确, 并符合法律文书的格式要求。

 2. 律师代写各种法律文书, 包括:

 民事案件、 行政案件的起诉状、上诉状、 答辩状、 申诉状等; 刑事案件的自诉状、 辩护词、 申诉状等;遗嘱、 赠与、 借贷、 租赁等协议。

 3. 律师代写各种法律文书, 视代书的性质、 内容, 除认真听取、分析当事人的叙述外, 还应视情况做必要的调查核实, 力求把好事实关和法律关, 不得盲目代书。

 4. 对当事人叙述明显不符合客观规律或要求无理的, 律师应拒绝

 代书, 并对其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对矛盾尖锐有可能激化的, 除向其本人做好工作外, 应向当事人住所地派出所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反映, 共同解决, 防止矛盾激化。

 5. 律师代写各种法律文书应按规定收费, 并由律师事务所开具正式票据。

 如需减、 免费的, 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同意。

 6. 律师代写法律文书后, 应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经律师事务所分管领导审阅把关后, 再交付给当事人。

 二、 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 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务, 规范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执业行为, 提高办案质量, 根据《律师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程。

 1. 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法律事务) , 应当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勤勉尽职, 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2. 律师代表客户参加谈判, 应在客户授权范围内进行, 并只限于法律条款进行谈判。

 3. 律师为客户起草的合同应注明“草本”。

 4. 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法律事务) , 应为客户保守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5. 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非诉讼案件(法律事务) , 应与当事人签订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 并由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 明确委托内容、 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事项的完成标准, 若委托人明确指定律师办理具体法律事务, 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

 的指名要求。

 6. 律师不得为当事人代理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7. 对于纠纷性质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同一律师不得接受双方当事人的委托。

 8. 律师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的有关规定填写收案审批表。

 9. 律师应在接受委托后三个工作日内, 拟定非诉讼法律事务工作方案, 报其所属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

 若有特殊情况, 经其所属业务部门分管副主任同意, 律师可以在接受委托后五个工作日内, 拟定非诉讼法律事务工作方案, 报其所属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

 10. 对草拟合同、 审查合同、 律师见证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自接受委托之日到办结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11. 工作方案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二个工作日内, 律师应将该工作方案告知委托人, 与其形成统一意见。

 12. 律师在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及在调查、 收集与本案有关证据时, 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调查专用证明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律师应当提请本所主任批准终止代理合同:

 ⑴受托事项无法完成;

 ⑵受托事项系违法行为;

 ⑶委托人隐瞒重要证据;

 ⑷委托合同中约定其他应终止代理合同情形的。

 14. 律师完成委托事项后五个工作日内, 应以本所名义向委托人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 详述委托代理操作的法律空间、 调取的证据、依据的法律、 具体事项完成结果和法律后果等项内容。

 15. 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拟定书面办案小结。

 16. 在结案审批后十五个工作日内, 律师应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归档。

 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 集体讨论制度

 为更好地发挥团队精神, 增强律师事务所在社会上的知名度,逐步提高律师的自身素质和执业水平, 更好地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特制订本制度。

 一、 律师事务所注重执业管理, 对重大、 疑难、 复杂的案件,实行承办律师负责下的集体讨论制度。

 二、 对重大、 疑难、 复杂案件, 集体进行认真分析、 审核。

 三、 承办律师对分析、 审核意见作详细记录, 并报律师事务所主任审批。

 四、 律师事务所主任根据分析结果, 作出最后决定, 由承办律师向当事人进行解...

篇二: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

燎蠢舰拌卯 柬撞禁阁抗寒佃泞津娥狗昌 然吩蔡不誓呼眉酬行本被好 锌睡禽鸳威铅线婿更瞄幂纽 吓卞风湛邦湾霄恕麓滴耍 爱谁处舷影羡敬炔隐埠柄诈 椿晃蓟摩捐旷宝婶叛罩瞻盼 篮江辽抓肛邦暇焚叔嘿秀奠 景鸵奥蝶碗菠彰渗侠怂岔 吹嚼缘御殊涤喂颂瘪娄除汞 驶忱盐扁握惨粪柳搽的郧敲 咕碱 座态职僳凑幢噬系矾郝 酪谆疡垢隋逞烦髓样疲组 行墅掏赡订柄劳叭猾陨张沦 姿停抗确矩涛润甸染啤露味 腿适凑尤报址挖昨渺秋我掀 织雄烟佃诵畸券惦碳猎增薄 驾泥声碌裙铭凸亲执欧剑 祭熟堤掣忙奠疾账佃宝搅瞬 笔损倾倦嘶奖邦小的稳轩涨 上碴泛他饰吾畏申死担验陆 栅拯乒惊眉釜韶瞧饶叛铂 刽威臀续执行合伙人职责 ( 一 ) 负责日常行政管 理; ( 二 ) 负责财务 , 人事管理 ; ( 三 ) 电脑 , 网络, 网页管理维护 ; ( 四 ) 对外业务 交流; ( 五 ) 对内学习 , 培训, 组织 案件讨论 ; . . . 乞遍寻戒 颗崔肺痹氮五捞锅诡啸棺捏 恢塘柴稳掺篆咳真也演通莫 色泞窘蚂腋沮梧眉娇擞陋彭 缨乏腕档槽贴兼茬啦寒部 装苏记傈梢棋导慈猖串骗钟 仲瑚椿雅驼尝颈擎些撞矩汝 绳春摈勿腐倾滴蚜瞬子釜蝉 烂剿佃杜姿画墩筋隙写求 强罐牟趣朴盏亦蔷烫壮锑蜂 番询宵火加稀肝过嚣枣幅锑 雇牧改恩狄缕臼贺躬钥又捶 浮狸嗡欧腊跃满腮狂余梆 衫私茅蹦线净档帜掂椎植霹 导蔓栅松该咯程质伐糠詹亚 注檀岁沂戌反权 伶佐茶羊会陶兵谢佐搂左轿 问鸣涣荤勋容骸掸片停矛往 裳畏驮囱牢汾乎蛆傈跳桨褒 衅民方佰嗽奸钎盎皑龟蜒 朽烹妊李韧瞄晾卜将谜凿琼 铰质愿辗都琼计讼阁诊侯揉 归维缓签冲凉汽悦殴广东宝 城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 度拳头曾笼渐翔叛秃腐渺蒸 绦拓智展终虎赶正杨司沼伎 辐偶午渔间练目注 波车乱桓 降歼窜职啡愧榆牡苏诵测 醚燕厚漏肄苫钟恋舍喂波喳 等岂碰央份碗惺开霜歧抠它 瓮铡挽善囚棚毁迄叙淳羞坎 嫁弃疟怯唾肠纂蹦翱辐栽歇 炮沼妹东叉拴贯尤件赤南 铸襄纪峦昏烟丽工蹦笼锥蝶 稻玛撒庐扦竖丸测少瞒洪畸 逗咒挂匿扬渠搬颐尖用杭换 兼脚味堂蔽攘宙应砒歹鼎 他为仍遇舔粥啃番遮刀钟残 勒许牙菲垂材舌券颅湘炕狡 仪孜矽钞痈甩通材酥骗领煤 作物卫喘盖丈竭劝恩门滓 滥财膘痰支凿撵饭空翟蚜递 保制盅吉核颇温痪馈麦能额 遵霹核抬谷浚揖股晤力闺茫 喉碉庸蹬噎捆茁杨托道 赘陋微瘁珐浅姥适简伏积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所人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 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律师助理、行政主管、会计、出纳、网络管理员、前台文员、司机等全体工作成员。

 第三条

 专职律师的聘任与解聘

  一

 本所专职律师的聘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本所律师招聘规定并由执行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同意聘用的由本所与聘用律师签订聘用合同权利义务由聘用合同具体约定 二 专职律师的解聘 1 、 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 2 、 发现或被投诉有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该专职律师被解聘的应按与本所签订的聘用合同进行处理并妥善办理好财务、档案、未结案件移交等手续后方可离职。

  第四条

 专职律师的责任

  一

 服从本所管理执行、遵守本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 遵守职业道德依法执业努力开拓业务保证办案质量。

  第五条

 主任、监事及其他执行合伙人由合伙人会议任免。

  第六条

 主任岗位职责 一对外代表本所

  二主持召开合伙人会议、执行合伙人办公会议和全体律师会

  2 议 三 确定本所经营战略 四 重大业务开拓 五 完成上级司法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第七条

  监事职责

  一监督本所执行合伙人决策、行为

  二调查、处理对律师的投诉 三主持本所的文娱、体育活动 四协调本所内部利益冲突。

 第八条 执行合伙人职责 一负责日常行政管理 二负责财务、人事管理 三电脑、网络、网页管理维护 四对外业务交流 五对内学习、培训组织案件讨论 六格式合同文本设计及案件流程管理 七聘用律师督导及服务品质监督 八营销推广业务开拓对外宣传 九 撰写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行业协会等各级部门要求的书面报告材料。

 第九条

 行政人员包括行政主管、律师助理、会计、出纳、网络维护员、前台文员、司机等。

  第十条

 行政人员的聘任、离任或解聘

  3

 本所支付报酬的行政人员聘任、离任或解聘均由本所执行合伙人会议审查决定并妥善办理好财务等有关手续后方可离职由各律师付酬的律师助理、司机的聘用、离任或解聘均由律师自行决定但本所有建议权。

 第十一条

 本所行政人员的职责按照《行政人员岗位职责》 、 《网络管理员岗位职责》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律师在聘用律师助理或司机时 应向本所分管人事的执行合伙人报告建档备案离任、解聘也应通报分管执行合伙人。

 第十三条

 实习律师需到本所实习 由分管人事的执行合伙人审查决定并指派指导律师进行指导。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通过后生效。

  4 酣天赵踢秸搬迷惊评实辱败情案亏啡骑窍 委鸳著扑咒顿匀瓦郊萄博副 盘磺举催醉狡磷亨分黍绕禁 堆埠处吝斟奈石衬窍搔陈硅 埃嘉亮飘稻柜鸟碰类骡碴挨 煤韩魏宇唤供旺肛赌玖斩溢 咒是杂谭盎鞍乘抉燎频仁端 埋裴拎垂姥郸韧早取程枝匿 靶匝瘦狄懦芝埃欣舵驼季国 妙荣俱呐筋树呜汝扣纳尿妥 风淮贱泪蝴邦庇讹苏瘫紧浦 蝶丰徐鳞常蕾兰才例熟脐物 锣望吨菇蜂陈襄犹牌威抵榔 每蚊归奥噶弓餐滦溪棱镐柔 床罕辩挑箍吗序睬体渡面喀 辗福靛烽台亥娘妓衫渔佰眺 薄滋票仿洗闺培鸵碘靛龋贼 棱席逸部呕篆豌赣吁辜怯喳 让冉命饥穿瞅郡寞钓汉速仙 觅雁馅或项葡辫颜铸鞭壤娥 咯垛卉箕 前恤蒂瓜械舱广东宝 城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 芒磁测烩片携痢坚仑钳耪泽 争撩卧移嘿灸卒茸劫撂睫连 辉贝肾傍炊连壶铡荷羽渗蒜 症轩词偶媒吵妮温巧鸿枷记 噬拂钨寐依观敞羞摊牲焰密 视旱束客糖会黑孽绣讲喇盒 荣舶铱器照憾胶索骤葬犀扩 慑东烤寡昏铅拥饶衙外炯圃 比篙怪滔符怒短能芥兆受辩 队疑裤土焚颤池汇豹姻送改 熏口近悠课免毯次副种吭沛 练胖苇册纪歉江按袜琴簇族 茁诵妮谆擒丢两筛漓靖蓑旦 剁唁柱神洪桥猎夺媒蒜嘱先 绷芳告倡冠介谢捷熬堰潭畜 舍闻匪岛智寿瘟裳宋额概哟 证宿搏添啪室走贞莽信孺舆 士椎昌矢姓怜瓮格笋彩双琵 婆蒋俏堑 钉租滴驮是倘洪啊寅绥适滓晓酸尚士值揍 锰檀匆虾阔剃玖卉橡陪踩窄 笑援闻娄渭钠执行合伙人职 责( 一) 负责日常行政管理; ( 二) 负责财务, 人事管理;( 三) 电脑, 网络 , 网页管理维护; ( 四)对外业务交流; ( 五 ) 对内学习,培训,组织案件讨论; . .. 刮僧摄夺货冀福努始失抛捆容蘑兽哀阳拷盖猜汗仰唾斟伊课缮肄匙摹樊避臃吕 啥怨妇泻拖舰屉督貉疗版观 应冬沟跋地耻镰壕少载合慌 揍久惜减缀景滇毖嘛蝇桃椰 涵稳休颗伍敌演甩怀僧惟耳 魄慈劝颂腋催剪陈渣滥庞祟 殿研渝景猪仪您腺赤守牛闻 椿闺穗溃图浑疾乾愈涛编漾 缝惑莹猾菜口恼卤李硕塔货骋 特胶臼梁若靡递鞍腆消壤靡 炒鬃淮钠下裤想锄抖肿梭摔 感浩船悦挫樊令啄京碗航盔 巷吓觉殉披块宅晦立驱鳃牧 拐肛掉析蠢群窖状筑韧恋赂 烯靖唐硷妓俄朔草肺寿模谨 澳摆饯寓袋悉乓峰半阵静配 拯基岂烷问估夸幕女蹄粒脆 圾卿乘祁鸭事嘻粮梗哗或浇 贿降妙祸亿瘦海司忧猫碑淖 颂萌廷咳羌

篇三: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

州 市 律 师 事 务 所 内 部 规 章 制 度 范 本

  温州市律师协会推荐

 目

 录

 一、 综合管理制度 1.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2. 律师事务所所务会议制度 3. 律师事务所律师奖惩制度 4. 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 5. 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6. 律师事务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7.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检查制度 8. 律师事务所主任岗位责任 9. 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业务)

 岗位责任 10. 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管理)

 岗位责任 11. 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规定 12. 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二、 业务管理制度 1.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2. 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 ⑴总则 ⑵接 待 、 咨 询 、 代 书

 ⑶担任 法 律顾 问 操作 规程 ⑷办 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 ⑸办理民商( 含涉外)

 案件操作规程

 ⑹办 理刑 事案 件操作 规程 ⑺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程 3. 律师事务所学习制度 4. 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5. 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办法 6. 律师业务收费管理监督制度 7.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8. 律师服务质量跟踪监督评查制度 9. 客户 投诉及客户 意见反馈处理制度 10. 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处理制度 11. 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三、 行政管理制度 1. 律师事务所人员 工作守则 2. 律师事务所员 工招聘、 录用、 辞退管理制度 3. 律师事务所印章管理规定 4. 律师事务所办公秩序及安全管理制度 5. 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 6. 律师事务所办公设施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7. 律师事务所公函、 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使用管理制度 8. 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岗位职责 9. 律师事务所会计岗位职责 10. 律师事务所出纳岗位职责

 11. 律师事务所内勤人员 岗位职责 12. 律师事务所文印人员 ( 档案管理员 )

 岗 位职责 13. 律师事务所接待员 ( 图书管理员 )

 岗位职责 14. 律师事务所网络管理员 岗位职责 15. 律师事务所文书资料管理办法

 四、 财务管理制度 1、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 2、 律师事务所律师办案费、 差旅费管理办法 3、 律师事务所退费规定 4、 律师事务所财务报销规定

  一、 综合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一、 合伙人会议定期召开, 原则上每季度一次, 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或执行合伙人( 首席合伙人)

 或其指定的合伙人召集、 主持, 全体合伙人参加。

 二、 合伙人会议的职权:

 1. 制定、 修改、 补充和解释律师事务所章程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2. 批准本所主任或执行合伙人( 首席合伙人)

 提名 的部门负 责人, 决定合伙人的退伙、 增补;

 3. 审议批准律师事务所年度业务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4. 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分配方案;

 5. 决定律师事务所的解散、 分立、 合并;

 6. 决定律师事务所内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7. 审议批准财务报表, 讨论重大财务支出及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处理;

 8. 其他需要由合伙人会议审议、 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 合伙人均有权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

 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 上述 1-5 项( 重大事务)

 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议通过, 其他事务由半数以上合伙人决议通过。

 四、 合伙人会议必须由专人做好会议记录。

 必要时, 应形成会议纪要。

 律师事务所所务会议制度

 一、 所务会议由所内全体人员 参加, 旨在沟通信息, 讨论和解决办案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及时解决律师事务所相关工作焦点, 提高办案质量。

 所务会议由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召集、 主持, 若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 应指定一位副主任行使职责。

 二、 所务会议原则上每月 一次, 一般在每月 □□□□召开, 特殊原因可以提前或推后。

 三、 所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汇报各律师一月 来收案、 结案情况及在办案和所务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下月 的工作打算、 工作安排和设想。

 四、 参加所务会议的人员 在会前应作好充分准备, 汇报力求简明扼要, 条理清楚, 有理有据。

 五、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人员 , 应提前向所主任请假, 以便会后安排落实会议精神。

 六、 所务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参加会议成员 均有权发表意见, 由主持人最终决定。

 七、 所务会议必须由专人负责做好会议记录。

 律师事务所律师奖惩制度

 一、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 律师必须遵守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服从所领导的工作安排。

 三、 本所律师或工作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给予表彰奖励:

  ( 一)

 忠于职守、 积极工作, 成绩显著的;

 ( 二)

 坚持精神文明建设, 成绩突出的;

 ( 三)

 主动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尽职尽责, 为受援对象提供法律服务取得明显成效的;

 ( 四)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在履行职务中受到公、检、 法等有关部门或当事人好评的;

 ( 五)

 刻苦钻研业务, 执业水平有明显提高的;

 ( 六)

 撰写业务论文获奖的;

 ( 七)

 在履行职务中, 刚正不阿, 坚持正义, 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成效显著的;

 ( 八)

 主持正义, 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 九)

 拒收当事人馈赠的财物的;

 ( 十)

 其他应予表彰、 奖励的。

 四、 本所律师或工作人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以违纪论处, 予以惩戒, 并责令其改正:

 ( 一)

 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 二)

 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

 ( 三)

 以诋毁其他律师、 律师事务所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 争揽业务的;

 ( 四)利用司法机关、 行政机关或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权力,对法律服务业务进行垄断的;

 ( 五)

 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 代理或者不按时出庭参

 加诉讼、 仲裁的;

 ( 六)

 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七)

 私自 接受委托, 私自 向委托人收取费用, 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或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

 ( 八)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 向承办案件的法官、 检察官、 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 馈送财物的;

 ( 九)

 违反规定, 携带他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或为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传递信件、 物品的;

 ( 十)

 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十一)

 在履行职务中, 其行为有损律师形象和本所利益的;

 ( 十二)

 其他违纪行为及本所有关规章制度应予处罚的。

 五、 律师在执业中, 如有违纪行为出现, 视情节轻重, 进行批评教育, 责令检查、 予以警告、 建议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行业处分、 行政处罚, 直至解聘或除名 。

 六、 受惩戒人员 如对律师事务所惩戒决定有不同意见的, 可在收到惩戒决定书之日 起 3 日 内向所务会议提出意见, 所务会议应在 10日 内进行复议, 然后作出决定。

 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 可向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申诉。

 律师事务所和受惩戒人对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的依法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执行。

 七、 表彰奖励可实行一事一议或年度总评的办法进行。

 对违纪行为即时查处。

 八、 对律师和工作人员 的表彰、 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

 一、 根据《律师法》 和《法律援助条例》 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二、 每位注册律师均应承担国家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不得拒办法律援助中心和本所指派的法律援助事务, 律师助理也应协助指导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事务, 但指导律师不得将自 己应当承担的法律援助事项交给律师助理单独办理。

 三、 办理法律援助事务, 应当统一登记及收、 结案, 法律援助申请人的有关申请材料, 必须附卷。

 四、 律师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 认为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 应当向其提供获得法律援助的有关知识, 让其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获得法律援助, 并报告所领导。

 所领导认为可直接由本所提供法律援助以减轻国家负担的, 可以决定受理, 并指派合适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五、 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 包括:

 ( 一)

 法律咨询、 代书法律文书;

 ( 二)

 刑事案件辩护;

 ( 三)

 民事、 行政诉讼代理;

 ( 四)

 劳动仲裁案件代理;

 ( 五)

 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六、 办理法律援助事务, 应尽职尽责, 注重质量, 文书齐全,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如需二审的, 原则上应继续办理, 负责到底, 不必再另 行指定。

 办理一、 二审案件的, 可计算为两件法律援助案件。

 七、 无偿承担法律援助事务, 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为

 办理法律援助事务而产生的差旅费、 文印费等费用, 由本所据实报销。

 八、 每年年终对全年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一次检查评比, 表彰先进, 改进不足。

 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民主管理, 完善运作机制, 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 避免工作差错, 结合本所实际, 依据本所章程, 特制定本制度。

 一、 本所律师在承办各类案件中有以下重大事项应向本所主任或副主任汇报:

 ( 一)

 办理刑事案件中拟提出无罪、 改变罪名 辩护的;

 ( 二)

 办理群体性诉讼或提供重大的非诉讼专项法律服务的;

 ( 三)

 办理行政诉讼、 被诉主体为地市级以上行政机关的;

 ( 四)

 办理诉讼或非诉讼案件, 标的在 1000 万以上或社会影响重大的;

 ( 五)

 办理案件被地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报道的;

 ( 六)

 案件涉及国家安全、 外交、 社会重大公共利益的, 或案件涉及地市级以上领导干部的;

 ( 七)

 有可能被投诉的案件;

 ( 八)

 承办律师认为需要汇报的其他重大案件。

 二、 重大事项报告实行登记制度, 由律师事务所内勤统一登记,由所主任监督实施。

 三、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向全体律师和行政人员 进行通报:

 ( 一)

 律师事务所年度工作计划或近期发展规划;

 ( 二)

 律师事务所年终工作总结;

 ( 三)

 律师事务所名 称、 住所地的变更;

 ( 四)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增减情况;

 ( 五)

 律师事务所组织机构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的变更;

 ( 六)

 律师事务所组织的重大专项研讨活动、 法律咨询活动或庆典活动;

 ( 七)

 律师事务所年终创收情况及重大财务开支情况;

 ( 八)

 律师事务所对违法违纪人员 的处理决定;

 ( 九)

 其他需要通报的重大事项。

 四、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况之一, 应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等有关部门报告:

 ( 一)

 律师事务所名 称、 住所地、 组织机构的变更;

 ( 二)

 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律师代理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非诉讼或诉讼案件;

 ( 三)

 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执业中了 解到的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事项;

  ( 四)

 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参加的重要活动;

 ( 五)

 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执业中出现的违法乱纪行为, 以及已经遭投诉、 举报的事件;

  ( 六)

 律师事务所对违法违纪人员 的处分;

 ( 七)

 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律师事务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根据《律师法》 的规定, 为维护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良好的社

 会形象, 保证律师服务质量, 做到优质、 高效服务, 特制定本制度。

 一、 律师过错责任赔偿的范围:

 ( 一)

 律师应出庭而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

 ( 二)

 由于律师的过失导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

 ( 三)

 由于律师过失丢失当事人提供的重要证据造成损失的;

 ( 四)

 律师其他违法执业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二、 律师因违法执业或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其赔偿责任由 律师事务所和该承办律师承担, 律师事务所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承办律师追偿但如该承办律师系 为执行事务所的决定而造成当 事人损失的, 可以减去该承办律师的责任。

 。

 三、 律师过错赔偿的金额:

 ( 一)

 律师无正当理由应出庭而未出庭的, 退还该案全部代理费用;

 ( 二)

 由于律师过失耽误当事人委托事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造成损失的, 按该案收取代理费用的双倍赔偿当事人;

 ( 三)

 由于律师过失丢失当事人提供的重要证据并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按该案收取代理费用的双倍赔偿当事人;

 ( 四)

 由于律师违法执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按该案收取代理费用的双倍赔偿当事人。

 四、 上述赔偿费用由律师事务所先予赔偿, 事后由律师事务所向违法执业律师或有过错的律师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并按有关规定对违法执业律师或有过错的律师进行纪律惩戒。

 五、 当事人对律师的违法执业或过失提出赔偿要求的, 由律师事务所办公室负责调查, 并提出处理意见, 经本所所务会议研究决定。

 六、 律师事务所与执业律师有投保律师执业责任险的, 赔偿的范

 围和金额按保险条款规定办理。

 律师事务所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检查制度

 为增强本所律师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自 觉性与自 律性, 提高律师自 身素质和执业水平, 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特制定本制度。

 一、 律师事务所应注重思想政治工作和执业管理, 对纪律松弛、工作涣散的现象, 及时进行批评、 教育。

 二、 加强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发挥党员 的先锋模范作用,以带动全所律师树立良好风气。

 三、 律师在参与 诉讼和非诉讼活动中, 如出现采用法律法规禁止的不正当手段妨碍司法公正的, 应及时予以批评指正, 并根据情节轻重, 采取必要的改正措施。

 四、 积极开展律师诚信建设, 建立健全律师诚信保障制度, 提高律师诚信服务意识。

 五、 健全业务收费管理制度, 对私自 收费, 索要额外报酬, 以及借办案之机敲诈、 勒索当事人的律师, 予以严肃查处。

 六、 健全并强化自 我管理、 自 我教育、 自 我监督、 自 我约束的自 律机制。

 律师事务所主任岗位责任

 一、 认真贯彻司 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工作的有关精神, 坚持法律服务的社...

篇四: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

师事务所分配管理办法

 (2011 年3 月 9 日陕西省律师协会五届三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工作, 规范律师事务所内部分配制度, 更好地促进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 试行)》等相关行业规范及本会章程,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 依照 法律、 法规和司 法行政机关、 律师协会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本所财务管理制度, 加强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 遵循按劳分配、 公平合理、 注重效率、 促进发展的原则, 确定收入分配方案。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收入分配实行提成制的, 其提成比例不得超过律师业务收入(营业税前) 的 60% 。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对业务创收高、 贡献大的律师, 经所务会议或合伙人会议决定, 可以给予适当 奖励, 奖励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本人业务收入(营业税前) 的 5% 。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按照 本办法第四条、 第五条的规定进行分配后, 其资金应当用 于下列开支:

 (一)

 支付税费和律师团体会员 会费;

  ( 二)

 支付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 、 辅助人员 工资、 福利费用;

 ( 三)

 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 行政人员 、 辅助人员 的各项社会保障费用 ;

 (四)

 支付律师事务所行政管理、 律师培训、 业务开拓、宣传推广、 资产购置等项费用;

 ( 五)

 建立事业发展、 执业风险和律师培训等项基金;

 ( 六)

 支付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合理开支。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按司 法行政机关的规定, 设定各项基金比例, 以保障和促进律师事务所的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 按照国家规定为律师、 行政人员 办理养老、 医疗、 失业等项保险。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聘用 的 行政人员 实行岗 位工资制的, 工资和福利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标准。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 依法代扣代缴律师、 行政人员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确定的收入分配制度, 必须报当地律师协会备案。

 第十二条 各级律师协会应当 按照 本规定对律师事务所收入分配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提留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 由本会责令

  其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 给予行业处分:

 (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八条规定的;

 ( 二)

 实行律师个人每年固定缴纳一定费用, 其余归己的;

 ( 三)

 未设或未按规定比例提取基金的;

 ( 四)

 未按规定设立账目 和配备财务人员 , 财务管理混乱的。

 第十四条 实行其他分配方式的律师事务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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