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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2-11-18 14:30:04 来源:网友投稿

《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一览表提建议者意见1.注册安全工程师和安全管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 ,供大家参考。

《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公开

  征求意见采纳情况一览表

  提建议者

  意见

  1.注册安全工程师和安全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没有明确定义或职责不明确,不能更好的尽到权利和义务相结合;2.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冷风云"<49599488@qq.com>3.第十三条和安全生产法二十四条冲突;未采纳

  应该改为每月;采纳

  已删除安全生产领导机构的内容。

  并不冲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对《安全生产法》进一步细化。

  关于十一条安全总监。1.那么这个安全总监是要取得注安、还是安全管理人员证书呢?假如他取得安"卿铆全管理人员证书,那么他主管的安全人员是取得注安的。这我觉得有违常理呀!大家都知道注安是通过全国统考获得的,全国通用,安全管理人员是省级发证的,全省通用,所以还望立法明确。

  2.安全总监是兼职还是专职也没有明确,还望明确。

  1.对于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不足100"漂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按照不低于从业人数的4%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不应少于1人。

  2.对于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数的1%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且至少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担任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雨吻花"<190275312@qq.com>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执行规定前期靠政府从严执法,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职位及代遇,是落实安全管理的必经之路,不要让安全管理人员成为应付式的职位及差事,不要让出了事故再去从严安采纳

  已融入立法精神。

  部分详见308号令采纳

  第十二条。

  部分采纳

  采纳

  详见《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市政府令第308号,以下简称308号令)第十一条。

  详见308号令第十一条。

  详见308号令采纳

  第十二条。

  采纳情况

  采纳

  理由

  《安全生产法》已有相关规定。

  "<641360084@qq.com>~"<15650712471@qq.com>

  全管理,我相信此规定的落实,会给深圳带来不一样的安全环境。

  1.首先立法应该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事故是不可能完全杜绝的,只能是尽量减少以及预防。因此责任的界定与追究也应该是相对的有限的,而不能是无限的。

  2.本稿条文里的安全责任主体的对象太多,主体概念模糊,造成责任界定不清晰,不合理。容易造成执行难,或滥用执法权。比如第十五条:产业园区、"乡里人"<425053870@qq.com>商业性办公楼宇安全生产人员要求。同时出现了“业主、实际控制人、实际经营者或委托的管理机构”四个责任主体。建议首先应该清晰明确责任主体名称,比如“实际控制人”和“业主”名称定义比较模糊,应该使用国家相关法律中已有的责任主体法律名称。其次是清晰界定责任范围,应该区别不同情况,来界定不同的责任主体才是科学的。

  3.政府监管部门的责任义务也应该明确,比如对安全政策的支持,安全管理技术的支持,社会应急救援体系的完善以及安全服务热线的建立等等,都应该明确的内容以及实施的具体方式。

  tianhongjing@126.com"1.安全总监必须取得注安或是安全类中级职称才行,避免人事行政兼职,外行领导内行这样。2.请尽快明确安全总监的权力与义务

  1.“安全总监”的级别层次及其与“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之间的关系。“征求稿”未规定“安全总监”与“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之间的关系,未明确“安全总监”的级别层次。建议明确“安全总监”与“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之间的关系。

  2.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兼任其它工作。建议明确鲍传宝

  13760445485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计算

  联络电话:其数量时应排除其承担非安全工作的时间权重比例。3.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如何落实“征求稿”第二十条【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中“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据”?建议在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责】中规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或安全目标考核’”;在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中“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或安全目标考核制度”。建议在“征求稿”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费用】规定列入“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或安全目标考核落实的安全绩效奖未采纳

  已删除有关内容,对人员的奖惩、晋升、收入分配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内容管理,不宜过多干涉。

  采纳

  详见308号令第十二条。

  采纳

  详见308号令第十条、第十一条。

  采纳

  详见308号令第十一条。

  采纳

  将在配套政策中进一步完善。

  采纳

  详见308号令第二条、第五十条。

  采纳

  已融入立法精神。

  金”。

  4.应急救援组织或队伍的能力及配备资源。建议明确规定“应配备与应对本单位风险等级相适应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职救援队’应具备能够救援本单位风险等级相适应灾害事故的能力”。

  5.发包或者出租的安全条件及协议。建议明确规设备发包或者出租,也不得将其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的单位;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安全生产资质可由第三方安全中介机构认定;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规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6.教育培训资料与对应时数。“征求稿”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规定,缺乏每一份教育培训课件或者教育培训资料应有具体的时数,建议完善;建议应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可委托第三方安全机构协助安全教育培训。此外,“征求稿”第三十条【培训课时要求】规定,缺少对新员工三级的各级别培训时数的规定,建议明确“公司级”、“车间级(部门)”、“班组级(岗位)”的时数要求。

  7.安全生产领导机构会议。因此建议在该条款上增加“通报单位的安全目标达成和重大隐患整改情况”。

  陈能来13610408180采纳

  详见308号令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未采已删除有关内容。

  定生产经营单位将不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纳

  采纳

  详见第二十七条。对于所谓“三级”培训时数,由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形式、规模千差万别,不宜统一规定“三级”。

  未采纳

  已删除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有关内容。

  详见308号令第十一条。

  1.设置安全总监,要有权利;2.设置安全总监,采纳

  企业要有经费,经费按照危险性和区域大小来定额;

  3.设置安全总监,要独立部门,人手招集;4.设置安全总监,知识全面,现场监管;

  支持该法修订。法律的活力与意义在于执行,在采纳

  已融入立法精神。

  "王银行"<15302745570@163.com>于落实。而如何保障落实是普遍性问题,该法规定了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组织机构及相关人员职责。但对于如何落实未明确。建议增加安监人员与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沟通互动。该法修订后提出了安全总监的概念,安全人员的职业发展问题给人黑暗中一线曙光的感觉,倍感欣慰。

  意见稿里虽然只对安全总监做出了两项要求,一是工作经验,二是安全从业资格,但“具备法律、法采纳

  详见308号令第十一条。

  26933079@qq.com

  规规定的相关从业资格”描述的过于含糊。

  1.第七条“【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是否改为“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等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安全生产服务,指派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管理服务,客观、真实反映安全生产有关情况,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但对提供虚假服务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2.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七条增设了“工会职责”。本文是否强制设立工会?如要强制设立工会,需要在第九条中补充,因第九条中已有“(十一)支持工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内容。

  3.可否在“第八条【公众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政府部门举报。”中附上举报电话号码,既方便公众举报又具有一定的威慑力。

  张海宁

  4.可否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按季度或月要求,登陆市或各区安全生产运行平台开展隐患自查自报?

  5.是否在文中对市内众多的房屋租赁业主提出安全经营管理要求?在“第十五条【产业园区、商业性办公楼宇安全生产人员要求】中予以提及、补充。

  未采纳

  采纳

  详见308号令第三十四条。

  要求管理服务机构做好园区、楼宇的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业主更具有实际操作性。

  6.文中第五章增设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内容。诸如“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电子台账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病危害防治、应急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自查自报、安全生产预测预警等信息系统的建设。”

  7.文中第十四条增加“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并持续改进”内容。

  8.就目前市内房屋租赁及产业园区、商业性办公楼宇的防雷检测和电梯安全性能检测工作的主体责任落实,建议可否从法律层面予以进一步规范。

  苗02生1.关于规定中“分管负责人和安全总监”职责边界。分管负责人和安全总监的职责边界不清晰,存在功能重叠,建议进一步明确其具体职责。

  采纳

  136328549采纳

  采纳

  详见308号令第二十四条。

  详见308号令第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详见308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部分详见308号令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采纳

  第三十二条、第三未采纳

  已删除有关内容。

  未采纳

  《安全生产法》已有相关规定,不再重复。

  部分详见308号令采纳

  第六条。

  2.关于规定中“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范围。具体建议如下:(1)“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排查和处理事故隐患”建议改为“组织或者参与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管控;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2)“确保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建议改为“检查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3)“提出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建议改为“组织或参与编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并监督落实”。(4)“参与研究并组织落实职业危害预防和职业病防治措施”建议改为“督促落实职业危害预防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3.关于规定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待遇”

  保障方式建议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高于同级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的标准和范围;建议将“鼓励”改为“应当”,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为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放安全生产管理岗位津贴,并且明确标准和范围。

  4.关于规定中“道歉承诺”实施形式。建议修改为:“对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由政府在本市主要媒体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通报;对发生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本市主要媒体进行道歉,并承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向社会公开整改措施,接受社会监督。”

  建议:主体内容应同时参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6〕11号文件的有关内容及《企魏工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的内容;

  采纳

  详见308号令第十三条。

  未采纳

  人员的待遇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内部管理,不宜强制规定。

  未采纳

  已删除道歉承诺有关内容。

  采纳

  已融入立法精神。

  "<13760305581@qq.com>1.第二条【适用范围】原文说法不明确,不具体,未采应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粉尘涉爆、涉氨制冷、锂电池生产储存等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其它各行业参照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纳

  《安全生产法》并未区分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业,要求所有单位履行主体责任。

  2.第四条【政府监管】内容中应增加:“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责任的事业单位应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负责相关的技术支持工作”,因注册安全工程师为理论知识、经验丰富、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安全专业管理人员,因此建议增加此项内容;可避免因监管过程中专业不过关的技术空白。

  3.第十一条【安全总监】由于是高危生产企业,其中另安全总监任职条件模糊,应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应修改为:安全总监应当具有5年以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历,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必须持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注册安全工程师可担任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或安全总监”。

  4.应明确安全总监的权利、职责、义务(如下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研究和安全检测检验、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危害辨识或危险评价等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核所在单位上报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报告。(三)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同时有权停止作业并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四)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有权向相关企业及个人按“三定原则”提出隐患整改要求,相关企业或责任人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五)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并签署意见。(六)参与重大危险源检查、评估、监控,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和登记建档工作。(七)参与编制安全规则、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出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建议。(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安全总监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度、条例。(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弄虚作假,并承担在相应文件上签署意见的法律责任。(三)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四)严格保守在工作中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商业秘密。(五)应当定期接受业务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因参加培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受聘单位承担;

  "雪中炭1.在地位方面。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图中,安未采纳

  可以视具体情况,按照程序聘请有关人员,不宜在立法中统一要求。

  部分详见308号令“应当设置安全总监”应改为“必须配置安全总监”,采纳

  第十一条。

  部分详见308号令内容供参考):(一)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采纳

  第十条、第十一条。

  部分详见308号令

  "<836173077@qq.com>委会应是一个独立体系,其直接负责人为“安全总监”。它是法人的安全管理助手和顾问。职位应是经理以上。企业法人应亲自颁布或签署相关文件,以示重视。

  2.在职责任和权限方面。“安全总监”上对法人或董事长负责,下对各职能部门实施监管。“安全总监”代表着公司、法人(董事长)或政府部门对公司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总监”要享有比其他职能部门总监更大的权力,才能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3.“安全总监”的权益保障。(1)企业要有文件明确“安全总监”的各种待遇,双方有签字。(2)政府相关部门可通过询问本人、调查企业、查看员工工资表、咨询社保机构等方法来监管企业对“安全总监”岗的待遇落实情况。(3)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制定和出台对“安全总监”进行打击报复、克扣待遇等行为的处罚规定。

  4.执法监管。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如安监、工商、市场监督等到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应把企业是否落实了对“安全总监”岗位的权益保障列入检查范围,切实提高“安全总监”地位、待遇,提高他们工作积极性和成就感。

  采纳

  第十一条。

  建议将物业公司的责任主体(主要是指工业园、部分"傻二哥"<750802283@qq.com>应以其管理的建筑面积、建筑类型来定,如果以企业人员来定,很多物业公司管理着几十万平方米或者更大的小区、工业园、写字楼等物业,都很难达到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要求。建议物业公司的安全管理人员配置方面因由从业人员+建筑面积来综合考虑如何配置安全管理人员。

  1.第29条此条指出,高危行业的相关安全人员采纳

  要进行安全培训考核。对于一般行业未做明确规定。建议非高危行业的安全培训政府能够立法监控。

  徐曰勇13612853601安全培训老师

  2.第30条此条没有指出一般行业的新员工应该培训的学时,国家安监总局的3号令,有一个24学时的规定,但范围是工矿商贸,不全面。建议此条增加非危险行业的新员工的培训时间,建议为:初次培训24学时,每年再教育8学时。

  3.其他相关建议:(1)对深圳的各类安全培训教材进行修改升级,以与时俱进。负责人培训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材应不同。建议条件成熟时,分行业采纳

  未采纳

  308号令第十宇的物业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进行检查。

  写字楼、商住综合体物业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方面)采纳

  四条要求园区、楼详见308号令第四章。

  3号令的适用范围仅为工矿商贸企业。

  将提交有关部门研究。

  编制教材和考核。例如:学校的安全主管学习工业安全的教材就很不合适。(2)对深圳的安全培训老师每年进行再教育,以提高安全培训水准。多年前,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类似做法。

  1.第十三条第三款从业人数能否从300人调整未采为500人;

  纳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对《安全生产法》(粤发【2017】16号)的要求规定。

  "枫叶红了"<149523794@qq.com>2.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按规定进行危险作业的,这个条款理解有异议,这个条款说未按规定进行作业是指本规定四十四与四十五条所涉及内容,就能体现依法依规行政。否则存在执法空洞。这款规定需要明确。举例的话,人员不穿劳保鞋是不是也要处罚2到3万元??3.安全投入没有设量化指标要求。

  4.培训时长不超过40小时(5*8=40小时),规定要求(9天时间)72小时教育时间企业无法落地,执行也是很实打实的执行。

  1.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对其他比例做出较为具体的规定?

  未采企业的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纳

  未采纳

  不宜强制量化。

  实际执行中,大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落实。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对《安全生产法》的"萧箫风"<271826271@qq.com>2.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与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规定的相关制度做无缝对接,觉得此处不应再有创新,以致于企业一时无所适从,最终致企业的制度大而雍肿,反而落实效果不好、流于形式。

  3.第三十条

  【培训课时要求】安全总监如已是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应从其注安的相关培训管理规定即可,而无须遵从“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之规定。

  未采纳

  安全总监不一定是注安师。

  部分要求规定。

  已合并、缩减采纳

  有关制度。

  采纳

  详见308号令第四十七条第七、第八项。

  《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向企业、行业协会

  征求意见采纳情况一览表

  单位

  意见

  1.该规定创新设定“安全总监”制度。第十一条列出了“安全总监应当具有5年以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历,同时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从业资格”。由于“安全总监”为创新性设立,法律、法规中类似“安全总监”任职资格描述多为涉及高危行业的法律、法规,对非高危生产经营单位设立“安全总监”无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且易与分管负责人职责重合,建议不作强制要求。

  采纳情况

  未采纳

  理由

  安全总监制度是为解决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没人管”和“不会管”的问题,从根本上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也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对《安全生产法》(粤发【2017】16号)的要求。

  2.关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责”《安全生产法》中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责已经做出明文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中多担任“裁判员”角色,其职能多为监督落实职能。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四)、(七)水务集团

  均有直接落实职能,这与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职责混淆。因此,建议修改(二)条目为“组织或者参与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管控;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对于条目(三),建议将“确保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修改为“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对于条目(四)建议修改为“组织或参与编制安全工作计划和安全资金使用计划并监督落实。对于条目(七)建议修改为“督促落实职业危害预防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3.关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条文。建议将相近制度合并,减少冗余。如建议考虑合并“(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五)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十四)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建议考虑合并“(二)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十二)生产采纳

  详见308号令第七条。

  部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体履采纳

  行有关职责。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4.关于“道歉承诺”条文。建议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本市主要媒体进行道歉”,改为“由政府在本市主要媒体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通报”。

  深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因本规定将交通运输列为高危行业,第十三条2%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大型公共交通运输企业来讲要求过高。

  1.第三条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修改意见:部分应增加“职业卫生”

  与第五条部门监管责任相呼应。

  2.第十条

  【分管负责人职责】修改意见:【分管负责人职责】应与内容相一致即: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

  3.第十一条

  【安全总监】建议修改意见:增加不能够兼任安全总监的说明,否则企业以此为依据条由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负责人兼任,失深圳市光汇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去了安全总监作为企业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能,形同虚设。且易形成由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实际履行安全总监职能的情况发生。

  4.第九章

  法律责任。建议增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待遇的违法、违规的保障措施,以确保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待遇】的落实,否则第十九形同虚设。

  5.其它建议:在责任规定中增加政府对重点(高危行业)企业管理的奖励机制,从而激发人优秀的人才参与或加入企业安全队伍,从而提升了企业安全管理水平,这个比外部监督管理效果来的好,毕竟安全管理岗位带有一定的双重性(双重角色)。

  1.第23条,与发包和出租单位的安全协议,采纳

  应该规定安全职责的履行内容,例如:安全措施、安全设施、安全检查等等内容,不仅仅是安全距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离的确认。

  2.第24条,安全费用的规定,建议将安监总局和财政部关于企业安全经费的提取标准也同时强调。

  3.第56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释义,应在明确细化,例如投资类的企业,财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等类型的金融或管理型的企业,算不算生产经营类。

  未采纳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二条已有相关规定,不再重复。

  未采纳

  已有相关规定,不再重复。

  已删除有关内容。

  采纳

  将提交有关部门研究。

  未采纳

  人员待遇是生产经营单位内容管理,不宜强制规定。

  部分安全总监可以是分管负责立设置,第十一条已明确安全总监履行分管负责人职责。

  采纳人,也可以在分管负责人之外独未采纳

  “职业卫生”内容已包括在的“职业健康防护”中。

  题注表述并不影响条文实际内容,此处仅为简单概括。

  采纳

  308号令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费用采纳

  详见308号令第五十条。

  采纳

  已删除道歉承诺有关内容。

  另外,能否在深圳市的规定中增加相关条款予以明确,鼓励企业加快落实设备设施的更新,同时对于企业的安全生产管控效果给予经营上的压力。

  “设立了安全总监,还需同时设立分管安全深圳市盐田港集团有限公司

  的领导吗?如果需要同时设立,两个岗位的职责都是协助主要负责人管理安全工作,容易造成管理职责上的重叠,反而造成无人管理的情况。建议办法里面,对上述两个岗位的职责进一步予以明确,以便企业能够贯彻实施。”

  1.第十四条:(三)“确保…”作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难以“确保”做到;

  2.第十六条:公示备案可不必;

  采纳

  详见308号令第二十二条。

  采纳

  详见308号令第十条、第十一条。

  采纳

  未采纳

  详见308号令第十三条第七项。

  应当公示,让从业人员知晓。

  已删除有关表述。

  已删除有关表述。

  详见308号令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法》对重大危险源有界定。

  3.第二十一条:(十四)应明指违规及隐患、未采风险;

  纳

  纳

  5.第三十七条:应区分是否有无重大危险源,采纳

  沒有可不报为宜,另外应明确重大危险源界定标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委办

  准表述;

  6.第三十八条:每月报告过频,一般性隐患排查治理可不报

  7.第五十一条:(三)“公示”不必

  8.第九章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的完成的可不处罚

  9.党政同责如何体现?

  10.属社会投入资金保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如何界定其履责程度?

  11.同一社区、产业园区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如何厘清?应明确。

  深圳招商蛇口国际邮轮母港有限公司

  深圳迅隆船务有限1.(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对于分管安全领导和安全总监的工作职责如何区别?能不能在条文中予以明确?

  2.(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该文件是否适用于船公司(如水上客运企业)?如文件也适用于船公司,则应设置安全总监,那么安全总监应该如何设置?“按不低于从业人员2%的比例配置安

  采纳

  采纳

  采纳

  采纳

  未采纳

  采纳

  采纳

  4.第二十三条:“安全距离”能明确尺度最好;

  未采详见308号令第三十三条。

  应当公示,让从业人员知晓。

  详见308号令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另行规定。

  详见308号令第十三条。

  详见308号令第十四条。

  详见308号令第十条、第十一条。

  详见308号令第五十条、第十一条。

  公司

  安全运营部

  全管理人员,其中至少一名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要求是否对船公司适用?

  3.(第十六条)关于安全领导机构、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要在“显著位置公示”应当如何理解?另外“安全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在十日内告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是否过于严格,可能不具备操作性。

  4.(第十九条)在未明确分管安全领导和安全总监的职责的前提下,就提出“安全总监应当享受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待遇”的要求,可能过于牵强。

  1.第二条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理由:第五十六条已对“生产经营单位”做出定义;只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才适用本规定吗?

  2.第六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协调与自律作用,促进安全生产行业的良性发展”,理由:行业协会属民间社团、非营利性组织,起行业协调和自律,如果行业协会自己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服务机构,会让“戴市场的帽子、拿政府的鞭子、收企业的票子”的状况再度出现。

  3.第九条规范用词,如第(三)项“实施”部分

  详见308号令第九条。

  (操作规程)不妥,第(八)项应为“组织制定”采纳

  等。

  4.第十一条删除(包括其他涉及“安全总监”未采的条款亦做修改),理由:安全总监”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词汇,没有严格的界定,政府规章只需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下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作出规定即可,至于生产经营单位具体叫什么名称还是不要干涉吧;而且第十条已经对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作出了规定,没必要再设安全总监了。另本条中关于高危的定义如需保留应重新规范其行业名称。

  5.第十三条删除,理由:从落实主体责任这个角度讲,《安全生产法》所说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指单位内部兼任多项工作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而不是指外部人员。至于服务机构指派为单位提供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能叫做兼职安全采纳

  纳

  安全总监制度是为解决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没人管”和“不会管”的问题,从根本上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也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对《安全生产法》(粤发【2017】16号)的要求。

  已删除有关内容。

  部分采纳

  详见308号令第六条。

  未采纳

  详见308号令第二条。

  采纳

  详见308号令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

  采纳

  详见308号令第十五条。

  深圳大三体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生产管理人员,而且也不一定是固定的,前述规定无法落地监管,而且也不可能限制专业人员为多家单位服务。

  6.第十五条专职或兼职(下同),理由:“专兼职”是“专职或兼职?”还是“专职和兼职?”

  7.第十六条建议明确:以什么方式告知哪一级部门的哪个科室?其他部门是哪些部门?

  8.第十八条建议明确“定期”是至少多久一次?

  9.第十九条删除第一款,理由:既然是同级为什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待遇要高于其他岗位管理人员待遇?有法律依据吗?企业的事还是企业来定吧,而且政府部门

  的监管也是个问题啊。

  10.第二十三条删除,理由:放在第三章不合适,而且协议应当有更多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明确。

  11.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使用新设备”。

  12.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增加危险作业关于应急救援人员、应急救援设备设施配备及应急救援实施方面的规定。”

  13.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协议不得约定委托方或者受委托方免除其应尽安全生产责任的内容。”

  14.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建议整条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88号令)进行修改。”

  另:“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相邻生产经营单位联系方式”,是不是已有相关标准,单独讲这个具体的要求是否合适?

  15.第九章建议在允许市政府规章设定处罚范围内慎重审核处罚条款。

  16.第五十六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理由:后面的举例无法涵盖所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且不规范,作出通用规定即可。

  中华制漆(深圳)有限公司

  无意见

  采纳

  详见308号令第五十条。

  采纳

  详见308号令第八章。

  部分详见308号令第四十二条第采纳

  二款。

  采纳

  详见308号令第四十一条。

  采纳

  未采纳

  详见308号令第二十五条。

  有关内容应当在应急预案中予以细化。

  采纳

  已删除有关表述。

  未采纳

  未采纳

  采纳

  详见308号令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将在实际执行中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

  不宜统一规定频次。

  采纳

  详见308号令第十二条。

  深圳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协会

  深圳市客货运中心服务有限公司罗湖汽车客运站

  深圳市美丽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利运达真空电镀有限公司

  深圳市同创鑫电子深圳市永宝科技有限公司

  金欧泰精密仪器(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广田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

  无意见

  建议明确交通运输作业的范围。

  未采纳

  纳

  交通运输系固定用语,且为国家32号文所使用。

  员工待遇属于企业经营自由范围,立法不宜强制。

  建议将第十七第二款的“鼓励”改成“强制”。

  未采未采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待遇】中,建议把“鼓励”修改为“应当”。

  采纳

  第十条,配备安全总监难度较大,且企业已设置安全管理人员,建议取消。

  征求意见第十条,配备安全总监难度大门槛高,建议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及原有的安全管理人未采纳

  未采建议职业卫生方面设立统筹基金,对企业职业危害检测和职业病健康体检进行补贴。

  降低安全生产总监的客观硬性条件(因为现实情况是能调动资源和具备统筹能力的,往往非专业安全人员),或者制定相应配套制度培训对企业拟安排的分管安全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系统培训。

  关于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风险危害辨识,排查本单位容易发未采纳

  采纳

  纳

  采纳

  纳

  员工待遇属于企业经营自由,立法不宜强制。

  并未要求所有企业配备安全总监,详见308号令第十一条。

  并未要求所有企业配备安全总监,详见308号令第十一条。

  相关内容已有其他规定。

  有限公司

  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1、建议增加约束员工不佩戴劳保用品不安全行为的条款。

  不属于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不宜在本规定中规定。

  详见308号令第十一条。

  企业可以自行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德升电子(深圳)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场所、设备和岗位......”,有企业代表提出: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在本企业长时业水平有限,通常流于形式,建议由政府主导,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有限公司

  间工作会对“风险危害辨识”有所麻木,并且企

  1、第十条

  《安全总监》的设置:首先,既然是应当设置,后面条款有对未设置予以处罚;其次,安全总监是否可以其他部门总监兼任。例新美亚科技(深圳)如,生产总监兼任安全总监;

  2、第五十一条(三)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请问考核由政府部门考核吗?如何执行,是否有文件指导。

  部分采纳

  安全总监为专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不宜兼任。

  采纳

  由政府进行考核。具体执行问题将有专门将在实施时

  有限公司

  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专(兼)职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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