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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3篇

时间:2022-11-21 12:36:03 来源:网友投稿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3篇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  2021年生态环保联合整治行动方案与2021年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  2021年生态环保联合整治行动方案根据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3篇,供大家参考。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3篇

篇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

  2021年生态环保联合整治行动方案与2021年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

  2021年生态环保联合整治行动方案根据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我镇决定开展长桥镇生态环境联合整治“秋季行动”,就矿山开采、林地占用、违规建房、河道采砂、饰面石材加工、生态环境保护等行业和领域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整治,切实保护长桥镇生态环境,促进生态镇建设。为确保联合整治行动顺利实施,制定如___案。总体要求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___下,以构建更加宜居宜业、更具___力活力的生态环境为目标,以生态示范系列创建活动为载体,以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整治为重点,以更加严密的___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坚决打出声威、治出实效,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切实保护长桥镇生态环境建设。___领导为进一步加强对生态环境联合整治“秋季行动”的___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长桥镇生态环境联合整治“秋季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本镇联合整治行动的___和指挥工作。各有关部门必须在镇联合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行动,确保此次联合整治行动任务顺利完成。整治重点(一)重点整治行为

  对非法违法进行矿山开采、林地占用、违规建房、河道采砂、饰面石材加工等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行为进行重点整治。

  (二)重点整治区域1.矿山开采重点整治区域:凡涉及无证开采,安全设施不到位的均列入重点整治。2.林地占用重点整治区域:凡涉及非法占用林地的均列入重点整治。3.违规建房重点整治区域:凡涉及违反城建规划的均列入重点整治。4.河道采砂重点整治区域:凡涉及非法开采的均列入重点整治。5.饰面石材加工重点整治区域:重点整治石板材行业集中区外审批手续不全、无证照的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和石材矿山开采企业。6.生态环境保护重点整治区域: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项目。措施步骤(一)宣传发动、排查摸底阶段(___月___日-___月___日)利用广播、标语、条幅等方式广泛宣传本次联合整治行动的目的、意义,大力宣传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及时通报联合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和大要案的查处情况等,并选择一些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以震慑违法犯罪,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安全。(二)严厉打击、落实整改阶段(___月___日-___月___日)针对排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___联合执法人员对现行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期限整改,并按照执法监察程序进行立案查处。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依法要求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

  关闭取缔。对无证经营、非法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严重的重点对象进行严厉打击,坚决依法查处,确保查处率、关闭率达到___%。对涉嫌犯罪的,及时按法律程序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三)重点监督、总结验收阶段(___月___日-___月___日)镇党委、镇政府___相关部门,对各村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行为联合整治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堵塞漏洞,落实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推动生态环境联合整治“秋季行动”取得实效。同时认真总结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工作措施,切实巩固所取得的成果,提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建立管理、监督、处罚有效协作机制,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村、各有关部门务必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___、落实责任。要坚持___直接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部门分工协作的原则,促进联合整治行动落到实处。各村、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镇的统一安排部署,摸清本辖区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的底细,明确目标任务,确定打击重点,落实工作责任,严格责任分工,做到周密部署、措施果断,强力推进、打击到位,确保联合整治“秋季行动”取得显著成效。(二)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各村、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各村作为打击非法违法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行为的主体,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___人员对本辖区范围的所有非法违法行为进行再一次全面彻底的大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对号入座严厉查处;各

  职能部门要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与各村的联系,积极与镇联合整治办公室密切配合,在巡查整治过程中发现非法违法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函告所在村,由各职能部门配合镇政府___力量进行查处。执法工作要做到“三个一律”:对存在违法生产行为的,一律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无证非法经营占用的,一律依法关闭取缔;对无证非法经营占用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严格追究责任。

  (三)突出重点,严厉打击各村、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目标任务要求,深入分析非法违法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产生的主要因素,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要抓住关键环节,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该关闭取缔的要坚决关闭取缔。特别是对破坏严重的行为,要集中力量坚决依法从严从重处理,绝不姑息。(四)明确分工,落实责任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行动的___实施,全面落实联合整治行动三个阶段的工作任务,并承担主要的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个别顶风作案,强行占用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对象,要多部门联合执法,依法查处,并及时报告镇联合整治领导小组审定。2.镇国土资源所负责排查所有矿山情况,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行为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3.镇城建站负责排查违规建房、临时搭盖的违法行为,实行片区责任制。对违规建房、临时搭盖的行为立即制止,并联合有关部门进

  

篇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强化环境监管职能加强对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促进各级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重大工作部署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部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强化环境监管职能,加强对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促进各级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重大工作部署,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部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综合督查,是指省环境保护厅依法对市、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三条综合督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点面结合的原则。

  综合督查不改变、不取代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管理职责,一般不直接查办环境违法案件。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厅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综合督查组,承担综合督查任务。综合督查由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督察处组织实施,根据工作任务和要求抽调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市、县环保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参加。综合督查组组长一般由处级干部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厅领导担任。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综合督查对象: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及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二)国家级、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

  区、重点生态功能区;(三)跨区域重点企业集团;(四)其他由省环境保护厅确定的督查对象。第六条综合督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责任情况;(二)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

  划等情况;(三)省委省政府部署污染减排、大气污染防治、水污

  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保护大检查、清理违法违规项目、土壤污染防治、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环境管理、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监管、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等环境保护工作任务的情况;(四)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情况;(五)环保能力建设情况;(六)群众举报投诉重点案件办理情况或市、县长期未得到根治的突出环境问题;(七)其他事项。第七条综合督查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确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限的,应报省环境保护厅领导批准并通知督查对象。

  第八条综合督查实施年度计划管理。环境督察处会同有关部门征求厅内意见后,形成省环保厅综合督查年度计划报厅领导批准后实施。原则上同一年度对安排对同一市的县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开展综合督查不超过3个。第九条按程序确定督查对象。环境督察处根据征求有关处室和部门的意见,初步确定督查对象和具体督查内容,报主管厅领导审定后提交厅务会研究确定。第十条综合督查组应当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全面收集整理督查对象的相关情况,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明确督查重点,编制工作方案,必要时可开展前期调研。第十一条综合督查组应当在进驻前十个工作日书面告知督查对象。综合督查组进驻后应以适当方式向督查对象通报综合督查工作的计划安排,说明督查目的、任务和要求,宣布督查工作纪律,公布接受举报的联系方式。第十二条综合督查主要采取以下工作方式:(一)听取督查对象的工作汇报;(二)列席督查对象的有关会议;(三)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影像等

  资料;(四)开展现场检查或走访调研;

  (五)召开座谈会;(六)开展社会调查;(七)接受公众举报;(八)反馈督查意见;(九)其他方式。第十三条综合督查组应当依据督查内容,要求督查对象提供相关资料,对其完整性、合法性、客观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填写资料审核表和汇总表,列出发现的问题和需要现场检查的事项。第十四条综合督查组按照工作方案,根据资料核查、群众举报和其他渠道掌握的情况,随机确定现场检查对象。现场检查应当坚持明察暗访相结合,必要时应做到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现场、直接检查、直接取证。督查期间,发现明显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综合督查组应当责成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立即进行处理。第十五条综合督查工作结束后,综合督查组应当书面向省环境保护厅报告督查情况,并提出函告、约谈、曝光、挂牌督办、区域限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移交移送等具体处理建议。经省环境保护厅领导批准后,依据职责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综合督查报告应综合考虑事项重要程度、区域范围等因素,由综合督察组报厅领导审定后,以厅文件形式正式向被督查对象反馈,责成督查对象自收到督查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省环境保护厅报送整改方案;自整改方案报送之日起6个月内,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交整改报告

  督查对象对综合督查报告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要求省环境保护厅进行复核。综合督查实施单位对督查对象提出陈述申辩理由应认真组织复核。

  第十七条省环境保护厅在收到督查对象整改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后督察,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综合督查结果作为省环境保护厅审批、考核、评比、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9.11.05•【字号】辽环办〔2019〕37号•【施行日期】2019.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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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各处室(局)、区域监察局、科技中心、事务中心、监测中心及驻市分支机构:

  《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工作规范(试行)》经2019年第41次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贯彻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督察办。

  附件: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工作规范(试行)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附件

  2019年11月5日

  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推进解决重点难点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聚焦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任务,依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工作,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承担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以下称省督察办),负责组织开展专项督察,由厅相关业务部门、区域监察局等负责组织具体实施,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省直相关单位共同组成专项督察组。

  第三条专项督察事项范围。(一)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力的事项;(二)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督察的事项;(三)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四)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恶劣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五)国家、省生态环境保护考核指标严重滞后事项,生态环境质量严重恶化等问题;(六)污染防治工作推进不力问题;(七)其他需要开展专项督察的事项。第四条开展专项督察工作,一般由各业务部门提出,报分管副厅长审核,经厅长批准后,组织实施。重要专项督察报省委、省政府批准。第五条专项督察工作以点穴式、机动式为主。开展专项督察前,要制定专项督察工作方案,明确督察任务和目标、工作方式、时间节点及结果运用等。

  第六条专项督察实行组长负责制,组员对组长负责,督察报告实行工作组负责制,确保督察结果真实可靠。

  第七条专项督察工作程序。(一)督察立项。专项督察事项,由厅领导审批后,由省督察办负责登记、编号、建立登记台账;(二)督察准备。依据督察事项组成专项督察组,收集相关资料,制定督察方案;(三)督察进驻。采取听取汇报、调阅资料、约谈问询、现场核查等方式开展进驻督察,并按照有关规定制作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留存影像资料等证据;(四)督察报告和意见反馈。进驻督察结束后,形成督察报告,如实反映督察发现的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和整改要求,经厅领导审批后,按程序及时向被督察地区书面反馈意见,并要求制定整改措施;重要专项督察报告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五)整改落实。被督察对象收到专项督察反馈意见后,应当制定整改台账,征得专项督察组同意后,按时限要求向省督察办报送整改任务清单和整改落实情况,并抄送区域监察局;(六)督促整改。区域监察局负责督促被督察地区按要求进行整改落实;省督察办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回头看”,督促被督察对象抓好整改落实;(七)验收销号。被督察对象完成整改后,参照《辽宁省生态环保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管理办法(试行)》,组织进行验收销号,上报完成整改情况;(八)立卷归档。专项督察结束后,督察组负责将有关资料立卷归档,报省督察办存档。第八条省督察办针对上报的整改落实情况和区域监察局日常检查意见,对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务或进展缓慢、未达到序时进度要求的,应综合考虑事项重要程

  度、区域范围等因素,提出下达督办函、通报、约谈、曝光、挂牌督办等督促整改建议,经厅领导审批后,组织办理。

  第九条省督察办对专项督察整改任务落实工作实施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工作参照《辽宁省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考核办法(试行)》规定的原则、内容和方式进行。

  第十条督察人员在督察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严格遵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纪律规定》。

  第十一条专项督察有关工作情况,经报请厅领导批准后,可以按规定程序对外公开。

  第十二条本规范由省督察办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19年11月6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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