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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程序是什么3篇【精选推荐】

时间:2023-01-10 11:48:01 来源:网友投稿

离婚的程序是什么1  第一种情况: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第二种情况: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离婚程序是什么3篇【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离婚程序是什么3篇【精选推荐】

离婚的程序是什么1

  第一种情况: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第二种情况: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离婚的程序是什么2

  涉外协议离婚程序

  涉外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适用涉外协议离婚,而应当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基本条件

  (一)当事人须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共同意愿;

  (三)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没有争议。

  协议离婚程序(详细)

  协议离婚也叫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通过婚姻登记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其主要特征,一是当事人双方在离婚以及子女和财产问题上意愿一致,达成协议;二是按照婚姻登记程序办理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婚姻关系。协议离婚必须办理离婚登记。

  一、协议离婚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

  2、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3、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

  4、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5、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二、协议离婚需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l、(1)内地居民: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永久居留证(绿卡)

  (3)香港居民: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香港同胞回乡证

  (4)澳门居民: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香港同胞回乡证

  (5)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4、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1寸单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

  三、协议离婚程序

  1、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或镇人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亲笔签名或按指印;

  3、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

  4、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四、协议离婚的结果

  1、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男女双方为单身状态;

  2、离婚协议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如果因离婚协议履行问题产生争议,当事人需起诉到法院解决。

  备注:

  1、如果是现役军人申请登记离婚,须提交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的同意决定和介绍信;

  2、如果是港澳同胞,应到原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离婚手续。

离婚的程序是什么3

  诉讼外调解,是指不涉及诉讼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仲裁调解。

  离婚的诉讼外调解程序又称行政调解程序,它是指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时,可以先经有关部门进行调解的程序,它属于民间性、行政性调解类型的一种。

  我国新《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这里所谓的“有关部门”是指人民法院(司法机关)以外有关部门,包括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基层调解组织和行政主管部门等。其中,诉讼外调解里面最主要的类型就是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自愿原则就离婚纠纷所进行的调解。

  诉讼外调解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1.诉讼外调解是防止轻率离婚的第一道防线。由于有关部门对男女双方之间的矛盾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因此他能对症下药,能及时解决当事人间的家庭纠纷,减少诉讼。

  2.诉讼外调解不同于诉讼离婚,气氛会比较缓和、融洽,有利于消除双方对立情绪,改善夫妻关系,并易为当事人所接受。

  3.诉讼外调解,还有利于发挥各级调解组织和群众团体的积极作用。有利于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离婚纠纷的妥善解决。

  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不得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更不允许违法进行调解。

  诉讼外调解程序也不是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必经程序,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在只有一方要求离婚的情形,法律赋予当事人一定的选择权,即当事人既可以先将纠纷诉诸于诉讼外的调解程序,调解仍解决不了问题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也可以不经过诉讼外调解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事实证明,只要有关部门做好有关的调解工作,许多离婚纠纷是可以不经诉讼程序就得以妥善解决的。但是离婚纠纷经过有关的调解,还是可能会出现下列三种不同的结果:

  1.双方重归于好,愿意继续维持夫妻共同生活。

  2.双方就离婚以及子女抚养、债务清偿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使原来的一方要求离婚变成双方自愿离婚,再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另行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3.调解无效,一方坚持离婚,另一方仍然坚持不同意见,或者是双方对子女抚养、债务清偿、财产分割等问题达不成协议的,离婚纠纷可以转移到诉讼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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