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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合同

时间:2023-03-14 09:12:01 来源:网友投稿

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成功进行运动会新闻宣传和电视转播工作是运动会成功举办的重今标志,为了最大限度发挥新闻宣传优势,做好运动会新闻报道工作,开发和维护运动会电视转播运资源,甲乙双方根据各自职能今者电视转播权合同。本协议中,甲方为赛事组委会,乙方是负责动会新闻宣传 报道和电视资源开发的电视播出机构,经甲乙双方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刹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1 合作内容:甲乙双方的合作内容包括赛事的电视宣传报道、全国版权电视转播(含直 录、复播)、赛事及其衍生的电视节目中的电视广告、地方电视版权资源开发等事宜。
    1.2 合作方式:甲乙双方为赛事合作伙伴,共同开发电视资源、共享利益,电视资源的收益根据甲乙双方的协商确定。

    第二条 甲方权利
    2.1 运动会赛事资源及信息的发布权。
    2.2 运动会宣传信息的发布权。
    2.3 运动会赛事电视转播(含直、录、复播)以及赛事衍生的节目中的电视广告资源(包括开幕式前大型主题活动、专题报道、赛事直播)的开发权利。

    第三条 甲方义务
    3.1 及时提供运动会竞赛日程。
    3.2 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运动会电视公共信号。
    3.3 负责赛事电视转播权全国版权的维权服务。
    3.4 负责提供双方约定的接待卸民务。
    3.5 负责提供以下技术及设备保障,协助乙方进行运动会赛事转播。
    3.5.1 提供____平方米的新闻中心的主演播室;
    3.5.2 对乙方为运动会设立的移动演播室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3.5.3 提供____单边注入点(所发生的费用和技术需求由双方技术部门协商解决)。
    3.6 负责乙方对运动会宣传报道的资料提供、采访及配合乙方完成运动会宣传报道工作。
    3.7 负责维护电视台全国电视版权的独占性,在进行地方电视版权开发销售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3.7.1 赛事直播必须延时____秒与乙方电视台同步直播;
    3.7.2 赛事直播信号只提供给与参赛方有关的省市电视台。

    第四条 乙方权利
    4.1 运动会电视转播权全国版权的排他权。
    4.2 运动会无形资产和荣誉称号的使用权。
    4.2.1 运动会会徽和吉祥物的使用;   
    4.2.2 运动会组委会合作伙伴 ______电视台。
    4.3 运动会广告。
    4.3.1 运动会开、闭幕式____类广告牌各____块;
    4.3.2 运动会赛场内____类广告牌共____块。
    4.4  LOGO广告。
    4.4.1 运动会新闻发布会的背景板;
    4.4.2 运动会证件;
    4.4.3 运动会比赛门票;
    4.4.4 运动会吉祥物模型。
    以上广告发布按运动会组委会的统一规定办理。
    4.5 赛事电视广告招商的开发权和收益权。
    4.5.1 乙方开发的电视广告,收益分配甲方____%,乙方____%;
    4.5.2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排他权的原则;
    4.5.3 乙方开发的广告须提前告知甲方,以利于甲方统筹安排;
    4.5.4 乙方开发的范围根据甲方的要求确定。
    4.6 赛事地方电视版权开发的利益共享权,收益分配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第五条 乙方义务
    5.1 开幕之前进行运动会赛事的宣传和转播。
    5.2 运动会比赛期间来用组合报道形式全方位报道运动会,报道的时间、形式、频道根据双方的协商确定。
    5.3 运动会的宣传报道。运动会宣传报道主要安排的频道和栏目根据双方协商确定,重点播出以下内容:
    5.3.1 组委会新闻发布会;
    5.3.2 组委会重要活动的报道和宣传(含直播)。
    5.3.2.1 开幕式的宣传、播放和报道;
    5.3.2.2 闭幕式的宣传、播放和报道;
    5.3.2.3 火炬传递的宣传、播放和报道;
    5.3.2.4 其他主题活动;
    5.3.2.5 运动会的后续宣传报道。
    5.4 运动会的特别专题报道。
    5.5 运动会宣传报道、赛事转播(含直、录、复播)以及赛事衍生节目中的广告招商的维权义务。
    5.5.1 维护运动会赞助企业权益,妥善处理维护赛事赞助商的排他权益与最大限度地拓展广告招商空间的关系;
    5.5.2 运动会赞助企业与非赞助企业在乙方制作和播出的运动会电视广告界面应当有明显的区别,避免出现足以使第三人误解的视觉效果。
    5.6 对甲方提供的运动会赞助商的宣传片和专访的报道义务。

    第六条 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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