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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事故反思3篇(范文推荐)

时间:2023-04-25 20:12:01 来源:网友投稿

产品质量事故反思1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是目前我们工商部门所遇到的一项全新工作。但是,在基层抽检实践中,我们通过调查发现当前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产品质量事故反思3篇(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产品质量事故反思3篇(范文推荐)

产品质量事故反思1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是目前我们工商部门所遇到的一项全新工作。但是,在基层抽检实践中,我们通过调查发现当前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四难”,需要引起广大基层执法人员的高度重视。

  一、存在问题

  1、抽检功能难发挥。主要表现在没有把抽检作为监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重要手段和措施,而是变相利用抽检功能,达到其他目的。比如,有些执法人员针对某些管理对象规费难上缴的情况,便利用抽检作为督促监管对象按时足额上缴有关规费的手段,声称如不配合,将上门对某些商品进行抽检,导致经营者对工商部门抽检工作的不配合和认识上的误区。

  2、抽检工作难开展。由于省、市局每年组织抽检的批次在不断增加,但抽检的品种又大致相同,如食品、农资、装饰装潢材料、建筑材料等,而这些经营户在某一辖区内对象又相对稳定,一些经营户年年要被抽查,加之受质监部门抽检要收费的影响,造成了他们对抽检工作的不理解,甚至反感。尤其是在被抽检的商品价值较高或者有一定有效期的情况下,即使检测不是破坏性的,由于缺乏强制送检手段,被检测商品很难被执法人员带走。

  3、抽检证据难固定。目前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抽检周期一般较长,从抽检到送达,再到调查处理,一般先后要一个多月时间。对这类案件的证据,办案人员往往很难采集。一方面,如果经营者在进货时没有发票,销售时又不开销售凭证,那么执法人员事先就需要盘清现有库存的数量,如果是规模大的超市、商场就更加麻烦。另一方面,被抽查商品有可能在抽检期间已经销售结束,还有的业主怕被处理便将货隐匿,有的谎称早已退回,相关的证据难以取用。

  4、案件形成处理难。一是由于抽检的过程较长,有关证据可能早已灭失,加之抽查时的材料不具备办案的时效性,比如证据不全、不准、不及时、不规范,法制部门审核难通过;二是较高的抽检费用提高了办案成本。直观检测的结果不能作为处理问题的`依据,商品质量的好坏只有通过法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通过检验才能得出结论。三是案件难执行。商品质量如果查出问题,一般罚则较重,特别是涉及人身安全的商品质量案件,因处罚较重,被处理对象一般难以承受,按规定的幅度处理难执行。

  二、解决途经

  作为基层工商部门和执法人员如何正确履行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职能,担负起国家赋予的重任,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倍努力。

  1、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基层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是具体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主力军,这项工作开展要取得成效,关键取决于广大基层执法人员的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认识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是我们工商部门的重要职责,是每一个工商执法人员义不容辞的重大责任,是履行部门职能、树立执法权威、赢得群众满意的迫切需要,自觉把监管执法的重心转移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上。

  2、进一步加大内外宣传培训力度。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管理工作原是由质监部门负责的,抽检对工商部门相对来说是一个新领域。因此,一方面,广大基层执法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和技能培训,掌握抽检工作的要领,增强识假辨假的能力,避免盲目抽检,提高抽检的针对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监管对象的宣传教育,让其了解工商部门开展抽检工作的目的和意义,积极引导他们主动配合抽检,不断提高商品质量意识和守法经营意识。

  3、进一步制定具体适用的抽检规范。造成基层抽检工作“四难”境地,一方面由于基层执法人员认识上的不到位、业务技能的相对缺乏,另一方面则由于目前规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工商部门如何规范有效地开展抽检工作,有关程序还未出台,在具体工作中难以实现规范操作。因此,目前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出台一套具有较强操作性、较为规范和相对稳定统一的抽检制度和工作程序,保证广大基层执法人员在组织抽检时有章可循。

  4、进一步加强抽检工作的组织领导。抽检工作作为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重要手段和措施,上级部门应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不断完善抽检制度,规范抽检行为,加强对抽检所需资金的投入,协调解决好与质监部门的重复抽检,不断提高抽检工作的效率和效果,推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

产品质量事故反思2

  为了加强商品质量监督,进一步规范市场,有效地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确保广大消费者能吃上安全、放心、合格的食品,我局对清远、韶关、河源及梅州4个地区商场和超市内销售的烘炒食品进行了市场质量监测抽查,现将上抽样及检验情况总结如下。

  一、监测结果

  本次共抽检了清远、韶关、河源及梅州4个地区在流通环节销售的200批次产品,合格产品195批次,产品抽样合格率为97.50%。

  二、不合格项目及原因分析

  本次监测抽检对烘炒食品的酸价、过氧化值、黄曲霉毒素B1、糖精钠、甜蜜素、安赛蜜、大肠菌群、霉菌、酵母及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进行了检验。

  下面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分析:

  (一)大肠菌群

  本次监测抽检发现2批次烘炒食品出现大肠菌群超标情况,分别是佛山市禅城区南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脆芝麻糖及浙江恒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肉青豆,大肠菌群实测值均为930MPN/100g。GB19300-20XX《烘炒食品卫生标准》中规定烘炒食品的大肠菌群不得大于30MPN/100g,上述两批次商品均超出标准限量要求。出现大肠菌群超标情况原因有:①生产企业卫生条件欠佳,生产车间清洗消毒工作不到位;②生产人员不注意个人卫生,没有按照要求在生产前认真做好洗手消毒工序;③产品包装或贮存不当也会引起微生物指标超标。

  (二)糖精钠

  本次监测抽检发现2批次烘炒食品出现甜味剂糖精钠超标情况,分别是:广州市花都区雅瑶麒麟食品厂生产的老魏家五香大美葵,糖精钠实测值为1.74g/kg;广州市花都区雅瑶麒麟食品厂生产的开心农场五香瓜子,精钠实测值为1.79g/kg。两批次的瓜子商品在GB2760-20XX《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的分类属于带壳熟制坚果和籽类,而标准中规定其糖精钠添加量为≤1.2g/kg。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为:①生产企业对原料进货采购验收把关不严;②生产企业配料工序控制不当;③生产企业违规使用甜味剂以求降低生产成本。

  (三)酸价

  本次监测抽检发现1批次烘炒食品出现酸价超标情况,该不合格商品为广州市荔湾区仟味食品厂生产的玉带怪味豆,酸价实测值为5.48mg/g。该商品执行企业标准Q/GZQWSP4-20XX(备案号:443683S-20XX)《炒货食品》,其标准中规定产品的酸价限量为3.0mg/g。出现酸价超标的原因有:①生产企业对原料进货采购把关不严,或贪图价格便宜使用不新鲜的原材料;②生产企业对生产工艺控制不当;③产品包装或贮存条件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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