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955范文网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最新卫生副高职称单位意见(4篇)【优秀范文】

最新卫生副高职称单位意见(4篇)【优秀范文】

时间:2023-05-28 19:00:05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最新卫生副高职称单位意见(4篇)【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最新卫生副高职称单位意见(4篇)【优秀范文】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卫生副高职称单位推荐意见篇一

专业技术人员、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

评选推荐的通知

各有关教学部门:

根据市人社局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作出如下申报条件,希有关部门积极组织申报。

一、基本条件:

1、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本科及以上学历,讲师及以上职称,74年后出生。

2、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本科及以上学历,讲师及以上职称,62年以后出生。

二、具体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突出贡献专业技术人员,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比照下列条件适当放宽。

1、在自然科学方面:两项市(含)级及以上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

2、在技术应用推广方面:一项发明专利或四项实用新型专利。

3、在科学管理方面:

①5篇以上与从事工作关系紧密的核心期刊论文。

②一项国家级教育教学成果奖或省一等奖;
两项以上省二等奖或三项以上三等奖(主要指教育厅组织的四年一次的教育教学成果评选)。

三、说明:

1、以上条件为最低条件。

2、报名时间为7月10日前,报名时交证书,核期刊原件。3、2012、2013确定上述称号的人员进行考核。

卫生副高职称单位推荐意见篇二

关于推荐王慧同志 为信阳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的

考核材料

王慧,女,现年44岁,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人。1990年毕业于潢川师范学校,同年分配到项店乡朱店小学任教。现为小学高级教师,省骨干教师,兼任息县第六小学五年级班主任

该同志从教25年来,一直拼搏在语文教学第一线,教书育人,授业解惑,兢兢业业,不辞劳苦,爱岗敬业,爱护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廉洁从教,为人师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出色地完成了领导分配的各项工作,特别是教学工作,一丝不苟,精益求精,教学水平高,教学能力强,多年来一直负责六年级毕业班的语文教学,她始终把“学高为师,德高为范”作为自己从教的格言,严于律已,宽于待人,以良好的师德,人格魅力,感染每一位学生,教育每一位学生,影响每一位学生,激励每一位学生,作为学生的良师益友,深受广大师生好评。

一、思想表现

王慧同志,始终如一地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的“三个代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兢兢业业工作,勤勤恳恳育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处处起到模范表率作用。搞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更加注重自身修养,理论学习水平和思想素质的提高,能识大局,顾大体,团结同志,服从领导,多年来,在她努力工作的同时,又带动和感召了一大批青年业务骨干快速成长。

二、业务能力

该同志业务能力强,教学水平高,勇挑重担,牢固树立团队意识,注重发挥集体智慧,采用集体备课形式,共同研讨教学内容,学习教学大纲,统一语文课的备课效率和课堂质量,取得了突出成绩。

王慧同志,在教学中,能深入钻研教材,探索总结教学规律,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根据本学科知识特点,根据不同知识点的具体特点,认真备课、授课、辅导、批改作业,组织测评,该同志教学方法灵活多样,趣味横生,教态亲切自然,语言生动流畅,板书规范,讲课重点突出,并能巧妙地突破难点,充分体现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深受学生的好评。课堂内外注重和学生沟通,能和学生打成一片,并注重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组织的语文课外活动小组效果良好,他本人曾获优秀辅导员称号。

三、教学教改及学术研究

该同志在搞好常规教学的同时,积极投身于语文教学改革和学术研究工作,该同志参加了“目标教学法”的研究及实践,学习实践了先进的教学理论。并根据语文学科的知识特点,在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同时,在课堂中注重还原科学探究的过程,对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很有帮助。

四、管理能力

该同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二十多年来,一直担任班主任工作。在班级管理中,能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的基本理论,深入学生中去,了解关心每一个学生,对学生不是父母胜似父母,在班级管理中,实行分层次管理,对不同情况的学生注意通过多渠道摸清底子,采用不同的教育方法,真正做到针对性强、有的放矢,注重协调任课教师的关系,多联系、多碰头、多谈心、多向同志们征求好的建议,通报情况,班级管理工作做得有条有理,有生有色,在后进生转化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和他们谈心,关心他们的衣、食、住、行和生活所需,教育学生要增强自身修养,培养提高素质,做到自尊自爱,为自己的学习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在教学管理上十分注重以身示范,深知业精于勤的道理,以校为家,一心扑在教学事业上,在广大教师中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不愧为教师学习的榜样,同时加大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力度,为青年教师的快速成长提供广阔的平台。从练字到板书,从教案的撰写到习题的讲评,从课堂教学到评课,给青年教师提出明确的要求,并注重检查落实与反馈,有力地促进了青年教师的成长。

五、取得的成绩

一分付出,一分收获,该同志近年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取得了优异成绩。通过以上几方面的努力,也取得了一些成绩:2011年6月曾两次荣获县级语数外三科联赛一等奖,2011年9月,论文《浅谈小学语文教学中学生自学能力的培养》荣获市级二等奖;
2012年9月论文《如何利用“阅读期待”提升阅读质量》荣获市级一等奖;
2015年9月被评为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骨干教师;
2015年10月讲授的《坐井观天》一课荣获信阳市青年教师技能竞赛二等奖。

通过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考核,该同志符合2015信阳市教育局学术技术带头人的人选标准条件,同意推荐。

息县第六小学 2015年11月19日

息县第六小学关于推荐王慧同志

为2015

信阳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的报告

信阳市教育局:

王慧,女,现年44岁,1971年4月生,1990年毕业于潢川师范学校,同年分配到息县项店乡朱店小学任教,现为小学高级教师,省骨干教师,兼任息县第六小学五年级班主任。

该同志任教以来,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任劳任怨,潜心钻研教学大纲,锐意创新,出满勤,干满点,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廉洁从教,无私奉献,教学能力强,教学效果显著,师德高尚,事迹突出。

我们按照信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5信阳市教育局学术技术带头人推荐工作的通知》,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过民主评议和德、能、勤、绩、廉等量化考核,认为王慧同志符合信阳市教育局学术技术带头人人选标准。

特此报告

息县第六小学 校长:段宏伟 手机:*** 2015年11月19日

卫生副高职称单位推荐意见篇三

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科教兴川和人才强省战略,培养造就国内一流科学家和科技领军人才,促进四川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努力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以下简称省学术技术带头人),是我省设立的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在川单位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作为当然的省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三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管理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科协、省社科联等部门(以下简称省直八部门)共同负责,省人事厅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定

第四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管理对象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在职的专家、学者。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属于评定管理对象。第五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工作两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一般按二级学科、专业评定。每个学科、专业一般评定1至2人,重点、优势及覆盖面广或对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的学科、专 业可适当增加评定数量。条件尚不成熟的学科、专业暂不评定。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人才队伍建设目标以及现有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学科、专业分布情况,省人事厅商省直有关部门和专家委员会确定每次评定管理总名额。

第七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积极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四川经济社会事业作贡献;

/ 9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创新、拼搏奉献的精神;

(三)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工作经验,熟悉本学科、专业的发展动态,能够预见和把握其发展趋势;

(四)有较强的研究、开发才能与组织、管理能力,能开辟本学科、专业新的发展方向,能带领本学科、专业保持和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善于提出重大课题和思路,善于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和使用人才;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业务工作;

(六)具有教授、研究员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称)(含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的高级工程师,具有特级教师称号的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一般应具有中国国籍;

(七)已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学术和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外先进水平或居省内领先地位。

第八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由市(州)政府,省直部门或中央在川主(代)管部门,省级学术、技术团体负责推荐,不受理个人申请。被推荐人应填写《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推荐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省人事厅负责对被推荐人进行资格审查和形式审查。

第十条

省人事厅组织专家委员会,采取差额、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评定被推荐人的学术和技术水平。专家委员会由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组成,具有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 的省科协、省社科联负责人担任主任委员,下设若干学科、专业组,省人事厅根据专家委员会构成情况确定学科、专业组召集人。第十一条

省人事厅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对专家委员会评定通过的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满,省人事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名单,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 后,报省委、省政府批准。省委、省政府发文公布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名单,省政府颁发《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证书》。

第三章

职责和待遇

第十二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作用,履行好以下职责:

/ 9

(一)提倡科学道德,维护科学精神,发扬优良作风,普及科学知识;

(二)积极从事相应的学术、技术工作,在本职岗位上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三)把握本学科、专业的动态和发展方向,在保持本学科、专业特色和拓展学科、专业优势的同时,积极探索创新,开拓学术、技术新领域,为本学科、专业的发展和成果转化献计献策;

(四)积极培养年轻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专业技术骨干人才,推动学科、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五)积极争取承担国家和省(部)科技攻关项目的研究、开发、实施及推广应用工作;

(六)承担省委、省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组织的咨询、评议任务;

(七)带领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为富民强省、全面小康作贡献。第十三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以下待遇:

(一)省委、省政府发给学术技术创新科研工作资金,其中:在第一个管理期的人员每月发300元;

进入第二个及以上管理期的人员每月发400元。省人事厅具体负责经费发放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列入省人事厅部门预算。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停发学术技术创新资金:⑴退休;
⑵出管理期;
⑶调省内机关团体或省外单位工作;
⑷自动离职;
⑸去世;
⑹其他。

(二)在管理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市(州)人事局、省直主管部门或中央在川主(代)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三)在管理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省人事厅批准,退休后退休费计发比例按100%执行;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四)在定岗、医疗、住房和子女入学等方面,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五)参加省直八部门组织安排的国内以及出境考察、休假和疗养等。

第四章

考核

第十四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管理期限为六年,自被批准的次月起计算。

/ 9

第十五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应在管理期第一个内就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科学拟订总目标和目标,并报省人事厅备案。所在单位结合年终工作考核,对其 目标进行考核,考核情况记入本人考绩档案。管理期满,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应向省人事厅书面汇报其履职情况,省人事厅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抽查。在川单 位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不纳入考核范围。

第十六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在管理期内完成目标任务,并在学术和技术方面取得新的重大成就,管理期满后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范围、条件的,可再次被推荐、评定管理。再次推荐、评定与首次推荐、评定程序相同。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及相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和成果,骗取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者;

(二)丧失或违背省学术技术带头人所必须具备的思想政治条件和职业道德标准者;

(三)受到开除党籍或行政开除处分,以及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者;

(四)擅自离职、不履行规定职责,工作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者;

(五)考核不合格者。

第十八条

对应取消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及相关待遇的,所在地区、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省人事厅。省人事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审批,审批结果报省委、省政府备案。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省直八部门切实采取措施,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加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同时积极营造宽松、民主、开放的学术研究氛围,进一步改善科技创 新软环境;
大力支持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开展科技创新工作,在审批重大工程项目、重点科技计划和资助科研经费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和重点支持:⒈多名省学术技术 带头人合作研究、实施的;
⒉省学术技术带头人与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合作研究、实施的;
⒊省学术技术带头人技术领衔的。

/ 9

第二十条

省人事厅围绕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组织相关学科的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研究提出符合省情的措施和办法,供省委、省政府决策时参考;
利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 工作站、留学人员创业园、专家服务基地等平台,充分发挥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在专业发展、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作用;
积极搭建和完善信息交流平台,促进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之间的学术交流;
与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及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加强沟通和联系,及时掌握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做 好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与管辖范围内的省学术技术带头人要保持经常联系,掌握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做好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要将省学术技术带 头人取得学术技术成果、受到奖惩、工作变动、职务变化、出国出境、患重大疾病、延长退休年龄、退休和去世等情况及时报告省人事厅。第二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努力改善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支持他们申报科研项目、申请科研经费,安排他们参加业务学习、进修和学术交流活动 等;
尽量保持他们业务工作的相对稳定,保证他们有足够的时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若安排社会活动和社会兼职,应充分尊重本人意见;
要为他们参加省上组织的疗 养、休假、联谊和座谈等活动提供便利;
充分发挥他们在专业发展、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作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制定并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实施,其修订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8月17日省直八部门制定发布的《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认定管理办法》(川人发〔2001〕52号)同时废止。

/ 9

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学科、专业梯队建设,加速我省科技进步,培养、造就年轻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促进四川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努力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以下简称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是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的重点培养对象。其管理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委组织 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科协、省社科联等部门(以下简称省直八部门)共同负责,省人事厅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定

第三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评定管理对象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中青年专家、学者。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属于评定管理对象。第四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评定工作两年进行一次,与省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工作同步进行。

第五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一般按二级学科、专业评定。每个学科、专业一般评定2至3人,重点、优势及覆盖面广或对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的 学科、专业可适当增加评定数量。每次评定管理总名额按省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管理总名额的1:2至1:3的比例掌握。第六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评定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积极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四川经济社会事业作贡献;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创新、拼搏奉献的精神;

/ 9

(三)具有本学科、专业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学科、专业及相关学科、专业的现状,对本学科、专业的发展动向有一定的预见性;

(四)一般应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及以上学位,知识面较宽,思维活跃,发展潜力较大;

(五)主持或主研完成过省(部)级及以上的学术、技术项目,作为主要完成者,多次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
或取得了多项专利成果;
或撰写出版过学术、技术专著;
或在省(部)级以上核心刊物发表过多篇学术、技术论文,并在国内外同行中产生 较大影响;
或在技术开发工作中,完成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善于团结同志,合作共事,协同攻关;

(七)有较强的信息获取及处理能力;

(八)年龄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业务工作,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称),一般应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由市(州)政府,省直部门或中央在川单位主(代)管部门,省级学术、技术团体,省学术技术带头人负责推荐,不受理个人申请。被推荐人应填写《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推荐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省人事厅负责对被推荐人进行资格审查和形式审查。

第九条

省人事厅组织专家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评定被推荐人的学术和技术水平。专家委员会由省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专家委员会兼任。第十条

省人事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审定和批准公布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名单。

第三章 职责和待遇

第十一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倡科学道德,维护科学精神,发扬优良作风,普及科学知识;

(二)积极从事相应的学术、技术工作,在本职岗位上发挥骨干作用;

/ 9

(三)积极开拓创新,探索学术、技术新领域,为本学科、专业的发展和成果转化献计献策;

(四)积极争取承担国家、省(部)项目的研究、开发、实施及推广应用工作;

(五)承担省委、省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组织的咨询、评议任务;

(六)团结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为促进我省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十二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享受以下待遇:

(一)在管理期间,可数次申请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资金,用于开展学术和技术工作;

(二)在管理期间,可参加专门面向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举办的高级研修班;

(三)在推荐“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省(部)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三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管理期限为六年,自被批准的次月起计算。

第十四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应在管理期第一个内就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科学拟订总目标和目标,并报省人事厅备案。所在单位结合年终工作考核,对其目标进行考核,考核情况记入本人考绩档案。管理期满,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应向省人事厅书面汇报履职情况,省人事厅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和专家进 行抽查。

第十五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在管理期内完成目标任务,并在学术和技术工作中取得新的成就,管理期满后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范围、条件的,可再次被推荐、评定管理。再次推荐、评定管理与首次推荐、评定管理程序相同。第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资格及相关待遇:

/ 9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和成果,骗取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资格者;

(二)丧失或违背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所必须具备的思想政治条件和职业道德标准者;

(三)受到开除党籍或行政开除处分,以及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者;

(四)擅自离职、不履行规定职责,工作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者;

(五)考核不合格者。

第十七条

对应取消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资格及相关待遇的,所在地区、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省人事厅,省人事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科协、省社科联审批。

第十八条

省直八部门优先和重点支持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申报科研项目、申请科研经费,积极为他们提供业务学习、进修的机会和搭建学术交流、合作共事的平台,促进他们提高学术和技术水平。

第十九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采取措施,对管辖范围内的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加大培养力度,为他们尽快成长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制定并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实施,其修订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8月17日省直八部门制定发布的《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推荐管理办法》(川人发〔2001〕52号)同时废止。

/ 9

卫生副高职称单位推荐意见篇四

《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管理办法》 川人发〔2008〕10号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0-01-18 00:00:00 点击数:144 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科教兴川和人才强省战略,培养造就国内一流科学家和科技领军人才,促进四川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努力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以下简称省学术技术带头人),是我省设立的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在川单位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作为当然的省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三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管理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科协、省社科联等部门(以下简称省直八部门)共同负责,省人事厅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定

第四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管理对象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在职的专家、学者。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属于评定管理对象。

第五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工作两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一般按二级学科、专业评定。每个学科、专业一般评定1至2人,重点、优势及覆盖面广或对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的学科、专业可适当增加评定数量。条件尚不成熟的学科、专业暂不评定。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人才队伍建设目标以及现有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学科、专业分布情况,省人事厅商省直有关部门和专家委员会确定每次评定管理总名额。

第七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积极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四川经济社会事业作贡献;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创新、拼搏奉献的精神;

(三)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工作经验,熟悉本学科、专业的发展动态,能够预见和把握其发展趋势;

(四)有较强的研究、开发才能与组织、管理能力,能开辟本学科、专业新的发展方向,能带领本学科、专业保持和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善于提出重大课题和思路,善于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和使用人才;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业务工作;

(六)具有教授、研究员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称)(含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的高级工程师,具有特级教师称号的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一般应具有中国国籍;

(七)已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学术和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外先进水平或居省内领先地位。第八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由市(州)政府,省直部门或中央在川主(代)管部门,省级学术、技术团体负责推荐,不受理个人申请。被推荐人应填写《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推荐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省人事厅负责对被推荐人进行资格审查和形式审查。

第十条 省人事厅组织专家委员会,采取差额、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评定被推荐人的学术和技术水平。专家委员会由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组成,具有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的省科协、省社科联负责人担任主任委员,下设若干学科、专业组,省人事厅根据专家委员会构成情况确定学科、专业组召集人。

第十一条 省人事厅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对专家委员会评定通过的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满,省人事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名单,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省委、省政府批准。省委、省政府发文公布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名单,省政府颁发《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证书》。

第三章 职责和待遇

第十二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作用,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提倡科学道德,维护科学精神,发扬优良作风,普及科学知识;

(二)积极从事相应的学术、技术工作,在本职岗位上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三)把握本学科、专业的动态和发展方向,在保持本学科、专业特色和拓展学科、专业优势的同时,积极探索创新,开拓学术、技术新领域,为本学科、专业的发展和成果转化献计献策;

(四)积极培养年轻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专业技术骨干人才,推动学科、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五)积极争取承担国家和省(部)科技攻关项目的研究、开发、实施及推广应用工作;

(六)承担省委、省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组织的咨询、评议任务;

(七)带领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为富民强省、全面小康作贡献。第十三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以下待遇:

(一)省委、省政府发给学术技术创新科研工作资金,其中:在第一个管理期的人员每月发300元;
进入第二个及以上管理期的人员每月发400元。省人事厅具体负责经费发放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列入省人事厅部门预算。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停发学术技术创新资金:⑴退休;
⑵出管理期;
⑶调省内机关团体或省外单位工作;
⑷自动离职;
⑸去世;
⑹其他。

(二)在管理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市(州)人事局、省直主管部门或中央在川主(代)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三)在管理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省人事厅批准,退休后退休费计发比例按100%执行;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四)在定岗、医疗、住房和子女入学等方面,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五)参加省直八部门组织安排的国内以及出境考察、休假和疗养等。第四章 考核

第十四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管理期限为六年,自被批准的次月起计算。第十五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应在管理期第一个内就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科学拟订总目标和目标,并报省人事厅备案。所在单位结合年终工作考核,对其目标进行考核,考核情况记入本人考绩档案。管理期满,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应向省人事厅书面汇报其履职情况,省人事厅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抽查。在川单位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不纳入考核范围。

第十六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在管理期内完成目标任务,并在学术和技术方面取得新的重大成就,管理期满后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范围、条件的,可再次被推荐、评定管理。再次推荐、评定与首次推荐、评定程序相同。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及相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和成果,骗取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者;

(二)丧失或违背省学术技术带头人所必须具备的思想政治条件和职业道德标准者;

(三)受到开除党籍或行政开除处分,以及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者;

(四)擅自离职、不履行规定职责,工作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者;

(五)考核不合格者。

第十八条 对应取消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及相关待遇的,所在地区、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省人事厅。省人事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审批,审批结果报省委、省政府备案。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省直八部门切实采取措施,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加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同时积极营造宽松、民主、开放的学术研究氛围,进一步改善科技创新软环境;
大力支持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开展科技创新工作,在审批重大工程项目、重点科技计划和资助科研经费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和重点支持:⒈多名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合作研究、实施的;
⒉省学术技术带头人与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合作研究、实施的;
⒊省学术技术带头人技术领衔的。

第二十条 省人事厅围绕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组织相关学科的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研究提出符合省情的措施和办法,供省委、省政府决策时参考;
利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工作站、留学人员创业园、专家服务基地等平台,充分发挥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在专业发展、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作用;
积极搭建和完善信息交流平台,促进省学术技术带头人之间的学术交流;
与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及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加强沟通和联系,及时掌握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做好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与管辖范围内的省学术技术带头人要保持经常联系,掌握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做好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要将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取得学术技术成果、受到奖惩、工作变动、职务变化、出国出境、患重大疾病、延长退休年龄、退休和去世等情况及时报告省人事厅。

第二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努力改善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支持他们申报科研项目、申请科研经费,安排他们参加业务学习、进修和学术交流活动等;
尽量保持他们业务工作的相对稳定,保证他们有足够的时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若安排社会活动和社会兼职,应充分尊重本人意见;
要为他们参加省上组织的疗养、休假、联谊和座谈等活动提供便利;
充分发挥他们在专业发展、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作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制定并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实施,其修订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8月17日省直八部门制定发布的《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认定管理办法》(川人发〔2001〕52号)同时废止。

上一页1下一页

推荐访问: 职称 意见 单位 最新卫生副高职称单位意见(4篇) 最新卫生副高职称单位推荐意见(4篇) 卫生副高职称单位推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