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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宣心得体会参考7篇【通用文档】

时间:2023-02-16 18:06:01 来源:网友投稿

教育法宣心得体会参考7篇教育法宣心得体会篇1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牵动的每一个教师的心,20**年3月在校长的组织下,全校的老师先后三次在四楼会议室学习了新《义务教育法》。听了新《义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法宣心得体会参考7篇,供大家参考。

教育法宣心得体会参考7篇

一份有意义的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提升自我能力,所谓的体会就是将我们生活中的感受记录下来,下面是小编为您分享的教育法宣心得体会参考7篇,感谢您的参阅。

教育法宣心得体会篇1

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牵动的每一个教师的心,20**年3月在校长的组织下,全校的老师先后三次在四楼会议室学习了新《义务教育法》。

听了新《义务教育法》对教师提出的新要求后,我更加明白了自己的职责所在,也深感肩上担子的沉重。虽然我是一名普通的教师,却肩负着为祖国的未来夯实基础的重任。于是在学习之余,我找出了工作中的不足和以往教学中留下的遗憾,更加明确:身为教师必须要做到全身心去爱自己的学生。因为当你走进学校大门时,你的一切就已经不属于你自己了,而是属于孩子们。喜欢学生、爱护学生,应当是教师的天职,正所谓:师爱即师魂。可是在实际中真正做到这一点,尤其是做到喜欢每一个孩子,却是非常不易的。教师不应因为学生的家庭背景、人情的亲疏、智力水平的高低等因素而对学生另眼相看,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公正合理地对待每一个学生。教师只应在乎学生是否学会做人,是否学会求知,在教学中应本着求真、求善、求美,最后才是求知这样一个原则来教书育人,必须把德育放在首位,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教师要打破传统教育模式,让学生在更为广阔、宽松的学习和生活空间里,接受全面的培养,获得真正的全面发展,此外,我认为教师还不断更新充实自己的学识。因作我们是直接面对学生的教育者,学生什么问题都会提出来,而且往往打破沙锅问到底。没有广博的知识,就不能很好地解学生之惑,传为人之道。但知识绝不是处于静止的状态,它在不断地丰富和发展,每时每刻都在日新月异地发生着量和质的变化,特别是被称作知识爆炸时代、数字时代、互联网时代的今天。因而,我们这些为师者让自己的知识处于不断更新的状态,跟上时代发展趋势,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显得更为重要。否则,不去更新,不去充实,你那点知识就是一桶死水,终会走向腐化。

通过这段时间的学习与实践,我深刻地认识到: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教育工作者,就必须不断地在思想上、政治上、文化上充实自己。二十一世纪的学校教育需要的是对学生有爱心,对工作敬业,对自身不断充实的高素质、强潜能和综合知识能力完备的教师。希望我能在自己的努力后,早日成为这样一名高素质的、优秀的人民教师。

教育法宣心得体会篇2

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是一件具有重要意义的大事。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对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和国家未来的发展,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在新法中,统一性是贯穿始终的一个理念。新法从始至终强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这个统一包括要制定统一的义务

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等。这些与统一相关的内容以不同的形式反映到法律的修改中来。新法对义务教育的管理机制有了明确的规定。新法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新法明确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要求,第一次将素质教育明确写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强调要把德智体美有机地统一在教学的活动中。这些内容必然影响到校长的办学思想和教师的教书育人行为。同时,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也必须肩负起提高义务教育阶段质量的责任。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提出缩小办学差距,不分重点校、重点班,非常人性化,体现了对所有人的尊重;不管什么样的家庭背景和经济实力,每个孩子都可以享受均等的教育,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和谐,这也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当前,教育资源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校际之间存在很大差别,带来了择校等一系列问题。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在总则中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法律明确提出要缩小学校之间的办学差距,加强对薄弱学校的改造,并且提出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这些都会从法律层面保障义务教育朝着更加均衡的方向发展。

通过学习,使我们了解了新《义务教育法》的基本内涵和精神实质,我们还要进一步深入学习,深刻领会《义务教育法》的精神,在平时的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到依法执教,努力实施素质教育,以学生为本……,使新《义务教育法》的精神真正落到实处。

教育法宣心得体会篇3

最早接受蒙氏教育法,是源于她对儿童敏感期的论述,今天再次仔细阅读了《文汇报》的有关报道,有些新的体会:

一、重复练习原则。

蒙氏认为专注于某种活动是孩子自我发展的主要方式,孩子的自发活动看起来是单调乏味的重复,而实际上,孩子的工作是在塑造自己的精神世界,这正是儿童发展的秘密所在。

其实不仅是儿童,成人也是通过重复练习,建立起自己对外界的稳定性联系,从而确认自己所处的位置,获得稳定的自我认同。譬如科学家反复做试验(如爱迪生、诺贝尔的试验),艺术家反复学习和创作自己感兴趣的对象(如徐悲鸿画马,李可染画牛),都是这个道理。明白了这一点,我们对于儿童专注于某种活动,不仅要给予热情的鼓励,而且可能发现他智慧的萌芽。由此尽可能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条件,保证他的兴趣获得可持续的发展。

二、自由选择原则。

蒙氏特别强调,儿童的生命力表现为自发冲动,因此她把对儿童的自发冲动是压制还是引发作为区分好坏教育的分水岭,对旧学校压抑学生自发冲动的做法予以猛烈抨击。她说:“在这样的学校里,儿童像被钉子固定的蝴蝶标本,每人被束缚在一个地方——桌子边”,“干涉儿童自由行动的教育家太多了,强制性的惩罚成了教育的同义词,这对儿童的发展是不利的。”

因此,在蒙氏教育体系中,儿童的自我教育是重要方式,她要求给儿童以极大的自由活动权。将蒙氏自由选择和自我教育的原则贯彻到教育生活中,我们就要尽可能避免对儿童自由选择的干预,尽可能对儿童的自我教育提供便利。在当前比较常见的是儿童的学校生活和校外生活多被老师和家长以“密植”的方式占领,留给儿童自由选择、自我教育的时间和空间十分可怜。即使是在参观、旅游、游戏甚至一件衣服、一篇作文,一道数学题都有可能被严密控制。成人世界以“爱”的名义剥夺了孩子们的“自由”,完成了对现代教育悲剧性的阐释。

三、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

儿童不仅有着与成年人同样强烈的个人尊严感,而且心智尚未成熟,自我保护的生理和心理机制远未健全,因此很容易成为成人世界有意无意伤害的对象。学校、家庭和社会,谢谢对儿童的人格尊严采取一种轻慢无知而又简单粗暴的态度,给儿童带来或隐或显的伤害,这种伤害的影响可能是终生难以泯灭,并且可能会影响到将来的家庭、事业乃至于下一代。

因此,我们时刻不要忘记,儿童的心灵是“自然界中最娇嫩、最精细和最敏感的东西”,要把它当作“一朵挂着露珠的娇嫩的玫瑰”一样来爱护,做到“摘下花朵而又不使露珠跌落”(苏霍姆林斯基语)。我们还需要记住,如果说心理的压抑会影响新陈代谢,降低一个人的活力的话,那相反的情况也会发生:给人激励的心理体验会增加新陈代谢的速度,并促进身体的健康。

四、教育奠定一生的基础。

蒙氏说:“学前教育是奠定人一生的基础,应该是为生活做准备,而不仅仅是为上小学做准备。一个人必须在能力和性格上具有独立性,才能够掌握自己的命运。”其实,我们从当今世界美国大学教育仍在推行通识教育可知,从学前教育直到大学教育,其实都在为人的一生奠定基础,为步入社会成为公民做准备。正如学前教育不是为小学做准备,小学也不是为中学做准备,中学也不是为上大学做准备。教育的核心是培养独立的能力和性格,从而每个人“能够掌握自己的命运”。

因此,教育是“百年树人”的事业,的确来不得半点短视和功利。尤其是基础教育上的短视和功利,将使整个民族的前途未来几乎连根拔掉。对于家庭和个人而言,也未必是长远的真正的幸福。

五、教师的作用。蒙特梭利认为,教师的首要任务是用科学的态度、科学的方式去观察研究“自然的儿童”,从而揭开儿童生命发展的“秘密面纱”。其次,在真正了解和认识儿童的前提下,教师应成为儿童自我发展的“援助者”、优异环境的“创造者”。也就是说,教师应该积极地引导儿童,但这种引导并不是直接教给儿童方法和观念的传统做法,而是给儿童提供活动的环境和作业的教具,使儿童通过自己的作业达到自我发现和发展。同时,教师应阻止儿童的不良行为,免得危及儿童本人和其他儿童的发展。再次,教师应无限热爱儿童,献身教育事业,不断完善自己,以自己的完美形象作为儿童自我教育的榜样。

教育法宣心得体会篇4

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它是在对我国依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系列指导和保障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制度与准则。法律将维护教育的公平公正、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一项重要指导思想,并重点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义务教育投入、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方面问题作出了规定。新法律着力建立和完善促进义务教育发展的各项制度,在很多方面有创新、有突破,为我国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程,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敬业。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树立正确的人才观,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

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是改革开放以来教育上的重大成果,也是改革开放、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必然,为学校办学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在新《义务教育法》中,四处提到非凡教育,充分体现了这届政府人文化的关怀和亲民的思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提升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障,让这些有残障的孩子、这些家庭看到希望,看到党对他们的这种关怀。从这一点上看,新《义务教育法》凸显了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和以人为本的理念,让教育工作者感到振奋和欣慰。

新法明确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要求,第一次将素质教育明确写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强调要把德智体美有机地统一在教学的活动中。这些内容必然影响到教师的教书育人行为。在实施新《义务教育法》过程中,我有这样的思考。

目前,整个社会对考学越来越重视。为了让孩子上一所好的中学,很多家长不惜重金买学区房,北京的一个妈妈甚至花十万元买了个门洞,为的是孩子有个好学校上。再有就是家长为了孩子能择校,周六、周日给孩子报很多班,为的是拿这证书和那证书,使他们成为进中学的敲门砖。

针对近年来义务教育发展中出现的“择校热”等新问题,新义务教育法明确“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我相信在新法的保护下,每个孩子都会受到同等的教育的。

教育法宣心得体会篇5

今天,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表决通过。回想过去,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国家立法的形式正式确立我国实施9年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颁布以来,我国义务教育发展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已经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义务教育经费投入逐年增长,政府为主的经费渠道趋于明确。

20年来,义务教育所面临的情况本身就此发生了变化,义务教育在发展中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因为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发展提出新的要求,成功的经验需要总结吸纳,有新出现的问题需要解决。所以新的义务教育法肩负历史的使命产生了。

我读了新义务教育法,感觉到新义务教育法更能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完善。首先新法更体现了公益性,就是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公益性和免费性是联系在一起的,对农村而言,从今年到明年要全部免除学费、杂费,就涉及到国家很大的财政问题,可见政府是下了决心的。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国家一些落后地区孩子上学的积极性和全面性。

新法规定让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家长不送学生上学,家长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接受适龄儿童、少年上学,学校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提供相应的条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新法的强制性以及法律责任。

教育法宣心得体会篇6

教育能够决定和改变一个人未来的命运,教育也能决定和改变一个国家未来的发展前景。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贯彻落实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保证。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

(一)"不收学费、杂费"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国家对义务教育采取新的经费保障机制。新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新法还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二)在新法中,统一性贯穿始终。新法从始至终强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这个统一包括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等。这些与统一相关的内容以不同的形式反映到法律的修改中来。

(三)强制性又叫义务性。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家长不送学生上学,家长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接受适龄儿童、少年上学,学校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提供相应的条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二、学好新《义务教育法》,做新《义务教育法》的落实者:

学习了新《义务教育法》后,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处处"身正为范"。

教育法宣心得体会篇7

虽然企业在落实责任方面主流是好的,经过近年来的努力,面上的工作有很大改观,但仍有部分企业想方设法逃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主体作用,想方设法减少安全投入,压低生产成本,致使作业场所条件恶劣,设备和工艺陈旧落后、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低下;部分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落实不力、不硬,培训教育跟不上,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很严峻。

一、新《安全生产法》把加强事故应急救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应急救援的制度

一是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专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应当与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二是国家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国家建立矿山、危险物品、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油气田事故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的特点,建立或者确定相应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和器材。

三是政府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数量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必要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用于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四是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和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五是应急救援费用的承担。因事故救援发生的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解决。

六是加强联动机制。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组织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

二、贯彻新《安全生产法》,做好应急管理工作

新法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安全理念,表明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的高度关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有加,同时给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也为今后一段时间内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

(一)强力推进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全覆盖

把应急预案管理作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评审、备案制度,严格落实应急预案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和备案的监督指导,确保应急预案编制率达到100%,并逐步拓展覆盖到各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应急演练中暴露出的问题,突出企业预案与政府预案的衔接,要探索应急预案“简明化、程序化、图表化”的方法,切实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二)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协作机制

针对目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力量分散,调度指挥、资源整合不畅的现状,进一步深化和完善部门之间、部门与企业之间、市级与区县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定期组织研究应急管理工作的对策和措施,分析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形势,及时通报有关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工作的信息,加强协调与沟通,有效发挥各部门及企业在应急处置方面的作用,提高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的快速协同响应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构建应急救援区域联动工作制度,努力形成资源共享、装备互补、运转高效的应急协作体制。

(三)督促指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应急处置培训演练

督促企业加强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知识培训,使其掌握本岗位相应的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程序,提高安全意识和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加强对企业应急预案演练的指导、监督,尤其是督促高危行业企业、有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要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演练的重点是企业全体员工的逃生疏散演练和重点部位、岗位的应急处置演练。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信息平台,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宣传教育,普及应急救援知识,提高应急救援意识。

(四)加快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平台建设

全省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平台建设已进入实施阶段。平台建设坚持做好顶层设计的原则,注重与其它系统的融合互通,避免形成信息孤岛。一期项目的主要任务是搭好平台,实现核心功能的正常运转。软件基于地理信息系统开发友好的操作界面,可实现应急资源的快速直观查找、移动值班、按需要自动统计有关事故信息和应急资源信息,实现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的功能需求,同时可将安监人员从繁琐的事故报告、统计中解放出来。

(五)强化应急机构和救援队伍建设工作

推进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建设,大力加强县(区)级应急管理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职能,充实人员,完善相关制度,实现机构、编制、职责、人员、经费、培训“六落实”, 推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向基层和企业延伸,保障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有人干、有人会干,而且能够干好积极。督促、指导大型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建立应急管理机构,加强应急管理基础建设。培育和扶持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骨干队伍建设,加强培训、考核、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梯次配备、灵敏响应、高效运作的应急救援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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