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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土地申请书6篇【完整版】

时间:2023-08-08 16:09:01 来源:网友投稿

要土地申请书6篇随着社会的变迁,上班族们接触到申请书的场合越来越常见了,在个人诉求无法得到解决的时候,写好申请书是很重要的,小编今天就为您带来了要土地申请书6篇,相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要土地申请书6篇,供大家参考。

要土地申请书6篇

随着社会的变迁,上班族们接触到申请书的场合越来越常见了,在个人诉求无法得到解决的时候,写好申请书是很重要的,小编今天就为您带来了要土地申请书6篇,相信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要土地申请书篇1

市国土资源局:

我公司原有划拨土地(使用权)65.12亩。根据市政府《关于粮食工作有关问题》[20**年(1)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我公司已于20**年10月将该宗土地中的57亩土地,交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以[十政储出(20**)59号出让宗地]向社会公开出让使用权。剩余8亩土地,按照市政府对《市粮食局关于保留原二堰粮库部分土地用于还建相关项目建设的.请示》的批复意见,仍保留划拨地的性质,留给市粮油储备公司用于市粮油批发市场、市军粮供应中心、市粮油食品检测站等项目建设用地。

为此,特申请对保留的8亩土地,仍按国有划拨地性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特此申请

要土地申请书篇2

固原市开发区管委会:

我公司是一家规模较大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公司以齐全的品种、低廉的价格和良好的服务在我市及周边各县区消费者心中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20**年从一家门店开始做起,经过5年多的发展,目前已拥有十四家直营门店,员工100余人,并以公司配送中心为支撑,逐渐向各县、各乡镇发展,成为固原地区药品零售行业的一块金字招牌。公司以“一切为了老百姓”为经营宗旨,秉承“质量、诚信、安全、构筑百姓健康”的经营理念,切实为广大老百姓提供质优、价廉的药品和专业的药学服务。曾先后被相关部门评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执行国家价格诚信企业”等殊荣。在今后的发展蓝图里,我们会不断开拓创新,完善管理,为山城人民的健康奉献一份力量!基于我公司门店数量和市场销售份额的逐步增加,公司现位于固原市原州区中山北街的配送中心因建筑面积的限制,以不能满足公司目前发展所需,为进一步扩大业务规模,更好的服务于山城人民的健康,我公司经研究决定扩大办公及库房面积,现向贵区提

出企业用地申请,用来组建我公司配送中心,具体如下办公区用地2亩,库房用地15亩,装卸货区用地1亩,停车区用地2亩,合计20亩。

特此申请,望批准。

要土地申请书篇3

**市国土资源局宣武分局:

我单位负责开发建设的**项目已经完成相关前期工作,特申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现就该项目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建设单位设立情况、性质(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京部队或其他性质单位)、业务范围和本单位现有用地情况。

二、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建设的相关背景、必要性;

项目拟用地选址具体位置、规划依据和所在区域的功能定位,建设项目用地总规模、用地性质、建筑规模以及功能布局等建设方案详细内容;

项目投资总额和资金来源;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已经取得的`相关批准文件;

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情况。

三、建设项目用地情况

建设项目用地总规模确定的有关依据、标准和过程等;

建设项目用地的现状权属情况,包括总用地中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面积,用地现状中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面积情况,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的面积,占用耕地的补充方式、标准和资金落实情况;

建设项目用地方式(包括征收、占用)等情况;

建设项目相关用地指标情况,包括建筑密度、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或分摊土地面积)情况等。

特此报告。

要土地申请书篇4

普安县国土资源局:

经认真审阅贵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并实地踏勘宗地后,对《挂牌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他规定无异议,我们要求申请参加贵局于20**年1月1~10日举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挂牌出让活动,竞买普安县盘水镇东街18号(原矿冶公司商业门市)共有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293.23平方米(其中共用分摊面积37.05平方米)及建筑面积91.8平方米。

附: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身份证复印件。

我们愿意支付本次竞买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8万元整及报名费人民币500元。如能竞得,我们保证按规定与贵局签订《挂牌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于挂牌成交确认书签定后10日内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否则,履约保证金可由贵局没收,并由我们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竞买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申请日期:年月日

要土地申请书篇5

申请人:黄治平,男,身份证号码:442523194907131134,住广东省和平县大坝镇水背村委会横塘村7号。联系电话:

申请人:黄克凡,男,身份证号码:44252319550118111x,住广东省和平县大坝镇街镇东一路2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黄相志,男,身份证号码:442523197006101134,住广东省和平县大坝镇水背村委会横塘村9号。

被申请人:黄相汉,男,身份证号码:44162419751129111x,住广东省和平县大坝镇水背村委会横塘村9号。

行政处理请求:

将坐落于黄沙乡跌鬼山东至黄沙乡 、南至黄镜犬山、西至山脚、北至叶甫山处山林土地所有权确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所有。

事实和理由:

坐落于黄沙乡跌鬼山东至黄沙乡 、南至黄镜犬山、西至山脚、北至叶甫山处山林土地,面积为333.5平方米,该山林地本为申请人父亲黄志伟及被申请人祖父黄锦标从祖父黄延鉴财产继承下来,但上述争议山林地并未具体划分权属,实为申请人父亲黄志伟及被申请人祖父黄锦标共同所有。**x年和平县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土地所有权登记时,由于申请人父亲黄志伟及母亲均不在家中,故由申请人叔父黄锦标家人作为代表家族进行登记所有权人,当时由于只向和平县人民政府申报黄恒星(黄锦标之子,申请人堂兄,被申请人父亲)作为权属登记,导致和平县人民政府遗漏申请人父亲黄志伟所有权人身份,将上述争议山林地权属错误确权为被申请人父亲黄恒星一人所有。

多年来,申请人一直不清楚和平县人民政府已将上述争议山林地权属证颁发给被申请人父亲黄恒星,而认为是两家共同所有并且在上述争议山林地进行共同作业。直至近年来,被申请人宣称,上述争议山林地为其一家所有,不准申请人进行任何形式劳作经营活动,双方产生纠纷。

综上,申请人认为,上述山林地本为父亲黄志伟及叔父黄锦标从祖父黄延鉴手中继承,本应两家共同所有。由于人民政府在50年代末进行四固定时没有详尽调查,遗漏被申请人父亲黄志伟作为共同所有权人的身份,错误颁发上述争议山林地权属证书,导致产现时的纠纷。

因此,为了保障申请人的财产合法权益,尽快解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特申请对上述争议山林地进行产权确认。

此 致

和平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

申请人:(签名捺印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1.申请书副本 份;

2.证据目录清单 份及相关证据 份。

要土地申请书篇6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1.责令农具社退还其占用的原属于申请人的宅基地一处。

2.依法确认申请人对该处宅基有合法使用权。

申请理由:

1973年5月3日,李集某队东头生产队与原李集农具社签定一份协议,该协议将本属于申请人父亲王某江的住宅一处划给农具社使用,该协议载明了住宅当时的四至范围:南至农具社,东至坝梗,北至某路,西至于东方住宅。

1975年3月7日农具社又与申请人父亲签定了一份协议:

按照该协议约定:农具社应当给王某江划分同等面积住宅一处,并提供王某江新建住宅所需要的材料,并负责建房。同时还承诺为王某海解决商品粮问题,如口粮问题不解决好王某江有权不搬家。

但农具社占用申请人住宅之后,却迟迟不能为申请人解决商品粮问题,也没有为王某江建房屋,因此申请人一家人始终没有从这处住宅搬走,农具社将申请人家人所住老房屋拆除之后,申请人一家只好在老宅靠近某路的边上临时搭建房屋居住,也就是现在申请人一家现居住的位置。其他某部分原属于申请人的住宅被农具社占用至今。

农具社从停业经营到现在已经有二十多年的时间,由于农具社占用申请人住宅之后没有按照协议兑现承诺,在此期间,申请人一家多次要求农具社返还被其占有的住宅。申请人与原农具社人员为此多次发生冲突,20**年申请人和农具社的张和就土地问题发生争执,申请人家属还被其打成轻伤。

?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某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对土地争议有明确规定,其中:

第八条农村集体土地,按照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实施时划定的范围确定所有权:

(一)行政区界变动;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村、村民小组、场合并、分立;

(三)因开发土地、农田基本建设调整土地;

(四)因其他原因重新划界。

第十条乡(镇)村办企业、事业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按下列规定确定权属:

(一)《六十条》实施以前使用的,乡(镇)办的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办的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其使用权属现用地单位;

(二)《六十条》实施至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二日期间使用的,其土地所有权按前项规定处理,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占多用少、占而未用或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原土地所用者有归还要求的,应全部或部分退还;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农具社占用申请人住宅和房屋之后没有按照承诺对申请人进行补偿,属于无偿占有使用。并且农具社现在倒闭停止经营已经有二十多年了,该处住宅上所建造的`房屋早已破烂不堪,原农具社事实上已经不存在了,该土地某期闲置。因此,将该处本来就属于申请人宅基归还给申请人,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但是,由于原农具社个别人员的干涉,致使申请人的正当权益无法行使。20**年4月份原农具社主任李明伙同张和、李起在土地权属没有确定之前,就擅自委拍卖公司将该处住宅于20**年5月10日拍卖,并以5万元的价格拍卖给李集街上的孟四。企图将占有土地合法化,但上述人员在土地权属尚未确认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是明显违法的。别说该土地权属尚未确定,退一步说,就是取得了使用权,那么作为农村的集体土地,其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也是禁止转让的。

综上所述,农具社无偿占有申请人宅基,且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在其倒闭之后,土地闲置某达二十多年,依据现有法律的规定,该处宅基地理所当然的应当归还给申请人,请求政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正当请求。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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