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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完整文档)

时间:2023-01-23 14:30:04 来源:网友投稿

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供大家参考。

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外环路内)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其他区(市)县参照本规定执行。

  临时建设工程、城乡个人建房等建设工程按相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适用范围不包括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中央商务区(CBD)等城市特别地区。

  第1.0.3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适建范围及容量指标控制

  第2.0.1条

  在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详细规划。无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各类用地控制指标按本规定执行。

  第2.0.2条

  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管理。

  对于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按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的面积。

  第2.0.3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未明确各地块兼容性内容的,根据附表一确定其兼容范围。

  第2.0.4条

  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附表二《中心城一般地段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规定执行。

  附表二规定的指标中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为上限,使用附表二的指标应根据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取值。

  第2.0.5条

  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已超过附表二规定的,或加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类别

  低层建筑

  多层建筑

  高层建筑

  三环路内(平方米)

  150030005000;周边无整合

  条件的,为3000三环路外(平方米)

  200050008000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第3.0.1条

  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要求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

  注:①除应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

  ②本表用地面积指建设项目净用地面积。

  第3.0.2条

  配套设施应按建设规模、性质和人口规模确定,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配套设施包括:绿化;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门卫(收发)室;市政设施;物管用房;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垃圾站等。

  第3.0.3条

  建设用地规划绿地率指标

  用地分类

  工业用地

  大专学校、医院、疗养院

  工业品销售维修用地

  体育场馆、机关团体、大型公共文化设施、绿地率

  ≤20%

  ≥35%

  ≤20%

  ≥30%

  宾馆、饭店、金融等

  交通枢纽、市场、仓储

  居住(含商住混合)用地

  商业

  第3.0.4条建设用地内集中绿地

  建设项目(除医疗卫生、教育科研项目外)临规划道路及主要河道,应将不小于规定绿地率的30%绿地设置为集中绿地。其中应将不少于规定集中绿地的50%临规划道路、河道设置,并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集中绿地进深不小于8米,面宽不小于20米。临规划道路、河道的集中绿地计算进深不大于计算宽度的两倍,小于160m2可不临路布置。

  二、利用临规划道路、河道集中绿地的地下空间进行建设,其地下建筑物板顶标高应低于相邻规划道路路面标高0.6米以上。

  三、交通枢纽、商业和体育等公共建筑的集中绿地,可结合交通集散功能及景观设置。

  第3.0.5条

  室外停车场应采用树荫式停车场(位)设计。在满足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的20%计入绿地率:

  一、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

  二、停车场(位)用地内平均每个车位一棵树(乔木);

  三、停车场(位)的车位尺寸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3.0.6条

  每个社区内拟建居住建筑面积之和大于3万平方米,应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其中二环路以内活动场所的用地面积不得小于150平方米(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底层内),二环路以外活动场所用地面积不得小于200平方米,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按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为单位递增,并且宜结合小区绿地、社区文化活动站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

  第3.0.7条除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项目建设用地与规划道路、河道的分隔应采用透空栏杆(围墙)、绿篱、绿化、水景等形式,严禁采用实体围墙分隔。

  第3.0.8条

  建设项目基地内应按以下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

  一、居住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指标

  ≤20%

  旧城≥25%,新区≥30%

  ≤25%

  每户建筑面积A(m)

  别

  墅

  A≥1890

  农迁房

  拆迁安置房

  2机动车(辆/每户)

  ≥2.1.50.70.50.30.3自行车(辆/每户)

  —

  111.51.51.5二、非居住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指标

  类

  别

  宾馆、酒店

  餐饮、娱乐

  办公楼

  商业场所

  体育馆

  影剧院

  展览馆

  医

  院

  工业品销售维修用地

  机动车(车位/100m建筑面积)

  自行车(辆/100m建筑面积)

  0.51.50.50.52.530.50.50.5—

  —

  0.4320151.01.5—

  22注:①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②本规定指标为规划控制下限值。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4.0.1条

  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需求、通风和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和城市设计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4.0.2条

  建筑间距日照要求

  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三环路以内新建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

  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3小时;

  四、大、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2小时。

  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管理办公、停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其受影面可包括下部高度。

  五、日照计算须计入实体女儿墙和跃层建筑的高度,以及出挑的阳台、檐口等影响因素。

  第4.0.3条

  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一、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1控制。

  注:①H: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

  ②Hd:多、低层建筑高度。

  ③Hg:高层建筑高度。

  二、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2控制。

  表4-2建筑间夹角

  α≤3030<0α<6α≥60注:①表中α指两栋居住建筑的锐角夹角。

  ②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0高层与高层

  按表4-1中主要朝向相对规定控制

  按表4-1中主要朝向相对规定的0.8倍控制

  按表4-1中主要朝向对次要朝向规定控制

  高层与多、低层

  按表4-1中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控制

  按表4-1中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的0.8倍控制

  多、低层与多、低层

  按表4-1中长边相对规定控制

  按表4-1中长边相对规定的0.8倍控制

  分别按表4-1中次要朝按表4-1中长边对向对长边、主要朝向对山墙规山墙规定控制

  定控制

  三、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3控制。

  表4-3注:Lx、Ly为最小控制间距的两个方向上的垂直距离,参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第4.0.4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东西侧的,按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间距控制

  1.高层建筑之间,其主要朝向相对的最小间距按表4-1中主要朝向相对规定的0.8倍执行。

  2.多层建筑山墙对长边的最小间距按表4-1中山墙对长边规定执行。

  3.其他情况按第4.0.5条非居住建筑之间间距控制。

  第4.0.5条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

  一、非居住建筑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4控制。

  注:①H: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

  ②HD:较低建筑高度。

  ③Hd:多、低层建筑高度。

  二、非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5控制。

  表4-5建筑间夹角

  α≤3030<0α<60高层与高层

  按表4-4中主要朝向相对规定控制

  按表4-4中主要朝向相对规定的0.8倍控制

  高层与多、低层

  按表4-4中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控制

  按表4-4中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的0.8倍控制

  多、低层与多、低层

  按表4-4中长边相对规定控制

  按表4-4中长边相对规定的0.8倍控制

  α≥60分别按表4-4中次要朝按表4-4中主要朝向按表4-4中长边对向对长边、主要朝向对山墙规对次要朝向规定控制

  山墙规定控制

  定控制

  注:①表中α指两栋居住建筑之锐角夹角。

  ②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三、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控制

  间距按表4-6控制。

  注:Lx、Ly为最小控制间距的两个方向上的垂直距离,参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第4.0.6条

  高层建筑裙房间距按多层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第4.0.7条低层辅助用房不宜单独建设,应纳入主体建筑。若必须单独设置时,与相邻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6.0米,与高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0米。

  第五章建筑退界

  第5.0.1条沿建筑用地红线和沿城市规划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自来水管等保护带的建筑物,在退让界外现状建筑物距离符合本规定第四章有关间距的规定外,退界距离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5.0.2条如拟建建筑对界外空地(规划为住宅、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教学楼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日照影响,其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在界外的影响距离(用地界至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范围的边缘线)不宜大于10.0米。

  第5.0.3条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的最小距离按表5-1及下列规定控制。

  一、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最小后退距离为15.0米。

  二、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4.0米。

  表5-1建筑类型

  居住建筑、4.0.2条文教卫生建筑

  建筑高度的倍数

  0.5(中心城三环路内)多、低层长边

  0.6(中心城三环路外)多、低层山墙

  —

  高层主要朝向

  0.3高层次要朝向

  0.2建筑朝向

  最小距离(米)

  4.0(低层)

  6.0(多层)

  4.015.06.0(≤9层的居住建筑)

  9.多、低层长边

  非居住建筑

  低层辅助用房

  多、低层山墙

  高层主要朝向

  高层次要朝向

  长边、山墙

  0.5—

  0.20.1250.54.0(低层)

  6.0(多层)

  4.013.09.02.0第5.0.4条建筑后退除《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002)中防护绿地和附属绿地外的其他绿地时的距离按表5-1的规定控制,同时各类建筑后退道路两侧的绿化带以及河道、市政管线保护带规划控制线最小距离不小于2.0米,纯居住建筑2米,其它建筑不小于5米。并结合第5.0.5条进行双控。

  第5.0.5条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5-2及下列规定控制。

  注:①府南河、沙河、清水河、东风渠、浣花溪、摸底河等城市重要岸线两侧规划线。

  ②Hq:高层建筑裙房高度。

  ③公共建筑、专业市场如为高层建筑应同时满足高层建筑的后退要求。

  ④建筑后退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必须符合后退用地红线的相应规定。

  一、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外墙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2.0米。

  二、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其最小后退距离为25.0米。

  三、雨蓬(含有柱雨蓬)、檐口、踏步、阳台等可在后退距离内出挑,出挑外缘至规划控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建筑后退距离的0.5倍。

  第5.0.6条各类建筑后退不临规划道路的市政管线等保护带边缘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小于2.0米,高层建筑不小于3.0米。

  第5.0.7条新建建筑后退周边合法现状建筑距离须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第六章建筑高度及其他要求

  第6.0.1条建筑高度除必须满足日照、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6.0.2条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微波通讯等设施周围及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视线走廊等有高度限制的地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高度限制规定。

  第6.0.3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的建设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见图2)。

  第6.0.4条在建筑外墙设置空调室外机搁板、各类管道等时,各类管道及搁板的位置应结合立面统一设计,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并设置装饰构件以达到统一美观的效果。

  第6.0.5条底层或裙房作经营用途时空调室外机不得临道路设置;底层为住宅时,空调室外机临路设置时其搁板的位置应高于人行道路面2.5米以上。

  第七章附则

  第7.0.1条本规定试行前,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经核定规划设计条件,或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7.0.2条本规定由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7.0.3条本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试行。

  附录一:名词解释

  1.容积率: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2.建筑密度: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3.低层建筑:指建筑高度不大于11米且地面以上层数不大于3层的建筑。

  4.多层建筑:9层及9层以下的纯住宅和高度小于24米的公共建筑,包括高度大于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

  5.高层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的纯住宅和高度大于24米的底商住宅及多层公共建筑属于高层建筑。

  6.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相连,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

  裙房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0米,超过24.0米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7.居住建筑:指住宅(楼)、别墅、商住楼等。商住楼是住宅楼的一种形式,是由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多层、高层建筑。

  8.公寓:特指不分割产权的生活设施,主要表现为生产、教育、科研、医疗、服务等用地内配套的生活设施用房。此类建筑按宿舍建筑设计的有关规范进行规划管理,建筑不能分割产权,土地用途同所属的用地性质,房管部门不按住宅建筑办理和分割产权。为避免产生歧义,在规划、国土、房管的正式报建文件及行政审批的各项证照中不出现“公寓”一词,统一表述为“配套生活用房”。

  9.非居住建筑:除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

  10.综合楼: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11.绿地率:建设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12.高层建筑主要朝向:①高层居住建筑中主要房间如卧室、起居室、书房、健身房等的开窗(含阳台)面的朝向;②高层非居住建筑中次要朝向以外的朝向。③高层建筑中面宽大于20.0米的各类朝向。

  13.高层建筑次要朝向:次要朝向可设置卫生间、盥洗室、厨房、储物间、开水间、楼梯以及内走廊窗(含阴台)等,不设外凸阳台。

  14.多、低层建筑长边:主要功能房间开窗面、阳台、阴台设置面以及面宽大于18.0米的山墙。

  15.多、低层建筑山墙:多、低层建筑面宽不大于18.0米的短边。山墙面每层可设置面积不大于1.8平方米的走道窗、楼梯间窗;面积不大于0.6平方米的卫生间窗、盥洗室窗、开水间窗、储物间高窗。

  16.底层架空:架空部分面积不小于该栋建筑首层建筑面积的60%,架空层梁下最小净空不小于2.4米,并至少保证两个方向通透。

  在符合该要求的架空层内设置的绿地根据本规定附录二的有关规定进行绿地折算。

  17.低层辅助用房:与主体建筑配套使用的高度不大于11米,且不直接临路开设出入口的门卫、车库、垃圾房、配电设施等。

  18.红线

  ①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②用地红线:各类建设用地边界线。

  19.绿线

  城市各种类型和规模的绿地的边界线。

  20.蓝线

  城市内的江、河、湖泊、湿地、水库和水塘等水体的规划岸线。

  包括城市取水点上游100m和穿过城市的江河、溪流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外的相当区段,指“水体现状、规划及严格保护界线”。

  22.紫线

  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23.黑线

  指轨道交通线路控制线,含铁路、轻轨、地铁等线路控制线。

  24.棕线

  重大城市基础设施管线控制范围界线。含电力线及其它特殊管线控制界线。

  25.黄线

  城市发展特别地区控制线。

  26.灰线

  机场净空限高控制线、等值线。

  城市微波通道等控制范围的界线。

  有其他规划要求的等值线。

  27.旧城

  指成都市中心城三环路以内的区域。

  28.新区

  指成都市三环路以外的中心城区域。

  29.中心城

  成都市外环路以内的区域。

  附录二:计算规则

  1.容积率计算

  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①地下室各类建筑面积;

  ②用作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

  ③首层架空部分只作为绿化、停车、公共活动使用时的建筑面积;

  ④国家相关规范规定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部分;

  ⑤地上建筑作为停车场的建筑面积;

  ⑥阳台(含阴台)面积的一半。

  2.建设用地面积计算

  建设用地面积指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净用地面积,规划道路、河道、绿地等代征地面积不计入。

  3.建筑朝向确定

  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0以内(含450)。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0以内(不含450)。

  4.建筑高度计算

  在计算建筑日照、建筑间距或后退距离时,多、低层及高层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①平屋顶建筑:自建筑物室外地面算至其女儿墙顶部;屋面有挑檐且檐口出挑深度大于0.6米时,自室外地面算至其檐口顶,再加上檐口出挑深度。

  ②坡屋顶建筑:当屋面坡度大于300时,从室外地面算至其屋脊顶;当屋面坡度小于300时,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屋面有挑檐且檐口出挑深度大于0.6米时,自室外地面算至其檐口顶,再加上檐口出挑深度。

  ③屋顶上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附属设施,不计入建筑高度。

  ④居住建筑下部为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时,居住建筑间距的计算,不得扣除下部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高度。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几栋建筑,计算间距时可扣除裙房高度。

  5.建筑高度控制视线分析方法

  根据文物保护建筑周围环境,选择适当视点确定视线走廊,进行视线分析。视点的距离应大于或等于3.0H。因现状条件限制难以按3.0H视点距离控制高度的,视点距离可适当缩小,但不得小于2.0H。

  6.建筑间距、后退距离计算

  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后退距离是指建筑物外墙与规划各类色线之间的水平距离。

  如有突出于建筑物外墙的封闭阳台、外廊、室外楼梯、楼梯间、各类井道、楼层出挑、落地窗、出挑深度大于0.6米的凸窗以及总长度超过建筑面宽二分之一或阳台连续长度超过10.0米的开敞阳台等则从上述突出部分的外边线起计算最小水平距离。

  顶层为跃层户型的跃层部分层高计入间距或后退距离计算。

  高层居住建筑的单边长度不超过80.0米。超过80.0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应增加的建筑间距及后退距离。

  7.层数计算

  ①顶层为跃层户型的,跃层户型的二层部分不计层数;

  ②复式、错层等变层高住宅的层高设计与计算应严格执行《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3.6节的有关要求,设备层>2.2m计入层数;

  ③架空层计入层数;

  ④底商居住建筑的底层层高不得大于5.4米;如大于5.4米则按2层计算。

  8.绿地面积的计算

  ①宅旁(宅间)绿地、院落式组团绿地、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起止界的计算:

  a、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等内部道路算到路边,对有明确红线的组团路或以上道路算至红线;

  b、距建筑物外墙脚1.5米;

  c、算至用地红线或围墙。

  ②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作为绿地且绿化覆土厚度不小于0.6米时,其绿地面积计入绿地率。

  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附表一: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表

  附表二:中心城一般地段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低层

  居住建筑

  多层

  高层

  多层

  高层

  多层

  高层

  多层

  中心城三环路以内

  建筑密度(%)

  建筑容积率

  401.2303040354035451.84.02.253.06.02.5中心城三环路至外环路

  建筑密度(%)

  建筑容积率

  10-20(*)—(*)10-20(*)10-20(*)3030303035—(*)—(*)2.042.54.02.5办公建筑

  综合楼

  宾馆、酒店

  商业建筑

  工业品销售

  维修建筑

  高层

  多层

  高层

  45504550-3.04.01.0建筑密度

  ≤2.5≤2.5—

  25253045353550—

  ≥335484250—

  2.54.01.0公共配套

  设施用地

  分

  类

  居住区公园

  小区公园

  组团绿地

  中学

  小学

  幼儿园

  农贸市场

  街道办事处

  派出所

  社会停车场(库)

  其它

  工业建筑

  普通仓库

  容积率

  0.050.05—

  —

  —

  —

  —

  —

  —

  2.0—

  1-2层:≥0.53层以上(含3层):≥0.9注一:本规定不包括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中央商务区(CBD)等城市特别地区;

  注二:当规划限高低于40米时,“*”号所标示内容按三环路以内指标执行;

  注三:经济适用房、农迁房、拆迁安置房等政策性建房,“*”号所标示内容按三环路以内指标执行.

  关于印发《高层建筑后退用地红红、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补充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11/30/0002访问次数:298各规划分局,规划监督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城市环境,合理利用城市空间,明确建筑规划审批要求,在征求市规委会专业委员会成员、人大代表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后,制定《高层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补充管理规定》本规定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高层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补充管理规定》

  附件:

  高层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规划道路红线

  最小距离补充管理规定

  一、高层建筑主要朝向与用地红线成以下角度时:

  (一)∝30o,高层建筑主要朝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按《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五章5.0.3条规定执行。

  (二)30o≤∝<60o,高层建筑主要朝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按《成都市规定管理技术规定》第五章5—1中同样规定的0.8倍执行,并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三)∝≥60o,市场建筑主要朝向后退用地的距离按《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五章5.0.3条中高层建筑次要朝向后退用地红线的规定执行。

  二、市场建筑主要朝向与规划道路红线成以下角度时:

  (一)∝≤30o,市场建筑主要朝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按《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五章第5.0.5条规定执行。

  (二)30o<∝<60o,高层建筑主要朝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按《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5.0.5条中高层建筑次要朝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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