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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二审答辩状(全文完整)

时间:2023-02-24 19:24:01 来源:网友投稿

民事二审答辩状  如果答辩状的辩驳能够说服法院,有很大几率会减免被告人的责任。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法律诉讼成为人们处理纠纷的重要途径开庭前一般都会预先做好答辩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事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事二审答辩状(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民事二审答辩状(全文完整)

民事二审答辩状

  如果答辩状的辩驳能够说服法院,有很大几率会减免被告人的责任。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法律诉讼成为人们处理纠纷的重要途径开庭前一般都会预先做好答辩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事二审答辩状,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民事二审答辩状1

  答辩人:(一审被告)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答辩人因与上诉人**(一审原告)合同纠纷二审一案,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年**月份,上诉人委托被上诉人购买x基金,先后x次向被上诉人的银行账户内汇入共计x元人民币,被上诉人便用其在**基金的余额帮上诉人购买了总额为x元的基金,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帮助购买基金后,便一度自己亲手把盘,每天能够清晰地看到自己的基金的收益,直至x月**基金的网站修复,无法打开。故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并未将其转入的金额进行购买基金这是站不住脚的。

  2、上诉人称其在x月份看到的基金只有代码,没有基金购买人的名字,这是没有依据的。被上诉人提供的《公证书》已经很明确的提出,初次注册的用户需要登记用户的信息,换而言之,上诉人在刚注册之时,是需要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同时也是要本人的真实姓名才能进行注册。而这些基金都是登记在上诉人的姓名项下的,上诉人称基金不能显示自己的姓名,显然是没有依据的。

  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保证书》上,更能表明,上诉人已经完成了委托事项,协助上诉人购买了x基金。

  二、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原审法院在判决中适用了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四百是一条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正确的。被上诉人按照上诉人的指示完成了委托事项,而上诉人在一审中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委托合同,所以原审法院在法律适用上并无不妥,是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是不成立的。

  基于以上的事实与理由,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答辩人恳请二审法院在审理后,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附:答辩书副本x份;

  证据材料x份。

民事二审答辩状2

  答辩人:陈某,男,汉族,**年**月**日生,住址:**********

  答辩人因与本案上诉人贺某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一案,现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没有任何依据。

  上诉人称**年7、8月份,其通过中介与被上诉人把位于长安区XX街6号的房产卖给被上诉人,约定房款173000元,上述事实在一审法院判决书中得到了确认,并无对事实认定错误,至于上诉人称被上诉人要把缴税凭证给上诉人,且被上诉人擅自修改房款等,纯属无中生有,且也不属于本案争议焦点。另外,上诉人在上诉状中也未能说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错在何处,所以,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土地使用权有明确的约定。

  在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第三条即规定“甲方将房产移交给乙方时,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乙方。”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当初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三、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超出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作出的第二项判决违反了民事审判不告不理原则是无效的,该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决上诉人协助被上诉人办理过户手续是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属理应包含的内容,因为既已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被上诉人,那倘若上诉人不配合被上诉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仅仅一审法院判决书中确认其土地使用权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综上所述。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合法、合理。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

民事二审答辩状3

  答辩人:******

  答辩人因上诉人*****公司不服**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 答辩人依法应享受亲属****工伤死亡之保险待遇。

  在我国的民事审判实践中,始终遵循着这样一个规律: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依法判决;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法规判决;法律法规均无规定的,依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判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均无规定的,依照法理或民间习俗作出判决。如今,针对本案来说,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均有相应的明确规定。因此,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正确的。

  答辩人之亲属****系上诉人单位职工,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亡,应依法认定为工伤,这已成为答辩人、上诉人之间一个不争的事实。在赔偿问题上,依法既由肇事人****赔偿因侵权而造成的损失,又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肇事人****虽然已依法赔偿了相应的损失,但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及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中第二十一条:“职工的工伤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上诉人*****公司应依法给予****相应的工亡保险待遇。上诉人主张的"肇事人****已经赔偿了答辩人的相应损失,因此上诉人不应再承担****的工亡保险待遇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上诉人主张在我国民事法律审判实践中,这类案件受害人都是只能得到一份赔偿的,不能得到双份赔偿。在**年**月**日《工伤保险条例》生效以前,类似案件的确是这样处理的。但是20**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生效以后,从全国法院的审判案例来看都是按照在受害人得到第三人的侵权赔偿后,仍然判决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受害人还投保了人身伤害保险的,还能再取得人身伤害保险赔偿款。

  上诉人再三强调原审判决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不知上诉人是否意识到自己损害了工亡职工****的合法权益,本应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却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如今却反咬一口,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真是无稽之谈。

  更有甚者,出言不逊,竟然说:****是需要第二次埋葬,还是答辩人从****死亡中获利。令人难以接受,希望上诉人能够意识到自己的无礼,不要恶语伤人。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从情理上讲,赔偿多少也不为过。在诉讼中,讲求辩法析理,用自己渊博的法律知识、娴熟的辩论技巧、崇高的人格魅力去影响、教育、感染当事人,说服法官,使自己的诉讼意见被人所接纳。官司不管输赢,都要有一个良好的心态,争取做到让赢者赢的理直气壮、让输者输的口服心服,绝不应该恶语伤人。依法提起诉讼,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任何人不能以各种理由、借口加以诋毁、中伤。

  二、答辩人与上诉人之间的劳动争议没有超过仲裁时效。

  **年**月**日,****之工亡事故发生后,答辩人****曾先后找到上诉人协商于松龄工亡保险待遇一事,上诉人答应等肇事人****赔偿相关损失后,再协商解决工亡保险待遇之事。**年**月**日,经**人民法院调解,答辩方与肇事方****等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由肇事方****等人赔偿答辩方各项损失共计十万余元。

  答辩人与肇事方的人身损害赔偿达成协议后,答辩人****又再次找到上诉人,要求上诉人依法给予****相应的工亡保险待遇。上诉人又主张肇事方已经足额赔偿了相应的损失,但考虑到***毕竟是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亡,因此同意再给付一部分钱作为工伤补偿,具体数额再协商确定。于是,答辩人一面与上诉人进行协商,同时于20**年7月21日向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对***之死进行工伤确认。20**年7月21日,答辩方收到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号工伤认定书后,又多次找上诉方协商解决工亡保险待遇事宜。上诉方始终答应等单位领导抽时间商量一下确定给付赔偿数额。直到**年10月下旬,答辩人****先后再次找到上诉人单位法人代表****,答辩人所要求的赔偿数额与上诉人所答复的赔偿数额产生分歧,协商无法再进行下去。于是,答辩方于**年**月**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我国《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条例〉第二十三条如何理解的函》:“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开始。因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不应从侵权行为终结之日起计算。所以“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理解为当事人双方就某一劳动纠纷事宜产生原则性分歧,协商已经无法进行之日。

  在本案中,答辩人与上诉人之间自始至终都在协商,在协商未取得结果且仍在进行的情况下,上诉方同时于**年**月**日向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况且工伤认定书也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的前提。上诉人始终承诺给付答辩方一定的工伤补偿,在这种情况下,答辩方的权利是否被侵害处于不确定、不知悉的状态中,同时答辩方也同意进行协商解决问题,从而可以认定上诉人与答辩之间的争议尚未发生。直到**年**月下旬双方协商产生分歧无法再进行下去的情况下,答辩方于20**年11月21日就已经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因此,答辩方的申请并没有超过仲裁时效。

  综上所述,答辩人依法享受***之工伤待遇,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且没有超过仲裁时效,河北省**民法院**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民事二审答辩状4

  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答辩人因****x诉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按原告起诉状内的陈述,原告交纳了集资款却未进场经营与事实不符。

  根据我公司调查了解,原告**和其丈夫**是我公司辖下**的业户,经营x行业已多年。****年**月**日原告**向公司交纳集资款前,在公司登记的已经是**的名字,并由**一直在**经营到****年x月。

  二、**在**年**月**日用原告**的集贸款票据抵顶了**元的应交经营费用,同年**月**日原告向我公司索要集资款,当时由我公司返还x元。

  按以上事实,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我公司只欠原告集资款x元及****年**月**日**个月的摊位费**元。

  综上,请贵院在准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切实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附:答辩书副本x份;

  证据材料x份。

民事二审答辩状5

  答辩人(原审原告):_________________AAA,男,19__________年_____月4_____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GGG村村民,现住该村。

  答辩人就原审被告GGG村民委员会上诉一案提出答辩如下:_________________

  针对上诉人提出的第一项“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的证据不足,且与事实不符”,答辩如下: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上诉人完全是为了拖延承担答辩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此,为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请求,维持原判,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二审答辩状6

  答辩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代理人:

  被答辩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答辩人因与本案上诉人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一案,现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

  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没有任何依据。

  上诉人称________年7、8月份,其通过中介与被上诉人把位于________街________号的房产卖给被上诉人,约定房款________元,上述事实在一审法院判决书中得到了确认,并无对事实认定错误,至于上诉人称被上诉人要把缴税凭证给上诉人,且被上诉人擅自修改房款等,纯属无中生有,且也不属于本案争议焦点。另外,上诉人在上诉状中也未能说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错在何处,所以,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土地使用权有明确的约定。

  在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第三条即规定“甲方将房产移交给乙方时,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乙方。”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当初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三、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超出被上诉人诉讼请求做出的第二项判决违反了民事审判不告不理原则是无效的,该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决上诉人协助被上诉人办理过户手续是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属理应包含的内容,因为既已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被上诉人,那倘若上诉人不配合被上诉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仅仅一审法院判决书中确认其土地使用权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综上所述。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合法、合理。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_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民事二审答辩状7

  答辩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提起**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答辩人**不应该对**的**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被答辩人以“**”为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答辩人**和**的**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并不会必然导致**。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附:

  答辩书副本x份。

  证据材料x份。

民事二审答辩状8

  答辩人:

  答辩人就上诉人_______提出返还原物纠纷上诉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本案属于公民合法享有所有权的房屋被他人非法侵占后引起的返还原物的侵权纠纷案件,并非单位内部分房纠纷,应属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非法侵占诉争房屋的事实认定清楚。

  二、答辩人名下只有诉争房屋房产证上登记的唯一套房产,上诉人凭空捏造所谓答辩人与前妻骗取其他公房以及用非正常手段办理诉争房屋所有权的事实纯属乌有,也与本案审理没有任何关系,答辩人不再赘述。

  三、本案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一审法院审理案件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采信证据正确,但是上诉人置事实和法律于不顾,企图永久占有答辩人的物权。在国家大力倡导保护私人财产权利的今天,答辩人相信正义一定能伸张,违法一定会受到制裁。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明镜高悬,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附:

  答辩书副本x份;

  证据材料x份


民事二审答辩状扩展阅读


民事二审答辩状(扩展1)

——二审民事答辩状5篇

二审民事答辩状1

  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答辩人因****x诉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按原告起诉状内的陈述,原告交纳了集资款却未进场经营与事实不符。

  根据我公司调查了解,原告**和其丈夫**是我公司辖下**的业户,经营x行业已多年。****年**月**日原告**向公司交纳集资款前,在公司登记的已经是**的名字,并由**一直在**经营到****年x月。

  二、**在**年**月**日用原告**的集贸款票据抵顶了**元的应交经营费用,同年**月**日原告向我公司索要集资款,当时由我公司返还x元。

  按以上事实,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我公司只欠原告集资款x元及****年**月**日**个月的摊位费**元。

  综上,请贵院在准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切实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附:答辩书副本x份;

  证据材料x份。

二审民事答辩状2

  答辩人:

  答辩人就上诉人_______提出返还原物纠纷上诉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本案属于公民合法享有所有权的房屋被他人非法侵占后引起的返还原物的侵权纠纷案件,并非单位内部分房纠纷,应属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非法侵占诉争房屋的事实认定清楚。

  二、答辩人名下只有诉争房屋房产证上登记的唯一套房产,上诉人凭空捏造所谓答辩人与前妻骗取其他公房以及用非正常手段办理诉争房屋所有权的事实纯属乌有,也与本案审理没有任何关系,答辩人不再赘述。

  三、本案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一审法院审理案件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采信证据正确,但是上诉人置事实和法律于不顾,企图永久占有答辩人的物权。在国家大力倡导保护私人财产权利的今天,答辩人相信正义一定能伸张,违法一定会受到制裁。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明镜高悬,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附:

  答辩书副本x份;

  证据材料x份

二审民事答辩状3

  答辩人:甲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王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联系电话:

  关于被答辩人不服(**x)民初字第003号裁定提起上诉一案,答辩人现依法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驳回一方起诉的裁定,体现了节约资源,减轻负担的司法理念。

  众所周知,相比民事诉讼的二审终审程序,劳动纠纷案又多了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这样一来劳动纠纷在审理中实际是要经过仲裁、一审、二审三次审理才能终审,因此程序繁琐,负担沉重。

  在本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后,双方都是针对仲裁裁决提出诉讼请求,其实质是围绕着仲裁请求进行对抗。因此从本质上来说,一审法院只需要针对仲裁请求进行判决即可解决当事人双方的纠纷。

  故此,在既能解决双方当事人纠纷,又能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负担的情形下,细心体察一审裁定深层理念,入情入理,与民方便。

  二、被答辩人“特提出由贵院依法审理或者由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的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的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之规定,假若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也应是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况且一审裁定只是程序性的法律文书,并未涉及实体审理内容,不具备发回重审的条件,更谈不上原合议庭回避等事宜,因此,被答辩人提出的由二审法院或者由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的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驳回一方起诉的裁定,体现了节约资源,减轻负担的司法理念。被答辩人“特提出由贵院依法审理或者由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的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答辩人:

  年 月 日

二审民事答辩状4

  答辩人:曾XX,女,汉族,1936年8月15日出生,现住在XX市XX区XX路XX号XX家园6B.

  被答辩人:*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上诉答辩人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审法院判决被答辩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合理合法。

  1、被答辩人作为被告人冯XX所驾驶车辆的保险人,有权依法承担被保险车辆所造成的人身损害。

  被答辩人根据保险合同,有义务对投保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我国司法实践,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必要共同诉讼人,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可以依据原告的申请列为共同被告,所以被答辩人作为原审被告出庭并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我国司法实践,也符合保险公司存在的社会责任。

  至于被答辩人在上诉中提出的“合同相对性”、“另有约定”云云,既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也与《广东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精神相冲突,明显是保险公司无理拒赔的一种借口。至于其提出所谓广州、东莞、深圳的案例,一方面这些案件是否如被答辩人所言遵循“具体约定”原则来裁判真实性尚

  未可知,另一方面这些案件并非发生在XX因此没有任何司法实践意义,更何况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所以被答辩人的意见完全是一家之言。

  2、驾驶人冯XX是否离开案发现场,不影响被答辩人的赔偿责任。 作为被告人冯XX所驾驶车辆的保险人,答辩人有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在交强险的范围内优先赔偿答辩人的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不足部分由被答辩人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被答辩人与投保人之间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只适用于被答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纠纷,不得对抗第三人,被答辩人完全可以另行起诉争取法律支持。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维持原判。

  1、原审参照的《广东省201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依法有效。

  根据《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本案是在2010年11月26日开庭审理,适用的是2010年5月15日颁布的赔偿标准,当然合法有效。至于被答辩人提出应当按照2009年度的标准执行,是被答辩人的错误理解。

  2、原审判决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是对法律的正确理解。

  答辩人的医疗费按照《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答辩人提供了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

  足以认定答辩人实际支付了相应的医疗费用。至于被答辩人提出所谓“高血压”、“糖尿病”的费用与交通事故无关,但是被答辩人却没有提供任何否定的证据来证明前者与交通事故完全无关,因此该意见应当被驳回。

  答辩人的护理费用,是由于被告人冯XX的侵权行为导致答辩人支付了护工支出费用,当然要以答辩人的实际付费为基准。至于所谓参照当地护工劳务报酬标准,只是在答辩人无法举证的情况下才适用。 答辩人的伤残赔偿金,鉴定虽然是答辩人单方面委托,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单方面委托就必然无效。被答辩人没有证据足以反驳鉴定结论,只是单方面的臆想,毫无疑问是拖延时间的一种拒绝理赔行为,是对生命的蔑视和对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的逃避。

  答辩人的交通费用,一方面答辩人有私家车,加油票据当然属于有效凭据,不能设想一旦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就必须借助公共交通;另一方面答辩人实际支付的交通费用不可能全部都有票据留存,所以原审法院酌情支持2000元合情合理。

  答辩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法定的赔偿内容,一方面交强险并没有否认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义务,被答辩人完全可以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另一方面被答辩人的所谓公司条款只是公司内部规定,不具有普遍社会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更不能超越法律规定。所谓“意思自治”原则,只适用于被答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保险纠纷,需要另案处理,与本案无关。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

  相对于答辩人的精神损害而言,远远不能弥补,何况被答辩人完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数额畸高。

  关于司法鉴定费,是答辩人实际支付的费用,由于被告人冯XX的侵权行为而导致,属于答辩人的实际损失,作为保险公司的被答辩人理所当然应该予以赔偿,以弥补答辩人的损失。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答辩人的上诉固然是其一项法定权力,其实质是被答辩人滥用上诉权企图拖延判决,从而对答辩人构成“二次伤害”。“迟到的正义就是非正义”,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及时依法判决,维护受害人的正当权益,避免本案的过分拖延。

二审民事答辩状5

  答辩人:******

  答辩人因上诉人*****公司不服**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 答辩人依法应享受亲属****工伤死亡之保险待遇。

  在我国的民事审判实践中,始终遵循着这样一个规律: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依法判决;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法规判决;法律法规均无规定的,依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判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均无规定的,依照法理或民间习俗作出判决。如今,针对本案来说,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均有相应的明确规定。因此,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正确的。

  答辩人之亲属****系上诉人单位职工,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亡,应依法认定为工伤,这已成为答辩人、上诉人之间一个不争的事实。在赔偿问题上,依法既由肇事人****赔偿因侵权而造成的损失,又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肇事人****虽然已依法赔偿了相应的损失,但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及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中第二十一条:“职工的工伤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上诉人*****公司应依法给予****相应的工亡保险待遇。上诉人主张的肇事人****已经赔偿了答辩人的相应损失,因此上诉人不应再承担****的工亡保险待遇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上诉人主张在我国民事法律审判实践中,这类案件受害人都是只能得到一份赔偿的,不能得到双份赔偿。在**年**月**日《工伤保险条例》生效以前,类似案件的确是这样处理的。但是20**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生效以后,从全国法院的审判案例来看都是按照在受害人得到第三人的侵权赔偿后,仍然判决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受害人还投保了人身伤害保险的,还能再取得人身伤害保险赔偿款。

  上诉人再三强调原审判决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不知上诉人是否意识到自己损害了工亡职工****的合法权益,本应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却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如今却反咬一口,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真是无稽之谈。

  更有甚者,出言不逊,竟然说:****是需要第二次埋葬,还是答辩人从****死亡中获利。令人难以接受,希望上诉人能够意识到自己的无礼,不要恶语伤人。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从情理上讲,赔偿多少也不为过。在诉讼中,讲求辩法析理,用自己渊博的法律知识、娴熟的辩论技巧、崇高的人格魅力去影响、教育、感染当事人,说服法官,使自己的诉讼意见被人所接纳。官司不管输赢,都要有一个良好的心态,争取做到让赢者赢的理直气壮、让输者输的口服心服,绝不应该恶语伤人。依法提起诉讼,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任何人不能以各种理由、借口加以诋毁、中伤。

  二、答辩人与上诉人之间的劳动争议没有超过仲裁时效。

  **年**月**日,****之工亡事故发生后,答辩人****曾先后找到上诉人协商于松龄工亡保险待遇一事,上诉人答应等肇事人****赔偿相关损失后,再协商解决工亡保险待遇之事。**年**月**日,经**人民法院调解,答辩方与肇事方****等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由肇事方****等人赔偿答辩方各项损失共计十万余元。

  答辩人与肇事方的人身损害赔偿达成协议后,答辩人****又再次找到上诉人,要求上诉人依法给予****相应的工亡保险待遇。上诉人又主张肇事方已经足额赔偿了相应的损失,但考虑到***毕竟是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亡,因此同意再给付一部分钱作为工伤补偿,具体数额再协商确定。于是,答辩人一面与上诉人进行协商,同时于20**年7月21日向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对***之死进行工伤确认。20**年7月21日,答辩方收到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号工伤认定书后,又多次找上诉方协商解决工亡保险待遇事宜。上诉方始终答应等单位领导抽时间商量一下确定给付赔偿数额。直到**年10月下旬,答辩人****先后再次找到上诉人单位法人代表****,答辩人所要求的赔偿数额与上诉人所答复的赔偿数额产生分歧,协商无法再进行下去。于是,答辩方于**年**月**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我国《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条例〉第二十三条如何理解的函》:“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开始。因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不应从侵权行为终结之日起计算。所以“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理解为当事人双方就某一劳动纠纷事宜产生原则性分歧,协商已经无法进行之日。

  在本案中,答辩人与上诉人之间自始至终都在协商,在协商未取得结果且仍在进行的情况下,上诉方同时于**年**月**日向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况且工伤认定书也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的前提。上诉人始终承诺给付答辩方一定的工伤补偿,在这种情况下,答辩方的权利是否被侵害处于不确定、不知悉的状态中,同时答辩方也同意进行协商解决问题,从而可以认定上诉人与答辩之间的争议尚未发生。直到**年**月下旬双方协商产生分歧无法再进行下去的情况下,答辩方于20**年11月21日就已经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因此,答辩方的申请并没有超过仲裁时效。

  综上所述,答辩人依法享受***之工伤待遇,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且没有超过仲裁时效,河北省**民法院**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民事二审答辩状(扩展2)

——最民事二审答辩状

最民事二审答辩状1

  答辩人:**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代表何**,公关部经理。

  案由:上诉人张**因房屋拆迁一案,不服**市**区[19**]民字第19号的判决,提出上诉。现答辩如下:

  答辩理由:为了适应本市商业发展的需要,我公司于19**年12月向市城建规划局提出申请报告,要求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场地150*方米。市城建局 于12月25日以市城建字[19**]71号批文同意该项工程。同年在拓宽场地过程中,需要拆迁租住户张**一户约18*方米的住房,但张**提出的要求 过于苛刻。几经协商,不能解决。答辩人不得已于19**年1月**日投诉于**市**区人民法院。**市**区人民法院于19**年2月以[19**]民 字第19号判决书判处张**必须于19**年3月底前搬迁该屋,并由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提供不少于原居住面积的房屋租给张**居住,但张**仍无理取闹。 据此,答辩人认为张**的上诉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一、张**说我们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的场地是未经批准的。这是没有根据的。一审法庭曾审查过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要求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场地的报 告和市城建局城建字[19**]71号的批文,并当庭概述了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报告内容,还全文宣读了市城建局的批文。这些均有案可查。张**不能因为要 求查阅市城建局的批文,未获准许,而否认拓宽工程的合法性。

  二、张**说我们未征得她本人同意,与房主**×订立房屋拆迁协议是非法的。这更无道理。张**租住此屋,只有租住权,并无房屋所有权。所有权理当归属房 主**×。我们拓宽场地,拆毁有碍交通和营业的房屋,理当找产权人处理,张**无权干涉和过问。 应当指出,对于张**搬迁房屋一事,我们已作了很大的让步和照顾。我们答应她在搬迁房屋时提供离现居住房屋500米的**新建宿舍大楼底层朝南房间一间, 计20*方米,租给她居住。而张**还纠缠不清,漫天要价。扬言不达目的,决不搬迁。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市**区人民法院的原判决是正确的,合法而又合情合理,应予维持。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代表 何**

  二零**年四月二十五日


民事二审答辩状(扩展3)

——经典二审答辩状民事

经典二审答辩状民事1

  答辩人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电话:

  企业性质: 工商登记核准号:

  经营范围和方式:

  开户银行: 帐号:

  答辩人因一案(或:答辩人因╳╳╳对一案所提起上诉),提出答辩如下:

  …………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份。

  答辩人:

  年 月 日

  说明:


民事二审答辩状(扩展4)

——经典民事二审答辩状

经典民事二审答辩状1

  答辩人(一审被告、被上诉人):

  住所:法定代表人: 职务: 答辩人就上诉人不服法院(2014)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上诉人并非因无法提供离职证明而被(以下简称“新单位”)解雇,也未因此而产生相应损失,其主张答辩人支付赔偿金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1.《离职证明通知书》、《劳动合同、关系终结书》三份证据相互矛盾。一方面《聘用通知书》中新单位要求上诉人必须于报到当日,即年月日提供原公司离职证明书,《聘用通知书》正式生效的条件为上诉人与其它任何单位均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提供离职证明通知书》中,新单位再一次强调基于上诉人与上家公司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上诉人必须于年月日提供离职证明,否则双方的劳动关系于年月日解除。那么,在上诉人根本无法提供离职证明并被新公司认为与上家公司劳动关系并未解除的情况下,根据《聘用通知书》及《提供离职证明通知书》所述,《聘用通知书》要么并未生效,要么双方的劳动关系也应于年月日解除。而事实上从《劳动合同、关系终结书》中我们可以看出上诉人入职时间为年月日,而离职时间为年月日,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并已实际履行了一个多月。因此,我们认为新单位与上诉人已达成合意或以默许的方式同意上诉人入职而无须提供离职证明。

  2.从《劳动合同、关系终结书》中我们可以看到离职类型为“试用期内离职”,并非上诉人所称因无法提供离职证明而被新单位解雇,我们有理由认为新单位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终止与答辩人无关而另有缘由,不排除上诉人自愿提出辞职的可能性。上诉人声称因无法提供离职证明而被新单位解雇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3、上诉人离职至今,答辩人曾多次要求上诉人前往答辩人处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同时签收《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但上诉人以种种理由借口拖延,

  迟迟不愿前往,在此期间,上诉人曾经对答辩人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表示不愿前往的原因在于其自知在答辩人处工作时的确存在工作失误而给答辩人造成损失。本案经劳动仲裁至诉前调解阶段,答辩人曾多次表示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先行交予上诉人,但上诉人代理人拒绝接受,建议交予其本人,而当答辩人公司人资工作人员再度与上诉人联系时,上诉人手机提示已停机,因此,非答辩人不愿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而是上诉人不愿签收。

  4、退一步说,即使上诉人的确因答辩人原因而被新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答辩人也不应支付其在新单位工作期间的赔偿金。《劳动合同、关系终结书》可以证明上诉人与新单位已于年月日建立劳动关系并实际履行至年月日,那么,就此期间,上诉人应已领取相应的劳动报酬,上诉人主张的自年月日至年月的赔偿金元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事由并不包括未办理退工手续及社保减退手续导致的损失,一审法院关于答辩人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义务的截止时间认定并无错误。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事由并不包括未办理退工手续及社保减退手续导致的损失。一审判决书中所述:“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相应证明„„应截至被告实际履行该义务的时点即年月日时止。”的认定无误,答辩人于年月日当庭交接离职证明,充分地履行了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法定义务。同时,网上报备用工是在劳动者经用人单位录用后才由用人单位进行网上报备的,上诉人声称因此而不被新的用人单位录用显然与事实不符。退一步说,就算答辩人应承担未办理退工手续及社保减退手续的赔偿责任,该诉请也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显然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法应予以驳回。

  三、上诉人因返乡辞职,并非其所称因答辩人未及时发放工资而辞职。其关于答辩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请依法应予以驳回。

  1、上诉人与答辩人于年月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条第三款中约定:甲方于每月日支付乙方上个月日至个月日的工资。也就是说,上诉人年月工资应发时间分别为年月日与年月日,而上诉人于年月日就已提出辞职,显而易见,上诉人辞职时并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答辩人未及时发放工资的情形。

  2、上诉人亲笔填写的《员工离职手续表中》中离职原因明明白白地写着返乡,在事实真相如此一目了然的情况下,上诉人仍试图欺瞒法庭,以获取利益,依法应予以驳回。

  四、一审判决关于答辩人承担年月日后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赔偿金超越上诉人针对被新单位解雇所主张的赔偿金的诉求范围。

  上诉人自劳动仲裁、一审就支付赔偿金的诉求均十分明确,为因答辩人无法提供离职证明而被新单位解雇的赔偿金,其一惯主张的赔偿金标准也均为其在新单位的工资收入,除此之外,上诉人从未就其它损失提交相应的证据并主张赔偿,答辩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答辩人支付上诉人自其与新单位劳动合同终止后至年月日期间未出具解除合同书面证明赔偿金元超越了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并且,上诉人从答辩人单位辞职后已实际至新单位就职,而新单位在年月日与上诉人终止劳动关系时业已同时出具《劳动合同、关系终结书》,上诉人完全可以凭借该证明而寻找新的工作。在对一审判决存在异议的情况下,答辩人考虑到涉案金额不大,上诉人为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谋生不易,同时也不愿再耗费过多的.精力,所以不愿就此而提起上诉,但未想上诉人得寸进尺,视事实而不顾,不惜浪费司法资源与答辩人一再纠缠。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在综合考虑上述事实理由的情况下依法予以驳回。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〇**年月日


民事二审答辩状(扩展5)

——民间借贷二审答辩状范文 (菁华1篇)

民间借贷二审答辩状范文1

答辩人:_________,女,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_____族,__________市_________退休职工,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室。

答辩人就上诉人________不服(________)市商初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上诉一案,提出答辩意见。

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一、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关系明确。

在范______出具的借条中明确出借人为_________(即被上诉人)借款人为______(即上诉人),建-行转账凭条中亦明确付款方为为_________(即被上诉人)收款方为王______(即上诉人),以上可证实被上诉人借款__________元人民币给上诉人;银行对账明细中可明确体现上诉人及_______向被上诉人履行还款义务之事实,_________(即被上诉人)向_________(即上诉人)出具的收条亦可证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履行还款义务的事实。

涉案借条虽然不是由_________(即上诉人)直接出具,但其后该借款均是由上诉人予以偿还,且偿还的具体方式亦能同借条约定的内容相吻合。如,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均是按照借条约定的“_____%”的利率支付利息,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日、同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日由上诉人实际偿还本金。同时结合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出具的收条内容也足以说明该借条上诉人是明知的。虽然是第三人出具借条,但是借款人实际履行还款义务的,理应由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义务。

故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借贷关系明确,应由上诉人承担还款义务。

二、被上诉人与________不存在借贷关系,被上诉人出借给上诉人的借款并非投资,更不是所谓非法集资款。

被上诉人与________不存在借贷关系,被上诉人借款给上诉人完全是基于对被上诉人及_________的信任,二人身份均是国家公务员且含以6%利率的诱惑。被上诉人若是借款给_________,其完全没有必要让上诉人及__________出具借条,而后又出现上诉人及_________偿还本金及利息的繁琐程序。假设_________借款事实成立,则具体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是应该由__________来偿还的,而事实上均是由上诉人及_________来偿还该部分款项。且借条也很明确借款人为_______(即上诉人),如果当时实际借款人为__________,排除_________及被上诉人恶意串通陷害上诉人的话,事实上没有,该“__________”处应为“__________”。故被上诉人与__________不存在借贷关系。

上诉人将其款项转入_________账户是上诉人获得收益或者是其他用途的一种表现形阿式,其二人之间的款项互转行为与被上诉人无关,其二人之间是否收益、如何操作、是何种性质的款项被上诉人均不知情,被上诉人更无法知道他们之间互转的款项为非法集资款,这同被上诉人借款给上诉人为得到高额利息的行为不相冲突。即使是上诉人及_________参与非法集资的违法活动,在被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上诉人借款的名义为开办服装厂需要用钱)也不能以此来成为上诉人不偿还被上诉人本金及利息的理由。也不能因上诉人未获得相应利益或者为实现其其他目的而剥夺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偿还本金及借条约定的相应利息的权利。至于上诉人与__________的非法集资行为应由司法机关通过法律程序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而不能把上诉人与_________的违法行为的后果承担转嫁到被上诉人身上。

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上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_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代理人: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民事二审答辩状(扩展6)

——物业纠纷民事答辩状

物业纠纷民事答辩状1

  您好。夫妻结婚后财产一般是共同所有,除非能证明是婚前所得。婚后投入股市购买...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离婚赔偿的相关问题。 首先,对于一方出轨的,另一方可以在...

  您好,谢谢您的咨询。首先,我国新的婚姻法解释已经对不离婚是否可以分割夫妻财...

  您好,非常乐意为您回答相关问题。《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您好。如果孩子的证言是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相当的证言,法院一般是会采信的。提...


民事二审答辩状(扩展7)

——被告的二审答辩状

被告的二审答辩状1

  答辩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海燕,女,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镇工业街,个体工商户,系伊旗盛世才华装饰公司负责人。

  答辩人因与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一案,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应予维持。

  1、答辩人与上诉人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时,给上诉人出具的报价单即是工程最终价款,报价单最后写有工程最终实际总造价为580000元,是经双方确定认可的,而不是《预算表》。

  2、上诉人在同答辩人签订合同之前,已经找过几家装饰公司进行对比,一家报价为1250000元,最低的一家报价为980000元(工装的利润在45%左右),而答辩人的工程最终实际总造价为580000元,本不存在利润,只是当做业绩工程及样板工程做的。

  3、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每次变更施工方案时,都是经过双方确定认可后才实施的,如上诉人不确定认可也不可能继续施工完成工程。

  4、所有的材料材质也都是经过上诉人确定认可后才能继续施工完成,壁纸也是每卷265元,有原始发货单。楼梯的定制也是按标准定制,而上诉人没有给出具体详细的尺寸,并不是故意缩减楼梯的宽度。

  5、消防验收不能通过是因为KTV内没安装喷淋消防设备,当初

  施工时答辩人特别提出《娱乐行业等公共场所》必须安装喷淋消防设备,但上诉人不予采纳方案,说自己有亲属在那行,可以不安装喷淋消防设备也能通过消防验收。

  这些都是一审法院经过详细的调查、取证,而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足,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二、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完全依法律程序正确审判。

  1、一审法院在第二次开庭审理本案时答辩人接到法院传票传唤,由代理人赵江波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所以一审法庭做出《民事裁定书》,本案反诉按自动撤诉处理。

  2、导致第二次开庭的原因,不是因为答辩人也不是一审法院,而是由于在2011年3月15日第一次庭审中,上诉人当庭提出反诉,鉴于此情况,一审法院决定休庭,择日开庭。

  答辩人在2011年6月8日收到一审法院传票定于2011年6月13日下午14时30分二次开庭审理本案,6月13日二次开庭答辩人就上诉人提出反诉案,提出三份证据,而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以及证据的质证权利。

  综上,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完全依法律程序正确审判。

  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审判,符合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当之处。上诉人提到的工期、工程款、材料的材质、消防验收不能通过等所有问题在上面已经明确陈述过了以及一审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

  都说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作为一个公民其享有合法的`诉讼权利本无可厚非,但是他不能借着合法的诉讼的幌子,在诉讼过程中无中生有、搬弄是非、造谣生事,给一审法院、答辩人及其代理人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和不良影响。上诉人的这些行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滥用。

    基于以上的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判决本案是有理有据,是合理合法。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恳请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后,驳回其诉讼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此致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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