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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四川省扶贫开发条例版3篇(完整)

时间:2022-12-29 15:00:05 来源:网友投稿

四川省扶贫开发条例最新版1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扶贫开发规划,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区域发展、产业发展等规划相衔接,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四川省扶贫开发条例版3篇(完整),供大家参考。

2023四川省扶贫开发条例版3篇(完整)

四川省扶贫开发条例最新版1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扶贫开发规划,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区域发展、产业发展等规划相衔接,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制定的扶贫开发规划,逐村逐户拟定年度扶贫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部门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将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纳入行业规划,优先保障贫困地区的资金、项目、技术、服务等需要,优先向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安排重点工程和项目,优先审批贫困地区产业项目。

  乡(镇)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扶贫开发的组织实施,提出项目建议,对扶贫开发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将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根据减贫任务需要,建立动态的稳定投入机制,逐年增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民族宗教等部门按照扶贫开发规划编制扶贫开发项目规划,组织实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的基础扶贫、产业扶贫、新村扶贫、能力扶贫、生态扶贫等财政专项扶贫项目。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定点扶贫和跨区域对口帮扶工作,选派干部到贫困村驻村帮扶。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优先实施贫困地区道路、危房改造、电力、沼气、土地整理、农田灌溉、安全饮水、广播电视、通信等生产生活设施建设,优先保障易地扶贫搬迁建设用地需求。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帮助扶贫对象培育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以及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特色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乡村旅游业等新型业态;帮助贫困地区建立健全商业网点,向扶贫对象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健全乡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改善贫困乡村医疗与康复服务设施条件,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保障水*,建立城市医疗卫生人员支援贫困地区制度,建立贫困地区医疗卫生人员到城市医院进修和城市医疗卫生人员到贫困地区开展巡回医疗制度,逐年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推进贫困地区能力扶贫和智力扶贫,加强贫困地区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完善城市教师支教制度;对扶贫对象创业和高校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创业的,在物资、资金、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贫困地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开展环境综合治理,改善人居环境。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建立完善贫困地区新型科技服务体系,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创建科技扶贫示范村、示范户。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在10月17日国家扶贫日组织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开展宣传教育、扶贫济困等活动。

四川省扶贫开发条例最新版2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益扶贫*台,运用现代通讯、互联网等先进技术,为社会各界参与农村扶贫开发提供服务。

  第二十五条 鼓励社会各类组织和社会力量引进项目、资金和技术等参与扶贫开发。

  第二十六条 鼓励金融服务机构增加贫困地区服务网点,推动贫困地区金融服务方式创新。鼓励和支持贫困地区县域金融机构将新增可贷资金主要留在当地使用。

  第二十七条 鼓励企业通过到贫困地区投资兴业、招工就业、捐资助贫、捐资助学、技能培训等多种形式,参与村企共建、结对帮扶等扶贫活动,引导企业在资金、项目、人才、技术等方面对贫困地区给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成员和海外人士捐资助贫,开展助教、助医等扶贫活动,倡导志愿服务,构建扶贫志愿者网络和服务体系。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及其他机构开展农村扶贫开发交流合作。

四川省扶贫开发条例最新版3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扶贫开发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二)滞留、截留、挪用、挤占和套取扶贫款物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变更扶贫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人民*扶贫开发项目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停止项目实施,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虚构或者伪造扶贫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扶贫开发项目管理部门取消该项目,并配合*门追回已拨付项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在同一年度重复申报相同内容的扶贫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人民*扶贫开发项目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扶贫开发项目实施单位未在项目开工建设后二十日内建立公示牌的,由项目实施地县级人民*扶贫开发项目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和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取消其扶贫开发项目;由有关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损坏、非法占用或者处置扶贫开发项目设施、设备和资产的,由县级人民*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四川省扶贫开发条例最新版3篇扩展阅读


四川省扶贫开发条例最新版3篇(扩展1)

——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3篇

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1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扶贫开发规划,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区域发展、产业发展等规划相衔接,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制定的扶贫开发规划,逐村逐户拟定年度扶贫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部门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将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纳入行业规划,优先保障贫困地区的资金、项目、技术、服务等需要,优先向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安排重点工程和项目,优先审批贫困地区产业项目。

  乡(镇)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扶贫开发的组织实施,提出项目建议,对扶贫开发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将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根据减贫任务需要,建立动态的稳定投入机制,逐年增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民族宗教等部门按照扶贫开发规划编制扶贫开发项目规划,组织实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的基础扶贫、产业扶贫、新村扶贫、能力扶贫、生态扶贫等财政专项扶贫项目。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定点扶贫和跨区域对口帮扶工作,选派干部到贫困村驻村帮扶。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优先实施贫困地区道路、危房改造、电力、沼气、土地整理、农田灌溉、安全饮水、广播电视、通信等生产生活设施建设,优先保障易地扶贫搬迁建设用地需求。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帮助扶贫对象培育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以及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特色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乡村旅游业等新型业态;帮助贫困地区建立健全商业网点,向扶贫对象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健全乡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改善贫困乡村医疗与康复服务设施条件,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保障水*,建立城市医疗卫生人员支援贫困地区制度,建立贫困地区医疗卫生人员到城市医院进修和城市医疗卫生人员到贫困地区开展巡回医疗制度,逐年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推进贫困地区能力扶贫和智力扶贫,加强贫困地区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完善城市教师支教制度;对扶贫对象创业和高校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创业的,在物资、资金、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贫困地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开展环境综合治理,改善人居环境。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建立完善贫困地区新型科技服务体系,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创建科技扶贫示范村、示范户。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在10月17日国家扶贫日组织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开展宣传教育、扶贫济困等活动。

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2

  第三十条扶贫开发项目主要包括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公共服务、新村建设、能力建设、生态环境改善等项目。

  第三十一条县级人民*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项目整合机制,统筹整合实施农村扶贫开发项目。

  第三十二条扶贫开发项目应当依据农村扶贫开发规划,以贫困村、贫困户为基本单元,重点解决扶贫对象急需解决的问题和困难。

  第三十三条扶贫开发项目由贫困户、贫困村申报,乡(镇)人民*报县级人民*扶贫开发项目管理部门和*门提出审核论证意见,县级人民*根据扶贫开发项目规划和年度资金情况确定。

  扶贫开发项目确定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县级人民*同意。

  第三十四条项目申报不得虚构或者伪造扶贫开发项目,也不得在同一年度以相同内容向不同部门重复申报。

  第三十五条国家投资的贫困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管理,可以采取村民自建方式组织实施,县(市、区)、乡(镇)人民*全程指导。

  第三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扶贫开发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在扶贫开发项目确定后二十日内,将项目基本情况报同级*门备案并抄送审计部门。

  第三十七条县(市、区)、乡(镇)人民*应当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到位后二十日内,将扶贫开发项目资金名称、来源、数量、项目实施单位以及查询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后二十日内建立公示牌,公开项目负责人、建设内容、规模、投资额度、主管单位及负责人、投诉联系方式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出台重要政策、审批重大项目前,对贫困地区发展和贫困人口生产生活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组织开展贫困影响评估,确定扶助补偿措施。未进行贫困影响评估或者未明确扶助补偿办法的,不得出台重要政策、审批重大项目。

  第四十条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产业扶贫开发项目,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在建立扶贫对象受益保障机制后,交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或者专业大户实施。

  第四十一条扶贫开发项目实施单位和扶贫对象应当履行实施扶贫开发项目的义务,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和资金。

  第四十二条扶贫开发项目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建立扶贫开发项目后续管护制度,承担管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非法占用或者处置扶贫开发项目设施、设备和资产。

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3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大会应当将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作为监督的重要内容,适时听取同级人民*的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报告。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将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扶贫开发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同级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依法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条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一条农村扶贫开发项目资金实行省、市、县、乡、村五级公告公示制度,纳入村务公开、政务公开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社会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向捐赠者反馈,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财政、扶贫等部门应当开展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扶贫开发项目建设管理、扶贫规划执行、扶贫政策措施落实等专项检查。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统计调查部门和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统计监测体系,加强动态监测评估。


四川省扶贫开发条例最新版3篇(扩展2)

——江苏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全文 (菁选3篇)

江苏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全文1

  第一条 为了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规范农村扶贫开发行为,促进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实现共同富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

  本条例所称农村扶贫开发,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各界通过财政支持、产业扶持、挂钩帮扶,完善基础设施,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教育、医疗卫生条件,开展技能培训,促进转移就业等措施,帮助扶贫开发对象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

  第三条 农村扶贫开发应当遵循*主导、规划引领、产业支撑、社会参与、自力更生的原则,坚持与农业现代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建立健全农村扶贫开发协调机制,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制定和落实农村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农村扶贫开发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各级人民*和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把农村扶贫开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农村扶贫开发专项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制订其他专项发展规划涉及农村扶贫开发的,应当与农村扶贫开发专项规划相衔接,优先满足农村扶贫开发地区需要。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明确负责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扶贫开发的组织、协调、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人员。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组织开展扶贫济困宣传活动,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农村扶贫开发。

  对农村扶贫开发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江苏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全文2

  第八条 农村扶贫开发对象包括经济薄弱村和低收入农户。低收入农户中有残疾人或者其他特殊困难的,优先予以扶持。

  经济薄弱村是指集体经济收入和农民年人均纯收入水*较低、低收入农户较多的行政村。

  低收入农户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扶贫认定标准、有劳动能力的农户,包括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保对象。

  经济薄弱村和低收入农户的认定标准由省人民*制定,设区的市、县级人民*可以制定高于省定标准的认定标准。县级人民*根据认定标准确定经济薄弱村,确认低收入农户。

  第九条 低收入农户按照下列程序确定:

  (一)村(居)民委员会在本村(居住地区)公布低收入农户申报公告;

  (二)农户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三)村(居)民委员会对提出申请的农户进行初审后,召开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并公示评议结果;

  (四)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对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并公示审核结果;

  (五)县级人民*对审核结果进行确认,由村(居)民委员会公示确认的名单。

  村民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审核结果公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提出复核申请,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公示复核结果。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对经确认的农村扶贫开发对象,应当建立信息档案,对农村扶贫开发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低收入农户经帮扶后符合脱贫标准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报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由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报县级人民*确认。村(居)民委员会对确认为脱贫的低收入农户,在其所在村(居住地区)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实行农村扶贫开发政策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衔接。具体办法由省人民*另行制定。

江苏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全文3

  第二十七条 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截留、挪用或者侵占农村扶贫开发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占用、变卖或者毁坏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形成的设施、设备等资产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农村扶贫开发优惠政策或者款物的,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其获取的优惠待遇,责令退还款物,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四川省扶贫开发条例最新版3篇(扩展3)

——江苏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荟萃2篇)

江苏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1

  第八条 农村扶贫开发对象包括经济薄弱村和低收入农户。低收入农户中有残疾人或者其他特殊困难的,优先予以扶持。

  经济薄弱村是指集体经济收入和农民年人均纯收入水*较低、低收入农户较多的行政村。

  低收入农户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扶贫认定标准、有劳动能力的农户,包括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保对象。

  经济薄弱村和低收入农户的认定标准由省人民*制定,设区的市、县级人民*可以制定高于省定标准的认定标准。县级人民*根据认定标准确定经济薄弱村,确认低收入农户。

  第九条 低收入农户按照下列程序确定:

  (一)村(居)民委员会在本村(居住地区)公布低收入农户申报公告;

  (二)农户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三)村(居)民委员会对提出申请的农户进行初审后,召开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并公示评议结果;

  (四)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对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并公示审核结果;

  (五)县级人民*对审核结果进行确认,由村(居)民委员会公示确认的名单。

  村民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审核结果公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提出复核申请,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公示复核结果。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对经确认的农村扶贫开发对象,应当建立信息档案,对农村扶贫开发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低收入农户经帮扶后符合脱贫标准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报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由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报县级人民*确认。村(居)民委员会对确认为脱贫的低收入农户,在其所在村(居住地区)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实行农村扶贫开发政策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衔接。具体办法由省人民*另行制定。

江苏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2

  第二十一条 农村扶贫开发资金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扶贫资金;

  (二)国家机关筹集的扶贫资金;

  (三)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用于农村扶贫开发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建立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和扶贫任务相适应的财政扶贫投入保障机制,将专项扶贫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用于对农村扶贫开发对象的直接帮扶,提高农村扶贫开发对象的发展能力和改善农村扶贫开发对象生产生活条件。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资金管理机制,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侵占。

  第二十四条 *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绩效考核评价。

  审计部门依法对农村扶贫开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依据农村扶贫开发专项规划,科学论证,因地制宜,确定和落实农村扶贫开发项目。

  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实行项目责任制、合同管理制等项目管理制度。

  农村扶贫开发项目使用财政资金的,应当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估。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项目资产管护制度,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变卖或者毁坏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形成的设施、设备等资产。


四川省扶贫开发条例最新版3篇(扩展4)

——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全文3篇

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全文1

  第九条 集体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劳动标准;

  (二)劳动纪律;

  (三)集体合同期限;

  (四)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五)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

  (六)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七)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前条(一)项所称企业劳动标准是指:

  (一)劳动报酬,包括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工资支付办法和增减幅度、延长工作时间付酬标准及特殊情况下工资标准等;

  (二)工作时间,包括日工作时间、周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夜班工作时间、劳动定额的确定及轮班形式等;

  (三)休息休假,包括日休息肘间、周休息时间、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标准、不能实行标准工时的职工休息休假等;

  (四)保险福利,包括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和企业补充保险等;

  (五)劳动安全与卫生,包括劳动安全卫生、劳动条件的标准和改善措施,从事有毒有害工种人员的健康检查以及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等;

  (六)职工教育与培训,包括职工上岗前、工作中及转岗的教育与培训,教育与培训的周期、时间和教育培训期间的工资及待遇等;

  (七)企业经济性裁员;

  (八)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十一条 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按照本条例第 十条规定的项或者多项劳动标准答可集体合同。

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全文2

  第三十一条 在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一)签可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企业资产发生重大变动或者企业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签订集体合同的一方可以就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以书面形式提出协商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变更集体合同,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办理;解除集体合同,企业应当在合同解除七日前报告审查该集体合同的劳动保障部门,并提交书面说明。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续签、重签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的六十日内进行协商。续签、重签集体合同应当按照本条例签订集体合同程序办理。

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全文3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绝或者拖延签订集体合同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所需资料的;

  (三)劳动合同的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

  (四)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相抵触的;

  (五)集体合同文本不按时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的;

  (六)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对有前款行为的企业,并可以处以其法定代表人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 十九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规定,延长劳动时间、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因一方过错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集体合同的,过错方应当继续履行集体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 劳动保障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或者审查集体合同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集体合同的行为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川省扶贫开发条例最新版3篇(扩展5)

——四川省劳动合同3篇

四川省劳动合同1

  甲方(用工单位)名称:____

  性质:____

  地址:____

  电话: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乙方(工人)姓名:____

  性别:____

  年龄:____

  籍贯:____

  现住址:____

  乙方属性:(在□打上√号)

  原固定工□

  合同制工□

  临时工□

  身份证号码:____

  x×劳合号单位劳同书号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按照用工有关规定考核后,同意招、聘、雇为本公司员工。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同意签订本合同,并达成协议条款如下:

  一、工作任务及工种: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岗位,承担工作任务,为工种,因生产情况变化,甲方有权调整乙方岗位工种,如乙方认为难于适应调整的.岗位、工种、可申请离职。

  二、合同期和试用(熟练)期:

  合同期从一九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试用(熟练)期满,甲方应及时对乙方进行考核,合格者定级定薪,不合格可延期或辞退(延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如过期不考核,视为合格,履行合同。合同期届满,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三、劳动时间、报酬、保险、福利和政治待遇:

  1.劳动时间:每周实行日工作制,每日为小时制,每月预计加班小时,月加班时间不超过36小时。

  2.劳动报酬:

  (1)按规定甲方结汇后的职工工资部分,由甲方依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实行,根据乙方的岗位、责任、技术水*、工作(业务)性质,暂定为每日工资元×25.5=月工资元。晋级加薪每年的月工资增元至元不等。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月工资按计件单价结算,具体办法可在本合同双方约订栏中约定,甲方因故停工连续天以上,或月累计天以上,每天发给乙方元作为基本生活费。甲方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每月日为发薪日,超过规定日期的从第六日起生意安拖欠工资的%赔偿乙方损失。

  (2)奖金:应按单位的经济效益和乙方的劳动贡献定,一般每月元至元;年终奖金每年视效益另定。

  (3)加班工资:法定节日为%。公休假日和*时为%。从事夜间(22时至次日6时)工作的,每班发给元作为夜餐津贴。

  3.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

  ①甲方必须按规定为乙方办理退休养老保险、待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按规定缴纳保险金(临时工的社会保险每月自付元,先由甲方支付,后在其当月工资中扣除;临时工不享受待业保险待遇,在未实行工伤保险前及甲方没有为乙方办理工伤保险时,乙方在合同期间因工伤、残、亡的,按现行规定、办法执行);

  ②乙方在合同期患疾病或合同期满但在治疗期内的,甲方应根据其工龄或累计投保工龄发给一定比例的工资:根据其工龄或累计投保工龄发给一定比例的工资:年以下的%,年至年为%,年至年为%;年的以上为%,其医药费报销%,或每月发给乙方元包干使用。需住院治疗的应经公司批准,其住院的医药费应实报实销。

  ③乙方为已婚女工的,产假期间甲方发给100%的月工资及生活补贴和全勤奖。

  ④在合同期内,乙方服务每满一年,甲方应根据有关规定每年为其安排探亲假一次,共天,夫妻生活在一地,与父母异地的,每满四年为其安排探亲假一次,共天。临时工在甲方工作满一年以上再续签合同的可安排探亲假,其探亲假为天;满一年以上的,每年探亲假为天,在批准探亲期间,均发给月工资及各种补贴(不影响年终奖);路费按规定报销或实行包干制。

  ⑤法定节日及遇乙方婚、丧假期,甲方必须将乙方按规定所休假天数视为有薪假期;如超过几天数经批准可作事假处理,否则,按旷工处理。

  4.政治待遇:乙方在合同期间,有权参加员工大会和经选举的员工*,参加政治活动、技术文化学习、评选先进、晋级提拔及申请参加工会、党、团组织。在不影响生产(工作)的情况下,甲方应允许乙方参加上述组织的活动。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生产厂地和生产工具,乙方个人专用工具应妥善保管,丢失应按使用年限折旧赔偿。

  2.甲方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乙方岗位工作需要发给劳动保护用品:____丢失不补;保健食品(费):____。

  3.甲方应为乙方提供住房,房租、水、电费由乙方自付。如房租按商品化标准收取的,甲方应给乙方住房补贴。每月为元;如乙方自行解决住房的,甲方应给乙方住房补贴。每月为元;

  4.膳食:甲方自办食堂的,按饭菜成本收费;不办食堂,在外搭膳的,所需管理费由甲方支付。甲方给乙方膳食补贴每月元。

  五、劳动纪律:

  乙方在合同期必须遵守如下纪律;

  1.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

  3.爱护单位财产,不得无故损坏,不得贪污、盗窃单位财物;

  4.上班工作时间,不得做私事,不得看无关书报;

  5.保质保量(合理的)完成当班、当月任务,不得投机取巧;

  6.听从指挥,服从调配,不得打、骂、吵闹,影响正常的工作秩序;

  7.有事要请示报告,不得擅自主张。

  六、合同的解除及其责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双方一致同意的;

  ②符合本合同本条下述第3项和第5项规定的;

  ③乙方试用期满,不符合录用条件或本人不愿意供职的;

  ④乙方患病(不含职业病)或非因工负伤,经治疗不能复工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从事正常工作的;

  ⑤甲方濒临破产处于法定重整(整顿)期间需要裁减人员的;

  ⑥甲方因生产、经营、技术条件发生变化,经劳动主管部门确认无法调剂的富余人员;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①甲方宣告破产;

  ②乙方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或判处徒刑的。

  3.乙方在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辞退:

  ①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②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③服务态度恶劣,损害消费者利益,影响甲方声誉的;

  ④有贪污、赌博、营私舞弊等违法行为尚不需追究刑事责任的;

  ⑤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4.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①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本合同第六条第3项所列情形的;

  ②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未能治愈恢复健康的;

  ③患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的;

  ④女工在孕期、产假或哺乳期内的;

  ⑤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探亲在规定假期内的。

  5.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辞职:

  ①调整工种后所从事专业不对口,不能发挥技术特长的;

  ②人格受到甲方负责人侮辱的;

  ③甲方连续两个月不支付工资的;

  ④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分割工人合法权益的;

  ⑤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无有效的保护措施,严重损害工人身体健康的;

  ⑥经甲方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

  ⑦经有关部门批准,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定居的。

  6.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或是否续订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并按有关程序解除或续订合同手续。

  7.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对方有权根据其责任和造成的后果,追究对方直接经济责任;如赔偿培训费或补偿给对方个月工资。

  8.乙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发给补偿金:

  ①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

  ②依本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第一、四、五、六项和第五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拖欠工资的还应补发所欠工资及利息)。补助费标准按乙方在甲方服务的工龄计算:每满一年的,计发解除劳动合同当年本人一个月的*均工资;满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工龄计发;不满半年的,计发半个月的*均工资。

  9.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第1款第④项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发给乙方个月*均实发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七、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____

  2.____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劳动法规、政策规定有出入的,按现行劳动法规和政策执行。

  九、本合同从签订日起,经劳动部门鉴证后生效,涂改或冒签无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表人签字:

  合同签订时间:20**年**月**日

  鉴证人员签名:

  注:(1)常年性生产的岗位,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得少于三年,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

  (2)本合同期满,经双方同意续订合同的,要重新办理合同签订、鉴证手续。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四川省劳动合同2

  甲方

  乙方

  甲方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资质等级______在川通讯地址______邮编

  乙方______性别______电话______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家庭住址______邮政编码______户口所在地______省(市)______区(县)______乡镇______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甲乙双方选择适用)

  1、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效,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终止(如有试用期,则试用期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到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乙方完成

  工作任务为合同终止时间。

  二、工作内容和要求

  第二条:甲方招用乙方在______(项目名称)

  工程中担任______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职业资格等级证或上岗证号码为______。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甲方对乙方的工作时间安排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乙方同意后,可安排乙方加班,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且应合理安排职工补休或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支付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

  第五条:甲方应当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前对乙方进行入场施工安全教育。甲方应当对已取得电工、焊工、登高作业等特殊工种操作证书的乙方进行岗前培训(或书面交底)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七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四、工资保险待遇

  第八条: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为每日(或每月)______元,试用期满后工资为每日(或每月)______元;按工作量计算工资的,每______(工作量单位)支付工资______元。

  双方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施工地行政区域内最低工资标准。

  甲方应在每月______日前计发乙方的工资(不得交由包工头代发),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甲方应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时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资。

  合同甲方如为分包方,工资支付发生违约情况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支付。

  甲乙双方对工资支付的其他约定

  第九条:甲方应按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应按有关规定转移社会保险手续。乙方因工负伤,其待遇按国家和当地人民*有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条: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制度、劳动纪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有打架斗殴、偷窃、赌博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严重违反甲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和甲方劳动纪律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甲方不能提供安全的劳动条件或者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十三条:变更、解除、终止、续订本合同,应在规定的时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终止本合同。

  六、违约责任、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十四条:甲方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给乙方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符合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甲、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给对方以赔偿。

  第十五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______区、县)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直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及其他专项协议作为本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四川省有关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工程所在地劳动部门备案,一份留在乙方务工的建筑施工工地备查。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公章)______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合同鉴证单位

  鉴证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书供四川建筑业企业(含部属在川建筑企业、省外入川建筑业企业)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建筑业企业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凡需要双方约定的内容,经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第一条中,双方在约定的`事项前括号内画“√”,并填写日期。

  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及乙方应签字或盖章,其他人不得代为签字。

  三、本合同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四川省劳动合同3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

  签约须知

  1.甲方招用乙方时应查验乙方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乙方与原用人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以及甲方聘用的退休人员,不能签订劳动合同。

  2.按照国家就业准人制度的规定,甲方招用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公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工种的从业人员,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3.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限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4.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或相关文件。

  5.甲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无需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6.社会保险费按国家规定缴纳,双方不能协商约定。

  7.甲乙双方可以就本合同第十一条保密的内容和范围,权利义务,保密期限,违约责任以及竞业限制条款等签订保密协议。

  8.双方应当仔细阅读文本,以明确其权利、义务。

  9.乙方委托甲方进行劳动合同鉴证。

  10.劳动合同的效力,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甲乙双方*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种方式确定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_____年___月___日起,到____年___月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_____年___月___日起;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___年___月___日起,到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并以________为工作任务完成的标志。

  (二)试用期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到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

  1.甲方聘用乙方从事_____工作岗位;

  2.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工作能力,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3.乙方应当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的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保障乙方的安全与健康;

  2.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工时制度,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的,甲方应当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以及未成年工,甲方按国家规定为其提供劳动保护。

  四、劳动报酬

  1.试用期内,乙方的月工资报酬为____元;

  2.试用期满,乙方的月工资报酬为____元;

  3.乙方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后,甲方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核发乙方的工资、奖金及津补贴。

  五、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1.甲方依法制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乙方有义务遵守;

  2.乙方应当遵守甲方的工作操作规程。

  六、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

  1.双方协商一致的;

  2.甲方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甲方不能安排乙方工作岗位,双方继续保留劳动关系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法律法规已修改,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5.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拒、不可预见的情况,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七、劳动合同的终止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2.双方同意,可以续签劳动合同;一方不同意续签,另一方不得强迫;

  3.劳动合同期满后,由于甲方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签劳动合同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签劳动合同,甲方应及时与乙方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签手续;

  4.乙方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甲方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八、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即行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劳动教养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甲方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双方不能就岗位调整达成一致意见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乙方应征人伍的;

  5.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乙方因履行国家法定义务,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

  5.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赔偿经济损失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甲方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

  2.由于甲方制定的劳动合同条款无效的;

  3.甲方未给乙方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

  4.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给甲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乙方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损失的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支付违约金

  1.双方可以在对等、合理、合法的基础上约定违约金;

  2.支付违约金仅以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为条件,而不论是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

  3.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经济补偿金

  (一)下列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甲方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第(一)项,主动提出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的;

  2.甲方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第(三)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的。

  (二)下列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可以不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的;

  2.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第(五)项,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3.乙方依据本合同第八条第(六)项第1款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甲方依据本合同第八条第(二)项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乙方工作单位而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

  十一、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1.甲方采取了保密措施保护的商业秘密,乙方负有保密义务;

  2.有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甲方应当支付乙方一定数额的补偿费;

  3.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当归还甲方的保密资料。

  十二、劳动争议的解决办法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裁。

  十三、附则

  (一)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合同,条款与劳动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照劳动法律法规执行;

  (二)劳动合同一式二份,由甲方到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后双方各执一份;

  (三)本劳动合同共七页,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十四、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月____日 签订日期:____年___月__日

  鉴证机关:_________________ 鉴证人:_________________

  鉴证日期:____年___月____日


四川省扶贫开发条例最新版3篇(扩展6)

——四川省最新高校排名3篇

四川省最新高校排名1

  高考填报志愿时,2017四川最好的大学有哪些是广大考生和家长朋友们所关心的问题。根据艾瑞深研究院最新发布的"《2017*大学评价研究报告》可以看出,2017四川最好的大学排名前3名是四川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南交通大学,以下是四川最好的大学排名10强名单,供大家参考:

序号学校名称学校类型星级排名备注
1四川大学综合5星级世界知名、*一流大学
2电子科技大学理工5星级世界知名、*一流大学
3西南交通大学理工4星级世界知名、*高水*大学
4西南财经大学财经4星级*高水*大学
5四川农业大学农林3星级*知名大学
6成都理工大学理工3星级区域一流大学
7四川师范大学师范2星级区域高水*大学
8西南石油大学理工2星级区域高水*大学
9西南民族大学民族2星级区域高水*大学
10成都中医药大学医药3星级区域一流大学

四川省最新高校排名2

  四川共有26所一本批次招生的大学参与了2017四川一本大学排名及分数线,其中排名第一的是西南财经大学,排名第二的是四川大学,排名第三的是电子科技大学,排名靠前的一本大学还有西南交通大学、西南医科大学、*民用航空飞行学院等。

  以下是四川一本大学排名及分数线2017具体榜单,根据历年理科一本录取*均分排名及分数线,包含部分专业在一本招生的二本大学。

四川一本大学排名学校名称所在地录取批次*均分
1四川大学四川本科一批
2西南财经大学四川本科一批
3电子科技大学四川本科一批628
4西南交通大学四川本科一批606
5西南医科大学四川本科一批589
6*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四川本科一批586
7成都中医药大学四川本科一批577
8成都理工大学四川本科一批576
9川北医学院四川本科一批576
10四川农业大学四川本科一批570
11四川师范大学四川本科一批566
12成都医学院四川本科一批562
13西南石油大学四川本科一批561
14西南民族大学四川本科一批555
15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四川本科一批553
16西华大学四川本科一批549
17*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四川本科二批549
18成都体育学院四川本科一批549
19西南科技大学四川本科一批547
20西华师范大学四川本科一批546
21川北医学院四川本科二批540
22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四川本科一批540
23四川理工学院四川本科一批537
24成都东软学院四川本科一批537
25成都学院四川本科一批536
26成都中医药大学四川本科二批533

四川省扶贫开发条例最新版3篇(扩展7)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3篇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和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和*、*、*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缴存、账户设立及封存和转移、对账、查询、计息等缴存管理工作。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可参照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参照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前条所称在职职工,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含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缴存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管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归集、自行管理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管委会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缴存决策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审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提高或降低缴存比例及缓缴申请;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五)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商业银行(下称受托银行);

  (六)需要决策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

  第七条管理中心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等住房公积金缴存法规政策,维护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

  (二)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编制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三)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办理或委托银行办理个人账户设立;

  (四)记载住房公积金缴存、封存、转移、计息等缴存情况并进行核算;或委托银行办理记载缴存情况并进行核算,委托银行办理缴存业务应签订委托合同;

  (五)审核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六)为缴存单位及缴存人提供对账、查询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咨询服务,受理投诉事项;

  (七)督促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督促缴存单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履行《条例》赋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方面的监督、检查、处罚职责;

  (八)承办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等住房公积金缴存法规政策,维护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

  (二)办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封存、转移等手续;

  (三)办理并记载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按时足额为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个人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代扣代缴;

  (四)办理或协助办理本单位及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账、查询、咨询、投诉事宜;

  (五)办理需要单位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

  第九条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依法履行下列行政监督职责:

  (一)监督管委会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决策职责情况;

  (二)监督管理中心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职责情况;

  (三)监督受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缴存金融业务情况。

  第二章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十条新设立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到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为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应于职工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到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或转移手续。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应与管理中心签订缴存协议,进行缴存登记,并到受托银行开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每个缴存人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一条中央、外省市及省属驻市州单位,未在其主管单位所在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在职工工作所在地的管理中心进行缴存登记、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的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办公地址等登记信息,以及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单位应自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缴存

  第十四条职工本人及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均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及单位缴存比例。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均纳税收入乘以其缴存比例。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均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其缴存比例。

  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记入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归缴存人个人所有。

  第十五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低于缴存人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劳动部门规定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不得超过缴存人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三倍。缴存基数由管理中心每年核准调整一次。

  单位与职工个人应同比例缴存,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财政拨款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其它单位缴存比例超过12%的部分,应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其单位应缴存部分和个人应缴存部分均由个人承担,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缴存比例超过24%的部分应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

  各市州统一调整缴存比例,由该市州管委会拟订后经同级人民*审核并报省人民*批准。未经管委会批准,单位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已确定的缴存比例。

  第十六条单位和职工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缴存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经管理中心审核并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缓缴。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立即补缴。申请缓缴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单位因困难需要降低缴存比例,必须由本单位职工*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经管理中心审核并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批准降低缴存比例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恢复到原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内退职工及与单位续存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在办理法定退休手续前,本人及其所在单位仍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的工资、生活费等薪资收入计算。收入低于所在市州劳动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可根据本人申请降低个人月缴存额或者不缴,但单位为其缴存部分必须继续足额缴存。

  第十八条中央、外省市及省属驻市州单位,在工作所在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执行工作所在地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二十条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

  (一)使用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结算方式缴存;

  (二)使用支票、银行卡、委托收款、现金等方式缴存;

  (三)使用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等电子支付方式缴存。

  第二十一条职工因下列情形未缴、少缴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及时按规定补缴:

  (一)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1999年4月*发布《条例》以前成立的,从《条例》发布之月起补缴,《条例》发布以后成立的,从成立之月起补缴。补缴额可根据当地以前年度缴存情况酌定;

  (二)单位未按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的;

  (三)新增或调入职工,未按时缴存的;

  (四)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改制等情形欠缴的;

  (五)缓缴、漏缴的;

  (六)驻外使领馆、港澳机构工作人员等因公外派人员,在国外或港澳地区工作期间,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暂时封存,回国工作后由原单位按其在国(境)外工作时间和国内本人工资标准计算补缴。其配偶随任驻外前为在职职工的,参照因公外派人员办理;

  (七)其他需要补缴的情形。

  第四章账户封存及转移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应在办妥相关手续后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一)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

  (二)调出原单位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落实新单位或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三)其他需要封存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应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一)职工调入、调出本单位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的;

  (三)其他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因单位撤销、破产、解散等原因未重新就业的职工,因自动辞职或被解聘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原单位应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委托管理中心管理手续。

  第五章对账、查询、计息

  第二十五条管理中心应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供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应每年与缴存单位和缴存人对账,并发给对账凭证。

  第二十六条单位或缴存人有权查询本单位或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有义务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缴存人、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情况有异议的,可向管理中心申请复核。管理中心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

  第二十九条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应依法保护涉及缴存人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

  第六章监督

  第三十条管理中心应按《条例》规定,接受或实行监督。

  (一)依法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监督、*门的财政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二)年度终结,管理中心应及时向管委会报告和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管理情况;

  (三)督促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督促缴存单位履行缴存义务。

  第三十一条职工有权督促单位履行缴存义务,有权向行政监督部门、管委会及管理中心检举揭发住房公积金缴存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违反《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或补缴;逾期仍不缴存或补缴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管理中心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的;

  (二)未在管委会确定的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金融业务的;

  (三)未建立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账的;

  (四)未按规定为缴存人计息的;

  (五)未为缴存人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的;

  (六)未为单位和缴存人建立相应查询核对制度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市州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具体规定。之前各市州制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具体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指期限以不含法定节假日的工作日计算。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四川省扶贫开发条例最新版3篇(扩展8)

——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全文 (菁选3篇)

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全文1

  第五条 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区域性组织、行业性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调解矛盾纠纷,并通过调解活动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弘扬社会公德,促进社会和谐。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向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第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3至9名组成,设主任1名,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除由村民委员会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外,由群众选举或者推举。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本乡镇、街道辖区内设立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推举。

  企业事业单位、区域性组织、行业性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本单位、本组织职工(会员)*或者职工(会员)大会选举,或者组织群众推举。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委员。多民族聚居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少数民族委员。

  第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承担人民调解员的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聘任人民调解员。

  第十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道正派、品行良好、群众公认,热心公益事业;

  (二)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

  (三)熟悉当地社情民意,善于做群众工作。

  人民调解员产生后,应当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员的任期应当与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每届任期一致,可以连任或者续聘。

  企业事业单位、区域性组织、行业性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员的任期由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单位和组织决定。

  第十二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员不能履行职责的,或者不正当履行职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给他人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违法违纪被追究责任的,由产生单位撤换或者解聘。

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全文2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区域性组织、行业性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本区域、本单位、本组织的矛盾纠纷。

  跨区域或者跨单位、组织的矛盾纠纷以及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由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调解。

  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纠纷。

  第十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纠纷,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

  征得当事人同意,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主动调解矛盾纠纷。

  第十五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对人民法院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委托的、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进行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调解委托机关受理的矛盾纠纷。

  第十六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退出调解;

  (二)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

  (三)表达真实意愿,提出要求;

  (四)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

  (二)遵守调解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三)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第十八条 调解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定或者由当事人共同选定。

  有两名以上人民调解员共同参加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确定一人主持调解。

  第十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纠纷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要求及理由;

  (二)询问当事人,核实证据材料,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三)规劝疏导当事人,组织商定和解协议。

  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员可以即时就地调解。

  调解矛盾纠纷应当制作调解笔录。调解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核对,由当事人和人民调解员签名或者捺印。

  第二十一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徇私舞弊,偏袒一方当事人;

  (二)压制、侮辱、处罚、打击报复当事人;

  (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四)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六)其他违反调解相关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纠正,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矛盾纠纷,需要书面明确民事权利义务内容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简要纠纷事实及争议事项;

  (三)当事人对解决纠纷的约定内容;

  (四)履行调解协议的方式、地点和期限。

  调解协议书应当由当事人、人民调解员签名或者捺印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调解协议书应当分别送当事人各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第二十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纠纷,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或者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撤回申请以及自行和解的,应当终止调解。

  第二十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纠纷,除当事人不同意公开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第二十五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纠纷,可以在固定场所或者便利当事人的其他场所进行。

  第二十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矛盾纠纷,一般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

  第二十七条 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矛盾纠纷受到非法干涉、打击报复或者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当地人民*及其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其提供保护。

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全文3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司法行政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工作,履行备案审查、指导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组织培训人民调解员、总结交流人民调解工作经验等职责。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司法所负责。

  第三十六条 县级人民*可以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协调机构,对人民调解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督促。

  第三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业务工作,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培训人民调解员。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应当重视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将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应当安排适当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增加予以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相对固定的场所和其他相关的必要工作条件。


四川省扶贫开发条例最新版3篇(扩展9)

——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全文 (菁选3篇)

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全文1

  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下列机构、场所、物品实施消毒卫生监督管理:

  (一)医疗卫生服务机构;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三)托幼、养老机构;

  (四)致病微生物实验机构;

  (五)殡葬服务机构;

  (六)衣物洗涤店及租售的旧衣物;

  (七)学生宿舍(公寓)、流动人口集中生活的场所;

  (八)宾馆、旅店、招待所、食堂、饭店、酒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九)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十)文化娱乐场、游泳场馆;

  (十一)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十二)国家或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需要实施消毒的机构、场所。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制定消毒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消毒效果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工作人员进行消毒知识和技能培训;

  (二)执行国家有关消毒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

  (三)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

  (四)发生、发现感染性疾病传播、暴发、流行时,应当按规定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进行处理,减轻危害;

  (五)按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处理污水、污物,并达到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医疗废物禁止出售、转让和赠送;

  (六)新建、改建、扩建有关科室应当符合省卫生行政部门有关预防院内感染的规定。

  第六条 下列机构、场所和物品应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

  (一)托幼、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毒管理制度,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对室内空气、餐具、玩具及其他活动场所、物品进行定期消毒处理;

  (二)致病微生物实验机构应当遵守有关的消毒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实验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消毒处理,防止传染病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扩散;

  (三)殡仪馆、火葬场和停放尸体的场所及运送尸体的车辆应当建立经常性的消毒制度,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进行消毒处理;

  (四)传染病疫源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疫源地消毒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实施消毒;

  (五)经营洗涤衣物及租售旧衣物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对相关物品及场所进行消毒;

  (六)学校、流动人口集中生活的`单位和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学生宿舍(公寓)、流动人口生活场所及物品进行定期消毒处理。

  第四条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项规定的消毒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实施消毒应当使用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消毒产品和消毒方法。

  第八条 设立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消毒服务业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全文2

  第九条 设立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应发给《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进行变更登记。变更生产类别、迁移厂址、另设生产与消毒产品有关分厂(车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证。

  第十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向原批准机关提出换发申请。

  第十一条 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的许可申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消毒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符合其产品质量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不得伪造、擅自修改产品配方。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消毒产品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消毒产品经营企业、消毒服务机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单位采购消毒产品时,应当索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证批件复印件。其中批发商索取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原件持有者的印章。

  采购进口的消毒产品应当索取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经销商的印章。

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全文3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吊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消毒产品明示或暗示疾病治疗效果的,由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消毒产品广告违反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该消毒产品予以暂扣并责令限期补证,逾期补证不全者,暂扣产品予以没收并进行销毁;已先行出售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引发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卫生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监测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分别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卫生监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乱收费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监测资格,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不履行行政审批或监督管理职能的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三)卫生行政部门消毒监督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消毒产品或提供消毒服务,引发感染性疾病发生或造成其他损害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扶贫开发条例最新版3篇(扩展10)

——四川省桃订购合同 (菁华1篇)

四川省桃订购合同1

合同编号: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根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品种名称

产地

商标

质量标准及要求

数 量(公斤)

备 注

一、乙方向甲方订购桃(果),订购桃(果)的有关情况如下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另附页或加项)

二、价格

□固定价格: 元/公斤,合计总价款为 元。

□保护价格:基准价 元/公斤。收购日当地市场价高于基准价时,以市场价收购;收购日当地市场价低于基准价时,以基准价收购。

□浮动价格:基准价 元/公斤。收购日当地市场价高于基准价时,收购价=基准价+(市场价-基准价)× %;收购日当地市场价低于基准价时,收购价=基准价-(基准价-市场价)× %。

三、包装要求:

四、种子提供方式

种子由□乙方免费提供,□乙方有偿提供,□甲方自备。乙提供种子的数量、时间和方式为: 。种子应满足的条件为: ;种子价格为 元/ (单位),合计: 元(□甲方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于交货时抵扣收购款)。

五、付款方式

(一)收购定金:

乙方□ 是/□否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收购定金 元。交货时定金应□抵作收购款/□返还甲方。

(二)货款结算:

□现金结算,验收合格后钱货当场结清。

□银行结算,乙方在验收合格后 日内,把货款汇入甲方开户银行 ,账号 。

六、交货期限、方式

(一)交货期限:

(二)交货方式:

□送货。甲方将桃(果)送到 ,交货日期以乙方书面签收日期为准,运输及相关费用由 承担。

□提货。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到 提货,交货日期以书面通知日期为准,运输及相关费用由 承担。

□代办托运。甲方通过火车(汽车、轮船或 )将桃(果)托运到 ,交货日期以运输委托手续日期为准,托运及相关费用由 承担。

七、验收

(一)验收地点:送货以货物到达地为验收地点;提货以提货地为验收地点;代办托运以 为验收地点。

(二)验收时间:乙方在收到货物之日起 日内验收完毕。乙方对桃(果)的品种、质量、数量、包装等有异议的,应在验收之日起 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

(三)验收标准:

八、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拒绝交付所订桃(果)的,按合同总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交付的桃(果)少于所订数量的,按少交桃(果)总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逾期交付所订桃(果)的,按逾期交付桃(果)总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付超过 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4、因甲方原因造成所订桃(果)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按合同总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仍需要的,甲方应按收购日当地市场价格交付桃(果);乙方不需要的,甲方自行处理。

(二)乙方违约责任

1、拒收所订桃(果)的,按合同总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少收所订桃(果)的,按少收桃(果)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逾期接收所订桃(果),按逾期接收桃(果)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等相关损失。

4、逾期支付货款的,应支付完货款,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的利息,并按合同总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九、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申请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约定。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住所: 住所: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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