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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3篇

时间:2023-01-03 09:42:01 来源:网友投稿

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管理办法1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3年)》、《广东自主创新规划纲要》和《广东省建设创新型广东行动纲要》有关精神,加强和规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3篇,供大家参考。

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3篇

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管理办法1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广东自主创新规划纲要》和《广东省建设创新型广东行动纲要》有关精神,加强和规范广东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广东省内高校、科研机构建设,是国家和广东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东省组织基础研究、应用基础及应用开发研究的核心力量和骨干*台,是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配置先进科研装备、开展高层次学术交流、产出高水*科研成果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类指导、动态管理和定期考核评估。

  第四条 省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竞争、创新”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省财政设立专项经费,稳定支持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研发与更新。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管理办法2

  第八条 省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国家和广东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围绕广东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目标,针对科学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及方向,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开发研究,获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创新成果,成为广东省科技创新的骨干力量。

  (二)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主战场,解决现代产业体系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共性技术问题,提供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知识储备和技术支撑,引导新技术的应用和成果转化,发挥技术集成、高端科技服务和辐射带动作用。

  (三)积极培养、引进、稳定和聚集高层次科技人才和学术带头人,建成一支高素质人才队伍;不断增强创新意识,提高创新能力,建立健全管理与运行机制,加强自主创新及产学研合作。

  (四)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装备具有国际先进水*的仪器设备;积极跟踪国际科技发展动态,瞄准世界科学技术前沿,开展高层次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国内外高水*科研机构建立实质性的合作关系;要面向社会开放,设立开放基金。

  (五)创造条件,争取进入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科技创新基地行列。

  第九条 立项范围。

  省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学科与产业特色,选择与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的关键性研究领域,以及有发展前景的应用基础研究领域,围绕现代产业体系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布局,有计划、有重点地从有条件的单位遴选建设,并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依托单位为科研实力较强、基础条件较好的高校、科研机构,且不受隶属关系(国家、部委、外省市)的限制,设在广东地区、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人员和相对集中的科研场地,服务于广东经济社会建设,均可申报。

  第十条 立项条件。

  申请省重点实验室,应符合优先发展的学科和技术领域,体现广东优势和特色,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研究领域明确,近、中、远期目标清晰;

  (二)研究方向较稳定,具有一定优势,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取得较好的科研成绩,研发能力和水*在国内或省内本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在该领域有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研究开发项目的能力;

  (三)研究内容具有前瞻性,有创新性并具有特色;

  (四)有高水*的学术带头人和管理能力较强的领导班子以及素质较好、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学风正派,学术民主,有团结合作和献身科学的精神;有培养高级科技人才的能力;

  (五)有相对集中的实验用房,面积在2000*方米以上;有先进的科研条件和设施,科研仪器总值1000万元以上;有良好的技术支撑条件和学术活动环境;

  (六)依托单位重视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在人力、物力、财力上能给予稳定的支持,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保证省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项目组织。

  指南发布。省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布局要求,制定并发布年度申报指南。

  材料受理。申报单位根据指南的要求,按规定的时间编写申报任务书和可行性报告,通过省科技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络进行申报,并将申报材料报送省科技主管部门业务受理窗口。

  第十二条 审批立项。

  省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论证,根据专家评审和论证意见,审定支持项目和经费,省科技主管部门下达立项通知,两部门共同下达立项经费。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实行合同制管理,依托单位在接到立项通知1个月内与省科技主管部门签订合同书。合同书将作为建设实施和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凡列入建设计划的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应以不低于1∶1的比例进行新增资金配套。

  第十四条 省财政资助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建设期仪器设备购置和更新改造、人才引进、科学研究、开放基金等。省重点实验室要按照实施方案购置仪器设备;属于*采购目录规定范围内的,应按规定编制*采购预算,实行*采购。财政经费的20%可用于开放基金。

  省重点实验室用房及水、电等配套条件,由依托单位解决。确需新建、扩建的,资金由依托单位自筹解决,并按基本建设有关规定报批。

  省财政视情况给予省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费,主要用于省重点实验室在运行过程中的人才引进、科研仪器维修、开放基金和学术交流、人员费等。

  第十五条 省重点实验室在建期间,研究方向与建设内容应与实施方案和合同书内容保持一致。确因特殊情况需进行重大调整时,在学术委员会的建议下,依托单位提出调整报告,报省科技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完成后,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省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按实施方案和合同书规定的要求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为3年,对无正当理由超期半年以上而不能按计划验收的在建省重点实验室,省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小组,协调解决问题,并进行内部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依托单位5年内不得在同一领域申报建设省重点实验室。

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管理办法3

  第三十五条 省科技主管部门和省有关主管部门的科技计划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省重点实验室。

  第三十六条 对进入国家级实验室或省部共建培育基地的省重点实验室,给予奖励和运行经费支持。

  第三十七条 对考核评估获得优秀、良好的省重点实验室分级给予经费奖励。

  第三十八条 对考核评估中根据专家意见需整改的省重点实验室,要进行人员重组或结构调整,限期1年整改,如果在限期内没有明显改进的,撤消其省重点实验室称号。

  第三十九条 对考核评估为不合格或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考核评估的省重点实验室,撤消其省重点实验室称号,依托单位5年内不得在同一领域申报建设省重点实验室。


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管理办法3篇扩展阅读


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管理办法3篇(扩展1)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3篇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1

  第五条 国家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编制和组织实施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2、制定实验室发展方针、政策和规章,宏观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3、批准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消。组织实验室评估和考核。

  4、拨发有关经费。

  第六条 *部门(行业)或地方省市科技管理部门是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行业、地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

  3、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4、拨发、配套有关经费。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实施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1、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

  2、负责推荐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3、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科技部和主管部门做好对实验室的评估工作等。

  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研究方向、任务、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主管部门,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2

  第十七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科技部可调整实验室的布局及结构,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消等。

  第十八条 科技部争取有效的经费渠道支持实验室设备更新。确需更新设备的由实验室填报《国家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申请报告》,科技部组织论证后,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国家有权调配由国家装备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

  第十九条 实验室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和相关学科专家的论证,论证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核准。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3

  第二十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试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主管部门聘任,报科技部备案。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岁,任期为五年。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八个月 (一届累计不在岗时间最多为十八个月) ,特殊情况要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十五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任期五年,年龄不超过七十岁,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和试行下聘一级的人事制度,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少量固定人员以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为主,按实验室所设学科严格控制其编制,由实验室主任公开聘任。其他研究人员数量由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和争取到课题的实际情况自主聘任,受聘人员作为流动编制经实验室主任核准后,其相关费用由课题组负担。实验室应注意稳定一支高水*的技术队伍。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主任基金在运行补助费中列支,由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实验室经费可用于岗位补贴、绩效奖励等。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和加强管理。注重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使用效率。要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


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管理办法3篇(扩展2)

——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管理办法3篇

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管理办法1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是国防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开展高水*国防科技自主创新研究、培养和凝聚高水*国防科技人才、进行学术交流与合作的基础型实验研究基地。

  第三条 *设立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的目的是根据国防特色和新兴学科发展需求,开展国防基础科学和前沿技术领域的新原理、新方法、新技术研究,培养创新型人才,支撑国防重点学科的发展。

  第四条 *根据国防科技工业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编制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受理各有关部门(单位)的立项申请,审核批准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的设立、重组、合并和撤消。

  第五条 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以下简称学科实验室)主要依托*所属高校、共建院校、教育部所属高校以及军队院校建设。学科实验室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依托单位应落实学科实验室建设经费,为学科实验室提供必要的运行经费及其他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

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管理办法2

  第六条 申请设立学科实验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支撑学科原则上是国家重点学科,对于国防科技发展急需和紧缺的学科专业,可以是省部级重点学科;

  (二)研究方向符合国防科技发展需求并具有明显优势和特色,在科研和人才培养方面有明确的近、中、远期发展规划;

  (三)在所申报的研究领域内,已取得国内领先的研究成果,并具有潜在的国防应用价值;

  (四)具有承担高水*国防科研任务的能力和国家级国防重大基础科研任务的潜力;

  (五)在所申报的研究领域内,有高水*的学术带头人,科研团队的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有良好的科研作风和创新氛围;

  (六)具备开展研究工作所必需的场所和条件,具有完备的实验室管理制度;

  (七)是依托单位的科研实体,在科学研究、学术活动等方面具有相对独立性;

  (八)依托单位能够为学科实验室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后勤保障,保证学科实验室的有效运行。

  第七条 申请设立学科实验室的单位,应向其主管部门(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由申请单位填写《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立项申请书》,并由主管部门(单位)报送*。*所属高校申请的,直接向*上报。

  第八条 *组织专家按照“公开、公*、公正”的原则对立项申请书进行评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择优批复立项,批准其列入学科实验室序列,正式投入运行。

  第九条 主管部门应根据立项批复,加强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指导,为学科实验室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第十条 依托单位应根据立项批复,整合优势科技资源,改善实验室科研环境和条件,保证学科实验室必要的科研用房和仪器设备,并在运行管理方面提供必要支持。

  第十一条 学科实验室应根据立项批复,建设一支专业配置和年龄结构合理、具有创新活力的科研队伍,加强发展战略研究,编制发展规划,确定发展目标,凝练研究方向,在已批复的研究领域内积极承担国防基础性科研项目,开展探索性、创新性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学科实验室如需变更名称和调整研究方向,应在每个五年计划的最后一年,经主管部门(单位)报*审核批准。

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管理办法3

  第十三条 学科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学科实验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由依托单位提名,报*批准。副主任由主任提名,依托单位批准聘任,并报主管部门(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 学科实验室主任负责学科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学术活动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学科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和组织管理能力,身体健康。实验室主任每届任期3年,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在任期内,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十五条 学科实验室应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科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审议学科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科研计划和人才培养计划,推动学科实验室的`学术交流。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听取实验室主任关于学科实验室工作的报告。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名。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由实验室主任提名、依托单位聘任,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应由学术造诣高、在一线工作的国内外知名专家担任,任期3年,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在任期内,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岁。学术委员会主任不得由学科实验室主任兼任。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一般不超过10人,依托单位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每届任期3年。

  第十九条 学科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应列入依托单位人员编制,由实验室主任提名,依托单位聘任。流动人员由实验室主任根据研究工作需要提出,报依托单位审核批准后聘任。


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管理办法3篇(扩展3)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菁选3篇)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1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大学和科研院所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

  第五条 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创新研究。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 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2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根据规划和布局,从部门和地方重点实验室中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建设,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十一条 科技部公开发布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由主管部门组织申报。

  第十二条 申请新建重点实验室须为已运行和对外开放两年以上的部门或地方重点实验室,并满足下列条件:

  1.符合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从事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

  2.研究实力强,在本领域有代表性,有能力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

  3.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科研队伍。

  4.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人员与用房集中。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填写《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审核后报科技部。

  第十四条 科技部组织专家评审后,择优立项。主管部门组织相应依托单位公开招聘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审核后报科技部。科技部组织可行性论证,通过后予以批准建设。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提供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保障。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完成后,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科技部组织专家验收。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3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择优推荐,主管部门聘任,报科技部备案。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一般不超过六十岁。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八个月,特殊情况要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主管部门聘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十三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一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三个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

  委员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

  重点实验室人员实行聘任制。骨干固定人员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其余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由骨干固定人员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核准。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

  重点实验室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技术队伍,加强研究生培养。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少部分课题可由固定人员或团队自由申请,开展探索性的自主选题研究。要注重支持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并可支持新引进固定人员的科研启动。

  第二十六条 自主研究课题期限一般为1-3年。重点实验室对自主研究课题的执行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验收。课题的检查和验收坚持"鼓励创新、稳定支持、定性评价、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建设成为本领域国家公共研究*台;并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访问学者制度,并通过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统筹制定科研仪器设备的工作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自主研制。

  重点实验室应保障科研仪器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数据共享。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要加强室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要公开透明。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

  第三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每年不少于十天。

  第三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批复。


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管理办法3篇(扩展4)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3篇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1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制定本评估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评估工作的原则是"公开、公*、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

  第三条 评估工作本着鼓励科技创新、引导实验室做出重大成果的宗旨,强调对实验室进行整体评估,突出对实验室成果质量和学术水*的评估。

  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接受科技部的委托,按照不同的学科领域,每年组织对实验室评估。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2

  第十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负责审查《申请书》,于评估当年2月下旬将《申请书》及评估工作所需各种文件、表格一并送达相关科学部。现场评估一般安排在每年2月下旬-3月进行。

  第十一条 科学部应按学科领域相同或相近的原则提出参评实验室划分小组的意见,商计划局后确定分组名单。根据分组情况和回避原则,科学部为每组选择7-9名专家组成现场评估专家小组,确定专家组长。专家组中应含管理专家1名(管理专家可由具有管理经验的同行专家或自然科学基金委科学部负责人兼任),专家组名单确定前应商计划局,实验室分组和评估专家名单上报科技部审核。

  第十二条 科学部在现场评估5个工作日前,将《申请书》提交该组评估专家审阅。

  第十三条 科学部安排确定各实验室现场评估时间(每实验室评估2天)和路线,经商计划局后于实验室现场评估10个工作日前通知各参评实验室。有关安排由计划局负责向科技部和各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 科学部负责制订现场评估工作手册,主要内容包括现场评估的基本程序、详细的日程安排以及《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等评估工作有关文件和工作人员职责。

  第十五条 科学部组织、安排定标评估,一般选择1-2个运行5年以上的实验室进行定标评估。现场评估的全部专家都应参加定标评估。定标评估的目的是规范现场评估程序和现场评估标准,使所有参评人员和评估专家统一认识、统一标准、统一做法,以保证评估工作质量及评估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十六条 科学部组织召开现场评估预备会,专家组成员、科技部和自然科学基金委与会工作人员、依托单位和实验室有关负责人参加,共同商定评估工作具体议程和明确现场评估要求。科学部(或学科)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明确现场评估应完成的任务。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在现场评估期间审核实验室报送的材料。

  第十八条 专家组长主持现场评估,在专家组中确定评估意见撰写人。

  第十九条 专家组审阅《申请书》和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和代表性成果学术报告,提问质疑。

  第二十条 现场主要考察实验室的工作状态、研究工作情况、仪器设备运行管理和共享、人才队伍建设和对外开放以及管理工作等;核实科研成果和专项经费使用效果、抽查实验记录;召开座谈会或进行个别访谈等。

  第二十一条 专家组完成现场考察后组织召开评议会,交流、讨论对实验室的评估意见。专家组评议会议仅限专家小组成员、科技部和自然科学基金委与会人员参加,并可随时向实验室质疑。评议会后,专家组以口头方式向实验室和依托单位简要反馈评估意见,重点是指出存在问题和不足。

  第二十二条 专家组在小组现场考察结束后,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记名打分,研究提出本组实验室专家组书面评估意见,完成实验室评估专家综合意见书(见附件)。专家组对实验室的评价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更要明确指出实验室的不足。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做工作报告(联合实验室指定在某一分室做统一工作报告),主要对评估期限内实验室运行状况进行全面、系统总结。报告50分钟,答辩10分钟。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研究人员就5项以内的代表性研究成果做学术报告,限在2个小时之内完成,包括提问答辩时间。每项成果报告后,预留答辩时间应不少于5分钟。现场考察时间和个别访谈分别控制在1.5小时以内完成。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应展示各类有关项目合同书、项目批准书、获奖证书、完成的各类研究成果、会议相关文(信)件、实验室年度报告、规章制度等以备专家或工作人员查阅。

  第二十六条 现场评估结束后,召开综合评定会议,由各组专家正、副组长和部分专家集中开会,交流各组实验室现场评估情况,经充分讨论、遴选确定参加复评的实验室名单。

  第二十七条 现场评估结束后,科学部向计划局提交专家现场评估的专家打分表、排序意见表、综合意见书、个案分析报告、小组总结等材料。

  第二十八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和科学部负责选定参评实验室依托单位以外的其它单位承担现场评估的会务工作。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3

  第二十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组织实施实验室复评工作。复评在现场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复评会议一般安排在每年5月份,采取集中开会的形式对现场评估排序前30%和后20%的实验室进行评议。

  第三十条 复评专家组在现场评估结束后确定。专家组不少于12人,其中参加了现场评估的专家不少于50%。科学部在现场评估后提出复评专家名单商计划局确定后尽早通知到专家。

  第三十一条 复评会议各参评实验室主任到会做工作报告并对专家提问进行答辩。报告时间30分钟,答辩10分钟。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及有关人员可以旁听实验室主任报告。

  第三十二条 复评专家在会议期间应审阅各参评实验室提供的《申请书》等材料,在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后,进行交流讨论,结合现场评估意见,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打分,确定本学科领域实验室的初步评估结果。

  第三十三条 复评会议期间,科技部基础研究司工作人员召开专家组座谈会,听取专家对实验室评估工作、相关学科实验室的布局、建设和发展等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三十四条 复评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向科技部提交当年度评估工作总结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并向实验室、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反馈现场评估专家组评估综合意见。


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管理办法3篇(扩展5)

——实验室质量管理建立与应用论文3篇

实验室质量管理建立与应用论文1

  实验室质量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需要依靠完整的管理体系,否则,实验室质量管理工作失效,实验质量也必然得不到保障。我国相关部门已经认识到实验室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颁布实施了一系列实验室质量管理制度,构建出了一套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将其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切实提高了实验室质量管理水*,保证了实验室质量管理工作的开展有效性。

  一、实验室的建立条件

  相关资料显示,实验室的建立必须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实验要求的各种实验设备、材料、场地和人员;

  二,有相应的组织机构来负责建立,有完整的实验室检验工作流程,有相关单位能做好充分的分配与协调工作;

  三,实验室内外部都有设置审核制度,有足够的实验室检验能力,并且有健全、完善的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

  从上述所提到的实验室建立条件来看,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具备与否是影响实验室能否建立的一项关键因素,如果实验室不具备该体系,则实验室建立条件残缺,建立工作可能存在问题。

  二、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的构建

  从功能作用来看,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的基主要作用是对实验室活动进行控制,尽量减少,甚至完全避免实验质量缺陷。如果在实验活动中发现了质量缺陷,要求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实验活动加以纠正,确保实验质量。

  为了能更好的保证实验室活动质量,相关部门提出在建立实验室的同时,结合实验室活动情况,构建一套符合实验室工作需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利用该体系来管理、制约实验室工作,改进实验中存在的各种质量问题。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的构建必须掌握以下几大要点:

  1、加强领导重视

  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构建中,领导重视是前提,只有上级领导对质量管理工作产生了重视,并给出了工作要求,下层干部才会将实验室质量管理放到重点工作中,提高关注度,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实验室质量管理,认真完成领导给出的任务。另外,领导重视是统一思想的关键,工作中只要加强了领导对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视,体系建立工作自然会得到顺利开展。

  2、加大宣传与培训力度,动员全体人员参与

  人员是实验室质量管理工作的操作者,相关部门在构建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时,务必要加强教育宣传,让各级人员都认识到实验室质量管理的重要性,并详细了解实验室质量的评审准则,动员全体人员积极参与,切实构建全员质量管理体系。

  3、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并明确机构或各级人员的责任

  在构建质量管理体系的同时要落实组织机构,明确机构内部人员的是各自职责,使其能在具体工作中做好自己的分内之事。另外,相关部门要根据组织机构内部人员情况,提前做好实验室质量管理总规划,确定出质量管理目标,将质量管理工作落实到实处,将管理责任落实到个人。

  4、做好现状分析,合理确定质量管理体系的构建过程

  实验室建立的最终目标是为相关行业提供检验报告,实验室内部工作大多为检验工作,所以在构建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时,一定要严格遵照实验室《评审准则》标准与要求,同时结合实验室检验工作情况,切实做好实验室检验工作的质量管理。质量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员可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情况、实验室现有检验设备的性能、实验室检验人员的工作能力、实验组织机构建设情况等多方面内容进行分析,并把握好体系的构建要素,切实做好质量管理体系构建。

  5、确定机构,分配职责,配备资源

  实验室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实验室检验工作的顺利开展,筹划设计设置实验室组织机构。并根据需要对涉及到的硬件、软件和人员配备进行适当的调配和充实,将各个质量活动分配落实到有关部门,根据各部门承担的质量活动确定其质量职责和岗位以及赋予相应权限,同时注意规定各项质量活动之间的接口,为避免出现职能重叠或职能空缺,规定一项质量活动不得让多个职能部门负责,必须由一个职能部门负责。

  6、管理体系文件化

  管理体系的建立,首先必须建立管理体系文件,使管理体系通过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他是管理体系存在的基础和证据,是质量管理体系的具体体现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法规,也是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依据,是规范实验室工作和全体人员行为,达到质量目标的质量依据。

  三、管理体系的试运行

  文件化的管理体系文件只有通过试运行才能发现问题、改进问题,通过试运行考验管理体系文件的有效性和协调性。并对暴露出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和纠正措施,以达到进一步完善管理体系文件目的。在管理体系试运行过程中,实验室重点做以下工作:

  (1)有针对性的宣贯管理体系文件。使全体人员认识到新建立或完善的管理体系对过去管理体系的变革,是为了向国际标准接轨,要适应这种变革就必须认真学习、贯彻管理体系文件。

  (2)对管理体系文件通过试运行出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进行收集,将管理体系试运行中暴露的问题,如体系设计不周、项目不全等进行协调、改进。

  (3)认真做好信息管理,对所有与质量活动有关的人员,都要求按管理体系文件要求,做好质量信息的收集、分析、传递、反馈、处理和归档等工作。

  (4)按照《评审准则》要求进行管理体系的审核和评审。审核和评审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是否可行;体系文件是否覆盖所有主要质量活动,各文件之间的接口是否清楚;组织结构能否满足管理体系运行的需要,各部门、各岗位的质量职责是否明确。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的构建需要掌握好六大要点,分别为加强领导重视、动员全体人员参与、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做好现状分析、明确机构职责以及实现管理体系文化化,实际工作中只有做好了以上六个方面的工作,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的构建工作才能顺利完成,构建得出的管理体系才能正式运行,并在运行中充分发挥作用。在本篇文章中,笔者重点对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构建需要掌握的几大要点做了探讨,并论述了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总结出了相关结论,希望对同行工作有所帮助。

实验室质量管理建立与应用论文2

  根据目前国际通行的实验室认可准则《测试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我们要建立的管理体系应为文件化、具体化、模式化、规范化的质量管理体系。在建设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把管理要素融入到实验室实际工作中,而且还要融入一定的技术要素,以此来加强对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的具体应用。使质量管理体系在指导实验室工作的基础上保障实验室的各项活动正常运行。

  一、了解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含义

  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是一项实施质量管理、实现和达到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以此来促进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信息协调,保证检测精确的机制。

  在建立和完善实验室的过程中,需具备一些相应的条件,如:需要配备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配备必需的实验场地和实验设施、配备合格的检验人员和合格的办公设施;同时,要建立适应的组织机构,以此来确保实验室检验工作的过程,使实验室检验工作能够有效、协调地进行。在完善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中,应注意实验室间的能力验证和对比等方式,从而来保证实验室的检验报告能够准确、可靠。

  在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中,要注重发挥质量管理体系的功能作用,能够及时发现影响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的因素,对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改正,同时要采取合适的方法措施来尽量避免问题的出现。

  二、建立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的一些要求

  (一)、建立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的过程

  1、检测需有一定的依据。在质量管理体系的形成过程中,首先需明确检测依据,依据标准的技术规范,掌握正确的技术要求和技术条件方能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2、样品抽取过程。制定随机抽取样品的方案,抽样、封样、记录、取送等过程要合乎标准,严格检验程序。

  3、样品管理。对编制好的样品要进行妥善的保管,以免丢失,需要制备试样时,就要对试样的工具、模具等进行质量控制。

  4、外部供应物品方面。对外部供应的物品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和质量检测,确保其安全卫生性。

  5、环境要求。努力建设符合条件的卫生环境,要有监控环境的技术设备。

  6、检测操作方面。实验室质量检验人员要在依据技术标准、检验规范的方法基础上来实施产品的检测操作,确保及时准确地记录检测结果和监测数据。

  7、对数据进行处理。要检测数值的正确性,并对数据进行处理,以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无误。

  8、检测报告内容。检测报告内容要完整规范,依据正确的格式来书写。

  (二)、配备有一定技术水*的人员和物质资源

  1、在建立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中,要配备具有先进技术的人员,如,管理人员、执行人员、监督人员、检验人员等。相信他们在先进的技术指导下、在相应的工作技能、工作经验的指导下定能明确自己的职责,为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贡献力量。

  2、物质资源配备上,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设备、设施、工作场地、技术控制手段。资源的配备要满足工作任务的需要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形成检测程序文件

  在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过程中,要有检测程序的文件,此文件可规定检测活动和检测过程,质量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离不开对程序文件的实施。程序文件在制定过行程中,要做到全面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以此来指导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

  三、建立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具体应用的方法措施

  1、全员参与,共同建立

  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不是一个独立的个人能够完成的,体系的建立是一系列相互联系的组合,不同的建立过程需要不同的人员。因此,建立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需要全员参与,大家在各自的岗位上共同出力,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的基础上,在学习技能知识下共同建立完善的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

  2、建立实验室监督管理机制,促进管理体系的建立

  在实验室管理体系的运行过程中,要对各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以此来避免各项质量活动发生偏离现象,在建设中,加强对各项活动的监督管理,有利于保证检验工作质量,推进管理工作的改进,提高管理体系的质量。

  3、定期开展审核活动,反思工作问题

  在管理体系建立当中,我们不应仅仅只向前发展,还应该停下脚步来反思一下我们工作当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开展一系列的审核活动有利于我们来反思自身存在的问题,在解决这些问题的前提下将会更有利于实验室管理体系的建立。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纠正,使管理体系更加完善。

  4、落实纠正措施,改进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水*

  对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纰漏,要及时查明其原因,综合分析这些问题出现的缘由,以此来有针对性地制定一些的解决措施,促进质量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同时,对于一些纠正效果不明显的问题,就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直到问题有明显地改进;而且,要注意修改管理体系的程序文件,将制定的措施编入管理体系的程序文件中,以此来防止类似问题的出现,从而来提高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水*。

  综上分析可以发现,建立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有利于促进实验室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和开展。在建立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的过程中,我们还需要注意一些问题,及时反思工作,以此来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完善化。

  同时,要想建立完善的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我们在工作中还应注意几点问题,要在精心组织、策划的前提下建立一支具有高素质的实验室质量管理队伍,加强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具体应用,切实把质量管理工作落实到实处,以此来保证实验室质量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使实验室的管理日益完善,从而可以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中占有一席之地,并不断地发展壮大起来。

实验室质量管理建立与应用论文3

  一、基于三点认识,我们提出了语文实验室计划。

  一是目前语文教学的高耗低效的现状非改革不可;二是学生健全人格的培养与扎实的语文基础的形成单靠课堂与课本难以完成;三是文科教学更要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

  近几年,我们曾经对语文教学进行过反复探讨,可是始终没能超出“教材、教师、课堂”三中心的范围,始终没有突破一面黑板、一支粉笔、一本教材的传统教学模式。教师的工作量在成倍增加,可是学生学习质量却没有显著提高,课堂上学到的知识与现实生活丰富的语言材料脱节、课外阅读少,将学生思想囿于一片狭小的天地,导致了学生视野狭孝知识贫乏,缺少创造力和想像力,学生花了不少功夫,语文能力却没有得到多少提高。不少有思想的学生陷入了困惑,他们经常问“老师,你说语文该怎样学?”已经有几十年教龄的老师也陷入了困惑,他们也在自问,“是啊,语文到底该怎样教?”最简单的问题往往也最复杂,具体的方法也许有成百上千条,但常常注重了教法而轻视了学法;特别是注重了文以载道的相应性教育而忽视了培养学生健全人格这最根本的一条。在反思我们的教育观念之后,我们拟定并实施了“语文实验室计划”。这项计划通过创建实验室,实行开放性语文教育,彻底改革了“一面黑板、一支粉笔、一本教材”的讲析式传统教学模式,冲破了课堂的局限,让学生走进浩大的语文世界,积极主动地去探索丰富多彩的语文世界的奥秘,感受语文的美,提高语文的理解和应用能力,实现了“培养能力、开发智力、发展个性、健全人格”的真正意义上的素质教育。

  我们在研究这个课题的时候,注意到了近百年的教育实际,像杨振宁、钱学森、苏步青等老一代的科学家都有着扎实深厚的文学功底,他们在读书的时候也没有经过这法那法的训练,只不过在相应的年龄段多读了一些书而已。广泛地阅读,接受健康书籍之熏陶,对于学生形成同情心、责任感、健康的心理个性至关重要。不同的年龄段有着不同的心理特征,该读的书籍,错过了相应的年龄段没读,会造成终生的缺憾,而这种阅读仅靠课堂与书本是办不到的。因此,我们在实施“语文实验室计划”的时候,有效地借鉴了美国“道尔顿实验室计划”教学体系的精髓,体现了“创设环境,给学生以独立学习的自由”“以学生为中心,提高学习效率”的教学思想。它有效革除了传统教学中重课内、轻课外,重教法、轻学法,重结果、轻过程,重局部、轻整体的弊端,突出体现了学生在整个学习过程中的主体地位。

  在语文实验室计划的酝酿过程中,我们辨明了一个道理,统一了一个思想,那就是,语文有语文的特点,学生语文素质的提高,更多地依赖于学生的学,而不是教师的教,因而要在培养学生学的兴趣,指导学生学的方法上下功夫,真正发挥教师“导”的作用,使学生形成良好的自学习惯和科学的自学方法,真正实现叶圣陶先生“教是为了不教”的教育目标,基于这种认识和语文科的特点,我们要求每一个老师不仅扮演教育者的角色,同时还要扮演学生保护人、咨询者、裁判、导演、朋友、辩论对手、设计师等,要因事、因人、因时制宜,扮演不同的角色。不只是搞活一个语文课堂,而是创设一个语文世界。

  二、语文实验室计划的主要内容是

  建立实验室;确定教材与教学目标;确立课时设置办法;规定管理方式;确定考核与评估办法。语文实验室形同阅览室,配备中学阶段必读、选读、参考三个层次的课内外书籍,学生可以根据统一编定的学习目标到书橱中自由选择相应书籍进行阅读学习。另配备与教学相关的音像、软件资料及投影仪、录音机、电视机、放像机等教学器材,由专门指导教师就相关知识采用多种渠道将知识信息传达给学生。在实验室教学,没有教师说学生听,教师教学生学的那种严格的形式;学生在自由阅读、互相切磋、与教师共同讨论、共同参与的多向多边活动中探索、寻觅、汲取知识。真正体现了学生的主体地位。

  实验室课时的设置采用大课时办法,即100分钟为一课时,学生可以连续不断地阅读学习,完成既定的学习目标,而不必因传统时间表的规定中断更换学习内容。实验室的时间编定相对灵活,大体形成时间安排上的“三一”制:教材学习占三分之一;阅读欣赏占三分之一;写作实践占三分之一。

  语文实验室的教材设置,照顾到了学生水*的差异性,采取由核心层向紧密层和松散层辐射的教材结构形式。核心层面向全体学生,完成最基本的要求,包括完成自编语基、文言文、阅读、写作4本教材和24本课外读物;紧密层,面向大多数学生,旨在拓宽视野,丰富知识,提高能力,体现较高要求,主要包括32本课外读物和一个选读书目;松散层,面向少数在语文方面有特长的学生,旨在培养兴趣,鼓励冒尖,体现最高要求,主体内容是16部中外名著和一个阅读范围。教材设置体现了一定的层次性,可以使不同素质水*的学生都能在原有的基础上有长足进步。

  语文实验室教学强调人的个体发展,突出学生的主体意识,因而采取了目标管理、过程控制、分类推进、双向评估的办法。将中学阶段的总目标分解为若干阶段性目标(学期目标、月目标、周目标),将完成指标情况用图表形式表现出来,作为评价和指导的依据。对学生实行分类推进的质量管理办法,每学期初对学生情况进行评估,按照学生的基础程度、学习习惯、兴趣、能力、学风、学法等素质,将学生分出层次类别,确立A、B、C三级目标,在此基础上遵循因材施教、循序渐进、由浅入深、由易到难的原则,逐步推进。学习能力不强、基础知识不扎实的学生可以从C级目标开始,一学期结束后进行评估,调整学习目标。学生学习过程主要表现为五个阶段:“启”,教师提示学习目标、方法和要求,激发兴趣、创造气氛;“读”,围绕目标阅读相关书目,做好读书笔记;“辩”,思考讨论遇到的问题;“练”,语言理解与运用及写作训练;“知”,检查反馈学习效果。对质量管理,坚持教师考核与学生自评相结合的双向评估办法。评估的内容根据学习的目标由低层次到高层次,分为识记、理解、单项应用、分析概括、综合运用五级水*,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进行考核,如:口头测试与书面测试结合;质的测试与量的检查相结合;学生自测、互测、教师后测相结合;过程测试与终结测试相结合。将测试结果编制成成功率双向细目表。学生可根据自己的水*选择、调整目标,增强了学习兴趣和奋争力。

  三、实施语文实验室计划的初步结果表明:

  学生的学习主动性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阅读量增加了4倍,写作能力比同级非实验班有显著提高。语文实验室计划的实施,将学生推向了学习舞台的中心,教师费心的不再是滔滔不绝的讲,而是寻找适合学生学习的方法,学生成了学习的主人,教师成了学生活动的导演和辅助者。教师因事、因人、因时制宜,扮演着裁判、导演、辩论对手、设计师等不同的角色,达到了教学过程的多向多边交流的目的。有关学习效果的研究表明,单调会产生压抑,同样的知识内容,学生听一次能掌握10%,读一次能掌握20%,而在一次双向多边活动的学习中,学生能掌握65%,语文实验室为学生创造了一个性格、学识发展的宽松环境,将更广泛的内容和更灵活的学习方式引入了课堂,实现了在多边活动中交流、促进、提高的目标。两年来的实验效果表明,学生的阅读量超出了传统教学的4.2倍,学生的听说读写能力,尤其是写作能力,与没有参与实验的*行班比较,提高了12个左右的百分点。学生办的《幼林》季刊获全国中语会苏鲁豫皖四省研究中心特等奖,有22名学生在省市级以上报刊发表了自己的文章。

  通过语文实验室教学,学生视野有所扩大,想像力鉴赏力得到了明显提高,摆脱了以本为本的局限性,学生学得生动活泼,自己动脑思考,学生学得积极主动,语文课从学生最厌倦的课转变为最受欢迎的课。


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管理办法3篇(扩展6)

——广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暂行管理办法 (菁选3篇)

广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暂行管理办法1

  第五条 示范基地的认定条件分为基本条件和行业条件。基本条件适合所有申报单位。

  (一)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的创业宗旨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国家和我省文化产业政策的要求,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信息化、规范化管理水*较高,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重视版权保护工作,内部建立较完善的版权管理体系。

  3.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4.企业注册经营年限在5年以上,主营业务发展良好,业绩连续3年稳步上升。

  5.守法经营,过去3年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二)行业条件

  1.文化服务业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员工总数的30%以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同等资格条件)占员工总数的15%以上。

  (2)对20%以上的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广播电视传输服务企业除外)。

  (3)申报前连续3年经营收入位居本省同行业同类企业前列;上一年度利税率不低于6%。

  (4)年销售额在同行业同类企业前列。

  (5)企业每年用于产品开发的`经费投入占年经营收入的5%以上;企业原创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年经营收入占企业年经营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50%(不含互联网新闻、出版企业)。

  2.文化产品制造业

  (1)企业厂房建筑面积在1万*方米以上(复制业为6千*方米以上)。

  (2)拥有具国际和国家先进水*的生产设备5台(套)以上。

  (3)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或ISO14000环境质量体系认证。

  (4)具有大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员工总数的20%(印刷企业12%)以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同等资格条件)的人员占员工总数的5%(印刷企业3%)以上。

  (5)影视制作企业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其余此类企业申报前3年年销售额在6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销售利税率不低于5%。

  (6)全员劳动生产率15万元/人/年以上。

  (7)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5%。

  3.文化产品批发零售业

  (1)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累计达2万*方米(经营音像和电子出版物企业为5千*方米)以上或国内连锁经营店铺达到30家以上,拥有较为完善的分销网络,具有先进的配套服务体系。

  (2)信息化、规范化管理水*较高。采购、物流配送、运输、销售、库存、结算、市场经营综合分析等实行计算机管理,连锁企业实现信息化、网络化、规范化管理,物流配送和仓储管理达到较高的自动化管理水*。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员工总数的12%以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同等资格条件)的人员占员工总数的3%以上。

  (4)申报前连续3年经营收入位居本省同行业同类企业前列;上一年度销售利税率不低于5%。

  (5)全员劳动生产率10万元/人/年以上。

  (6)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8%。

广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暂行管理办法2

  第六条 凡本省范围内符合本办法

  第一章和第二章有关认定条件的文化企业均可申报。

  第七条 申报单位需认真填写《广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企业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

  (三)企业近两年的财务报表;

  (四)企业资质证书及近3年被授予的市级以上奖项证书;

  (五)《广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中所填写数据的有效证明材料;

  (六)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七)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报单位于评选当年3月1日前将申报的书面材料(附电子文本)一式三份报所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或相关省级行业协会(促进会)(逾期申报将视作弃权);省级行业协会(促进会)汇总预审或复查预审后,于当年4月10日前将符合条 件的申报材料报省文改办统一汇总。

  第九条 省文改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厅、省*、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省科技厅等单位提出文化产业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人选,其人选经上述成员单位会议审定批准后聘任;根据成员单位的委托,评委会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审。成员单位负责对评委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并认定。

  第十条 申报单位评审结果于当年6月在省有关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期10天)后,由省文改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厅、省*、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省科技厅等单位联合授予申报单位“广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称号,并颁发证书和牌匾。示范基地每两年由上述授牌机构组织复核一次。

广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暂行管理办法3

  第十一条 复核不达标的示范基地,经授牌机构批准后予以摘牌。对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示范基地,经所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或省级相关文化行业协会(促进会)查实后,报经成员单位批准后予以摘牌。摘牌后的示范基地2年内不得再提出申报申请。

  第十二条 每年3月底前,被授予示范基地的申报单位应将上一年度申报单位的发展情况通过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或省级本行业协会(促进会)报省文改办汇总。

  第十三条 根据我省文化产业和市场发展情况,省文改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厅、省*、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省科技厅等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修改本办法,对示范基地的认定条 件作出调整和完善。


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管理办法3篇(扩展7)

——江西省卫生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菁选3篇)

江西省卫生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暂行1

  第一条 省卫生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全省卫生信息化工作的规划、管理、协调和监督;制定并发布全省卫生系统信息化工作管理制度、标准和规范。

  省卫生厅信息中心是全省卫生信息的主管部门,负责省级信息化建设的管理与实施、评审与评估等工作,总结和推广信息化经验,指导各地开展卫生信息化建设,组织专业培训。

  省卫生厅信息化领导小组下设技术指导组,负责对全省卫生信息化工作发展规划、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提供咨询和建议,并参与信息化项目的方案论证、项目评估。

  第二条 各设区市卫生局设立卫生信息化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行政区域内卫生信息化建设的规划、管理和指导;总结、推广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经验。

江西省卫生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暂行2

  第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单位应高度重视卫生信息化人才的培养,要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培养卫生信息化人才,特别要注意培养既懂医学卫生知识又懂信息化技术的复合型人才;要采取措施调动从事卫生信息化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第九条 卫生系统信息化工作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系统管理员和计算机操作人员定期接受省卫生厅信息化领导小组组织的专业技术指导与培训。

江西省卫生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暂行3

  第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卫生信息化的安全工作应予以高度重视,各单位信息化管理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信息化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要严格遵守有关信息安全保密规定,严防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 各级信息化管理机构应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信息化安全管理制度、计算机网络安全保障制度,接受安全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加强对计算机网络管理和使用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严格计算机网络密码和操作权限的管理,需要对外公开或发送到因特网等公共网的信息资源,必须按规定进行严格审批。

  第十二条 计算机网络管理人员对网络运行、安全、保密等负有主要技术责任,操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计算机操作规程,加强对计算机病毒的防范措施。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和灾难应急准备,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和稳定。


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管理办法3篇(扩展8)

——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菁华1篇)

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学校财产的安全,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0号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安全管理。

实验室安全工作包括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危险化学品、生物安全、辐射安全、实验废弃物安全、安全设施与实验环境)、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等。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教育先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的原则,确保实验室安全。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实验室成员四级管理体制,各司其职,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

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二级单位领导协助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具体负责人。

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学校实行实验室安全的“四级”责任制。

学校签订“三级”责任书,国资设备管理处负责“第一、二级”安全责任书的制订、修订等工作,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副校长与各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一级),各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与本单位各实验室负责人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二级),各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负责制定“第三级”安全责任书的规则并要求各实验室负责人与实验室各成员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三级),并监督各实验室的上墙张贴及执行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

领导小组由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

其主要职责是: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指导学校制订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划、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研究审议实验室安全工作重要事项;

协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等。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设在国资设备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国资设备管理处负责人兼任。

国资设备管理处作为学校实验室安全的主要监督部门,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开展各项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制订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划,制订和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急预案,贯彻执行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执行规章制度,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重点做好危险化学品、辐射、实验废弃物等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组织检查与督查实验室安全,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知识宣传、安全教育及业务培训。

受理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报告,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保卫处负责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及治安安全工作,对实验室防火、防盗、治安等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教务处是学校教学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是学校科研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协管部门,协助做好学生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考试等工作。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其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负责人应敦促具体负责人履行以下职责:

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和工作体系;针对本单位安全类型,制订和完善适用于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的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督促三级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层层落实管理责任制,与实验室签订安全责任书;

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协助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

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

第九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对所在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及发生的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

实验室负责人可以指定专人负责本实验室安全的日常管理,实验室负责人和指定的专任负责人须履行以下职责:

负责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的建设;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严格监督实验室安全准入执行;根据实验室安全类型,负责对本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并备案,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

负责本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本实验室内危险物品台帐(包括放射性设备、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气体钢瓶台帐等),做好安全自查记录;

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防止违反实验室安全规范要求的任何实验活动;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环境卫生自查,配合学校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十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须对实验室安全和自身安全履行以下职责:

遵守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遵循实验室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提出异议并拒绝实验继续开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熟悉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

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等化学品。

各单位要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的安全监督与管理。

加强对气体钢瓶、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

第十二条 生物安全管理。

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各单位要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

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

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

实验动物尸体必须先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如高温高压灭菌、辐照灭菌等),包装好贴上标签后自行暂存,随后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实验后或正常死亡的动物尸体。

对实验教学人员和学生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教育和防护措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实验。

采购的实验动物,必须来源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并开具实验动物合格证。

开展动物实验,应在具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设施中进行,不允许在无《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场所擅自饲养动物及进行动物实验。

第十三条 辐射安全管理。

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

各涉辐单位必须在《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

应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对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方面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

第十四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实行实验废弃物分类存放,做到分类收集、集中储存。

实验室废弃物由学校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国资设备管理处定时定点全校范围集中回收。

放射性废弃物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 安全设施与实验环境管理。

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

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

根据实验室需要,建立实验废水处理系统,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并做好相关记录。

需要特殊实验环境的实验室。

需要使用有毒物品,气瓶,易燃易爆物等实验器材或化学试剂的实验,必须在保证实验安全前提下才能开展。

新建、改造、扩建实验室涉及到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的,必须列入工程设计、施工方案中,并依照要求验收。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同位素室等建设前须到相关管理部门备案许可后方能建设。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

第十六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制度,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结合实验室特点,组织进行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开展各种预案演练、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等活动,提高实验室管理和教学、科研队伍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七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对于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必须进行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未经相关安全教育并取得合格成绩者不得进入实验室。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国资设备管理处协同保卫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教务处等职能部门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并接受上级教育部门、*机关、环保部门、*门的指导和检查。

各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须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经常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

检查结果校内通报,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和实验室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国资设备管理处和保卫处,发生重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

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和实验室应当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

第二十条 发生较严重的事故时,学校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向学校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分清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

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涉及的单位和人员,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将予以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并醒目张贴,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其他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学校《华中农业大学实验室排污管理的规定》《华中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规程》《华中农业大学放射防护管理办法》(校发96号)同时废止。

由国资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管理办法3篇(扩展9)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合同 (菁华1篇)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合同1

  集体建设用地是非农业建设用地,这种类型的土地相关的合同就是本文要介绍给大家的,本文(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合同)是由魔方合同网整理,以广东省为蓝本的合同范本,希望能对你的工作有所帮助,欢迎阅读。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合同(一)】

  出让方(土地所有者):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受让方(土地使用者):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甲方将依法拥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乙方。根据国家、省、市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甲方,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乙方在受让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付清全部出让金并领有土地使用证后,在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内,土地使用权按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的,双方当事人均要签订书面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和按规定缴纳税费。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地块位于_________,土地总面积为_________*方米(大写:_________*方米),集体土地所有证号为_________,其位置及四至范围详见附图。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第七条 甲方交付乙方的土地的现状为: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规划用途为_________用地。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_____年,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用途或增加总建筑面积,应当取得甲方和土地、规划部门同意,并经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批准,依照有关规定补签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目前尚未要求缴纳的税款,如合同生效后需补交的,双方同意按规定予以补交。

  第十二条 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单价为_________元/*方米,总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

  第十三条 经双方商定,乙方采用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给甲方:

  1、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

  2、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具体如下:

  (1)第一期: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_________日内,乙方须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_____%,共计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

  (2)第二期: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_________日内,乙方须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_____%,共计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

  (3)第三期: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_________日内,乙方须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_____%,共计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

  第十四条 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交给乙方使用的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如甲方不能按时将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交给乙方使用,延迟期间甲方同意按本合同出让金总额的_________%(大写:百分之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赔偿。延期超过两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及时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出让金并承担乙方由此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应付款项,逾期两个月内(含两个月),乙方愿意按合同出让金总额的_________%(大写:百分之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赔偿。逾期超过两个月仍未按合同规定缴齐应付的款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向乙方追索由此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乙方已支付的出让金,扣除违约损失后,予以退还。

  第十六条 乙方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三十日内,应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及申领《集体建设土地使用证》的手续;甲方应予以全力协助。

  第十七条 出让期间,*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的,本合同自行终止;征地补偿(不含地上附着物补偿)属甲方,甲方对乙方所剩余的出让年限应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 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最迟在期满前一年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或集体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土地使用权外,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期权;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双方签订续期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乙方未申请续期或虽申请未获批准的,甲方届时无偿收回该地块的使用权。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双方约定作如下处理:_________。乙方应于期满后三十日依照规定到当地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均不需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并及时书面告知对方。

  第二十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①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②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讼。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画押)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__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_________市_________县(市、区)签订。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送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贰份由_________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电话(手机):_________        电话(手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合同(二)】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同意按规划用途租赁土地使用权给乙方使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的规定,双方本着*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租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_________,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租范围

  第三条 乙方在承租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利用土地的各项行为,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_______________,出租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________*方米。地块位置及四至范围详见附图,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租赁期限内,若*为了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经依法批准征收该土地或土地所有者为乡(镇)村公益事业建设需要经依法批准收回该土地,本合同即行终止,但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收取的多余租金应予以退回。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租赁地块,按照规划批准的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用地。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甲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本合同项下的土地提供给乙方。

  第七条 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租金以土地面积计算,租金标准为每*方米每年________元人民币,该地块的年租金总额为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双方同意采用以_____年为周期一次性支付租金的形式,每期一次性支付租金的总额为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人民币)。从第二期起,每期租金的增幅为上期租金总额的_________%(大写:百分之______)。

  第九条 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以现金或现金支票方式交付完首期土地租金。以后每期租金支付的时间为履行周期租赁时间的第一个月内。

  第十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应付款项,逾期两个月内(含两个月),应按每期缴纳租金的______%(大写:百分之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两个月仍未按合同规定缴齐应付的款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向乙方索赔因此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乙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所收取的租金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如甲方不能按时将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交给乙方使用,应按收缴租金的_______%(大写:百分之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两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向甲方索赔因此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双方应按规定办理有关土地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转租时,须征得甲方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乙方如需改变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土地用途,须取得甲方和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经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批准,并依照有关规定补签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办理租赁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本合同规定的租赁年限届满,乙方应在期满后三十天内,交回土地他项权证,并办理租赁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乙方如需继续承租该土地使用权,须最迟在期满之日前三个月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除该土地使用权被依法征收或收回外,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期权,并在确定新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年限、租金标准及其他条件后,双方补签或重新签订出租合同,并按规定重新办理有关土地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不承担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并及时书面告知对方。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及盖章(画押)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__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二十条 本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_________市(县、区)签订。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

  ①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②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讼。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送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陆份,其中:甲乙双方各贰份;贰份由_________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电话(手机):______________  电话(手机):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一、本合同适用于集体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的行为;由集体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与承租人签订。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包括合同正文和附图。

  三、本合同为示范文本,可作为签约文本,但监制、印制单位不承担法律责任。

  四、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先到当地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询该土地使用权是否符合租赁的条件。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合同(三)】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土地所有者):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土地使用者):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将依法拥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乙方。根据国家实施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甲方,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乙方在受让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付清全部出让金并领有土地使用证后,在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内,土地使用权按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的,双方当事人均要签订书面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和按规定缴纳税费。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地块位于______________,土地总面积为______________*方米(大写:______________*方米),集体土地所有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位置及四至范围详见附图。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第七条 甲方交付乙方的土地的现状为

  

  

  

  ……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规划用途为______________用地。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__年,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用途或增加总建筑面积,应当取得甲方和土地、规划部门同意,并经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批准,依照有关规定补签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目前尚未要求缴纳的税款,如合同生效后需补交的,双方同意按规定予以补交。

  第十二条 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单价为____________元/*方米,总额为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经双方商定,乙方采用以下第_______种方式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给甲方

  (一)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

  (二)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具体如下:

  第一期: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______日内,乙方须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__%,共计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第二期: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______日内,乙方须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__%,共计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期: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______日内,乙方须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__%,共计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十四条 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交给乙方使用的时间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如甲方不能按时将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交给乙方使用,延迟期间甲方同意按本合同出让金总额的_______%(大写:百分之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赔偿。延期超过两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及时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出让金并承担乙方由此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应付款项,逾期两个月内(含两个月),乙方愿意按合同出让金总额的___________%(大写:百分之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赔偿。逾期超过两个月仍未按合同规定缴齐应付的款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向乙方追索由此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乙方已支付的出让金,扣除违约损失后,予以退还。

  第十六条 乙方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三十日内,应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及申领《集体建设土地使用证》的手续;甲方应予以全力协助。

  第十七条 出让期间,*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的,本合同自行终止;征地补偿(不含地上附着物补偿)属甲方,甲方对乙方所剩余的出让年限应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 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最迟在期满前一年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或集体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土地使用权外,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期权;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双方签订续期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乙方未申请续期或虽申请未获批准的,甲方届时无偿收回该地块的使用权。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双方约定作如下处理:

  乙方应于期满后三十日依照规定到当地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均不需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并及时书面告知对方。

  第二十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

  ①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②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讼。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画押)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_______市_______县(市、区)签订。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送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贰份由_______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电话(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

  电话(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土地使用条件

  一、界桩定点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甲乙双方依图验明红线所标示座标的各拐点界桩。面积核定无误后,双方在用地红线图上签字盖章(画押)认定。界桩由用地者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甲方,请求重新埋设,埋设费用由乙方负责。

  二、土地利用要求??

  乙方在用地红线图内兴建建筑物应符合城市或村镇规划要求。

  三、设计、施工、竣工

   红线范围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要求,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人防、航道等问题,还须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并由地方*有关部门(机构)管理,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地块的动工时限建设时限从取得《集体建设土地使用证》起计。

   地块的动工时限为180日,乙方必须在动工时限内开始建设。?

   乙方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建设。

   如非乙方责任造成动工时限或建设时限的延误,乙方在时限满前120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延期。

  四、建筑维修活动???????? ??

  乙方在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及维修活动时,对周围环境及设施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1)对所属建筑物品或废弃物(即泥土、碎石、建筑垃圾等)不得侵占或破坏红线图以外的土地及设施。

  (2)未获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倾倒、堆放、储存任何材料或进行任何工程活动。

  (3)必须确保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污水、污物、恶臭物或影响环境的排泄物均应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不得损害周围的环境。

  (4)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对该地段内的所有城市市政设施或村镇公共设施均应妥善保护,避免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工程的一切费用。

   不得开辟、铲除或挖掘毗邻地段的土地。

   在兴建建筑或维修工程之前,必须摸清地段或相邻地段公有的明渠、水道(包括水龙喉管)、电缆、电线以及其他设施的位置,并向有关部门呈报处理上述设施的计划;在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动工。需要改道、重新铺设或装设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五、监督检查

  在土地使用期间,*相关职能部门和集体土地所有者有权对用地红线范围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用地者不得拒绝和阻挠。?

  使用说明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合同正文和土地使用条件及附图。

  二、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可作为签约文本,但监制、印制单位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三、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先到当地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询该土地使用权是否符合出让的条件。

【延伸阅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租赁合同的效力认定】

  20**年10月黄屯村委会与连发铸造厂签订一份《厂房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黄屯村委会将其在本村辖区内的占地14亩的废旧村办铸造厂区租赁给连发铸造厂使用(合同所涉土地于20**年取得了有关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用途为工业用地),租赁期限10年,自20**年10月1日起至20**年10月2日止,每年租金为万元,租赁到期后,连发铸造厂在该租赁地上所新建厂房及大型设备折价变卖给黄屯村委会。20**年10月,黄屯村新一届村委会以《厂房租赁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处《厂房租赁合同》无效,并要求连发铸造厂限期拆除新建厂房。连发铸造厂则认为《厂房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要求黄屯村新一届村委会继续履行合同。

  【争议】

  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租赁合同属集体建设土地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该租赁合同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租赁合同属集体建设土地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并未违法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属有效合同。因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立法本意是禁止农村集体农用土地的流转,目的在于防止农民所有的农用土地的不当流失,而不是禁止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依法流转。本案中,租赁合同中所涉厂房的用地属农村建设用地,该租赁合同并未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要判断本案双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关键是要厘清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流转是否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强制性规定。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我国对于农用地的保护是非常严格的,在土地管理法在第一条、第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分别作了规定。第二类是集体建设用地,是指经依法批准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包括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乡(镇)村公用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以及村民宅基地。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也可表述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第三类是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到底能否发生流转,虽然我国现有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对此却未从根本上进行否定。例如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国发(20**)28号)第十条规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20**年8月《*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31号)第六项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等等。综合上述及相关法律、*行政规定的精神,笔者认为,我国并没有禁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合法流转,而且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涵盖的范围不应包括原本就具有非农业建设性质和功能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对此条文的理解应做限制性理解。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立法目的并非禁止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流转的行为,而是为了防止在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出现以土地流转的形式将农用地非法变更为建设用地的现象,以贯彻维护我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及耕地保护制度的立法目的。

  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忽略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分类体系,混淆了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与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别,认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能发生流转用于非农建设的观点有失偏颇。

  本案中,该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不仅有利于盘活或发挥农村闲置地的功效为农村增收,而且符合中央关于新农村建设政策。因此,笔者认为,该租赁合同不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还符合国家的新农村建设的政策,应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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