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955范文网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时间:2022-07-20 15:48:02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1

  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企业投资监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以高质量投资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切实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国资委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省国资委)代表贵州省人民政府(简称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独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简称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简称全级次企业)。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全级次企业。

 第 三条 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通过投入货币、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债权或无形资产等资产或权益,获得相应所有权、经营管理权或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固定资产投资。包括房产、建筑物、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工程或项目等

  2 生产经营性项目和非生产经营性项目; (二)股权投资。包括以货币资金、非货币性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持有股权、债权等)作价出资,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享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的经济行为,包括出资设立公司、参与增资扩股、股权收购、债转股、兼并等; (三)其他投资。除前述规定以外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矿权、特许权、软件、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境外投资,是指监管企业及全级次企业在境外开展前述投资项目(活动)。

 第 四条 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额,是指企业完成一个项目所需的资产、权益投入,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涉及股权投资的,投资额是指认缴出资额和后续需要持续投入的金额。

 第 五条 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层级,监管企业为第一级,其直接投资并持股的企业为第二级,第二级企业投资并持股的企业为第三级,以此类推。跨层级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以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作为其上级企业;实际控制权难以认定的,以持有股权比例较大的一方作为其上级企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监管企业依据功能定位和规划制定并由省国资委参照国民经济行业相关分类核准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所称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企业应聚焦主业,推动技术、人才、资源等要素向主业集中,做强做优做大主业,严控非主业投资。企业主业应在一定时期内

  3 保持相对稳定,根据企业发展确需调整主业的,应报省国资委核准。

 第 七条 条

 监管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监管企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国资监管要求,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合理设定企业层级,规范各级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对投资活动进行有效管控,切实履行投资主体责任和股东职责,依法接受监管。企业投资活动应符合企业发展规划,聚焦主责主业、发展实体经济,促进科技进步,符合安全环保要求,提升投资质量和投资效益,以高质量投资推动高质量发展。

 第 八条 条

 省国资委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以产权为基础,以资本为纽带,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管体系,依法对企业投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九条

 省国资委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发布并适时动态调整监管企业投资项目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明确企业开展投资活动的红线底线要求。

 第十条

 省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

 (一)市场化投资项目。列入清单禁止类的,监管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清单特别监管类的,监管企业应按“一事一报”方式报省国资委核准;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企业根据

  4 发展规划和投资能力自主决策,自担责任,省国资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二)政府决策投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决策实施的重大基础设施或重大专项任务的投资项目,达到清单特别监管额度的,实行事前备案管理。监管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向省国资委报送相关材料。

 监管企业应合理控制资产负债水平,对政府决策投资项目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应充分评估政府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策支持措施,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严格防范投资运营风险。

 第 十一条 条

 监管企业应根据省国资委发布的清单,结合经营规模、行业特点等实际情况,制定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项目监管清单,经董事会审议后,于省国资委发布清单后 60 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国资委。

 第十二条

 监管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企业实际,进一步完善投资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省国资委。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信息化管理; (五)投资风险管控; (六)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 (七)投资项目后评价;

  5 (八)违规投资责任追究; (九)对全级次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 (十)投资项目档案管理; (十一)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十 三条 条

 监管企业应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归口,加强投资决策授权管理。监管企业向下授权投资决策的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第二级。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作出决策,应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并签字备查。

 第十四条

 省国资委建立监管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对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季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等投资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监管企业建立完善本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投资基础信息管理,提升投资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通过信息系统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面全程的动态监控和管理。监管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通过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材料。监管企业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

 省国资委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充分发挥规划投资、法律合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资本运营、人事管理、外部董事、派驻监事、纪委监委、审计巡视等监管合力,实现投资活动监管全覆盖。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 十 六条 条

 监管企业应依据发展规划、监管清单和投资能

  6 力,按照“应入尽入、能入全入”的原则,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报省国资委核准。年度投资计划应与财务预算相衔接,合理控制资产负债水平。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完成必要的前期工作,基本具备年内实施条件。

 年度投资计划中非主业投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 8%。非生产经营性投资项目严格控制规模和标准,其中涉及楼堂馆所和办公用房的,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监管企业应于每年 12 月 20 日前报送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建议稿,次年 2 月 10 日前报送经董事会审议的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 (二)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三)投资结构分析; (四)投资资金来源; (五)投资预期收益;

 (六)重大投资项目情况。

 第 十 七条 条

 监管企业应综合考虑资金成本、风险报酬和通货膨胀等因素,对投资涉及的行业分别测算本企业基准收益率,并分别以市场期望回报率、投资风险系数、债务资本成本、资产负债率等因素作敏感性分析,测算收益率浮动区间。同时应根据不同的投资策略明确基准收益率的应用原则。上述基准收益率及测算过程,监管企业应于报送年度投资计划时,同步报省国资委备案。省国资委将在后续审查企业特别监管类项目时作为参考依据。

  7 监管企业基准收益率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如国内金融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可半年调整。

 第十八条

 省国资委依据监管企业发展规划、监管清单,从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核准,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重点论证资金来源、融资渠道、融资成本、投资回报等方面。

 年度投资计划核准后,监管企业如需新增年度投资或重大投资项目发生变更,应履行相应手续。其中,主业投资应报省国资委事前备案,达到清单特别监管额度的应报省国资委核准;非主业投资均须报省国资委核准。因上述因素导致年度投资计划发生变化的,监管企业应于当年 9 月底前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九条

 监管企业应做好投资项目的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新实施的投资项目,应深入进行原材料、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

 第 二十条 条

 列入监管清单特别监管类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监管企业应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向省国资委报送以下材料:

 (一)投资项目请示。包括项目概况、投资必要性及效益分析、决策程序以及其他事项; (二)安全、环境评估以及其他项目前期工作准备情况;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8 (四)法律意见书; (五)财务意见书; (六)企业内部决策文件。主要包括监管企业党委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董事会决议(如董事对项目有保留意见的,须提供书面材料); (七)外部董事意见; (八)项目风险评估报告; (九)合作方的资信证明及合资、合作框架协议或意向性文件; (十)省国资委认为须上报的其他材料。

 第 二十一条 条

 列入监管清单特别监管类的股权投资项目,监管企业应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项目实施前向省国资委报送以下材料:

 (一)股权投资请示。内容包括投资必要性及效益分析(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资金来源、决策程序(监管企业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以及其他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相关方内部决策文件; (四)标的企业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五)企业(股权投资方)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六)尽职调查报告(包括财务、法律、安全、环保等); (七)出资协议文本或收购(受让)股权协议(合同); (八)相关方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资产评估核准备案文件; (九)法律意见书;

  9 (十)省国资委认为须上报的其他材料。

 企业新设独资子企业的,无须提供本条第(四)、 (六)、 (七)、(八)项涉及资料;新设全资、合资子企业的,无须提供本条第(四)、(六)、(八)项涉及资料。

 第二十二条

 监管企业开展涉及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投资项目(活动),单项投资金额超过 1 亿元人民币的,应向省国资委履行事前备案,参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第 二十三条 条

 列入监管清单特别监管类的境外投资项目(活动),除参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关投资目标国(地区)及目标市场的综合分析报告,内容应包括有关投资目标国政治、外交、宗教信仰、民族、文化、法律、经济、市场、环保、税费政策、人力资源、行业竞争、发展阶段及趋势等背景状况的全面评估和对策措施; (二)境外投资项目(活动)专项风险评估及防控报告; (三)投资项目(活动)合作各方拟签订的协议草案; (四)属于并购重组项目(活动)的,应提供项目尽职调查报告及并购重组方案;属于矿产、旅游等资源开发项目的,应出具至少具备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条件的资源勘查报告及外部专家评审意见; (五)境外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合规管理负责人基本情况;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0 监管企业应加强境外投资项目(活动)管理,于次年 1 月20 日前向省国资委报送境外投资项目(活动)年度工作报告;未涉及境外投资项目(活动)的监管企业应报送零报告。

 第 二十四条 条

 须经省国资委核准的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企业在签署相关文本协议前,应取得省国资委核准文件。未取得前,确因商务原因需签署文本协议的,文本协议应载有“经贵州省国资委核准后方能生效”的前置条款。

 第四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二十五条

 监管企业应强化投资项目过程管理,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再决策。如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时,应研究适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监管企业因重大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应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省国资委。

 第二十六条

 省国资委对监管企业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实行月度调度。监管企业应于每月 10 日前报送上月投资完成情况,重点说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以及投资动态监测、财务风险预警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监管企业对重大项目要加强事中监管,强化跟踪审计。省国资委根据监管需要,每年抽取部分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关注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实施及运行效果。

  11 第五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二十八条

 监管企业应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次年 1 月 20 日前报送省国资委。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及结构分析。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其他投资、境外投资的规模、行业分布等情况;主业及非主业投资比例等; (二)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三)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五)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二十九条

 监管企业应按照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全面真实、统筹协调以及利益回避原则,对市场化投资项目自行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后评价,并形成项目后评价报告。

 对于投资额超过 5 亿元的主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超过5000 万元的非主...

推荐访问: 贵州省 国资 管理办法 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贵州省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