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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企业扶持力度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范例推荐)

时间:2023-04-05 12:48:01 来源:网友投稿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企业扶持力度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企业扶持力度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9?【字号】湖政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企业扶持力度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供大家参考。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企业扶持力度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企业扶持力度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文章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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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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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日期】2008.07.09?

  【字

  号】湖政办发[2008]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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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行日期】2008.07.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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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效性】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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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

  正文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企业扶持力度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湖政办发〔2008〕84号)

  为适应当前经济形势的新变化,努力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确保实现全年经济工作目标,特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积极应对挑战和困难,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一)工业经济健康增长是实现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基本保证。各地各部门一定要进一步认清形势,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贯彻落实省委“两创”总战略的高度,全面加大企业扶持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应对挑战,避免我市工业经济发展速度出现大的回落,努力保持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二、加大财税扶持力度,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二)加快工业发展资金运作速度。对新投产并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重大项目,以及老企业技术创新、节能降耗等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政府可提前安排项目专项补助资金,以补充和缓解项目资金压力。

  (三)对纺织、服装、机电、家具等行业中的重点企业、出口生产企业和有条件的其他企业,因资金紧张纳税确有困难的,其应缴纳的税款,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可在3个月以内缓交。

  (四)企业经营艰难,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确有困难的,报经批准后,可酌情给予一定幅度的减免。对困难行业和困难企业需上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等规费,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可酌情予以减免。

  (五)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联合、兼并和重组,实现优势互补,提高市场竞争力。重组企业所涉及的各项税费的地方留成部分,经审核批准后,给予一定比例奖励。

  (六)2007年12月31日前经相关部门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实际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在2007年度结束后尚未抵免完的投资额,可按其剩余抵免期限继续抵免到期为止。

  三、加大金融扶持力度,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七)金融机构要加强金融服务,创新金融产品,充分利用保函、信用证打包、承兑汇票、票据贴现等金融工具,切实为有市场、有技术、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八)各银行和保险公司对信誉好、有订单的出口企业要提供融资和保险便利。鼓励经营出口信用业务的保险公司开展具有融资功能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对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予以适当下浮。对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出口名牌荣誉称号产品的出口投保,给予投保企业实际保险费支出30%的资助;对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和农副产品出口投保,给予实际保险费支出30%的资助;对一般产品出口投保,给予实际保险费支出20%的资助。对新参加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再给予保险费支出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

  (九)各金融机构要积极为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提供支持,在银保合作和担

  保业务品种上寻求创新,尝试开展票据担保、出口信用担保、履约担保、仓储抵押担保等担保品种。各金融机构在信贷政策方面要突出重点,对三大特色优势产业和三大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项目、重点外贸出口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成长型中小企业的贷款实行优惠贷款利率。各金融机构及与金融业务有关的担保机构,对缓解我市工业企业资金紧张作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十)深入开展银企合作活动,积极组织推荐一批优质项目和企业,通过开展推介会、银企恳谈会等形式,落实项目资金和流动资金贷款。对生产经营正常、产品销路好、流动资金暂时不足的企业,银行要适当降低贷款抵押条件,对实际有项目、有土地、有厂房,但权证不全者,银行应区别情况给予抵押。

  (十一)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积极落实市工业发展资金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补助、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等政策,努力改善全市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鼓励创建村镇银行,推动基层金融机构发展,缓解资金供需矛盾。探索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要加快运作进程,尽快开展业务,及时为资金困难企业增加新的融资渠道。

  (十二)对项目计划投资5000万元以上、土地复核验收尚未达标、与金融部门达成贷款意向但缺少抵押物的企业,在业主原有责任不变、并经当地政府审查同意的基础上,国土部门准予变更登记,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同时,业主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履行土地出让合同。

  四、加强协调强化管理,缓解企业成本上涨压力

  (十三)协调热电企业正常供电供热。继续向省有关部门反映,要求热电与国家限制的小火电区别对待,改变热电企业电价与成本倒挂现象,稳定热电企业正常生产。努力完善热电企业与用热单位的价格协调机制,实现互惠共赢。今年七、八两月对全市电力热力企业在迎峰度夏期间增发高峰电量实行财政补贴,以缓解电力、热力行业生产经营压力。

  (十四)电力部门积极向省争取多供网电,在迎峰度夏期间增加我市用电指标,以确保夏季用电。

  (十五)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优化部门服务,提倡柔性执法。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拉赞助搞评比或搭车违规收费,增加企业负担。认真落实省市已出台的有关收费减免措施。

  五、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外贸增长方式转变

  (十六)加大外贸政策扶持力度,对当年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增量前5名的企业给予奖励2万元人民币。其中,对出口增量在50万美元至1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再奖励2万元人民币;100万美元至15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再奖励4万元人民币;150万美元至2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再奖励6万元人民币;20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再奖励8万元人民币。

  (十七)市经委和外经贸部门要积极帮助企业应对当前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促进出口稳定增长。海关要进一步提高通关速度,创造便捷的通关环境。检验检疫部门要推行分类管理检验监管方式,缩短关口作业时间,使企业降低出口成本。税务部门要加速办理退(免)审核审批手续,提供优先便捷的退税服务。质监部门要指导和帮助企业采用国际先进标准,推进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有关部门要降低涉外企业收费标准。

  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拓展企业发展空间

  (十八)各县区要在每年的用地指标中,确保安排不少于上年比例的工业项目用地指标,为工业经济提供发展空间。鼓励企业利用原厂区拆翻建和加层改造生产厂房,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凡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建筑设计标准及消防、环保要求的拆翻建和加层项目,不再收取土地价款,其城建配套费全额减免,其他有关规费减半收取。

  (十九)各县区要全面加快工业用地公开出让,促进一批新的工业项目落地。

  工业用地的价格评估,原则上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评估,使工业用地价格控制在合理水平。真正让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环境污染少的好项目,让投资强度大、投入产出高、带动作用强、综合条件优的项目得到工业用地。

  (二十)各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加大对入驻标准厂房、小企业创业基地企业的租赁费用补助力度,努力降低企业创业发展成本。

  七、强化企业服务工作,不断优化发展环境

  (二十一)各部门特别是发改委、经委、外经贸、科技、财税、环保、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工商、质量技监、金融、电力等涉工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制定服务措施,切实帮助企业特别是困难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做到急企业所急,帮企业所需,解企业所难。对企业创新中的重大问题,要专题研究,及时协调,开辟“绿色通道”。对企业发展中的急难问题,要特事特办,急事快办,着力帮助解决。对企业经营中的具体问题,要诚心指导,真心服务,促其及时解决。

  (二十二)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一线服务企业。要把帮扶企业发展作为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创业创新的实际行动,转变作风,深入一线,帮助企业理思路、破难题,找对策、谋发展。要结合“万名干部下基层,服务一线创新业”活动,市、县区、乡镇各级领导干部要对全市2600多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进行全面走访,切实掌握并帮助解决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对重点企业、困难企业和重大工业项目要蹲点帮助指导。对企业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召开协调会、现场会,切实帮助解决。

  (二十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企业家创业,激发企业家的创新精神,为企业和企业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积极组织企业家到大专院校深造,进一步提高企业家素质。在对企业家工作学习给予更多关心的同时,要关心企业家的身体健康,为其开展定期的医疗保健服务。

  (二十四)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对近年出台的涉工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一次

  全面检查,抓好政策的落实。组织一次落实市委市政府“进一步优化湖州市区经济发展环境”回头看专项活动,真正把企业减负工作要落到实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出台“合力扶工”配套政策,进一步完善工业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

  (二十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二○○八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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