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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全文3篇

时间:2023-01-08 15:24:02 来源:网友投稿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全文1  第九条*应当建立教育、*、文化、卫生、环保、工商、城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  第十条学校周边区域建设、设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其他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全文3篇,供大家参考。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全文3篇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全文1

  第九条 *应当建立教育、*、文化、卫生、环保、工商、城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

  第十条 学校周边区域建设、设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其他危险品以及高压电设施设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学校保持安全距离。

  学校周边区域废水、废气、工业固体废物、各类噪音、放射性物质等污染物的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第十一条 学校区域以及学校周边区域的山体、水流对学校建筑物、活动场所、通道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规划、国土或者水务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定期测评,并根据测评结果向有关部门或者学校发出禁止使用、通行或者限期整改、设置防护设施的通知,有关部门或者学校应当按照通知设置有效的防护设施,并相应设置禁用或者禁行、禁止靠近等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在学校附近设立学校标志,并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置禁停、警示、限速标志标线。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第十三条 学校位于交通事故易发路段或者交通繁忙路段,*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段安排警力,维护学校出入口道路交通秩序,学校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段,*机关应当加强学校周边的巡逻。

  学校以及周边有敲诈、勒索学生现象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整治,学校应当主动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学校周边区域不得设立电子游戏场所、网吧。

  学校周边设立的营业性歌舞厅等文化娱乐设施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六条 学校或者教育部门发现学校区域或者学校周边区域存在危害学生人身安全的情形或者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即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当地人民*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全文2

  第十七条 学校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标准;无*标准的,市教育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门制定有关安全规范。

  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规范的建筑物、设施,不得用于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八条 新建学校或者将现有建筑物改建为学校,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管理程序和有关规定,通过规划、消防、竣工等验收。未通过验收的,市教育部门不得发放办学许可证。

  第十九条 *消防部门应当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严格防范和杜绝火情。发生火灾隐患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对教育教学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并记录检查、维护情况。

  学校实验室以及技能操作、文艺、体育用品和其他设施、设备,在每次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教学所用的辐射材料、化学药品、生物制剂、器具和有毒有害废物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教学所用的辐射材料、化学药品、生物制剂、器具等应当有明显标识,存放于安全地点,指定专人保管。对其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统一收集、分类贮存,并交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理和处置。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医务人员、常用药品和急救器材。

  学校区域内易发生碰撞、滑倒等意外的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三条 学校区域内的锅炉等特种设备、特殊训练场地、器械等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校自有或者租用运载学生的车辆(以下简称校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

  (二)有全市统一的明显校车标志;

  (三)加装扶手等安全装置;

  (四)前排座位设有三角式安全带;

  (五)取得*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校车许可证不得转让,不得挪用于其他车辆。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校车许可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指派专人对校车每次运载学生的情况进行查验,发现超载或者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

  在接送学生时,校车应当配备一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维护车内秩序和保障上下车时学生的安全。

  校车驾驶员应当具有三年以上良好驾驶记录。

  第二十六条 校车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可以在公交站台上下客。校车在按照交通规则掉头、转弯或者停泊时,其他车辆应当礼让。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全文3

  第四十四条 市教育部门统一制定学校应急处置机制。

  学校应当制定火灾、气象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紧急事件处置预案,预先安排负责人员。出现紧急事件时,应当及时处理救助、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并按照规定报告市、区教育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防范、控制措施。

  学校应当设立报警求助、应急处置设备和安全通道,并确保其安全有效。接到报警求助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五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生效学校停课时,学校应当按照气象灾害处置预案安排教职员工到校,保证到校学生的安全。除情况允许或者有监护人陪同外,学校不得让到校学生自行离校;可能出现危险情况的,学校应当安排学生到安全场所避险。

  第四十六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在学生上学或者放学途中生效的,校车驾驶员应当将学生接载到学校暂避,但路面交通或者沿途安全情况不允许的,应当就近寻找安全场所暂避,并负责保护。

  第四十七条 每学期第二周为学生安全教育周。

  在安全教育周期间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学校每一学期应当至少安排一次学生生存自救演习。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人身伤害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救护措施,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第四十九条 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并及时做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条 *举办的学校和经*批准的民办学校或者合作举办的学校应当购买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经费由市、区财政承担。

  第五十一条 学生人身伤害的赔偿,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或者向教育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向教育部门申请调解的,教育部门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调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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