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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村民自治章程9篇

时间:2023-04-01 09:12:02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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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村民自治章程9篇

村民自治章程(通用9篇)

村民自治章程 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自治章程。

  第二条 全体村民在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必须自觉遵守本章程。党员、干部和村民代表要以身作则,带头执章,起模范表率作用。

  第三条 在党支部的领导下,村民委员会和其它村级组织分工负责,共同抓好章程的落实。

  第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章程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每季度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村民自治章程的执行情况。

村民自治章程 篇2

  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自治,确保各项村务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本村三个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内,坚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组织全村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同时,积极协助街道政府做好各项工作,完成街道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 为了保障村务工作的依法、规范、有序运行,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各项民主制度,以确保村民自治章程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本章程在广泛征集本村村民意见基础上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既是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工作的规程,也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全村干部、群众都应该自觉遵守。

  第五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民主议事和民主决策

  第六条 村务管理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经授权形成村民会议的部分权利,村民代表会议形成的各项决议、决定,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九条 村民代表的权利:推选、更换村级民主监督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可以依法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对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进行讨论并参与表决,有自主表示同意、不同意或弃权的权利;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要求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向村党组织提出议案;对村民代表会议做出的决定、决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评议,提出批评、建议或质询。在征求选区村民意见基础上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街道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条 村民代表的义务: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反映村民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按时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及村规民约,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贯彻执行村民代表会议的各项决定、决议,带头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接受村民的监督;协助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自觉接受村民委员会的管理;监督村民委员会、村级民主监督组织及其成员的工作。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或者经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议,也应该及时召开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决定一旦形成,不得随意变更。村民代表会议开始时,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并存档。

  第十二条 凡与村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都实行民主决策,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三条 民主决策遵循以下程序: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提出议案,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

  第三章 村干部管理

  第十四条 全体村干部都必须对村民负责,接受上级组织的指导,服从村民委员会的管理,恪尽职守,努力做好分工的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 树立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制度,每年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每月组织召开一次村民委员会全体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文件和研究部署本村工作,交流情况,落实任务。

  第十六条 实行干部分工负责制。根据本村现有干部和村务管理的要求,实行按岗位分工和按任务定员相结合的办法,将村务工作分解落实到每一村干部。

  第十七条 建立干部任期目标考核制度,对每个干部工作业绩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与干部工资报酬挂钩。

  第十八条 村主要干部的报酬由街道党委考核审批。其他干部报酬根据村集体经济状况,岗位工作量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村民议事干部制度。每年定期组织评议活动,综合年终工作总结,对照个人年度目标,由村民代表会议对每一位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第四章 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管理

  第二十条 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开展社区服务,构建以农民需求为导向的农村社区服务体系。

  第二十一条 实行合作医疗,开展大病医疗统筹。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可以采取多渠道方式筹集。

  第二十三条 本村集体经济属本村社员集体所有,由村经济合作社负责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上级政府下拨的各种农用物资、农业投入经费等的分配使用,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提出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各项款物分配使用情况要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五章 计划生育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由村主要负责人负总责,设立计划生育专职干部承担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符合婚姻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生育第一胎、第二胎的育龄妇女产后应该及时采取节育措施;按规定生育第三胎以上的,必须提交《再生育申请》,并在产后一个月内,落实各项避孕节育措施。对计划外怀孕的应按规定及时中止妊娠,对计划外生育的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严禁弃婴、溺婴、严禁私自收养儿童,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严禁刁难、围攻、打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妨碍和阻挠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工作。

  第六章 土地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为加强村建设的规划和管理,需新建、扩建、改建的任何建筑物,铺设道路和管线都必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呈报到有关部门批准,严格服从有关部门的规划和管理。

  第三十条 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未经审批不得建房和擅自取土等。

  第三十一条 村民不得私自建房,否则视为违章建筑进行拆除。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要协调上级政府做好本村区域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涉及征用土地的承包户应当服从。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等费用按上级政策补助,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发放。

  第三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由村经济合作社统一发包,由村民委员会和相关村民小组负责监督。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缴纳土地承包费,否则终止承包合同。

  第七章 社会治安管理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设立治保调解委员会,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人民调解工作,建立健全调解信息员队伍,单位负责人、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和其他热心调解工作的村民为调解信息员,协助村治保调解委员会调解本村的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 大力开展普法教育,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强安全防范,大胆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六条 协助政法机关做好易燃、易爆、剧毒枪支、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管理,严禁赌博。

  第三十七条 加强对归正人员,劣迹青少年的管教和帮教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

  第三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在管理本村自治事务的同事,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本村的贯彻落实。

  第三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承担的各项管理工作,可以采取签订责任状等形式下达给各个小组或有关组织,也可以和村民订立完成任务合同,具体形式由村党委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根据情况决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为了增加村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和建议,村建立村务财务制度,设立村务公开栏和村民意见箱。

  第四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章程有关规定,指定单项的工作细则和工作制度,但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施,如有修改变动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村民自治章程 篇3

  总 则

  在党的领导下,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实行自治。经两委研究,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特制定本村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和谐文明

  第一条 树立社会主义道德新风尚,讲文明、讲礼貌、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尊师重教,拥军优属,扶贫助难,喜事新办,破除封建迷信,积极参与“文明户”评比活动。

  第二章 村内秩序

  第二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懂法、知法、用法,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讲究社会公德,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集体的一切财产和设施,否则照价赔偿。

  第四条 不打架斗殴,不寻衅闹事,不做伤风败俗之事,严禁聚众赌博和地下六和彩、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诽谤他人,轻者受到道德的谴责,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为做好本村社会治安工作,外来人员需在本村居住的应主动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登记后方可入住,不享受本村民待遇。

  第六条 严格遵守信访工作条例,通过正当渠道向上级反映问题,不参与越级上访、集体上访,不利用信访手段聚众闹事。

  第三章 婚姻家庭

  第七条 全体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第八条 婚姻自由,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婚姻索取钱物。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和管理家庭财产。

  第九条 赡养老人,使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晚年幸福,对不尽赡养义务者,经批评教育无悔改表现的,将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十条 父母、继父母应承担未成年人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不准虐待病残儿;对继子女和养子女,严禁因家庭不和导致中小学生中途辍学。

  第四章 土地管理

  第十一条 村内所有土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者,责令其退还土地,限期拆除地面建筑物。

  第十二条 经济承包合同管理

  (一) 凡是承包、租赁集体土地(企业、商品房、果园、生产资料和各种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村委会的统一规划,必须与村委会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村委会缴纳承包费和租赁费,对不履行合同,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处理。

  (二) 对集体和个人签订的各项承包合同,村委会要建档立卡,加强管理。对合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可按《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村级建设

  第十三条 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实行村民集中建房和采取农民新村统一安置。具体事项,由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公示三天后确定。

  第十四条 自觉维护好村内公共卫生,不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杂物,搞好家庭个人卫生,自觉绿化家庭,美化环境,自觉维护街道整洁畅通,严禁堆物防碍交通。

  第六章 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 村民应自觉维护村委会正常的办公秩序,支持和配合村两委开展工作。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执行公务。

  第十六条 村委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坚持民主化决策,依法办事,重大事情必须通过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公示三天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 村两委干部严禁以权谋私,严禁挪用公款,严禁打击报复,违者要严厉查处。

  第七章 村务公开

  第十八条 村两委工作要实行村务公开。利用公开栏或通过召开党员、群众、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把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本村的重要公共事务、财务收支情况、承包费、宅基地审批、生育审批、奖扶和特扶对象情况等有关村民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公开,以便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村财务收支情况,按每季度公开一次。

  第八章 计划生育

  第二十条 为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充分体现群众的主体地位,加快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转变,充分发挥村两委对计划生育的领导作用,自觉承担抓好村计生工作的责任,进一步树立男女平等,女儿也是传后人等科学文明新观念,维护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推动群众履行计划生育义务,促使村人口计生工作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 组织机构及工作责任:村民委员会是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组织的核心,负责全面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优生优育、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相关科普知识,负责向村民提供计划生育宣传品。

  (二)按照《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免费为初次生育(含怀孕)的村民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及时为需外出的村民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内为符合再生育条件的村民办理《生育证》相关手续。为自愿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因故不能按时办理的,应向村民说明理由。

  (三)免费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技术指导和避孕药(具)。提供节育措施服务,并承担施行节育手术、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终止妊娠的费用。

  (四)定期免费提供孕(环)情监测服务,及时做好随访和技术指导。

  (五)负责与上级人口计生部门联系,为村民进行病残儿、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提供有关服务。

  第二十二条 村团支部、妇代会、民兵、计生协等群众组织共同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各负其责。

  第二十三条 村民应自觉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按政策生育。

  第二十四条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年龄在15—49周岁范围内的村民为育龄群众。

  育龄群众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

  (一)每位育龄群众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权利,有权要求依法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独生子女光荣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生育或收养子女或生育、收养的子女死亡的,应当在45天内如实向村委会报告。

  (三)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下,及时(顺产90天内,剖宫产210天内)落实以长效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按规定接受孕(环)情检查和生殖保健服务。因务工、经商等活动在异地村住30天以上的,应向村委会汇报现居住地详细地址。

  (四)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孕妇要求终止妊娠的,应当符合《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的规定。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五)计划生育户有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权利。

  (六)违法生育的,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

  (七)为流动人口提供居住条件并超过30天以上的,应向村委会汇报。

  第二十五条 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实行优待和奖励。

  (一)对领证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农独女户可享受本镇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规定的有关待遇。

  (二)实行晚婚、晚育的村民,村委会可以给予适当。

  (三)独生子女户、双农独女户,其子女在入学、参军、招工、招干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在生产、生活发生困难时,村委会给予优先照顾救助;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四)育龄妇女带环怀孕自觉终止妊娠的给予40元补助,二孩妇女在产后及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每例100元的补助。在规定时间内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每例奖励40元(凭镇计生服务所出具的证明)。

  (五)对举报违反计划生育的,经查实给予举报人员200元奖励。

  (六)对于年满10周岁独女领证户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元,对领证户每年参加孕环检,给予误工补助50元。

  (七)对考上大学的计划生育给予500元奖励,独生子女奖励1000元(凭大学本科录取通知书,户籍在本村)。

  (八)凡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者除镇每月奖励20元,村每月再增加3元(领取时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村计生办发放的相关宣传品,否则,停发本年度村奖励部分)。

  (九)政策内怀孕在二个月内,本人自动向村计生办汇报的,村一次性奖励50元或购买一份妇幼安康险。

  (十)凡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按规定寄回孕检单的每次奖励100元,另加误工费100元。

  第二十六条 村民凡有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除按省《条例》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行政处罚外,村委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超过三个月上报孕情或隐瞒孕情的将取消相关奖励。

  (二)凡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或刁难、围攻、谩骂、威胁计生工作人员,除报告上级政府依法处理外,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章 户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经村民代表大会研究通过,为适应户口开放政策需要,同时满足群众生产、生活的需求,对申请迁入村的人员,规定签订入户合同。

  (一)不具备享受村村自治优惠措施的人员

  1、非婚嫁人员;

  2、婚嫁中男方迁入女方家,且落户的女方无男兄弟的,其姐妹中一人能享受,其它的不能享受;

  3、以前迁出的户口现申请迁入的;

  4、外单位离退休人员;

  5、劳动改造期间人员;

  6、暂不明确的其它人员。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村民自治章程自20**年1月17日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村民自治章程解释权属上草市村村委会。

村民自治章程 篇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是在社区党委领导下,依照国家宪法、法律、 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社区实际,由全体居民民主协商、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共同约定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行为规则。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本社区居民及社区成员单位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下,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

  第三条 本章程由社区居民会议讨论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章程由社区居委会组织实施,居民审议监督执行。

  第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组织实施社区事务中,依法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

  第二章 社区居民会议

  第六条 社区居民会议是社区发扬民主的组织制度和组织形式。本社区居民会议由每个社区居民小组选举1名代表以及社区的楼栋长和妇女组长组成。

  第七条 社区居民会议的职责:

  (一)讨论决定本社区经济和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二)听取和审议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社区财务收支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社区自治章程、社区居民公约;

  (四)撤换和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评议和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五)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六)讨论决定兴办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和发展经济等事项;

  (七)撤销或者改变社区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讨论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八条 社区居民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体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区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社区居民会议。

  第九条 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社区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社区居民会议讨论决定。会议的决定,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有效。

  第十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召开社区居民会议,应当提前3天通知出席对象并告知议题。召开由社区居民代表组成的社区居民会议,社区居民代表应当认真征求社区居民小组居民的意见,并对议题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第十一条 社区居民会议制定的社区居民公约,由居民委员会组织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定和居民公约。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三章 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十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产生,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原则,为社区居民提供各类公共服务和必要的社会事务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执行居民会议的决定并对一般性问题做出决定,对社区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设主任1名,委员2 名。日常事务工作由主任全面主持,副主任、委员实行分工负责制。

  第十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会议,讨论决定本社区重要事项和 涉及本社区居民重大利益的事项,组织居民落实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

  (三)教育引导居民遵守《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和《社区居民公约》,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组织居民学习推广科技知识,教育居民尊老爱幼、扶贫助残、团结互助、反对封建迷信、破除陈规陋习;

  (四)大力发展社区经济,组织指导社区特色产业发展,管理、维护和经营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资产,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五)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为居民和驻区单位在生产、生活等方面提供方便,监督社区服务中心开展服务工作;

  (六)组织居民办理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规划建设好社区,提高社区内居民的聚合居住水平;

  (七)配合公安、司法部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居民家庭、邻里和睦,创建平安社区;

  (八)协助人民政府和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拥军优属、社会救济、人口计生、青少年教育等工作;

  (九)实行社区居务公开,通过居务公开栏、网络以及召开会议等多种形式,让社区居民及时了解社区各项事务,并接受社区居民质询和监督;

  (十)依法组织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居民代表和社区居民小组长、楼栋长工作;

  第十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检查工作进度,安排下一阶段工作,每半年一次总结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联系居民和驻区单位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掌握居民需求,积极提供有效服务。

  第十七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建立居务监督制度,设立居务公开栏,定期公开事务、财务,接受社区居民监督。

  第十八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社区居民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十九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廉洁奉公,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

  第四章 社区居民小组

  第二十条 社区居民小组是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执行机构,执行社区居民会议、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决定,完成社区居民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设居民小组,每组设小组长l名,由居民小组推选,通过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社区居民小组长的职责:

  (一)团结和带领本组居民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召集、主持社区居民小组会议,完成社区居民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三)组织本组居民开展社区自治活动;

  (四)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做好各项工作;

  (五) 听取并及时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五章 社区居民议事会

  第二十三条 社区居民议事会是社区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监督组织,受社区居民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社区自治事务的议事权、决策权、监督权。

  第二十四条 社区居民议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议事会,每半年至少一次向社区居民会议报告履行职责情况。

  第二十五条 社区居民会议讨论决定授权事项时,应当明确对社区居民议事会的授权范围,并形成书面决定,或写入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第二十六条 社区居民议事会的职责:

  (一)针对居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议题,发表意见,按程序进行表决;

  (二)涉及社区居民利益的事项,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政策咨询,并要求答复;

  (三)在授权范围内讨论决定本社区日常自治事务;

  (四)对居民委员会工作和财务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全体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十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社区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社区居民议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做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召开社区居民议事会应当有议事会全体成员五分之四以上的人员参加,所做决定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九条 社区居民议事会设立社区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和社区民主理财小组。社区居务公开监督小组设组长1名、成员(2)名;社区民主理财小组设组长1名、成员(2)名。

  第三十条 社区居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职责:

  (一)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

  (二)监督社区居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

  (三)根据社区居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有权决定增加社区居务公开的内容;

  (四)有权对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工作提出质询;

  (五)配合市社区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开展工作,每月对社区居务公开栏、网络平台公开的内容进行监督把关。

  第三十一条 社区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

  (一)监督社区各项财务制度的实施;

  (二)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收入和支出进行审查监督;

  (三)对每月全部收支单据、财务报表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退回,对符合规定的签章确认;

  (四)配合社区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对审核签章的财务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公开;

  (五)审核社区年终收益分配方案;

  (六)有权要求社区居民委员会对财务收支中的问题做出解释。

  第六章 社区服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社区居民事务时,要充分依靠广大社区居民,执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决定,做好社区各项服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 社区居民要理解和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积极参与社区居民事务的服务管理工作,积极参与社区各项公益活动。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加强社区志愿者建设,培育和发展社区志义务服务队伍,广泛开展社区义务服务活动。

  第三十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社区服务体系,丰富社区服务项目,为社区居民提供形式多样的服务。

  第三十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经常调查、掌握社区内孤、寡、残、疾和老年人、贫困户、失业者的情况,并组织社区志愿者、社区内单位和社区居民为他们提供经常性服务和帮助。 第四十条 社区内各类组织要积极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共同搞好社区建设。

  第三十六条 驻社区单位要积极参与社区建设,按照资源共享、共驻共建的要求,充分利用单位的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实行无偿或低偿服务,不断增加为居民服务的项目。

  第三十七条 掌握社区居民居住状况、人口状况(特别是育龄人员、失业人口、低保人口和刑释解教人员)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 制定社区服务、社区计生、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的居规民约,共同遵守执行。

  第三十九 社区居民要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做到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安宁。

  第四十条 社区居民、社区内各类组织、驻社区单位有权对社区内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居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由社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村民自治章程 篇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保证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二条:本章程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本村实际,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制定。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党员干部一律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

  本章程由村委会具体负责实施,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大会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 委 会

  第三条:村委会由主任一人,委员二人组成,任期三年,受镇党委、政府指导,村党支部的领导。

  第四条:村委会工作职责:

  1、组织村民认真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协助镇政府开展各项工作,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3、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促进经济发展,带领村民致富。

  4、为村民办好事、办实事、举办各种公益事业开展社会救灾救济,拥军优属活动。

  5、大力协助维护治安综合治理,努力解决好村民反映的问题,促进生产、生活的稳定。结合本村所在规划区的地理位置,抓住机遇,立足长远,根据当前黟县县委、政府对新区规划要求,建议本村尽快配合好县委、县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规划,切实有效地对该村乱葬坟地进行规范。

  本村委会决定成立公墓管理小组,实行村民自治权利。将对村内村外所需在我村葬坟户实行专人管理。统一安排地点,统一收取土地占用费。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划要求,在过境路外300米以内严禁私自葬坟,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违者责任自负。

  6、在党支部的组织领导下,组织村民学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切实推进公民道德建设。

  第五条:村委会的工作制度

  1、村委会成员除参加支部组织学习外,自身还要对党和政府的有关知识进行自学,不断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和思想意识,虚心听取群众意见。

  2、实行村务公开,时间不定期。公开内容:村、组财务收支情况;救济、救灾款物发放情况;上级拨款投入水利、交通等资金使用情况等。

  3、村干部必须以身做则,廉洁奉公,勤奋工作,不以权谋私,充分发扬民主,涉及村中大事要事要与村民商量,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六条:充分发挥村民、党员的聪明才智,协助村委会解忧排难。

  1、调解工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调解民间纠纷,协助政府、公安部门做好司法行政工作。

  2、治安工作:发动和依靠村民搞好本村社会治安,签定有效责任书,全面协调政府公安保卫部门做好工作。

  3、公共卫生工作:依靠群众,共同努力,做好本村范围内的公共卫生和环境美化,道路硬化、亮化工程工作。

  第三章 村民小组

  第七条:村民小组是村委会的下属机构,是实行村民自治的最基层单位,村委会应加强对村民小组的建设。

  第八条:本村划为五个村民小组,由本组村民选举产生一名组长,其主要职责:

  1、向本组村民宣传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2、执行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及时反映本组村民的合理化意见和要求,并做好本组村民的政治思想工作。

  3、带领村民搞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多种经营,积极完成村委会下达的各项任务。

  4、办好本村民组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四章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九条:村民会议由村委会召集本村年满18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或三分之二的农户代表参加,每年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二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会议。

  村民会议行使职权:

  1、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2、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委会成员的工作。

  3、制定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4、修改和否决村民代表资格,村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第五章村务公开制度

  第十条:村委会应根据本村多数代表意见和建议,对村财务、村务加大力度进行监督。采取有效机制措施,并成立由村民代表组成的五人监督理财小组。

  1、督促村委会建立,健全村民自治各项制度。

  2、检查、督促村委会落实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

  3、反映村民合理化建议、意见、督促村委会即使办理。

  4、检查、督促村委会村务公开及财务收支情况,协助开展对村集体财务、财产进行审计,并及时公布上墙。

  第六章 民主评议党员干部制度

  1、此项工作由支部书记组织实施总负责。

  2、上级镇党委政府下派干部根据实际情况,应吸收村委、村民部分代表参加对党员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第七章 “一事一议”制度

  1、村内兴办公益事业筹资项目和标准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采取“一事一议”专题讨论通过,方可实施。

  2、实施项目结果情况,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章 社会秩序管理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守法,自觉遵守维护法律尊严。各户家长应做到以身作则,教育好子女学法、懂法,增加自身防范意识。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时刻注意交通安全。

  1、不打架斗殴,不寻衅闹事。

  2、禁止用猎枪捕野生动物。

  3、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妨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4、严禁偷盗个人或集体财物,要自觉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害水利、交通、通讯、广电等公共财务。

  5、加强道德修养、讲文明礼貌、尊老爱幼、邻里团结和睦相处。

  6、学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做到晚婚晚育、优生优育,严格执行“一上二扎”节育措施,杜绝计划外生育。

  第九章 违章处罚

  1、情节较轻的由村民小组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情节较重的,但未能触犯刑律和治安处罚条例,由治安委员协同村委会给予相应处罚。

  3、触犯法律的由司法公安等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本章程如有与上级机关部门新规定有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村民自治章程 篇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居民依法实行自治,创建社会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整洁、生活方便舒适、人际关系和谐的文明社区,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区开展居民自治活动,应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体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 社区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工作,在社区内各类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充分发挥计生协、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志愿者等社区内各类组织的作用,做好社区工作。

  第四条 社区居委会积极协助办事处开展工作,办理办事处委托的有关事务;接受办事处对社区工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属于社区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由社区居民和社区自治组织管理。

  第五条 本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必须在广泛征求居民及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社区居民会议讨论通过或修改。一经通过,社区居民、社区内各类组织、驻社区单位应自觉遵守

  第二章 社区自治组织

  第一节 社区居民会议

  第六条 社区居民会议是社区的权力机构,由本社区十八周岁以上居民或户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社区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居民过半数或户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代表的过半数,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居民会议的决定,社区居委会及全体社区居民必须遵照执行。

  第七条 社区居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通过本社区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选举或罢免社区居委会成员;

  (三)制定和修改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

  (四)听取和审议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报告;

  (五)改变和撤销社区居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六)审查社区财务收支情况;

  (七)讨论决定其他涉及社区居委会利益的重要问题。

  第八条 社区居民会议由社区居委会召集和主持。居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居民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户代表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代表提议,应当召开居民会议。

  社区居委会

  第九条 社区居委会是社区居民会议的办事机构,是本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办理本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计划生育、调解纠纷、维护秩序,向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十条 社区居委会成员由具有选民资格的本社区居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社区居委会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办事处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

  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五)向办事处反映居民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社区居委会下设计划生育、经济管理、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十三条 社区居委会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每月16日为学习日,主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会议制度。居委会每周一次办公会,每季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总结前段工作,贯彻执行上级决定,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和措施,研究处理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居委会议必须有全体委员过半数出席方可召开。

  (三)建立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和分工负责制,并定期进行总结检查,年终考核计酬。

  (四)“三务”公开制度。“三务”公开包括党务、政务、财务。主要涉及社区内重要公开监督事务、成员的工作目标和分工及工资报酬、计划生育、财政收支等有关居民关心的重大问题。建立“三务”公开栏,每月召开一次监督小组会议征求意见,并于每月18日进行公开。

  第十四条 社区居委会成员守则

  社区居委会成员是居民民主选出的利益代表人,是居民的公仆,应努力为社区谋发展,为居民谋利益。居委会成员应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服务,主动接受居民监督。

  社区居民小组

  第十五条 本社区居委会下设居民小组,每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组员1至3名,由居民小组会议直接选举产生。居民小组在社区居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完成社区居委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十六条 居民小组成员职责:

  (一)组织本组居民贯彻执行居民会议、居委会决定,组织本小组的各种会议和活动。

  (二)组织本组居民积极推进社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并对居务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三)协助居委会开展工作,并及时向居委会反映本辖区居民意见、建议和要求,当好居委会的耳目和参谋。

  (四)组织本小组居民开展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搞好计划生育工作。

  (五)调查、掌握本小组的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准确上报《居民小组人口与计划生育情况登记表》。

  第三章 社区居民

  第十七条 本社区居民既包括有本社区户籍的居民,也包括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内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社区非户籍居民。

  第十八条 本社区居民享有的权利:

  (一)本社区户籍居民享有以下权利:

  l、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

  2、年满18周岁的居民(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参加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社区重大事务问题的权力。

  3、参加社区集体活动,对社区事务有知情权、管理权;对居委会成员有监督权、评议权。

  4、享有在本社区举办各项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二)本社区非户籍居民享有以下权利:

  I、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

  2、参加社区集体活动,对社区事务有知情权;对居委会成员有监督权、评议权。

  3、享有在本社区举办各项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十九条 本社区居民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执行居民会议和社区居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积极配合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

  (三)遵纪守法、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尊老爱幼、邻里团结,敢于同一切危害国家、集体和居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四)移风易俗,摒弃陈规陋习,争创文明幸福家庭,争做文明市民。

  第四章 居民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议事内容:

  (一)各项社区建设规划是否切实可行,具体工作计划是否得到落实。

  (二)居民自治工作中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的是否合理,执行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三)各项福利事业、计划生育、文教卫生及其它社区重要工作如何开展。

  (四)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府决定是否得到认真贯彻执行。

  (五)社区居委会成员工作是否尽心尽职,作风是否民主,行为是否廉洁奉公,居民中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和自治章程。

  (六)社区财务收支计划和重大项目财务开支是否合理。

  第二十一条 议事方法:

  (一)定期召开居民会议报告工作,研究、解决自治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居民意见和建议程序。

  (二)组织居民小组开展经常性活动,及时征求居民意见,听取居民的要求和建议,通过代表介绍居委会重要工作情况。

  (三)组织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设立民主信箱,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及时回答居民的咨询。

  第二十二条 议事原则:

  (一)议事必须在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坚持言论负责的原则,具有良好的议事程序。

  (二)居民议事决定问题时,必须有半数以上居民同意方为有效,少数人应服从多数人意见。对议事过程中的不同意见,不得责难和打击报复。

  第五章 社区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社区居委会开展社区管理工作时,必须充分依靠社区居民会议和广大社区居民,执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决定,做好社区服务、社区计生、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等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社区居民必须理解和支持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积极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积极参与社区各项公益活动。社区居委会应积极发展志愿者,实行社区志愿者登记制度,建立社区志愿者队伍,定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 社区居委会建立健全社区服务网络,丰富社区服务项目,为社区居民提供形式多样的服务。

  第二十六条 社区居委会应经常调查、掌握本辖区内孤、寡、残、疾、鳏和老年人、贫困户、失业者的情况,并组织社区志愿者、社区内单位和社区居民为他们提供经常性服务和帮助。

  第二十七条 社区内各类组织必须积极协助社区居委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共同搞好社区建设。

  第二十八条 驻社区单位应积极参与社区建设,按照资源共享、共驻共建的要求,充分利用单位的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实行无偿或低偿服务,不断增加为居民服务的项目。

  第二十九条 对社区居民居住状况、人口状况(特别是育龄人员、失业人口、低保人口和刑释解教人员)实行登记管理。

  第三十条 制定社区服务、社区计生、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礼区治安的居规民约,共同遵守执行。

  第三十一条 社区居民必须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做到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安宁。

  第三十二条 社区居民、社区内各类组织、驻社区单位有权对社区内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居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并报办事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社区居委会负责解释。

村民自治章程 篇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联系我村实际,由全体村民讨论,民主制定。

  第二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法建制、以制治村,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证村民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以“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村容整洁、乡风文明、管理民主”为目标,调动村民建设富裕、和谐、文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本村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村民自治是在党的现行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管理本村的政治、经济及其它社会事务的一种制度。

  第四条 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五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安排实施。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六条 村民会议由户口在本村的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全村最高权力机构。村民会议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及村里的各级人大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

  村民代表必须是:具有一定的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坚持原则,主持正义,有群众威信的村民,同时能收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必要时也可以经村民会议罢免和补选。

  第七条 村民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召开村民会议。召开村民会议,要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 所作决定,要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也可分片召开。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可以临时决定召开。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

  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决定问题要经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

  第八条 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法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审议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

  (二)决定聘用本村财会人员和其他村务管理人员;决定本村享受补贴人员及补贴标准。

  (三)听取、审查和批准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以及有关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决定村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

  (五)审议决定办公益事业的经费的筹集办法。

  (六)审议决定宅基地分配、计划生育指标安排的方案。

  (七)决定对村级财务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八)制定和修改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规章制度,并报街道办备案。

  (九)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审议决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第二至第七项职权交由村民代表会议代为行使。

  第九条 为强化村民代表管理村务作用,在村民代表会议下设会议召集组、监督组和发展组三个独立工作小组。三个组的人员组成原则上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从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发展组组长由村“两委”干部担任,并可吸收非村民代表成员),每组由3至5人组成,分别设组长1名。

  会议召集组的职能:根据符合法定人数的村民(村民代表)依法提出召开的会议而村民委员会不作为时,可以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具体负责沟通各方、协调会议召开时间及做好会务有关工作。

  村务监督组的职能:主要负责村务监督和民主理财职能,负责监督村务、财务活动。监督村民小组组务公开和财务收支情况,有权否决村、组不合理的开支。在讨论村务公开和经费使用议题时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发展组的职能:发展组是村发展经济的智囊和参谋,负责调研论证本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收集掌握生产发展信息,提出本村发展经济、兴办公益事业的计划和项目建议,协助筹措发展生产和兴办公益事业资金,并为村民发展生产提供信息指引。

  以上三个组的成员统称为村务管理人员,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可以对不称职的村务管理人员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罢免。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受政府指导和村党支部的领导。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编制并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管理本村财务,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二)巩固和壮大村集体经济,管理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的各类经济组织;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及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本村经济发展。

  (三)编制并实施本村建设规划,按照规划修建村道,指导村民建设民房,整顿村容,发展公益事业,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提高村民健康水平。

  (四)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眭,照顾五保户、困难户和军烈属,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代表本村处理与邻村的纠纷,维护村与村之间的团结;协调处理村民小组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六)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纳税、服兵役、计划生育等依法应尽的义务。

  (七)协助街道办开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八)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每半月学习半天,主要学习党的农村现行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会议制度。村民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办公会,半年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三)值班制度。村民委员会实行轮流值日制度,保证每天都有一位成员在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值班,处理村务。

  (四)建立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和分工负责制度,并定期进行总结检查。

  (五)村务公开制度。凡需要村民知道的村务大事都要公开,主要包括:

  1、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

  2、村干部的分工,村民委员会三年任期目标、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

  3、年度财务计划及各项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情况;

  4、集体资产及其经营管理情况,包括土地、物业等生产资料的经营情况以及承包经营方案、投标结果、承包费收缴、合同履行情况;

  5、村集体经济收益及其使用情况;

  6、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以及招标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实施情况;

  7、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8、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拥军优属、社会捐赠等项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情况;

  9、各级政府下拨的补助经费、专项经费的收支情况;

  10、村干部工资、奖金、补贴及其他福利,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情况;

  11、当年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

  12、安排计划生育指标、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和计划外生育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

  13、协助街道办开展工作情况;

  14、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公开的形式:设立公开栏,发放明白纸,村干部述职。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各委员会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

  第四章 村民小组

  第十四条 村民小组是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村民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五条 本村设立12个村民小组,每个小组设组长1名及村民代表2名,组长、村民代表由本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村民小组长的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召集本组村民小组会议和组织村民的活动,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汇报工作。

  (三)组织本组村民落实镇、村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按村民委员会的任务和要求,组织本组村民积极推进村的建设,并对村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

  (五)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意见和建议。

  (六)开展组务公开,并接受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审核监督。

  第十七条 村民小组的集体收入收益归本组全体村民集体所有,单独核算,由村民小组管理使用,接受村民委员会的监督。

  第五章 村 民

  第十八条 凡户口在本村的村民在村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利。

  (二)参加村务活动,提出有关村务的批评和建议,对村干部和村务进行监督。

  (三)享受本村举办各项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十九条 每个村民在村内都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按时完成村民委员会分配的各项任务。

  (三)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村民利益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四)自觉开展移风易俗,争当文明村民、文明户的活动。

  第六章 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是全村村民的公仆,必须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立足于本职工作,努力为村民造福。要求做到: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认真学习政策,学习经济管理知识和农业科学技术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坚持实事求是,讲究工作方法,遇事同群众商量,尊重村民意见,善于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不请吃、不受礼、不以权谋私、清正廉洁,敢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五)以身作则,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六)坚持原则,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七)维护集体团结,执行会议决议,齐心协力共同开展好工作。

  第七章 制度建设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村务管理制度。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规定;村民代表议事规则;村规民约;财务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土地、宅基地管理使用制度等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另行制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公布实施)。

  第八章 社会治安

  第二十二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三条 村民之间要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聚众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

  第二十四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

  第二十五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通迅、电力、生产等公共设施。

  第二十六条 严禁私自砍伐集体或他人林木,执行护林防火“十不准”,不准在村附近或田边、路边乱挖土,严禁损害庄稼、瓜果及其它农作物。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社会治安规定者,情节较轻,尚未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调解会、治保会给予批评教育并酌情处理,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村风民俗

  第二十八条 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昌婚事新办,移风易俗;破除旧的丧葬习俗,推行火化;反对封建迷信及其它不文明行为,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十章 邻里关系

  第二十九条 村民之间要互相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三十条 依法管理宅基地,执行村庄规划,不损害整体规划和邻里利益。

  第三十一条 邻里间发生纠纷能自行调解的,自行调解,不能自行调解的,要依靠组织解决,不能仗势欺人,强加他人。对不听劝阻制造纠纷的当事人,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必须承担医疗费用,并按损失折价赔偿。

  第十一章 婚姻家庭

  第三十二条 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

  第三十三条 婚姻大事由本人做主,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用婚姻索取财物。

  第三十四条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男尊女卑。

  第三十五条 计划生育是国家基本国策,要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第三十六条 不准虐待老人。对丧失劳动力的老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保证老人晚年生活。对不赡养老人者,由村民委员会按上级规定供养标准,令其子女均摊。

  第三十七条 父母担负未成人或无生活能力的子女抚养教育,不准虐待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的子女,不得让小学生辍学。

  第十二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八条 鼓励村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断发展本村医疗及养老保障事业。

  第三十九条 本村发生自然灾害,要及时向街道办报告,并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救灾、查灾、报告工作。上级发给本村的救济粮、款物,应根据受灾程度,及时地发放到受灾户。

  第四十条 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做好农村低保工作。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个别条款如与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村民自治章程 篇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联系我村实际,由全体村民讨论,民主制定。

  第二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法建制、以制治村,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证村民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以“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村容整洁、乡风文明、管理民主”为目标,调动村民建设富裕、和谐、文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本村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村民自治是在党的现行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管理本村的政治、经济及其它社会事务的一种制度。

  第四条 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五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安排实施。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六条 村民会议由户口在本村的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全村最高权力机构。村民会议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及村里的各级人大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

  村民代表必须是:具有一定的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坚持原则,主持正义,有群众威信的村民,同时能收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必要时也可以经村民会议罢免和补选。

  第七条 村民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召开村民会议。召开村民会议,要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 所作决定,要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也可分片召开。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可以临时决定召开。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

  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决定问题要经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

  第八条 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法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审议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

  (二)决定聘用本村财会人员和其他村务管理人员;决定本村享受补贴人员及补贴标准。

  (三)听取、审查和批准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以及有关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决定村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

  (五)审议决定办公益事业的经费的筹集办法。

  (六)审议决定宅基地分配、计划生育指标安排的方案。

  (七)决定对村级财务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八)制定和修改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规章制度,并报街道办备案。

  (九)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审议决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第二至第七项职权交由村民代表会议代为行使。

  第九条 为强化村民代表管理村务作用,在村民代表会议下设会议召集组、监督组和发展组三个独立工作小组。三个组的人员组成原则上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从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发展组组长由村“两委”干部担任,并可吸收非村民代表成员),每组由3至5人组成,分别设组长1名。

  会议召集组的职能:根据符合法定人数的村民(村民代表)依法提出召开的会议而村民委员会不作为时,可以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具体负责沟通各方、协调会议召开时间及做好会务有关工作。

  村务监督组的职能:主要负责村务监督和民主理财职能,负责监督村务、财务活动。监督村民小组组务公开和财务收支情况,有权否决村、组不合理的开支。在讨论村务公开和经费使用议题时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发展组的职能:发展组是村发展经济的智囊和参谋,负责调研论证本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收集掌握生产发展信息,提出本村发展经济、兴办公益事业的计划和项目建议,协助筹措发展生产和兴办公益事业资金,并为村民发展生产提供信息指引。

  以上三个组的成员统称为村务管理人员,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可以对不称职的村务管理人员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罢免。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受政府指导和村党支部的领导。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编制并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管理本村财务,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二)巩固和壮大村集体经济,管理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的各类经济组织;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及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本村经济发展。

  (三)编制并实施本村建设规划,按照规划修建村道,指导村民建设民房,整顿村容,发展公益事业,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提高村民健康水平。

  (四)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眭,照顾五保户、困难户和军烈属,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代表本村处理与邻村的纠纷,维护村与村之间的团结;协调处理村民小组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六)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纳税、服兵役、计划生育等依法应尽的义务。

  (七)协助街道办开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八)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每半月学习半天,主要学习党的农村现行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会议制度。村民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办公会,半年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三)值班制度。村民委员会实行轮流值日制度,保证每天都有一位成员在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值班,处理村务。

  (四)建立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和分工负责制度,并定期进行总结检查。

  (五)村务公开制度。凡需要村民知道的村务大事都要公开,主要包括:

  1、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

  2、村干部的分工,村民委员会三年任期目标、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

  3、年度财务计划及各项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情况;

  4、集体资产及其经营管理情况,包括土地、物业等生产资料的经营情况以及承包经营方案、投标结果、承包费收缴、合同履行情况;

  5、村集体经济收益及其使用情况;

  6、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以及招标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实施情况;

  7、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8、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拥军优属、社会捐赠等项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情况;

  9、各级政府下拨的补助经费、专项经费的收支情况;

  10、村干部工资、奖金、补贴及其他福利,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情况;

  11、当年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

  12、安排计划生育指标、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和计划外生育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

  13、协助街道办开展工作情况;

  14、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公开的形式:设立公开栏,发放明白纸,村干部述职。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各委员会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

  第四章 村民小组

  第十四条 村民小组是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村民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五条 本村设立12个村民小组,每个小组设组长1名及村民代表2名,组长、村民代表由本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村民小组长的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召集本组村民小组会议和组织村民的活动,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汇报工作。

  (三)组织本组村民落实镇、村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按村民委员会的任务和要求,组织本组村民积极推进村的建设,并对村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

  (五)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意见和建议。

  (六)开展组务公开,并接受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审核监督。

  第十七条 村民小组的集体收入收益归本组全体村民集体所有,单独核算,由村民小组管理使用,接受村民委员会的监督。

  第五章 村 民

  第十八条 凡户口在本村的村民在村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利。

  (二)参加村务活动,提出有关村务的批评和建议,对村干部和村务进行监督。

  (三)享受本村举办各项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十九条 每个村民在村内都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按时完成村民委员会分配的各项任务。

  (三)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村民利益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四)自觉开展移风易俗,争当文明村民、文明户的活动。

  第六章 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是全村村民的公仆,必须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立足于本职工作,努力为村民造福。要求做到: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认真学习政策,学习经济管理知识和农业科学技术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坚持实事求是,讲究工作方法,遇事同群众商量,尊重村民意见,善于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不请吃、不受礼、不以权谋私、清正廉洁,敢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五)以身作则,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六)坚持原则,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七)维护集体团结,执行会议决议,齐心协力共同开展好工作。

  第七章 制度建设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村务管理制度。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规定;村民代表议事规则;村规民约;财务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土地、宅基地管理使用制度等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另行制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公布实施)。

  第八章 社会治安

  第二十二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三条 村民之间要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聚众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

  第二十四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

  第二十五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通迅、电力、生产等公共设施。

  第二十六条 严禁私自砍伐集体或他人林木,执行护林防火“十不准”,不准在村附近或田边、路边乱挖土,严禁损害庄稼、瓜果及其它农作物。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社会治安规定者,情节较轻,尚未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调解会、治保会给予批评教育并酌情处理,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村风民俗

  第二十八条 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昌婚事新办,移风易俗;破除旧的丧葬习俗,推行火化;反对封建迷信及其它不文明行为,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十章 邻里关系

  第二十九条 村民之间要互相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三十条 依法管理宅基地,执行村庄规划,不损害整体规划和邻里利益。

  第三十一条 邻里间发生纠纷能自行调解的,自行调解,不能自行调解的,要依靠组织解决,不能仗势欺人,强加他人。对不听劝阻制造纠纷的当事人,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必须承担医疗费用,并按损失折价赔偿。

  第十一章 婚姻家庭

  第三十二条 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

  第三十三条 婚姻大事由本人做主,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用婚姻索取财物。

  第三十四条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男尊女卑。

  第三十五条 计划生育是国家基本国策,要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第三十六条 不准虐待老人。对丧失劳动力的老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保证老人晚年生活。对不赡养老人者,由村民委员会按上级规定供养标准,令其子女均摊。

  第三十七条 父母担负未成人或无生活能力的子女抚养教育,不准虐待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的子女,不得让小学生辍学。

  第十二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八条 鼓励村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断发展本村医疗及养老保障事业。

  第三十九条 本村发生自然灾害,要及时向街道办报告,并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救灾、查灾、报告工作。上级发给本村的救济粮、款物,应根据受灾程度,及时地发放到受灾户。

  第四十条 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做好农村低保工作。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个别条款如与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以上是公文站小编给大家分享的村委会村民自治章程标准样本,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村民自治章程 篇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农村依法实行村民自治,保证各项村务工作正常运转、促进农村三大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村委会是负责对本村的村务依法进行管理、组织和实施的机构,包括政治、经济、科教、文化、卫生、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和其它社会事务;

  第三条、本村委会实施管理村务和活动必须在上级党委、村党总支部的领导下开工作,并接受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坚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四条、本村委会现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1名;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计划生育、社会事务、经济管理、规划建设和农业生产七个工作委员会,11个村民小组,依法选举组成村民代表会议机构;

  第五条、本章程是村委会组织实施村务管理的工作规程,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本村干部,村民都必须严格遵守执行。本章程由村民代表会议监督实施;

  第二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六条、村最高决策权力机构是村民会议。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开会时可以由18周岁以上村民参加,也可以由每户派一名代表参加;

  第七条、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原则下,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决定本村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规划

  二、听取并审议村委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三、撤换和补选村委会成员

  四、审议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和重大事项

  第八条、为方便召集村民开会讨论决定村中事务,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村委会成员和党支委组成;

  第九条、村民代表会议向村民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通过本村村民自治章程和村委会各项管理制度

  二、听取、审议村委会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收益分配报告,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情况报告

  三、讨论决定村集体重大生产性投资项目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四、推选产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

  五、讨论决定有关人事安排

  六、评议村委会工作

  七、审议决定其它需要由代表讨论的事项

  八、反映、提出村民的建议,议案和意见

  第十条、村民代表会议每年召开不少于2次,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团负责召集主持。**团或“两委会”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提议,可以随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会议闭幕期间,一般日常事务由**团研究决定处理;

  第十一条、村民代表提出的建议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提出,村委会负责答复意见;

  第十二条、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设会议专用记录本,参加会议代表签名,并由村委会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

  第十三条、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必须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参加,应当经到会代表的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建立村民代表联系村民制度,各村民小组长负责本村小组代表会议精神;实事求是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向村委会反映村民解释;代表村民意愿,决定村中事务;

  第三章 干部管理

  第十五条、本村干部管理的对象为“两委会”成员、经联社干部、村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村干部要坚持学习培训,不断提高理论、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实行勤政、廉政作风,做村民公仆。建立村干部会议制度,开展学习、交流活动和工作汇报,研究决定村务工作;

  第十七条、村干部实行正常的上班工作制度,工资报酬按区委、区政府和镇委、镇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十条、村民代表每年应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对干部进行民主评议活动,作出优秀、称职、不称职的评定结论;

  第四章村民小组管理

  第十九条、以便于管理为原则,本村设11个村民小组,设小组长11名,由村民推选产生,村民小组是村委会下属基层管理组织,接受村委会的领导;

  第二十条、村民小组长负责对涉及村民村务各项工作的管理、组织和教育,完成好村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一条、村民小组长(不脱产)报酬实行固定补贴和误工补助办法,经费在村经联社财务开支,补贴数额由村“两委会”审定;

  第五章 集体经济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村设立经济联合社,集体经济包括集体企业,渔池以及第三产业等经济实体收入和集体资金,属全村村民所有,由村委会管理,村经济联合社为村委会经济实体法人单位,经联社应依法加强村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本村实行财务管理核算单位,实行集体资产积累,村民收益分配制度,财务应如实、准确、及时反映村经济活动情况;

  第二十四条、村财务工作应接受区、镇农经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建立村财务年度审计制度。村委会换届和村主任离任前,应对村财务进行一次审计,并向村民代表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村财会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要敢于坚持原则,有一定的业务能力,会计人员要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实行民主理财制度,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村财务实行监督、检查,每有3日定期检查,对违反财务规定的开支,有权要求村委会纠正和处理;

  第六章 社会事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大力发展教育事业,每年拨出专款用于小学、幼儿园的教育投入,实行奖教奖学金制度,对教学成绩突出的教师和考取大、中专院校,重点中学的学生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发展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其所需费用,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可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中筹集,具体办法由村“两委会”提出,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九条、加强村容村貌的管理,切实做好村环境卫生工作和村民卫生保健工作,发展农村卫生事业;

  第三十条、本村村民成立社团,必须向村委会申请,说明宗旨、人员、机构,按社团管理规定办理登记,坚决取缔各种非法社团和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的组织。外地社团到村进行活动必须向村委会报告,否则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村依法成立的老年人协会必须服从党支部的领导和村委会的管理,协助村委会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三十二条、搞好村“五保户”的统筹供养,开展扶贫济困活动。做好优抚对象的工作,积极完成征兵任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抵触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村委会根据本章程规定制订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施,如有修改,需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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